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10-11 07:38芦亮丛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7期
关键词:犯罪人外部性边际

芦亮丛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6237)

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有完备的学理基础作支撑。“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种兼具程序与实体内容的新兴制度,其意义不仅在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还有追求高效的公正价值的一面。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该制度进行论证,尝试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经济学基础。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博弈均衡分析

博弈就是基于相互作用的环境条件,参与者依靠他们所掌握的信息,选择各自的策略,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的过程。具体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被告人的视野来看,被告人处于与公权力相对应的弱势个体,很清楚自己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命运,经历了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被告人的心理和身体都承受着压力,此时每一个理性人都不会放弃自我救赎的机会。基于此,在认罪认罚制度的鼓励下,被告人会很容易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国家刑罚权的视角来看,刑事司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教育,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同时最主要的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行为矫正,对悔过自新的犯罪人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是对教育刑罚功能的回应,因此双方在相互作用的环境下,可以形成纳什均衡。

图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治理规模分析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模分析

犯罪可以阐释为一种“负外部性”的活动,使得社会资源被用于非生产性活动中,所以需要一系列制度措施来减少这种行为。但是,采取犯罪治理措施同样需要消耗公共资源,因此基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量,犯罪治理措施的最优规模应当在边际上对犯罪率降低带来的收益与为了减少该犯罪率所增加的治理成本做一个平衡(非合作博弈均衡)。

如图1所示,该制度治理的边际社会成本为MSC线,随着犯罪治理数量的增加,犯罪治理投入的社会资源将不断增加,可见犯罪治理的边际社会成本是递增的,该制度的边际社会收益为MSB线,其是随着犯罪治理数量的增加呈现递减的。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治理规模为G点,最优犯罪率为C。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不到C阶段时,MSB>MSC,因而应当继续贯彻实行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治理实施在C节点以后,MSB<MSC,此时可以不再执行该治理政策,避免犯罪治理支出的增加。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制度实行的成本最小化目标

科斯定理一中讲到,“若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力如何配置,市场主体通过谈判都会使资源得到最优利用状态”,但是生活中要做到交易成本为零,是不太能实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也做不到没有任何成本,该制度的实行起码产生制度化成本(A)、机会成本(B)和行为费用(C)等。虽然做不到零成本,但是可以以制度实行所产生的成本最小化为目标,保障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我们用SC表示社会成本,用 c(a)表示管理成本,用 c(e)表示错误成本,那么该制度实行追求的目标就可以表示为:minSC=c(a)+c(e),尽量用最小的成本换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二)成本效益分析

通过研究德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可建立模型公式Z=V-C,其中Z代表制度立法效益,C为立法成本,V表示社会财富。C=制度化成本(A)+机会成本(B)+行为费用(C);V表示制度实行带来的社会财富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增加。

通过公式可知,当V<C时,Z<0,该制度没有效益,当V>C时,Z>0,制度实行有效益。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总的成本和该制度实行带来的社会效益的数据的采集,比较困难,仍然需要实践的探索和大量的实证研究,所以这里只做定性分析。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基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潜在的帕累托改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降低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司法资源的消耗,使众多的案件能够得到高效的解决,使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判,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最终利得大于损失,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有效益的。

(三)收益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改革的重大创新举措,其收益可以运用经济学中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来分析。在社会管理中,新政策的出台起初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规范效应,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政策的管理效应会不断减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亦是如此。如图2所示,其中MC代表边际成本曲线,MU为边际效用曲线,Q为累计立法量。从图中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立法数量的增加,其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而边际成本是递增的。E点是法律供给的均衡点,在E点右侧,边际成本会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而递增,所以在法律的供给没有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有收益的。

图2 法律的收益分析示意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非生产性的活动,不能直接创造经济利益,但是该制度的有效实行在其他方面的收益是颇为可观的。具体收益包括:

1.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刑罚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更要强调其教化作用。笔者认为,“天生犯罪人”并不存在,实施犯罪的人仍有被教化的可能性,对于出于真诚悔悟,认罪认罚的犯罪人来说,其良好的悔罪表现和态度能够体现出希望接受处罚以更快回归到社会的愿景。“认罪认罚”是“从宽”的前提和基础,“从宽”是“认罪认罚”的结果,而连接这三点的重要线条便是“回归社会”这一核心理念,即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促进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

2.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由于司法审判中司法资源不足与不断增多的刑事案件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加之轻罪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日益增多,为了缓和这种矛盾,此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性就彰显出来了。针对案件事实清楚、争议较小、行为人又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采取简易或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做出高效、快捷的裁判,做到宽严相济,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这是因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基本能做到当日立案、当日送达、3日内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大大提高了结案效率。

3.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权利的保障,除了包括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包括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对于轻微犯罪人来说,通过认罪认罚,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等人身自由的限制。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外部效应

经济学中所讲的外部性,指的是单个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给其他人带来某种利益或者危害,其中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可带来收益外溢,负外部性为造成的额外损失,社会负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能够带来正的外部性,但是其负外部性也不容忽视。具体如下,首先,相关试点尝试在侦查阶段即启动认罪认罚制度,实行这一举措可以节省检察环节的办案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犯罪相对集中,适用范围多为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对于这些犯罪,做出及时高效的裁决对受害人是有利的。最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相关文书制作的简化,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促进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其负外部性,主要体现在犯罪人在博弈过程中并没有真正从内心的悔过自新,只是为了获得从宽处理,当有足够预期收益时,会继续实施犯罪,形成恶性循环。这一点值得警惕。

五、结束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提出以来,讨论的热度只增不减。大多数专家学者主要针对其背后蕴含的法理基础和适用的有效性进行论证。本文另辟蹊径,以法经济学分析为视角,意图构建一条新的证成进路,通过博弈均衡分析、规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和外部效应来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洽性。值得一提的是,对该制度的所有的经济学分析都离不开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理性人”假设,所有背离理性“经济人”假设这一基础的价值与效率分析、帕累托分析、优化制度分析以及一般政策研究,都因不符合个人行为逻辑而在客观上无效。首先,法律改革有成本,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必然要寻求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法治改革路径与方案。应先在法律改革成本较低的领域打开突破口,暂时避开改革成本高的领域,渐次改革,使已经进行的局部法律改革其他局部产生正的外部性。其次,法律的发展与改革处于连续不断的运动状态中,走哪条路,关键要了解自己当前所处的状态以及问题所在,对症下药才能找到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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