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亚楠 陈 安
(1.河南理工大学应急管理学院,河南焦作454003;2.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北京100190)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日趋增高。群体通过集体出动的方式试图表达自己的诉求,渴望相关部门能给予正视并着手处理。由此,群体性事件就被定义为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耦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为借口,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并参与的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引发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目的要么是表达诉求和主张,要么是为了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者是为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利益分化严重,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变大。从近些年的数据可以看出,不仅大型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在增多,而且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也呈上升趋势。从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范围来看,其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发生趋势由自发、松散向有组织、有领导的方向发展。从群众的行为方式来看,参与者行为趋于激烈,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从传播渠道来看,互联网络、手机短信成为群体事件的信息传递的新手段,其辐射区域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衍生出不少新的问题,如舆论压力和谣言的散播,这对引发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大的促动性作用[1]。
针对群体性事件数量上升趋势,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始关注并研究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因素、发生机理等,其中金太军等采用生态分析的方法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进行分析,分别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文化技术环境、国际环境等多维视角,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做了立体式的考量,从而探索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规律[2]。近些年有些学者开始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但是到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分类体系。游云福曾把群体性事件按照主体之间的关系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群众与群众的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第二类是间接的公民个人或集体(群体)与政府间矛盾激化而引致的群体性事件,第三类是直接的公民个人或集体(群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3]。通常,单纯的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群体性事件、直接的个人或集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较为容易处理,而间接的个人或集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相对复杂,危机处置结果总是建立在政府调查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在兼顾多种因素的考虑之后做出的,但是结果往往会让某一方产生不公平、不合理的认知,因而使其将本来对另一当事方的不满转化为对政府的不满,为达到力促政府改变原有处置结果的目的,该方对原处理结果不满的群体就将矛头转向了政府。鉴于间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复杂,本文将从影响该类群体事件的影响因素入手,探索其可能的发展路径,创新一个用七元组设计的管理机制。
因素分析法是社会科学领域分析问题常用的一种方法。因素分析能使复杂的研究问题大为简化,并能在简单的基础上,保持其基本的信息量[4]。
