差异化风险及买方市场环境下的审计师行为选择研究
——基于上市公司操纵“会税差”的视角

2019-01-23 03:02刘青青李一锦李亚茹陈宋生
关键词:审计师透明度盈余

刘青青, 李一锦, 李亚茹, 陈宋生

(1.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 北京 100081; 2.清华大学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北京 100084)

一、问题的提出

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分离带来公司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间的差异(简称“会税差”)。公司对会计利润或应税利润不同形式的操纵行为会引发会税差的变化。一种情况为,公司采取“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不联动”的方式,仅操纵会计利润而避免影响应税利润(非纳税型盈余操纵,会税差较大),以规避盈余操纵带来的税负成本[1]。如公司通过对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式或金额的改变操纵利润,可能只影响会计利润而不影响应税利润[2]。另一种情况为“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联动”,公司操纵应税利润将同时影响会计和应税利润(纳税型盈余操纵,会税差较小),并为操纵利润部分支付税务成本[3]。如公司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调增利润,按照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若调整后的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那么该公司需为其操纵的利润部分纳税。

虽然利用非应税利润项目操纵盈余能避免承担相应税负,但部分公司更倾向于利用应税利润项目操纵盈余并为其增加的利润纳税[4]。这是公司为避免资本市场或税务监管机构怀疑,在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的结果[5]。

不论是纳税型还是非纳税型盈余操纵,都会不同程度地对企业未来的持续经营性造成危害,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通常认知下,企业的经营风险会引致审计师的审计失败(如发生财务重述)及声誉受损风险,因此,无论是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还是降低自身风险的考虑,审计师都应对企业的经营风险点做出提示;然而,亦有经营风险与审计师自身承担风险相脱节的情况,如经营风险较高但隐蔽性较强(审计师被追究责任的概率低)的纳税型盈余操纵。我国审计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客户公司主导审计师选聘,为维护客户关系,面对公司的纳税型盈余操纵行为时,审计师是否会因自身承担的风险较低,而“纵容”公司这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呢?

图1 文章研究思路图

基于我国2012—2016年上市公司样本,发现比之公司的非纳税型盈余,纳税型盈余的盈余持续性更低,但审计师却会发布更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收取较低的审计费用。且这种相关关系更多地存在于透明度较低的公司。研究丰富了纳税型盈余操纵和非纳税型盈余操纵的相关研究,为公司的纳税型盈余操纵是否减少审计风险、审计收费以及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提供了经验依据。虽然纳税的盈余操纵和不纳税盈余操纵行为都降低了客户的盈余持续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公平,但前者更加隐蔽且审计风险更低,审计师并没有同等对待纳税和非纳税的盈余操纵行为。

二、文献回顾

(一)非纳税型盈余操纵与纳税型盈余操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制度经历了从统一到分离的过程。二者的分离带来了盈余操纵的两种模式。一种模式为公司在进行盈余操纵时只操纵会计利润而不改变应税利润(book-tax non-conforming)。例如,会计准则允许上市公司对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并体现在当年的会计损益中。但税法规定,只有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部分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因此,公司改变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式或金额进行盈余操纵时,可能只影响会计利润而不影响应税利润[2]。Desai[6]指出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分离给公司提供了单方面操纵会计利润的同时,并不影响企业应税利润。此种模式下,企业不需为虚增的会计利润多纳税,亦即无须为操纵的盈余部分承担税负成本[7],所以可称为非纳税型盈余操纵行为[6]。

在非纳税型盈余操纵中,由于仅会计利润变化而应税利润无变动,故会增加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间的差异[7]。叶康涛[1]发现上市公司会通过非应税项目进行非纳税型盈余操纵,以规避盈余操纵的税负成本。会税差的扩大会降低盈余质量,同时也会损害会计信息的有效性[8]。对于会计信息需求者,会税差是识别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一个可靠的指标[9]。

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背景下的另一种盈余操纵模式是,公司在盈余操纵时可能同时改变会计和应税利润(book-tax conforming),即纳税型盈余操纵行为[8]。此种模式下企业在满足财务报告目的(会计利润)同时,需为所操纵利润缴纳税款[4]。如我国在201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如果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按2012年15号公告规定应按会计年限计算折旧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调减所得税。若企业通过调整折旧年限的方式操纵会计利润,且调整后的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则企业需为其操纵的利润承担税负成本。

