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权在我国社会环境下的多维价值和发展路径

2019-01-18 00:41陈燕
科技传播 2019年1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发展路径

陈燕

摘 要 在网络时代,传播技术的革新不断影响着社会信息传播的权利框架,传播权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相比更具有开放、平等、自由的人权价值。传播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和基本人权,从而使人人享有传播权。文章探讨了在我国社会环境下,传播权的多维价值和发展现状,明确发展传播权应当以自由、包容、平等和多样性参与作为基本原则,完善适应我国社情的规范、理性的传播秩序。

关键词 传播权;道德权利;多维价值;言论自由;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9)226-0161-02

一直以来,我国的言论自由现状就一直备受西方世界指责。一方面,我国一直以西方的言论自由理论研究作为我国发展言论自由的指向标;另一方面,全球并未在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这一问题上达成合意。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目前在言论自由上面临的窘境。

同时,言论自由逐渐发展成为人权的重要一部分,特别是言论自由中的传播权。传播权在未来将会备受瞩目。网络时代打破了传统媒体作为信息把关人的角色,在帮助普通民众更加无限制地获取信息的同时,也让研究者的目光转移到如何更好地保护传播权这一主题上。

1 传播权在我国社会环境下的多维价值

传播权是一项社会权利。其组成要素和各要素间的联系还有待于统一认识,但作为一种新思潮,传播权的支持者们正努力把它当作一项基本的人权来加以拟订、解释并发展。

1.1 传播权延展了言论自由的内涵

言论自由是指不考虑出身、财富、智力等任何外在因素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平等且自由的拥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因为有了言论自由,人们才得以自由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辩驳对方的观点,在这过程中又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可以说,传播权充当了人们更好地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工具,帮助人们真实且有效的表达思想和感情,延展了言论自由的内涵。

1.2 传播权填补了草根文化与精英文化间的罅隙

简单地说,“草根文化”是指“草根群体”在生产、生活、交往活动中直接或是间接、自发或是自为地为适应和改造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而形成的具有主体独立意识又需要话语权实践表达的文化体系[ 1 ]。而“精英文化”是一种由知识精英创造的、蕴涵着人文理想、体现着形而上价值、寄托着乌托邦理想的、在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优势文化[ 1 ]。两种文化长期处于一种对立或是敌视的状态。

就如同东、西方世界之间不可忽视的沟通不足的问题。当人们想要以自由人的身份开始观察两个世界时,我们期待是有机会提出更为新鲜的观点。这要得益于网络时代,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各种社交媒介积极参与国家大事小情的建设,国家也积极保护民众的正当权益。国家因此也产生调和通讯传播社群间不平等的义务,从而避免主流传播社群在文化差异上压迫非主流通讯传播社群。这也从侧面表明在有机会的情况下,草根文化代表的群体是愿意传播自己的观点。

可以说,传播权让每个人对创建一个理性、正义的新国家和一个维护自身价值为基础的新社会的前景颇为推崇,两种文化开始正视彼此间的价值观分歧,都避免被视为有偏见的观察者,并且以全新视角去了解对方。

1.3 传播权维护了民众对民族国家认同感

和普通百姓一样,国家也注意到了传播积极信息对于稳定社会、凝固民心的重要性。这才有了近几年政府在主流媒体上推出的各种以国家民族为主体的宣传片,例如《中国的崛起》《舌尖上的中国》等。这些宣传片、纪录片不仅向其他国家和民族展示了我国泱泱大国的形象和深厚的历史文化,也给了国人更多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归属感。国家通过树立自身的光辉且强大的形象,正在一步步强化民众对于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这也恰恰是传播权的价值之一。

2 传播权在我国发展中的困境

目前,我国民众对传播权的态度仍然是一种无所谓或是轻视的态度。这与传播权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有关。

除去受制传统的社会文化形态,传播权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有一个困境是农村和城市之间传媒发展的不平衡。现代社会与过去相比的根本区别在于:在传播者和接收者之间有一种或多种可供联系的工具。因此,传播权也可以被形象的称为“骑在传播工具上的权利。”

在目前的网络社会,如何妥帖解决传播工具占有的不平等是传播权发展的新问题。如何减少甚至于消除人民因地理区域、资金、知识、技术等因素限制所导致的“信息落差”,促进社会中的每个群体都享有平等、充分的传播权,共同分享网络社会的好处,是我国人民大众对传播权提出的新要求。

除去传统社会文化形态、传播资源不平等这两个阻碍因素外,我们见识到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导致的同质化信息的爆炸,以及权威话语权的缺失。这又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阻碍,即如何在新型传播方式中进一步发展传播权?

3 传播权在我国社会环境下的发展路径

考虑到我国传播权目前的发展困境,很难想象如果不“顺应人民天性”,人民何以能够接受这种自由的权利理念,政府何以能够实现巩固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传播权的现代化历程如何完成?要“顺应人民天性”就要从以下三方面保障传播权的发展。

3.1 政府实施宏观管控与各类传播组织的微观调控相结合

现代社会中,一般情况下统治阶级及其执政党对传播权的控制采取单枪匹马的宏观管控的方式。但是,傳播权之于人类是非线性、动态的集合权利,单纯的将其以法律形式去管控是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的。因此,政府的首要职责仍是从法律层面上完善对传播权的保护和限制;其次,传播的宏观控制是绝对的,无所不在的,而微观控制则具体意化在传播宗旨到传播技巧的各个环节,也是对传播权宏观控制的体现。

3.2 摒弃传统社会文化形态下的“传播无用论”心态

传播权的行使方式与发展程度同样取决于社会环境的接纳与许可。遗憾的是,我国人民作为开展传播活动和实现完整传播权的主体,对此项权利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所以,我们还要一步步破除人们对传播权所持有的“无用论”心态。一方面,需要强化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主体地位,对传播主体的传播自由给予必要的中立和宽容,促进形成多元、开明和宽容的传播环境,让人们真正感受到传播权与生活息息相关;另一方面,我们应该避免给一个重要的道德概念过多的功能,我们也应该避免不同概念之间不必要的功能重复[ 2 ]。

3.3 强化传播多样性原则和平等原则以填补“信息落差”

传播权的核心精神在于人人平等,传播主体不会因社会文化、经济资源等外在因素的差异影响其行使传播权利。传播权不以同质化的社会环境、无文化的为前提。

简单来说,传播权是无论何时何地都由全体人类享有的道德权利,这项权利可以帮助人们打破传播秩序中的隐形阶级障碍,缩小信息传播技术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信息落差”,构建一个平等而理性的全新传播秩序。

国家要提供的是能够保障人们平等享有传播权的机制和社会条件。这不仅意味着要在法律层面上确认和保护传播权,还意味着全社会要为传播权的充分实现提供文明、开放、创新的政治、文化环境等。

我们应以传播权自由、包容、多样与参与为基础的四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规范、理性的传播秩序[3]。否则,除了依赖学术界对传播权的纸上谈兵外,无法真正做到人人享有传播权,依然会给我国保护人权和构建法治社会造成阻碍。

4 结论

总的来说,仅仅对传播权进行深入的学术研究是不够的。社会文化观念的限制、社会法律体系保护的不周全、农村与城市传媒发展不平衡等,都是影响传播权在我国发展的障碍。只有深入考察这些社会历史、经济和文化因素,才能探索到在我国范围内冲破这些障碍,充分实现传播权的积极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峻,张志伟.“草根文化”含义考[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1(1).

[2]吴妍.论“草根文化”的社会功能[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

[3]张永忠.浅析传播法制的建构原则[J].法制与经济,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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