间接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涉及三方和两种不同的利益驱动。三方指政府和当事人双方。两种不同的利益指当事人双方各持不同的利益立场,这种立场本质上虽然是相反的,但是也有可调控空间。政府作为当事人双方间的一个中立方,与双方利益无任何瓜葛,无自身利益驱动,于是当事人双方自然对政府产生信任感,都期望从政府那里获得公平的处置结果。当事人一旦认为处置结果有意偏向某一方便会产生不满情绪,矛盾便自此产生,如若不做及时控制和舒缓就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我们把这种类型的事件称为间接群体性事件。通常它是指政府对原来属于民间纠纷性质的个人、集体(群体)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政府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在某些因素的作用下,使原来矛盾纠纷的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政府处理矛盾的方式或结果不满意、不接受,把矛盾纠纷的矛头从当事人一方转移到政府方。这类群体性事件可分为因民间纠纷性质的个人间矛盾激化所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和因民间纠纷性质的集体(群体)之间的矛盾激化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因素分析如图1[5]。
对政府调解与裁决不满和当事人中一方执行裁决有偏差成为导致产生间接群体性事件的两个重要因素。后者是发生在双方对政府的处置结果满意后,因某一方执行偏差而另一方向政府再次提出申诉,政府的裁决又有可能引发矛盾的产生。政府作为间接群体性事件无利益牵扯的中立方,在考虑社会影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等多方面因素后,很有可能做出令某一方所不能理解的决定,这主要由于当事人只是站在个人利益的立场上思考自我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加之政府在做决策时具有主观性。除此之外,政府沟通不当和执行不当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在做出处置之前都要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采用何种沟通方法能使双方都对现有解决方法满意就是一个问题,如果仅以一种通知性的口吻来处置群体性事件,当事人往往很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政府的每个行为都处在媒体、公众的监督下,对于处理结果无论是执行不当还是处理结果本身不当可能都会增加引发间接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更甚者,会引发一个地理区域内民众组织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媒体作为一起事件的传播者,报道这个事件如果纯粹以公众猎奇为导向,势必会引发大量公众对该事件的猜疑,进而难以正确引导公众。由于公众的偏好不同,有限的媒体的报道总是不能覆盖大部分公众,随着媒体报道的数量增加,知晓这起事件的公众也会增加,关注的公众如果在距离事件发生地区域较近就很有可能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因此,从媒体方面来讲,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媒体报道的热度和其传播信息的完整度。
图1 间接群体性事件影响因素图
图2 利益表达型间接群体性事件可能性路径图示
在处理间接群体性事件时,掌握群体性事件下一步可能的发展方向是很有必要的。间接群体性事件刻画的是非政府双方发生矛盾。根据政府作为化解矛盾中间方出现的情形,我们将间接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路径分为两类进行刻画。
其中,利益表达型间接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路径见图2,这类群体性事件主要参与者和发起者都是当事人,且是为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当存在利益冲突的事件发生时,如果矛盾双方就冲突事件能够达成共识,就不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当双方找到政府作为媒介去解决矛盾时,矛盾双方对于政府处理结果的满意与不满意是该事件发展的第一个分支。如果双方对政府给出的处置结果持不满意态度,那么政府的沟通不畅或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媒体有偏向的报道也是引发冲突的因素。因此,政府要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及时公布事件调查结果,尽量透露给媒体真实的信息,缩小媒体的可发挥空间;同时政府自身也要注意与当事双方的沟通方式,尽量不采取强制性措施。如果当事双方对政府处置结果持满意态度,那么冲突事件会进入第二个分支——是否按约定执行。如果一方不按约定执行,那么就很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这时,政府作为中立方又要再一次做出决策,路径又要再循环一次,重新进入当事双方对政府的决策是否满意的循环中。
无直接利益诉求型的群体性事件多指非当事人发起的群体性事件,通常是在舆论传播的情况下,案发地附近的民众对政府处置表示不满而发起的。他们没有利益诉求,只是在宣泄不满的情绪,这种冲突的可能性路径见图3。事件发展的前几步与图2相似,在政府介入进行处置时,如果政府处置不当,在舆论广泛传播的情况下便会引起民愤,民众通常会以一呼百应的形式发起群体性事件。如果政府的不合理处置并没有传播,且没有引起民愤,这到底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不确定,有可能会转为发生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也有可能不会发生群体性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是新媒体或传统舆论的广泛传播足以引起较大的民愤。
