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芳王 平
(1.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6;2.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历代政治家大多把优化分配规则视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抓手,这是有相当眼光的。分配规则得到了优化或曰实现了理性化,往往意味着社会进步的总按钮被启动。一方面,理性化的分配规则能实现社会公平,防范社会成员冲撞公平底线,起到“刹车”作用。另一方面,分配规则实现了理性化,还能让社会发展富有活力和效率,起到“发动机”作用。
分配规则是许多人耳熟能详的概念。但如黑格尔(Hegel)所说:“熟知的东西所以不是真正知道的东西,正因为它是熟知的”[1]。因此,有必要对分配规则,尤其是理性化的分配规则予以源流分析。
从源头上看,分配规则发端于人类社会的交换规则,是交换规则的第三个发展阶段。
人类历史是一部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交换”发展史。第一个阶段是“前交换时期”,社会成员过着“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日子,不发生交换,所谓“各美其美”。比如,鲁滨逊一个人在荒岛上开展生产,每年可以生产500斤粮食,自给自足。这个阶段的交换规则,仅仅是用自己的劳动能力从自然界交换劳动产品。第二个阶段是“简单交换时期”,社会成员彼此交换产品,所谓“美美与共”。比如,鲁滨逊用自己生产的50斤粮食,从猎人手里换来5斤肉以改善生活。这种简单交换,从“质”上丰富了鲁滨逊的产品世界。这个阶段的交换规则,就是用自己的劳动产品交换他人的劳动产品。第三个阶段即“复杂交换时期”,社会成员不仅交换产品,还交换生产要素。比如,荒岛上来了一家现代农业企业,招聘鲁滨逊为全职农业工人。根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理,鲁滨逊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力这个生产要素,所以企业每年要“分配”给鲁滨逊2000斤粮食。显然,这个阶段的交换规则,已经表现为分配规则,更为复杂和精致的阶段。这种复杂交换,从“量”和“质”两个层面拓展了鲁滨逊的产品世界。
显然,只有把分配规则理解为交换规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才能真正把握分配规则的本质。一方面,从简单交换发展到复杂交换,是一种社会合作基础上的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不管分配规则的形式多么复杂和精致,交换规则作为其内在本质,是不会改变的。
从分配规则的流变来看,人类社会的分配规则经历了从强制阶段到理性阶段的嬗变。
既然分配规则的本质是交换规则,而交换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也即共同决策行为,因此,按照共同决策是否合乎理性,人类社会的分配规则可分为强制性的分配规则和理性化的分配规则。前者凸显身份特权和外在暴力,“拳头大的有发言权”;后者强调契约精神和自愿原则,强调意思自治。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显然,分配规则从强制阶段到理性阶段的嬗变,也体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
下面进一步分析理性化的分配规则有哪些本质特征。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要对“理性”展开分析。所谓理性,既包括理性精神或曰理性品格,也包括理性能力。前者指人们拥有实事求是的行为品格,穿透非理性的迷雾,实事求是,尊重事实。“文革”结束之际,邓小平同志提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是对理性精神或曰理性品格的呼唤。后者指人们的理性分析能力和理性决策能力,分析是决策的前提,决策是分析的结果。
关于理性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有着深刻研究。西蒙提出有限理性理论,并主张运用满意决策替代最优决策。一方面,人的理性分析能力有限,加之决策对象的无限复杂性,人们无法做出最优决策。另一方面,虽然人们无法做出最优决策,不过,人的理性能够通过证伪方法发现决策底线。显然,底线之下有多个决策方案,这些方案因为与底线相冲突,全部被否定。同时,底线之上也有多个决策方案,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和主观满意,任选一个。这种基于主观满意而任选底线之上的某个决策方案,就是满意决策。
进一步分析,这里的“满意”有两层含义:一是,从社会来讲,某个人的决策方案因为没有触碰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决策底线,所以社会大众感到满意。二是,从决策者来说,虽然决策方案不是理性层面上的最优决策,但属于主观层面上的“最佳”决策,所以决策者感到满意。按照西蒙的论述,既然理性层面的“最优决策”无法实现,主观层面的满意决策就是人们追求的“次优决策”了。
