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芮如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 300387)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行业异军突起,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地便利。但是,新生行业带来新的问题,许多网店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开始进行刷单炒信。刷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由于电子商务行业立法的滞后以及刷单行为成因复杂、所涉主体广泛,对其进行规制面临挑战。近年来,电商的刷单行为日益泛滥,成为电子商务行业的一颗毒瘤。分析刷单行为规制中的问题并解决,对恢复电子商务行业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互联网技术的提高,电子商务行业兴起并蓬勃发展,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子商务平台大量涌现。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28.66万亿元,同比增长24.77%。①电子商务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然而,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无证经营、网络售假、支付安全、信息泄露、网络传销、大数据杀熟等。其中,较为严重的是刷单问题。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的“2017-2018年十大电子商务法律关键词”中,“网络刷单”赫然在列。②
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电商平台的商家数量持续猛增,加剧了电商间激烈的竞争,如何在众多商家中尽快取得竞争优势困扰着电商。根据平台目前的搜索排名规则,销量高、评价好的商品搜索排名会更靠前。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由于无法亲身感知商品,很大程度上会参考商家的店铺评分以及其他消费者的评价。由此,刷单行为应运而生。近年来,刷单现象愈演愈烈,市场上甚至出现了许多规模庞大、分工明确的刷单组织和职业刷客,形成了刷单产业链。刷单逐渐显现出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态势。业内盛传“十个商家九个刷,还有一个是傻瓜”的说法,刷单已不是某个电商的行为,而成为电子商务业普遍遵循的潜规则。
刷单行为,又称信用炒作行为,是指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雇佣刷客,通过虚假交易创设虚假销量及购买者评价,以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正向刷单,即商家雇佣刷客与自己进行大量虚假交易,并给予好评,以提高其商品的销量和好评数。二是反向刷单,即商家雇佣刷客购买竞争者的商品并给予差评,以降低其信用评价,或给予好评,制造其刷单的假象,使平台对其进行信誉降级处罚。③
电商的刷单行为带来许多恶果。首先,卖家对其商品的销量和评价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其次,刷单者通过刷单取得竞争优势,使合法经营的商家的交易机会被抢夺,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大量刷单行为被曝光,使电商平台的信誉受损,消费者流失。最后,大量经营者通过刷单获取不正当利润,其他经营者如果不刷单,便可能由于缺乏竞争力而被市场淘汰。由此,电商会纷纷选择刷单,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刷单行为大量存在,会使消费者渐渐丧失对网络购物的信任,最终使电子商务行业岌岌可危。
刷单行为是电子商务行业深入发展的新产物,涉及刷单经营者、刷单中介、刷客、电商平台、消费者等广泛主体,成因复杂,难以规制。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社会征信体系还在建设之中。电商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
近些年,国家增设了相关法律规范规制刷单行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的范围增加了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并规定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均增设了相关内容。尤其是刚刚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④其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为规制电商的不法行为奠定了法律框架。
同时也有了对刷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司法实践。阿里巴巴对刷单平台“傻推网”提起的诉讼被称为“电商起诉刷单平台第一案”。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中,法院认定刷单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的组织者李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董某雇佣谢某恶意大量购买南京智齿科技公司淘宝店铺的商品,致使其被淘宝处以商品搜索降权的行为被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⑤
但是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刷单行为一直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致使刷单现象野蛮生长。由于学术界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条件和立法模式存在争议,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立法进程相对缓慢,长期处于滞后状态。到现在,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体系也尚未形成。⑥法律对于刷单行为规定得较为零散,实践中对其如何定性、如何适用法律仍存在不同意见。
此外,由于法律适用的严格性和滞后性,以及司法成本较高,仅依靠国家法律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缺乏效率性和经济性。
由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跨区域性等特点,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不能切实感知,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评价机制尤为重要。目前,大多数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是:买家在交易成功后对于卖家进行评价,对应不同的信用积分;买家在搜索商品时,可以选择按照卖家信用等级、商品销量等进行排序。这种信用评价方式有助于消费者在海量的商品中快速找到较为优质的商品,但也催生了商家对成交量和信用等级的强烈需求。对电商的信用评价完全取决于商品销量和购买者评价,也给商家留下通过刷单制造虚假评价的机会。不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成了电商刷单的推手。