尽管需要付出额外的税负成本,但一些公司会更倾向于采用纳税型盈余操纵。叶康涛[1]发现,鉴于承担了所得税成本的操纵盈余并不会导致会税差增大,公司可能为避免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怀疑,会为其大部分操纵利润支付所得税成本。为了财务报告目的,具有低税收成本和高监管成本的公司,更可能采用同时增加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方式操纵利润[4]。亦有研究发现,企业在预期税率改变时,除了有动机操纵应税利润外,还会在财务报告成本和监管成本之间权衡,同方向减少应税和会计利润,表明了企业更看重“会计税收联动”的方式,这将使企业承受更低的监管风险[5]。

(二)企业会税差与审计师行为

除了企业自身对纳税型(会税差小)与非纳税型(会税差大)盈余操纵的选择行为外,已有研究亦部分关注了审计师对企业会税差的审计观点及行为。

对于审计师而言,客户盈余操纵幅度越大,越可能发表非无保留意见[10],因为这增加了审计误报和重述的风险,使得审计风险增加,进而增加审计费用。程昔武等[11]的研究亦表明,当面临较大的会税差时,审计师会通过增加审计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收费,且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更为普遍。部分审计师以会税差作为反映公司盈余操纵程度的指标之一,故会将大额的会税差视为企业盈余质量差的一个标志,进而根据会税差的大小调整审计收费和审计意见[12]。Riguen & Jarboui[13]也实证检验了高的会税差会引起审计师的注意,做出更审慎的判断,并带来更高的审计质量。

由上可知,现有文献对会税差较大的非纳税型盈余操纵行为与会税差较小的纳税型盈余操纵行为的成因、区别以及企业选择相应行为的动机都有较为全面地认识。然而,在审计师对待上述两种盈余操纵的态度上,已有研究较多着墨于审计师对会税差较大的非纳税型盈余操纵的审计选择,而对于更为隐蔽的、会税差较小、但同样可能为企业带来后续经营风险的纳税型盈余操纵审计师会作何反应,目前尚鲜有研究。对纳税型盈余操纵,审计师倾向于隐瞒粉饰,还是将其中的风险显化于审计收费及审计意见中呢?研究由此出发。

三、假设提出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发了代理问题与代理成本。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目标函数的差异所造成的委托人福利损失(即“剩余损失”)是代理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师作为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外部监督机制,理应在减少委托人“剩余损失”中发挥作用,抑制经理人的盈余操纵行为,降低股东的代理成本。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会出现多样化的审计师少作为或不作为问题,增加了股东的代理成本,降低了资本市场有效性。本文讨论与纳税有关的不同盈余操纵类型下审计师的行为选择问题,以期揭示审计师在不同盈余操纵模式下选择性监督及责任缺位的问题。

(一)纳税型和非纳税型盈余操纵与审计师行为的关系

在公司盈余操纵与审计师行为关系的研究中,学者们发现盈余操纵会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加剧审计师误报和重述风险,最终影响到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特别地,曹琼等[10]发现客户盈余操纵行为会影响到审计意见。亦有学者研究证实,盈余操纵行为会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增加审计师误报和重述风险,进而反映在审计费用上。

已有文献亦细化研究了盈余操纵中的“会计税收不联动”的方式(即本文中的“非纳税型盈余操纵”)对审计行为的影响,指出此种方式下较为明显的会税差异会被审计师视为盈余操纵的信号,并根据其大小调整审计费收费和审计意见[12]。然而鲜有文献研究更为隐蔽的“会计税收联动”(即本文的“纳税型盈余操纵”)的盈余操纵方式[1]下审计师是否有差异化的审计行为。

纳税型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对审计师行为的差异化影响可能来源于以下几点:

其一,来自风险差异。非纳税型盈余管理其主要特点是产生较大的会税差,进而引发监管方和投资者的关注。

在监管方层面,当会税差异过大时,会导致公司有效税率过低,更容易引起税收监管机构注意[14]。即非纳税型盈余操纵被税务监管机构发现的概率被纳税型盈余操纵高。在我国,税务监管机构在税务审计中发现的关于会计利润或者应税利润的重大误报都会引起财务报表重述,而财务报表重述会被视为审计质量低和审计失败的重要指标。因此,为减少财务报表被重述的概率,规避被诉讼或声誉受损的风险,审计师可能会更倾向于关注客户非纳税型的盈余操纵。