管理机制指管理系统的结构及其运行机理,它以客观规律为依据、以组织的结构为基础,由若干子机制有机结合而成[6]。间接性群体事件的参与方不同利益的驱使,致使处理该类群体性事件比较复杂。把握各主体间的利益方向,明确各方期望的路径,寻找期望路径中的交叉点,然后按照该点共同的期望进行调节与研判,这是处理该类群体性事件的理想型方式。然而,这个交叉点往往很难找到或者根本不存在。如果这个交叉点很难找到,那么在时间要求具有紧迫性的条件下,通常要兼顾双方利益及后果,考虑法律法规最适宜的管理方式,采取缓解紧急情况的措施,与此同时不要中断相关人员寻找交叉点的工作,直到找出交叉点,然后据此来做出处置决定。如果根本不存在交叉点,那就只能在兼顾多方面的考虑情况下做出最合适的处置决定。在做出处置决定的时候,政府一定要注意事件发展趋势与当事人的情绪反应,避免激化矛盾。
图3 无直接利益诉求型间接群体性事件可能性路径
本文采用七元组分析方法设计管理机制(见图4),根据目标、参与者和规制分析三个层次进行深入探讨,将这三个层次进一步细化分为目标、主体、客体、介质、时间规制、空间规制、能量规制七个元件,通过目标的描述确定管理机制设计的大方向及其需求,通过确定参与者明确各方职责及采取的手段。规制分析是整个管理机制设计的可操作层面的内容,在时间、空间、能量三方面控制操作的核心部分[7]。
间接群体性事件处理的目标可分为三个:一是化解矛盾。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关键就是矛盾的不可调节性,这决定了它必须以一种激烈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我们把化解矛盾作为该管理机制设计的第一目标。二是防止激化。通常在相关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最后的决定方案通常是最适宜的,但是如果执行方式或是宣布方式有误就会激化矛盾与引发当事人情绪波动。三是协同配合。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属于应急管理中的一部分,由于应急管理强调多部门的协同配合问题,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多部门的协同配合也是很关键的部分,除了相关专业部门的介入外,调解和辅助的部门也要介入配合处置[8]。
参与者包括主体、客体和介质三部分。主体所刻画的是该机制中占主导地位的参与方。对于间接群体性事件,当事人双方在矛盾无法自行化解的情况下寻求政府帮助,政府一旦介入,就成为管理机制中的主体,政府通过一定的调解或裁决或其他手段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冲突。
规制是对机制所处环境的描述,包括时间规制、空间规制和能量规制。时间规制描述的是时刻、频率、时间段、事件尺度等。间接群体性事件可分为两个时期:一个是调解、仲裁期,另一个是群体性事件爆发期。这是根据事情发展的不同时期划分,针对不同时期,应对措施也不同。调解、仲裁期是当事人寻求政府帮助和政府正式介入,通过一系列的客观调查做出处置决定的时期,这时的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即使事件发生,也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不存在大规模的反抗行为,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激化的产物。但是从政府介入开始,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转化为当事人与政府处置之间的矛盾,其主体变为当事人与政府,这时候社会上一个公正、公平的组织的加入也会引起一定数量其他公众的关注,每次这种事件的处理决定都是在公众心中树立政府形象的过程。因此,在这个阶段政府要做到及时、准确地反应。它及时刻画是政府响应能力,考验的是政府,政府所做出的决定要经得起推敲,就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支撑。由于利益不同,政府作出的决定不可能让每一方都满意,因此,政府必须有理由支撑自己的观点。群体性事件爆发期指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时期,这时政府就要格外注意民众的情绪,即使处置决定无法改变,也要注意时间和执行行为的规范,避免当事人情绪激动激化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间接群体性事件都要经历这两个时期,但是它们必定会经历第一个时期。如果这两个时期都出现,那它们在时间顺序上会呈现先后关系。如2009年6月17日到6月20日发生的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起因是在事情没有调查清楚之前,政府就运走尸体去火化,且政府对于这件事的处置发布的消息引起了群众的曲解,继而在不加解释情况下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要将尸体运离案发现场,进而又一次激发群众的不满,引起了更大规模的群体性骚动。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死者家属才同意将尸体运往殡仪馆,进行尸检。直到6月20日凌晨原停放在事发地永隆大酒店内的尸体被运送至殡仪馆后,围观群众才全部散去,石首市的秩序才得以恢复正常[9]。从这个群体性事件中我们看出,在群体性事件爆发期,政府的行为备受民众关注,政府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需要更加谨言慎行,尽量采取协商、安抚的措施。
