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烨君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陕西 西安 710068)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法学专业实践的典型教学模式。在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步较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七所高校直到2000年才先后引入该模式,并将其正式命名为“法律诊所”。当前,国内各大高校普遍都开设了“法律诊所”,但其应用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因此,加强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应用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有律师执业资格教师的引领下,使法律专业学生参加“法律诊所”,为生活贫困又亟需法律援助者“诊断”法律问题,并开出相应“处方”。较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而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具有极强的应用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根本差异,在于其成功地将实践引入法学教育中,要求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于实践案件中,通过一个个真实而具体的法律案件,使学生全面参与到起诉立案、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等各环节,体会法律的深邃内核,深化专业认知,提升自我分析、解决问题、实践谈判、参与交流与诉讼的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应用还有效解决了法学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脱节。与医学专业相似,法学也具有极强的实践性,若法律人不具备扎实的实践能力,则很难将所学理论成功应用于实践中。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应用解决了这一问题,借鉴医生培养模式,将学生引入到司法实践工作中,有助于实现法学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无缝衔接,实现法学教育的真正“落地”,使学生更好地直面未来职业之难。
诊所式法律教育另一优势,即将学生置于教学工作的主体地位,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将理论学习与亲历性的法律实践有机联系,促进学生分析、判断、推理能力的综合提升。从教育评价视角而言,学生的知识掌握度与运用度乃教育评价的主要指标,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无疑为学生提供了一个主动参与法律实务的机会,确立了学生本位的现代化教学思想。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校法学院的应用实施过程中,学生的双重身份使该模式的推广面临诸多阻力。一方面,现行法律对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导致学生的代理人资格受限,致使其代理案件在民事诉讼中难以有效开展。当前,国家法律对代理人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除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本人近亲属、本单位工作人员以外,普通公民必须经所在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方可担任代理人。而对于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大四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大四之前无法取得律师资格或成为基层法律工作者,也难以取得有关单位的推荐。另一方面,学生作为在校生与代理人身份相冲突。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生均为未毕业在校生,其多数并无执业经验,更不知职业风险,一旦代理案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学生只有通过实践方可逐步领悟其身份所应肩负的职业使命与社会责任,这对于毫无阅历和经验的大学生而言无疑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下,学生需要接待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并代理其出庭,这势必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必要的交通费、通信费、午餐费、文印费、意外伤害保险等经费。而法律诊所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面向法律援助者收费,这导致法律诊所的运行资金毫无着落,只能依靠学生公益精神提供支持。通常而言,一个案件所需启动费用约为100元,每名学生一年需要100元的意外伤害险。此外,法律诊所还需置办必要的办公用品、硬件设施等,经费的匮乏直接导致可提供给学生的实践机会少之又少,无法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得到深刻锤炼。可见,经费匮乏已经成为摆在各大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诊所式法律教育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当前高校诊所指导教师多为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兼任,由于既要承担法律诊所教学,又要担任法学专业教学,这导致教师工作量、工作压力大增。与此同时,案件进度并不以教师或学生意志为转移,因此对于指导教师而言,必须随时待命、随时指导,这导致教师个人体息时间被大量占据,必须具备足够的责任心与奉献精神方可满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要求。此外,高校提供给教师的课时量是每学期30个左右,但这与教师的付出远不对等,激励措施的缺乏导致很多教师不愿参与到法律诊所的教学工作中。
当前,各大高校普遍已经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但该模式的应用并未争取到法官及社会各界的认同,这导致其应用过程中阻力重重。一方面,部分案件所涉及问题十分敏感,法官也慎之又慎,部分法官出于多方考量,认为此类诉讼并无意义,将学生代理视为哗众取宠。另一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公益诉讼性质,导致案件在司法领域内备受排斥,社会各界对此也存在诸多非议。此外,社会的不认同致使不少学生开始质疑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施意义,甚至拒绝参与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中。
作为一种成本极高的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旦缺乏资金支持,将很难确保其正常运行。为此,必须整合多元渠道,争取经费来源,规范学生的身份认定。具体而言,第一,要争取法学院、高校的支持,争取学院定期拨付诊所实践经费,高校要结合法律诊所实施情况,在经费预算方面确立专项资金;第二,高校要争取社会资源的支持,通过加强宣传推广力度,将公益法律服务与接待范围不断扩大,如定期到社区值班,向社区居民、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援助,确保法律诊所案源稳定,不断拓展诊所影响力,从而逐步争取行业协会及社会资源的大力支持;第三,高校要鼓励诊所教师、学生积极申请相关课题,获取课题经费,以缓解诊所资金压力;第四,高校可加强与司法局的合作,构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争取国家法律援助费用;第五,除了争取经费以外,国家还应从立法层面上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应用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从定位、运作模式、学生身份等多个方面加以规范,避免学生因双重身份冲突而排斥法律诊所所提供的实践锻炼机会。
从教师层面看,为了保障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顺利实施,必须优化法学教师评价机制,委派极具实践经验的专职教师担任诊所指导教师。当前高校教师评价体系无法确保其全身心扑在实践性较强的法学诊所教育上,因此高校必须创新评价机制,确立针对法律诊所教师的职称晋升机制,以强化激励效应。与此同时,高校要适当增加教师补贴与课时量补贴。当前法律诊所教师课时量与其付出严重不对等,因此高校要适当增加补贴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补贴,以全面调动教师的工作热情。除此以外,高校还应规范规章制度,在法律诊所成立起便推行完整的配套措施,针对诊所教师过于繁重的教学任务与科研压力,高校应加快规章制度建设,为实现诊所预期目标,在必要时招聘专人管理诊所日常行政事务与运行活动,确保诊所能够严格依循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应用中所面临的认同困境,有学者提出要推行“走出去”战略,即使所有学生全面参与到诊所实践活动中,走“普惠制”发展道路。首先,将法律诊所部门化,拓展学生参与面,同时,使法律诊所全面面对社会的同时,将司法成功引入校园;其次,高校通过强调法律诊所服务的主动性,推进诊所社会价值的宣传,借助现代化营销手段争取更多人的认识与认可;最后,高校要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为诊所学生提供一个实战演练平台,同时使学生更好地认识社会、丰富阅历,更好地为弱势群体输送正义。此外,高校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律所、司法局等多个单位的合作,一方面,加强外部人力、师资、财力等资源的引进,组织专题讲座、培训等活动;另一方面,诊所应主动走出去,组织学生旁听庭审、参观律所,推荐学生担任法院、检察院、律所实习生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
一言以蔽之,各高校法学院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应用仍面临重重困境。为此,必须加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研究,结合高校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做到因地制宜、因校施策,构建起特色化诊所式法律教育体系,以此助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应用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