在投资者层面,非纳税型盈余管理带来的大额会税差更容易被投资者视为公司盈余质量低的信号[14]。而企业为盈余操纵纳税后,会税差变小,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观测到更为隐蔽的、不产生会税差异的纳税型盈余操纵;当这种操纵策略被审计师默许、却导致投资者发生损失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充分意识到公司财务报告中的欺诈行为,因而减少了公司和审计师被投资者起诉的风险。

其二,来自于竞争压力。我国审计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国际四大和国内事务所都没有占据绝对的市场优势,故而导致事务所间的竞争非常激烈[15],审计师面临着很大的生存压力,为了维持与客户的关系,审计师可能不愿为低风险领域开罪客户,因此可能选择性“忽视”被发现的风险较低的纳税型盈余操纵。

其三,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因其隐蔽性,核查纳税型盈余操纵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与时间成本,而对诉讼风险的降低程度却不如核查非纳税型盈余操纵来的显著,投入产出比较低。并且,我国审计市场存在低价竞争情况[16],审计定价本已偏低,所以,在有限预算的约束下,审计师会倾向于多关注高风险的非纳税型盈余操纵,而非低风险的纳税型盈余操纵。

综上,出于规避风险、维护客户关系、权衡成本效益这三层次的考虑,审计师可能较少对企业的纳税型盈余操纵投入过多精力(反映在审计费用上)或做出规正和提示(反映在审计意见上)。由此,得出以下假设:

H1a: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的公司相比,审计师对纳税型盈余操纵的公司收取更低的审计费用;

H1b: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的公司相比,审计师更可能对纳税型盈余操纵的公司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

(二)纳税型盈余操纵和非纳税盈余操纵下盈余持续性的对比

纳税型盈余操纵可能比非纳税型盈余操纵给公司及审计师带来更小的风险[17],因此假设1验证公司纳税型盈余操纵和非纳税型盈余操纵与审计收费、审计意见的相关关系是否不同。但二者带来的风险差异究竟是由于纳税型盈余操纵比非纳税型盈余操纵更为隐蔽,审计师承受的监管风险降低[5]从而使审计师出于维护客户关系等考虑而隐瞒不报,还是由于纳税型盈余操纵本身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损害程度比非纳税型盈余操纵低,因此未引起审计师足够重视而导致的呢?假设2从盈余持续性角度出发,进一步对比纳税型盈余操纵和非纳税型盈余操纵对公司盈余持续性危害的差异。若实证结果显示纳税型盈余操纵对公司盈余持续性的危害更甚,则说明虽然纳税型盈余操纵具有相当的危害性,但由于其更为隐蔽,在维持客户关系与规避风险的双重权衡下,审计师有选择地更多地关注使自身承担更大风险的非纳税型盈余操纵,而“忽视”了实质上损害性更大但隐蔽性较强的纳税型盈余操纵。

对于盈余操纵与企业盈余持续性的关系,研究表明企业过度的盈余操纵可能导致企业盈余持续性降低。林翔、陈汉文[18]研究发现,管理者当期盈余操纵行为会对盈余持续性产生显著影响。但此类研究未将盈余操纵细化为纳税型与非纳税型,因此无法得知二者分别与盈余持续性的关系。

对于纳税型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二者对盈余持续性的损害的比较,在此根据已有文献进行推理。Hanlon[14]发现,具有大额会税差的公司盈余持续性更低,且投资者会利用会税差大小对公司盈余持续性进行判断。Blaylock et al.[19]在Hanlon[14]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会税差的来源及在什么情况下可反映公司盈余持续性的高低,研究表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行为导致的大额会税差(如:增加会计利润,不变动应税利润)和公司盈余持续性负相关,而避税行为(如:不变动会计利润,减少应税利润)导致的大额会税差反而和公司盈余持续性正相关①。由此可以推断,对于纳税型盈余操纵(如:增加会计利润,增加应税利润),由于其是企业在操纵会计利润的同时牺牲了避税目的[17],且付出了比正常税负更高的成本,故而比之非纳税型盈余操纵,纳税型盈余操纵行为可能会更多地降低公司的盈余持续性(在非纳税型降低盈余持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叠加了避税行为的反向效应),因此,提出假设2。