同时,各平台的信用评价系统各自独立,相互封闭,使商家的信用情况具有的片面性。极有可能出现商家在一个平台上存在失信行为,而在其他平台没有记录,继而可以转至其他平台继续刷单的现象。⑦这一现象使电子商务行业难以对刷单行为进行整体管理,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社会信用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市场信用严重不足、信用记录不全、社会信用机制不完善,使得社会信用易被破坏。电子商务行业在发展初期就处于糟糕的社会信用环境中,易受其害。⑧加之互联网活动的虚拟性,甚至会加重对市场信用环境的破坏。现阶段,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该体系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但尚未健全。
在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初期,电商平台为了快速发展壮大,对商家刷单往往采取放任的态度。平台的发展与进驻的商家数量以及市场成交量密不可分,平台内商家越多、交易量越大,就会吸引更多消费者、形成更大的竞争优势。而且此时刷单者的数量较少,不为大多数人所知,对平台信誉的危害程度低。因此,平台对于商家的刷单行为放任自流,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电商刷单泛滥成灾。
随着电商市场份额基本瓜分完毕、竞争固化,平台对吸引商家以及取得成交量优势的需求降低,且刷单行为日益泛滥,降低平台信誉、导致消费者流失的消极作用日益凸显。许多平台由放纵转变为坚决打击,制定了相关规则、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同时,电商平台普遍从商家的营业额中收取技术服务费。商家成交量越大、营业额越高,平台从中收取的费用越多。对于刷单造成的虚假销量产生的营业额,平台依然可以从中收取费用。⑨这使得平台对商家刷单行为的态度犹豫不决,对其查处难以真正客观公正。
现行法律未具体规定电商平台对商家刷单行为的监督手段和责任。多数平台采取的规制措施不到位。平台对相关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对监管技术的投入过少,导致大量的刷单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电商平台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场所,可对商家进行实时监督,较之政府监管无疑是专业、高效、低成本的。但是由于其对刷单行为的态度摇摆不定、监管措施不健全,尽管现在多数平台宣称对刷单行为决不姑息,真正进行有效查处的只是凤毛麟角。
电商刷单的成因复杂,多个主体利益交织。对其防范治理需要政府、行业、平台、消费者等各方主体共同努力,要求法律体系、行业规范、平台规则、社会征信体系、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等各种机制发挥好作用。
规制刷单行为首先要对其进行法律定性。首先,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向刷单中,商家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刷单中介以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两者的行为均构成虚假宣传。反向刷单的商家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属于诋毁商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刷单的商家和组织者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刷单行为,正向刷单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反向刷单的,责令消除影响,处以罚款。其次,刷单商家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销量、用户评价等商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在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还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最后,刷单行为涉及财产数额较大、情节恶劣时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商家进行正向刷单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反向刷单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刷单组织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在适用刑法时,必须严格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刷单行为必须完全满足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才可定罪。尤其已成“口袋罪”的非法经营罪,切不可动辄适用。
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以及平台应积极主张权利,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刷单行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加大刷单的违法成本。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也需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监管方法,提高对电子商务业的监管水平。⑩
为了紧跟电子商务业的发展速度,有效规制包括刷单在内的各种新生问题,需以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为基础,细化补充网络监管的司法解释和执法程序等,对电子商务领域不法行为的界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监管的方式和程序等做出系统、明确的规定。对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立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完善。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立法,健全多层次、针对性强的电子商务行业的各类法律法规,加快建设电子商务行业法律体系。11
此外,要有效防治电商刷单行为,仅依靠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管还不够,需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让“软法”和“硬法”共同发挥作用。12
优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是对刷单行为的源头治理。当前的评价机制过分注重销量及用户评价,而没有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可参考美国对商家信用等级的计算方式。首先,通过买家的交易数量、信用等级、评价的详细程度等对买家进行区分,交易记录越多、信用等级越高的买家的评分会对卖家的信用评价产生更大的影响。其次,增加店铺综合评价在信用评分中所占比重。同时,将商家的工商登记、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诚信记录等作为其信用评价的因素。13这种综合考量形成的商家信用分析报告更加科学,对商家的信用监督更有效。
此外,应当设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14一方面,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对商家进行信用评价。较之作为交易参与方的平台做出的评价,更具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全国性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可对各平台的信息进行整合,既可以对商家在不同平台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使信用评价更加真实、科学,又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效率。
