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有些亲朋的子女,前些年因为经济条件所限,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因经济状况好转,想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请问,能否将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按城镇职工年度缴费档次补缴差额后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陕西读者 潘先生
潘先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该文件的内容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实践中,有地方规定参保人补缴“职保”与“居保”的差额后,可以将相应的“居保”缴费年限计算为“职保”缴费年限,这并非不可以。严格来说,此种情形实际上属于补缴“职保”费用后即计算“职保”缴费年限。除非绝对不允许补缴“职保”费用——这是不可能的,否则在已经参加“居保”的情形下不允许补缴“职保”费用是不公平的。已经参加了“居保”——这是国家允许的政策选择,和未参加任何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违背国家政策要求的,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有所区别。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允许补缴“职保”与“居保”的差额,那么基数如何确定?补缴的年限是否允许个人选择?是否应当收取滞纳金?这些应当予以明确。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