H2: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相比,公司纳税型盈余操纵更可能降低公司的盈余持续性。

(三)公司透明度的调节作用

由于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等和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纳税型盈余操纵比非纳税型盈余操纵更为隐蔽,因而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相比,公司对盈余操纵纳税会使审计师承担的风险降低[5]。对于透明度高的公司,纳税型盈余操纵被资本市场及监管机构发觉的概率将会上升,其隐蔽性的优势将会降低,公司和审计师的风险将会上升。此外,洪金明[20]发现透明度高的公司倾向于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由于高质量审计师不易“被收买”,对于那些由高质量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公司,其操控性应计更低,会计信息质量更高[21]。基于此,提出假设3:

H3:公司透明度越低,纳税型盈余操纵与异常审计收费相关性越弱。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

选取2012—2016年深沪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②,剔除标准:(1)金融行业样本;(2)审计费用缺失样本;(3)所得税费用为负无法计算会税差的样本;(4)2016年1月后上市的无法通过公司披露信息计算相关变化量的样本;(5)上市公司母公司税率缺失及适用多重税率的样本;(6)估计的会税差偏差过大的样本,最终得到5 921个样本。财务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公司适用税率数据通过手工收集整理取得。

(二)主要变量的度量

1.解释变量

纳税型盈余操纵(DA_CON)。对上市公司总盈余操纵和纳税盈余操纵程度的估算借鉴Wong et al.[5]研究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联动行为时构造的模型,模型(1)的残差为总盈余操纵的估计,模型(2)中加入标准化的会税差值,控制非纳税盈余操纵的部分,残差即为纳税盈余操纵的估计。

CAi,t/TAi,t-1=β11/TAi,t-1+β2(ΔSALEi,t-
ΔARi,t)/TAi,t-1+β3PPEi,t/TAi,t-1+
β4ΔCFOi,t/TAi,t-1+∑YEAR+
∑INDUSTRY+μ

(1)

(2)

其中,CA表示操纵盈余,TA表示总资产,ΔSALE为销售收入的变化量,ΔAR为应收账款的变化量,PPE表示固定资产原值,ΔCFO表示经营现金流的变化量,BTD表示估计的会税差,YEAR和INDUSTRY分别为年份和行业的虚拟变量。

对于(1)、(2)式左侧的公司操纵盈余CA,以流动应计为基础计算的操纵盈余更能反映公司对应税收入的操纵[5],因此用下列公式估计模型(1)和(2)中的公司操纵盈余CA。

CAi,t=(ΔCAi,t-ΔCASHi,t)-
(ΔCLi,t-ΔCMDi,t-ΔITPi,t)

(3)

其中,ΔCA为流动资产变化量,ΔCASH为货币资金变化量,ΔCL表示流动负债变化量,ΔCMD表示当期到期的长期负债与上期到期长期负债的差值,ΔITP表示当期应交所得税与上期应交所得税的差异。

对于(2)式中估计的会税差BTD,借鉴王亮亮[22]的估算方法。在母公司税前利润与合并报表利润的比值大于80%时,名义所得税率用母公司的税率替代,否则名义所得税率取缺失值。

其中,估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所得税费用/名义所得税税率;调整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化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化额;会税差BTD=会计利润总额-估算的应纳税所得额③。

2.被解释变量——异常审计收费及审计意见

异常审计收费(ABFEE)。在我国,资产是审计定价的主要考虑因素,用单位资产审计收费的变化率计算异常审计收费(ABFEE),以检验纳税型盈余管理和审计收费的关系。计算方法是用审计收费变化量与总资产的比值乘以100。用总资产将审计收费标准化可以排除由于资产变化而导致的审计费用的改变。

审计意见(AUDOPIN)。当审计意见为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时取1(无保留意见加上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否则取0。

(三)模型建立

为验证假设1a和1b,构建模型(4)及(5),解释变量为纳税盈余操纵程度的代理变量DA_CON,被解释变量分别为异常审计收费ABFEE和审计意见AUDOPIN。借鉴Hanlon[14]及Hanlon et al.[12],加入标准化的会税差BTD控制非纳税盈余操纵对审计收费和审计非无保留意见的影响。