既然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只能做出满意决策而非最优决策,而分配规则的本质又是交换规则,即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决策行为,那么,所谓理性化的分配规则,关键在于出台规则,在让社会大众满意的前提下,确保交换双方都能够做出满意决策。进一步说,理性化的分配规则有两个“标配”:自由交换规则和维护底线规则。
所谓自由交换规则,就是在交换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根据自由意志自行决定是否交换以及如何交换。只有确立了自由交换规则,才能让双方当事人感到满意,才能做出满意决策。从逻辑上讲,当事人如果感到不满意,在自由状态下,他没有必要强行交换。也就是说,满意来自于自由。
所谓维护底线规则,就是在自由交换的过程中,确保“自由”是有边界的。一方面,“边界”意指公序良俗,也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不能突破公序良俗,即被证伪的社会底线。如果双方当事人突破底线,对社会整体性利益予以掠夺,是被禁止的。另一方面,“边界”还指双方当事人要诚实守信,任何人不能通过欺诈、胁迫和强制等方式,掠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两条底线都得到维护,整体性的社会利益得到保证,社会大众才感到满意。
要说明的是,由于对人类理性能力的理解有偏差,作为理性化分配规则的对立面,前述强制性分配规则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一些人对人类理性能力的理解过于悲观,不仅认为人类理性无法做出最优决策,甚至连证伪性的社会底线也无法发现。结果,建立在自由交换基础上的分配规则或曰交换规则得不到底线保护,经常被突破,人类社会重回充斥欺诈、胁迫和强制的自然状态。二是,一些人对人类理性能力的理解过于乐观甚至自负,认为人类社会无需发现社会底线,因为理性可以带领人们直奔最优决策。结果,建立在“最优决策”基础上的强制性分配规则,藐视自由交换规则,往往成为强势群体掠夺弱势群体的话语工具,加之社会底线付诸阙如,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所谓“刹车”,就是理性化的分配规则能够起到社会底线作用,防范社会成员逾越“平等”边界。
自古以来,能够把“平等”的内涵阐述清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借用法学家博登海默的话说,平等犹如“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3]。在众多论述中,经典作家马克思的论述最为深刻。马克思说:“商品是一个天生的平等派”[4]。又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5]。
显然,在马克思看来,世界上如果只有一个人,不存在“平等”之说。相反,哪怕仅有两个人,平等就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为什么呢?两个人可能存在资源交换,这就涉及到交换平等。交换平等是人类社会的核心平等。各种不平等如经济上的所有制不平等、政治上的权利不平等以及文化上的人格不平等,都发端于交换不平等。进一步说,人类社会各种具体的平等化措施,如维护底线平等、推进结果平等以及宣传人格平等,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交换平等。围绕交换平等,马克思讲的“平等”有两层涵义:一是“主观平等”,即在交换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诠释“平等”的主观权利。进一步说,什么样的交换是平等的,并没有绝对的客观标准,只能诉诸于当事人的自由判断。马克思强调“商品是一个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商品交换从来都是自由的,而在自由语境下,交换之所以能够发生,原因无非是双方当事人都在主观上认同这桩买卖是平等的。二是“客观平等”,即在自由交换过程中,每个人都有不受强制和胁迫的底线平等。马克思强调 “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就是阐述正是在无数次交换以及各种“用脚投票”中,才能实现每个人都有自由交换,即不受强制和胁迫的底线平等。
对这两个方面的“平等”,理性化的分配规则都能起到维护作用。
第一,理性化的分配规则尊重实际,承认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在防范妄想最优决策的理性自负中,重新诠释了平等的科学涵义。
理性化的分配规则认为,交换的本质是双方共同决策,而在有限理性的语境中,决策从来都是主观层面的满意决策而非客观层面的最优决策。因此,交换平等的本质只能诉诸当事人所认同的主观平等和满意决策,而非客观平等。