空间规制所刻画的是未知因素和可用空间等信息。针对间接群体性事件的管理机制设计而言,它包含包容空间和区域空间两个不同的概念。包容空间是一种关系上的空间,是虚拟的。区域空间又称为地理空间,是实际存在的区域。包容空间所刻画的关系包括政府与当事人的互相包容、当事人之间的互相包容。政府在处理矛盾冲突时,要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充分的理解,在这基础上又能站在一个理性的角度去看待、评判这个事件。当事人对政府的包容空间应该建立在自身对政府的处置结果理解的层面,因此,政府做出决策,不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要真的站在一个公平角度处理冲突。公众对处置结果如若仍有异议,应向政府及时提出,而不应直接采取暴力行为,扰乱政府公务等。当事人之间的包容空间形成的前提是,当事人彼此之间要互相理解,既能反省自己的错误,也能理解对方的不足,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就是对这个前提的最完美的解释,双方都略微退一步就能形成了一个包容空间。这样,让政府也有一个可活动可决策的空间,这对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关键性的,同时也能避免引发更大的冲突、带来更多的损失。
能量规制包含动力与约束两个相反的概念,即正向的促动行为与资源约束。处置间接群体性事件的动力是媒体报道与政府沟通。媒体作为一个极其灵活、几乎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个体,在群体性事件中起着信息传播的作用,因此,媒体报道便是当代民众接受信息的一种主要途径。它的影响范围极广。通常报道分为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以报纸的形式存在,一种是以网络的形式存在。通常网络信息的传播速率要比报纸高很多,因此,网络报道的影响力很大,且号召力强。公众得知信息的途径主要是媒体,而媒体得到信息的途径是现场调查和政府,政府是掌握最多、最真实信息的机构。政府虽然掌握第一手信息,但在事件未处置完时,不便公布所有信息,此时就会引起媒体人的职业反应,怀疑其中存在什么问题或是隐藏着什么,甚至随意猜测。
部分媒体在基于现有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公众的喜好发布倾向性的报道。一般来说,信息不完全的程度越高,媒体杜撰的成分就越多,对民众的误导就会越多,误导越多就容易引发更多冲突,引发不良情绪的概率就会越大。因此,政府在处置事件的同时,要通过官方途径向公众公布进展信息,尽量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进而避免扩大冲突。增多报道热度也是引发间接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影响因素,报道的次数与增加更多不同媒体的报道都会增加公众对事件的关注[10]。要想化解此类冲突就要有约束机制去遏制事件朝不良方向发展。群体性事件的遏制通常都是采用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措施。法律法规是规范我国公民行为的一个稳定的标准。因此,所有的公民都要遵循这个标准,在它面前没有任何特殊照顾。用法律法规去规范当事人行为是公平的,且不容易引起争议。大型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借助公安和武警力量这种强制性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大型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同时,也可能会激化矛盾,使群众对政府的行为更加不理解和厌恶,引起群众的愤怒,从而引发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因此,政府采用强制性措施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慎之又慎,对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还是以协调、协商为主。
图4 七元组管理机制设计
间接群体性事件具有多方参与、多种利益交叉的特征,这样的特征决定了它的复杂性。本文利用因素分析法、可能性路径分析法和七元组管理机制设计方法深入剖析间接群体性事件。
根据因素分析法分析,间接群体性事件参与方包括当事人、政府和媒体。我们发现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如下:一是对政府调解和仲裁不满,二是其中一方执行裁决有偏差,三是政府决策不当,四是政府沟通不当,五是政府执行不当,六是媒体报道不当,七是媒体获得信息的完整度不够。虽然上述因素均可作为影响间接群体性事件的因子,但是在具体事件中并不是所有影响因素都会出现。如当事人对政府调解和仲裁不满与其中一方执行裁决有偏差这两种因素是具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因此,这两种情况就具有了只出现一种的可能。如果两种情况都出现,通常是第一种情况先出现,然后是第二种情况再出现。如果当事人对政府调解和仲裁不满,政府仍坚持强制执行,这就必定会引发其中一方执行有偏差。因此,这两种因素除了在时间上具有先后顺序,在流程上面也具有连接性。如果只有一种情况出现,通常是政府改变裁决结论或是劝说双方接受这个最公平的仲裁。
利用流程图探索间接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路径,通过探索流程认知事件在时间这条标准轴上的发展规律。对可能性路径的把握是制定措施、防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它以警示的形式提醒管理者的下一步措施应该是什么。在因素分析和可能性路径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探索操作层面的管理机制设计,运用七元组的方法对管理机制进行设计。该管理机制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和协同配合为目标,明确主体、客体与介质,通过两个不同时期、两类空间以及动力与约束措施共同构建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