ABFEE=α0+α1DA_CON+α2AUDOPIN+
α3NBIG4+α4DEBT+α5LOSS+α6BTD+
α7SIZE+α8SACC+α9INV+
α10REC+α11INCOME+IND+YEAR+λ

(4)

(5)

此外,构建模型(6)、(7)分别和模型(4)、(5)形成对照,模型(6)、(7)的解释变量为未区分纳税和非纳税操纵的总操纵应计DA。

ABFEE=γ0+γ1DA+γ2AUDOPIN+γ3NBIG4+
γ4DEBT+γ5LOSS+γ6INCOME+γ7SIZE+
γ8SACC+γ9INV+γ10REC+IND+YEAR+π

(6)

(7)

对于模型的控制变量,借鉴Simunic[23]的做法,在模型中加入“是否为四大”的虚拟变量NBIG4,控制事务所和审计师因素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同时,用总资产对数、资产负债率控制公司规模(SIZE)、公司负债状况(DEBT)对审计风险和审计费用的影响。LOSS为控制公司财务危机的虚拟变量。用营业收入与总资产的比值(INCOME)作为控制公司盈利能力的变量;用存货与总资产比值(INV)、应收账款与资产的比值(REC)控制审计师对相关项目的工作量。参照Larcker & Richardson[24]的做法,在模型中加入公司总应计与总资产的比值SACC,控制与总应计水平相关的公司风险;因此,会税差BTD及纳税盈余操纵代理变量DA_CON的系数代表了其各自超出总应计的对审计费用的增量影响。此外,对于模型(4),额外加入AUDOPIN控制审计意见对审计费用影响;加入行业固定效应(IND),控制行业对审计收费的潜在影响;加入年份固定效应(YEAR),控制审计收费随时间变化的趋势。

为验证假设2,借鉴Blaylock et al.[19]的做法,构建模型(8)

REVi,t+1=ρ0+ρ1REVi,t+ρ2DA_CONi,t+
ρ3DA_CONi,t×REVi,t+ρ4BTDi,t+
ρ5BTDi,t×REVi,t+θ

(8)

其中,REV表示公司总盈余,DA_CON表示纳税型盈余操纵。BTD表示会税差。模型(8)中分别加入了纳税型盈余操纵及会税差与总盈余的交互项。表1列示了上述模型涉及的变量及其相关含义。

为验证假设3,按透明度大小将样本分为两组,分别对模型(4)进行回归,以验证与透明度高的客户相比,纳税型盈余操纵与异常审计收费负相关的关系是否主要存在与透明度低的公司。透明度分类来源于深交所和上交所披露的上市公司透明度评级,评级为A的公司为高透明度组,否则为低透明度组。由于审计意见会影响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透明度评级,因此仅研究透明度对纳税型盈余操纵与审计收费间关系的调节作用,而未探讨透明度是否影响纳税盈余操纵与审计意见的关系。

五、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表2列示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样本量为5 921。其中ABFEE的中位数为-0.001;DA_CON的中位数为-0.003。我们亦计算了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文中未列示),纳税型盈余操纵DA_CON与异常审计费用显著负相关,初步证实了假设1;且DA_CON与会税差均不存在共线性问题,表明会税差的大小与公司纳税型盈余操纵的程度没有必然联系。

表1 变量定义表

表2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表

(二)均值和中位数检验

在进行多元回归之前,先进行单变量均值和中位数的分组T检验和Z检验,以初步验证对于有不同程度会税差及纳税型盈余操纵的公司,其审计收费和审计非无保留意见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表3列示了异常审计收费和非无保留审计意见T检验和Z检验的结果。按照BTD及纳税型盈余操纵的代理变量DA_CON分组,异常审计收费及非无保留审计意见(见表3)都通过了均值和中位数检验。就纳税型盈余操纵DA_CON而言,分组对比的T值为1.752,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说明纳税型盈余操纵程度高的子样本,其异常审计收费(均值为-0.005)显著低于纳税型盈余操纵程度低的子样本(均值为0.000);同样,在审计非无保留意见的分组检验中,DA_CON高的子样本得到非无保留意见的概率(均值为0.035)显著低于DA_CON低的子样本(均值为0.043),纳税操纵应计DA_CON与审计费用和非无保留审计意见负相关的关系在表3中得到了初步印证。

