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用射击训练存在问题与对策探析

2019-01-19 01:03李敬卫
体育世界(学术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警用

李敬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

射击是警察武器使用的关键环节,射击的准确与否与警察现场处置危急事件的成败密切相关。我国对枪支管控极为严格,警察用枪亦是如此,警察使用武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在编在职与法律授权。警察使用武器必须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公务需要不予佩枪。警察武器使用主要针对正在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且使用前须判明情形,亮明身份,劝告无关人员躲避,并对实施者发出警告,若警告无效,方可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将产生更为严重后果除外)。作为警察武力的最高等级,武器使用在备受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与之相关的武力使用训练也一直是热点话题。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警察武力训练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训练中所出现的问题不胜枚举,枪支射击训练更为突出。因此,本文试图总结当前我国警察枪支射击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相应问题提出适当的改进意见,以使后续的警察射击训练更加高效、贴合实战。

1. 当前我国警察射击训练存在的问题

1.1 强调精度慢射,忽略快速射击与多姿势实战射击训练

当前,在我国警用射击训练中,除特巡警外,其他警种很少进行快速射击训练。诚然,精度射击作为警察射击训练的基础,在警察射击训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过度强调精度射击不仅不能满足警务实战的需要,也会阻碍警务实战射击的发展。忽视警察快速射击训练,不仅与警察武器使用的现实相脱节,不仅影响严暴犯罪的处置,甚至还会出现跳弹等造成的警察或民众的伤亡。

另外,虽然我国在警察射击训练中也强调多姿势射击,但多以动作规范为主,而缺少实弹应用射击。在实弹射击训练中,射击姿势单一,最为普遍的就是采用立姿精度射击。而在现实应用中,警察射击的情境较为复杂,这便要求处置民警应根据不同情境、掩体采取不同的姿势进行射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有效制止严暴犯罪。在实弹射击训练时,应依据不同情境采用多种姿势交替进行射击,如立姿、跪姿、卧姿射击等,强调姿势之间的合理转化,而仅强调单一的立姿实弹射击是远远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

1.2 训练情境单一,持枪姿势不统一

警察射击训练多在白天且光线明亮的情境中进行,缺乏夜间课程安排,在训练期间应考虑情境、光线变化对警察射击的影响。不同与竞技射击,现实中警察用枪案件多为近距离射击,武器使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间距主要在7米内,且近90%武器使用中出现连续射击。此外,警用射击训练还应考虑时间问题,与白天发案率相比,警察用枪案件多发生在夜间,有60%以上的武器使用发生于夜间等光线昏暗的情境之中。

而对于情境的划分,除时间划分外,还应进行空间划分,即封闭情境与开放情境的划分。封闭情境多发生在室内,如卧室、客厅、汽车内等;开放情境主要发生于路面、街道等。而且,警用射击主要发生于现场处置之中,在现场处置中警察并不是直接开枪射击,而是在发生打斗或遇袭后的被动射击,如遭受犯罪行为人追砍,处置民警经警告无果后,才采取的开枪射击,目的在于制止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继续。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当前我国的警察射击训练靶纸主要以胸环靶纸与半身靶纸为主,与国外警察射击训练所采用的目标识别靶纸相比,靶纸射击目标过于单一,不能有效训练民警的识别与决定射击能力。由此可以看出,仅依靠单一、简单的情境与持枪动作远不足以实现复杂的严暴犯罪有效处置,而这也恰是警察枪支射击训练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1.3 装备不足,突击集训较为普遍

当下,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仍面临一种困境,即无法实现“定人定枪”。这便造成了民警在“公务用枪”时,所携枪只往往不是同一把,当处置民警需要用枪并开枪时,对所携枪支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或是否存在故障隐患不能有效排查。

此外,在警察射击训练中,还存在短期、突击集训的现象,即将训练课时压缩至特点时间内完成,训练周期长的射击训练压缩至几天内集中完成。这种现象违不仅有违训练规律,也会造成受训民警对警察射击的认知不深、掌握不牢、射击水平不能有效保持等一系列问题。

