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娟
李某与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后因房价上涨违约,后被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拒不履行判决结果,甚至将房屋恶意抵押。为此,王女士提起刑事自诉。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刑事自诉案件开庭时,李某百般辩解,一会儿称王女士拒绝支付首付款才致其违约,一会儿又称其房屋抵押在先,后收到的二审民事判决,始终否认犯罪。他的辩护律师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法庭经过调取房屋抵押登记信息、向房屋中介调取笔录,结合案卷材料,发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王女士支付首付款是在李某解除房屋抵押之后、过户之前3个工作日,因此不存在过错。李某与信托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确实没有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但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是在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之后。经过细致的调查,法庭决定对李某采取逮捕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视法律,明知负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和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