表3 审计分组检验结果

注:***、**、*分别表示系数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

(三)多元回归分析

表4列示了模型(4)、(5)和对照模型(6)、(7)。对于假设1a的模型(4)表明,会计税收差异(BTD)和异常审计费用(ABFEE)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即会税差越大,异常审计费用越高,说明审计师面对大额会税差异时会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增加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风险,这与已有研究的结论相一致。而对于本研究关注的解释变量——公司纳税型盈余操纵程度(DA_CON),其回归系数为-0.032, 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纳税型盈余操纵程度与异常审计费用呈现反向变动的趋势④,而模型(6)的结果显示,总盈余操纵与异常审计费用显著正相关,由于总盈余操纵由纳税型盈余操纵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构成,正向的系数反映出非纳税型盈余操纵与异常审计费用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审计师对会税差异较大的非纳税型盈余操纵较为严苛,而对较隐蔽的纳税型盈余管理的审查力度较低,假设1a得到验证。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与本文预期及已有研究也基本保持了一致。

对于假设1b,如表4模型(5)、(7)所示。主检验模型见模型(5),会税差BTD和非无保留审计意见AUDOPIN显著正相关,但纳税型盈余操纵程度DA_CON与非无保留审计意见AUDOPIN的回归系数为-0.008,且在5%水平下显著;而在对照模型的模型(7)中,总盈余操纵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相比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纳税型盈余操纵获得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概率较低,假设1b得到验证。综上,不论是从审计收费还是从审计意见来看,审计师对公司的纳税型盈余操纵均表现得更为“宽容”。

表4 假设1检验的回归结果(流动性应计模型)

注:***、**、*分别表示系数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

模型8的回归结果如表5中第一列所示。在流动性应计模型下,对于纳税型盈余操纵,t期总盈余REVi,t和纳税型盈余操纵的交互项DA_CONi,t×REVi,t与t+1期总盈余REVi,t+1显著负相关。即公司对当期盈余的纳税型操纵会削弱下一期的盈余能力;而对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交互项BTDi,t×REVi,t的系数较小,基本接近于0。说明公司对当期盈余的的纳税型操纵比非纳税型操纵更可能损害未来的盈余持续性,假设2得证。

注:***、**、*分别表示系数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

假设3的验证结果如表6所示。表6列示了按照透明度分组时,模型(4)的回归结果。其中,在低透明度组中,纳税型盈余操纵DA_CON对异常审计收费的回归系数为-0.038,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而在高透明度组中则未出现此种显著负相关的关系。即与透明度高的公司相比,纳税型盈余操纵与异常审计收费的的负相关关系主要存在于透明度低的公司,假设3得到验证。

六、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流动应计和应税收入的相关性较大,前文对总盈余操纵和纳税型盈余操纵的估算借鉴了Wong et al.[5]的方法,用总流动应计减去估计的非操纵流动应计作为盈余操纵的估计。然而,盈余操纵的估算方法有很多种,为保证结果的稳健性,在此使用另外两种盈余操纵模型估计总盈余操纵和纳税型操纵盈余。分别为DD模型[25]和简单模型[5]。其中,简单模型是用滞后一期的总应计为解释变量进行估计。

表6 假设3检验的回归结果(流动应计模型)

注:***、**、*分别表示系数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

对于假设1,运用DD模型和简单模型估计盈余操纵后的结果分别如表7、表8所示。对于使用DD模型的表7,纳税型盈余操纵对审计意见的回归系数为-0.019,且在1%水平下显著。在对照组模型(6)和(7)中,总盈余操纵DA亦保持了显著为正的趋势,与流动性应计模型的结果相一致。

对于使用简单模型的表8, 纳税型盈余操纵DA_CON与异常审计收费、审计非无保留意见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48,-0.030,且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总操纵应计DA及非纳税型盈余操纵BTD亦呈现出回归系数显著为正的现象,说明相比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不论是从审计收费,还是从审计意见来看,审计师对客户纳税型盈余操纵的关注及预警程度均较低,与假设1中的检验结果相一致,结论较为稳健。

表7 稳健性检验:DD模型的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系数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