2. 改善警用射击训练的对策分析

2.1 强化警用射击认知训练

警用射击的首要阶段就是认知训练阶段。该阶段强调枪支分解、应用、射击理论同用枪法规条例的有效结合。枪支介绍以我国现用的64 式与92 式手枪为主,对枪支进行分解、整合,以确保受训民警在熟悉掌握常用枪支的构成、性能、射击参数等信息的同时,也能了解常用枪支的维护保养与常见故障判明,为后续的射击训练奠定基础。此外,射击理论重在对射击科学性原理的讲解,如明确射弹散布规律以及子弹初速度等射击原理,保证受训民警对枪支射击知识的进一步深化。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即将射击知识与警务实战相联系,以法规条例为准则,重在讲解射击的使用情境与使用规范,使民警在警务实战中能依法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武器制止严暴犯罪,保证受训民警在认知层面就已对警用射击的实践应用了然。

2.2 循序渐进,完善训练考评

警用射击训练应强调循序渐进,避免突击集训。射击过程以技能动作掌握、枪支认知与故障排除为基础,完成考核后方能进行实弹射击训练。在实弹射击过程中,也应首先进行安全性最高的精度射击,待受训民警掌握精度射击后再依次进行连续射击与多姿势连续射击,在保证精准的同时提高出枪射击速度与快速反应,以使训练更加贴合实战,达到训练与实际操作的有效转换。

建立多元化的警用枪支的考评机制,将认知考评与技能操作考评有效结合。在认知考评方面,参考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围绕“射击原理”、“枪支知识”、“相关法规条例”进行出题,以书面笔试的形式组织受训民警进行作答,以考察受训民警对射击理论、用枪规范的掌握程度。而在技能操作考评方面则以“枪支分解组装”、“故障排除”、“操作程序规范”与“实弹射击”为主,要求受训民警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相应操作。训练教官根据受训民警的操作进行评判,合格者进行下一阶段学习,不合格者继续该阶段学习,直至合格。

2.3 强化情境模拟训练

不同于一般射击,即便掌握精准射击与快速反应也不并能够代表受训民警已经完全具备了警察完美使用武器的能力。熟练的警察枪支射击技术只有与我国现行的用枪法律条例相融合,才能完美的阐释警察的武器使用。因此,掌握熟练的射击技能后,受训民警还需进行相应的情境模拟练习。

与警务实践相结合,警察射击模拟情境大致可分为四类,即“缉捕用枪”、“盘查用枪”、“人质劫持处置”与“其他情境”。缉捕是公安民警获悉违法犯罪行为人行踪后,有计划地对其进行抓捕的过程,如守候缉捕、化妆缉捕等,而缉捕用枪主要指公安民警在针对严重暴力违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过程中的武器使用。典型如1983年的东北二王特大杀人案件。盘查用枪主要指公安民警在巡逻或盘查车辆时,突然受到犯罪嫌疑人暴力袭击,出于制止目的而采取开枪射击的情形。此时,民警用枪多是在无准备条件下作出的快速反应,如2006年的香港徐步高枪击案,该类案件多强调迅速出枪射击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

此外,警察射击也多用于人质劫持案件的相应处置。与缉捕相似,人质劫持处置也多是在有计划的条件下进行,不同的是警察在使用武器制止犯罪行为人是必须要保障被劫持人质的安全,因此,相较与缉捕,人质案件的处置环境更为复杂,处置时间更加紧迫。如2010年7月6日广州越秀区南路劫持案件,女警3秒开4枪击毙劫持歹徒。此外,面对一些严重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如决水、破坏重要设施等,警察也可依法使用武器制止。

因此,训练教官应结合上述四大情境,合理设计与安排课程,以使受训民警能将自身已熟练的射击技能巧妙地运用于模拟情境之中,在锻炼受训民警分析研判能力的同时,不断强化其在在不同情境影响下的开枪射击能力。

3. 总结

警用射击是警察武器使用的关键,“何时使用”、“如何使用”也是警察现场处置所面临的重大难题,开枪射击更是如此,因此亟需加强相应的训练。当前,我国警用射击训练在训练内容、训练方法、训练经费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训练的目的在改善和提高警察的武器使用能力,未来警用射击训练应在强调“安全为主”的基础上逐步向“贴近实战”靠拢。训练内容应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开展,不能仅强调精准射击,而应将“精准射击”与“快速连续射击”、“多姿势射击”相结合,以法律和相关条例为准绳实施训练,并制定多元评估机制来对受训民警训练效果进行评估,从而使得警用射击训练更加合理、高效与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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