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陈永远
2018年8月20日,A县B公司使用的一台叉车因液压系统故障,无法进行提升作业,B公司叉车驾驶员丁某打电话联系王某(平时主要从事汽车修理)来修理叉车,王某在来B公司现场修理叉车过程中因叉车突然启动倒行,将王某自己当场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B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打电话给县安监局和县质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县安监局和县质监局人员立即赶到B公司,经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时B公司无人员在现场,现场也没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只有王某自己一人在修理叉车,事故现场无目击者。现场县安监局和县质监局人员对这起事故由谁调查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在B公司厂区内,B公司作为一家专门从事木材加工的工业企业,在叉车修理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因此,这起事故A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在叉车修理过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叉车修理环节纳入特种设备生产环节进行监管, 叉车修理过程发生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因此,本起事故要由A县所在C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管是A县政府还是C市质监局负责调查,赶到现场的县安监局和县质监局人员都要做好事故救援,通过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然后两个部门再综合事故现场情况向县政府安办和C市质监局报告事故初步情况,由县安办和C市质监局经讨论决定由谁负责事故调查。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