长远看来,应借助互联网技术,加快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使其有效发挥对电子商务市场的信用监督作用。在社会信用系统下,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和买家推行实名制,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创建失信记录系统,将实施刷单行为的商家和刷客纳入该系统,进行严格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制度,对守信者进行奖励,对达到一定失信次数的经营者施以强制退出电商行业、限期禁入等惩罚措施。15
加大刷单行为的信用成本,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场所,有义务对电商刷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实时监督。16立法应予明确规定。
事前阶段,平台应对商家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对入驻商家的营业资格、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制定平台规则,对商家和买家行为加以规制,明确对刷单行为的处罚措施及程序。此外,平台还应设立专职部门,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加大技术投入,严厉打击刷单行为。
事中阶段,平台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提高对刷单行为的监测水平。建立技术监测系统,实时收集和分析平台的数据流量,对销量、好评数、信用等级增速过快等数据异常的店铺进行自动甄别,将被系统认定为可能存在刷单行为的商家报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查,以及时发现并制止刷单行为。此外,建立技术监测系统还有利于对刷单行为调查取证,便于事后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事后阶段,平台应依照平台规则对实施刷单行为的商家和买家进行严厉处罚。可对刷单的商家采取扣除信用评分、降低搜索排位、限制参与促销活动、限制销售活动、在其信用评价中载明失信情况、在平台通告刷单情况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限期或永久禁止该商家入驻平台。对刷客可以施以拒绝承认该笔交易、扣除积分奖励、限制享受平台优惠活动等惩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限期禁止该用户在平台活动、注销平台账户等。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督,如果平台怠于履行职责,对刷单行为监督不力,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甚至行政处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未履行合理监督义务的平台还需与刷单行为实施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是传统商业模式在互联网时代的变革,极大地改变了人民的生活方式,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每个新生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都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刷单问题就是电子商务业发展中的瓶颈。面对这一障碍,需要政府、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多方主体携手共治,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监督等各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运用构建电子商务业法律体系、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改革平台信用评估机制等多种手段,对电商刷单问题进行全方位监管、多角度治理。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让其继续焕发蓬勃生机。
注:
①参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来源于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http://www.100ec.cn/zt/17market_data_report/
②参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7-2018年度中国电商法律报告》,来源于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http://www.100ec.cn/detail--6449835.html
③参见叶良芳:《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载《法学》,2018年第 3期。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20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电子商务法》第17条。
⑤参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6民初11140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杭滨刑初字第198号、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雨刑二初字第29号。
⑥参见咸喜涛:《从经济法角度论刷单行为法律规制之完善》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⑦参见邢玲:《网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16年5月(下)。
⑧参见咸喜涛:《从经济法角度论刷单行为法律规制之完善》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⑨参见张春晓:《电商平台经营者虚假交易的行为定性与规制》,载《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⑩参见刘晓梅,刘行星:《网络刷单行为规制研究》,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11参见咸喜涛:《从经济法角度论刷单行为法律规制之完善》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12参见卢代富,林慰曾:《网络刷单及其法律责任》,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9月。
13参见邢玲:《网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16年5月(下)。
14参见叶良芳:《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载《法学》,2018年第 3期。
15参见咸喜涛:《从经济法角度论刷单行为法律规制之完善》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16参见刘晓梅,刘行星:《网络刷单行为规制研究》,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