表8 稳健性检验:简单模型的回归结果表

注:***、**、*分别表示系数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

同时,分别将简单模型和DD模型下估算盈余操纵的样本进行透明度分组,结果如表9所示。从表9中可看出,在透明度低(透明度≠A)的分组中, 纳税型盈余操纵DA_CON与异常审计费用ABFEE显著负相关(回归系数分别为-0.050(简单模型)、-0.027(DD模型)),而在透明度高的分组中,则未出现此种负相关关系。该结果与假设3主检验中的结论一致,支持了“纳税型盈余操纵与异常审计收费、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负相关关系主要存在于透明度低的公司”的假设。

表9 稳健性检验:模型(4)按照透明度分组回归的结果

注:***、**、*分别表示系数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因变量为ABFEE。

此外,对于假设2,亦运用简单模型和DD模型估计了模型8,回归结果中DA_CONi,t×REVi,t的系数分别为-0.194、-0.276,且均在1%水平下显著,与原检验中系数的方向及显著性一致,假设2的结果同样具有稳健性。

七、结论及启示

盈余操纵与审计收费和审计意见的关系已经受到了诸多关注。随着一些学者对会计税收差异的深入研究,发现企业在进行盈余操纵时有“会计税收联动”和“会计税收不联动”两种行为方式。对于前者,企业为其盈余操纵承担了税负成本(纳税型盈余操纵),后者则不为其盈余操纵承担税负成本(非纳税型盈余操纵)。本文从审计师的角度出发,研究在审计诉讼风险较低且买方(被审计的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审计市场中,客户公司的纳税型盈余操纵是否比非纳税型盈余操纵更能减少审计师风险,审计师又是否会对此二种情况采取不同应对策略。研究结果表明,客户对盈余操纵的纳税程度越大,审计收费和收到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概率越低。这表明虽然纳税型盈余操纵与非纳税型盈余操纵行为都降低了上市公司的盈余持续性,但由于前者更加隐蔽,审计师并没有同等对待这两类行为。此外,纳税型盈余操纵和审计收费及非无保留审计意见负相关的关系主要存在于低透明度的公司中。因此,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有利于减少审计师对客户纳税型盈余操纵的“纵容”行为。研究丰富了纳税型盈余操纵和非纳税型盈余操纵的相关文献,但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保密性,在会税差估计的准确性方面仍有一些局限,期望未来的研究能够克服这一不足。

文章的政策性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及投资者应在关注以大额会税差为表征的非纳税型盈余操纵的同时,也应考虑到会税差较小的纳税型盈余管理存在的可能性,不应单纯以会税差的大小作为判断公司是否盈余操纵的依据;监管部门在修订会计准则时应关注其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并制订专门的条目抑制公司的纳税型盈余操纵。其次,审计行业的准则制定及完善的过程中应加强审计质量监管,将公司未来经营风险纳入审计质量的评价体系中;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长效评价机制,抑制审计师短视行为,避免审计师过多关注当期自身风险而忽略客户公司的未来经营风险。最后,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避免低价无序竞争带来的审计师独立性下降的问题。

注释:

①会税差=会计利润-应税利润。由非纳税型盈余操纵行为导致的会税差通过增加会计利润而产生了大额会税差;而由避税行为导致的大额会税差是通过降低应税利润导致的。

②由于2008年税法改革规定原享受15%所得税率的企业要从2008年起逐步过渡到25%,2008—2012年分别适用18%、20%、22%、24%、25%的企业所得税率。为防止税率变动对企业盈余操纵动机和会税差估计值的影响,本文选取2012年税率稳定后的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

③虽然这种用财务报表推算会税差的方式存在一定误差。但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保密性,外部资本市场也无法详细观测到公司真实的会税差,因此资本市场往往也用估计会税差作为公司盈余质量的观测窗口,见参考文献14。

④由于当期审计收费可能会提前确定,纳税型盈余操纵程度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可能会反映在下一期的审计收费中。为此,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将被解释变量中的当期审计收费替换为下一期的审计收费,重新运算模型(4),见回归结果(1),公司纳税型盈余操纵程度(DA_CON)与下一期的审计收费(ABFEEt+1)间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负(-0.014),与原模型中的结果保持了一致,说明原结果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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