理性化的分配规则把“平等”诠释为基于满意决策的主观平等,起到了遏制理性自负的“刹车”作用。缺失了这个“刹车”,在理性自负的鼓动下,一旦人们把交换平等理解为最优决策意义上的客观平等,所有社会成员都可能失去真正的平等。一方面,最优决策超越了人们的理性能力,人们还没有把最优决策和客观平等“计算”出来时,已成为在两堆草料间饿死的小毛驴。另一方面,既然不存在基于最优决策的客观平等,一些社会成员就可能把自己所理解的“平等”包装为“客观平等”,并强制推行。
第二,理性化的分配规则不仅认可交换平等是主观平等,还通过维护自由交换来维护交换平等。
理性化的分配规则认为,作为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核心平等,交换平等是满意决策意义上的主观平等。然而,满意决策和主观平等容易被形形色色的强买强卖所扭曲。强买强卖是破坏交换平等的罪魁祸首,不仅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等权益,更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等人格。不难想象,一些社会成员如果丧失了独立人格,外在环境再自由,他们也无法真正做出满意决策。可以说,所有的交换不平等,都肇始于一部分人运用欺诈、胁迫和强制等手段,掠夺另一部分人的资源,并最终兴盛于掠夺者对被掠夺者进行形形色色的人身奴役和人格否定。
理性化的分配规则通过维护自由交换,强调歌颂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的作用,进而在主观世界起到防范人格奴役的“刹车”作用。一方面,只有强调自由交换的正当性,才能起到歌颂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的作用,才能让人们在主观上批判强买强卖以及相伴生的各种人格奴役。另一方面,只有强调自由交换的正当性,才能真正生成满意决策和主观平等。也就是说,平等来自于满意,满意来自于自由。
第三,理性化的分配规则为了实现作为主观平等的交换平等,还主张建立社会底线,维护底线平等。
与交换平等是主观平等不同,底线平等是客观平等。所谓客观平等,指人人都能从理性逻辑上判断底线平等的存在,以及底线平等的具体内容。如果说主观平等源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和意思自治,具有主观性和差异性,那么,客观平等则是人人都要遵循的理性命令和绝对命令,具有客观性和一致性。
在理性化分配规则的两个“标配”中,如果说自由交换规则在人们的主观世界起到了“刹车”作用,那么,底线规则在客观层面起到了“刹车”作用。
一方面,尽管自由交换规则在主观世界引导社会成员告别强买强卖,但有一些人就是公然突破社会底线,社会自然要起到“刹车”作用,予以强制干预。
另一方面,一些弱势群体在自由交换的自然秩序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会失去自由交换的物质基础,社会也要积极干预。也就是说,交换平等不仅是一个社会的核心平等,也是一个社会的起点平等。然而,起点平等并不必然带来结果平等,甚至它所产生的结果不平等,还反过来吞噬起点平等。这种现象也是对社会底线的破坏,与强买强卖是积极破坏不同,它是一种消极破坏。理性化的分配规则主张,社会要实施某种程度的结果平等,即社会要对自由生产和自由交换进行某种程度的人为干预,向弱势群体“不平等”的倾斜,从而维护起点平等。这个层面上的“刹车”作用,与罗尔斯在《正义论》提出的“第二原则”是一致的:“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6]。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框架,社会发展受制于“六架马车”的合力:人口、地理环境、生产力、生产关系、政治上层建筑、思想上层建筑。在这些“马车”中,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其余“五架马车”构成生产力发展的外在条件。在反促生产力发展的“五架马车”中,生产关系,尤其是理性化的分配规则最为重要。某种程度上,它是助推社会进步与提升社会效率的“发动机”。
之所以这么说,可从如下五个方面展开分析:
第一,相比人口、地理环境等社会存在,分配规则具有易动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口、地理环境以及生产力等社会存在都属于“物质”范畴。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也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要对这些社会存在予以改造,只能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付诸于艰苦卓绝的实践活动。相比之下,分配规则本质上是一种游戏规则,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具有“一念发动处,便是行了”的易动性。所以,当社会分配规则呈现病态时,最容易的变革是优化分配规则,实现分配规则的理性化。同时,一旦分配规则从病态走向理性化,社会进步的“达芬奇密码”就找到了。人们以理性化的分配规则为“支点”,以实践活动为“杠杆”,不断撬动各类社会存在轰轰前行。
要指出的是,虽然分配规则具有易动性,不过当分配规则迈向理性化后,亟需固化和稳定化。也就是说,要让理性化的分配规则成为 “应万变”的“不变”,成为全社会的信心源泉,乃至成为“国本”。《淮南子·主术训》对这种分配规则的“稳定化”作了生动诠释:“今夫权衡规矩,一定而不易,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刑之,万世传之。”
第二,理性化的分配规则能够起到持续的社会动员作用。
分配规则关乎每个社会成员的核心利益,以改变分配规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改革,最能拨动大众心弦,从而起到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社会动员作用。然而,如果社会大众被动员起来后,却发现所谓改变分配规则不过是换汤不换药,甚至是权贵集团的再次掠夺,不仅难以起到持续动员作用,甚至适得其反。
要持续动员社会大众,把社会成员凝集起来推动社会进步,只能倚重理性化的分配规则。因为理性化的分配规则关注了每个社会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它不仅关注了起点平等,也关注了结果平等;不仅关注了主观平等,也关注了客观平等;不仅关注了外在的交换平等,也关注了内在的人格平等。也就是说,理性化的分配规则犹如一张经纬交织的权利之网,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在这张网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找到自己的权利定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成员自然能够得到持续动员,他们聚拢在此,不仅找到了形而下的存在感(利益的对等交换),也找到了形而上的归属感(人格的对等尊重)。
第三,理性化的分配规则能够激励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这里的“激励”有两个阶段:交换阶段的激励和消费阶段的激励。从交换阶段来说,理性化的分配规则强调平等交换。平等交换意味着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对等化,也就是“劳”与“得”紧密挂钩。进一步说,社会成员把自己的劳动力资源交给社会系统,到底能够交换多少产品资源,取决于劳动力资源的质量和数量。既然“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自然人人争当“劳动模范”,人人都要把自己的劳动潜力激发出来。小岗村的改革,就是很好的例子。改革前后,一样的劳动力,一样的地理环境,“山还是那座山,梁也还是那道梁”,但由于分配规则的优化,一下子激活了生产力这池春水。从消费阶段来说,理性化的分配规则强调自由交换。自由交换意味着每个人为了消费,都能交换到真正需要的产品。显然,只有尊重并满足人的真实消费需求,人的生产潜能才会被持续激发。美国心理学家弗洛姆据此提出著名的“激励公式”:个人努力→带来个人成绩(绩效)→带来组织奖励 (报酬)→满足个人消费需要→个人继续努力[7]。
第四,理性化的分配规则能够保护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自由空间。
理性化的分配规则强调社会成员用自己的劳动力资源交换产品资源,社会成员不仅考虑产品资源的多寡,也考虑劳动力资源使用过程中的自由度。如果社会成员对生产过程中的自由度不能感到满意,可以用脚投票,直至找到满意的决策对象。也就是说,分配规则理性化不仅主张劳动产品的自由消费和自由交换,还主张劳动过程的自由生产。自由生产意味着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自由空间得到维护。只有在自由空间里,才能激发社会成员从事生产的工匠精神和创造活力。
第五,理性化的分配规则能够为社会成员创造财富提供稳定的环境。
从大历史角度看,人类社会存在一个“权利和义务的能量守恒定律”。在理性化分配规则的主导下,甲履行的义务,能够转化为乙享受的权利,而乙履行的义务,又能转化为甲享受的权利。此时,社会像一组互动的齿轮,当甲把利益传导至乙的齿轮豁口,乙就需要把对等利益传导给甲。只有 “恩恩相报何时了”,社会的大齿轮才能稳定有序的运行下去。相反,在强制性分配规则的主导下,一些社会成员运用欺骗、胁迫和强制手段打破“权利和义务的能量守恒定律”,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此时,齿轮组就不能持续运转,因为它是一种严重的“利益透支”。一旦弱势群体觉醒,“权利和义务的能量守恒定律”将在社会动荡以及齿轮组的崩裂中得到“反弹式纠正”。
显然,理性化的分配规则主动遵循了权利和义务的能量守恒定律,必然能够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稳定的社会环境促使社会成员对未来充满乐观预期,更愿意投入生产,不会陷入“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悲观中。另一方面,社会动荡是最大的财富浪费,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则能顺利实现社会财富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