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晨
由塞拉斯开创,并经由麦克道威尔、布兰顿继承并发展的匹茨堡学派在当今的世界哲学发展潮流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布兰顿,经过艰苦的理论创造,构建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推理论的语言哲学。在布兰顿语言哲学中,除了对于分析哲学和实用主义等哲学资源的吸收之外,黑格尔哲学也对布兰顿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使得布兰顿语言哲学内部包含鲜明的黑格尔因素。罗蒂认为布兰顿的推理论实现了“试着将分析哲学引出它的康德阶段,引入它的黑格尔阶段”[注]塞拉斯:《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王玮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页。,哈贝马斯也认为布兰顿语言哲学采取了“从康德到黑格尔这一路径”[注]Jürgen Habermas,“Form Kant to Hegel:On Robert Brandon’s Pragmatic Philiosophy of Language”,in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iosophy,8:3,2000,p.332.。在布兰顿的著作中,虽然对于黑格尔的讨论是远远不及对弗雷格、维特根斯坦、塞拉斯等人的探讨,但我们仍然认为黑格尔对布兰顿语言哲学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挖掘布兰顿语言哲学与黑格尔哲学的内在关系。
在早期分析哲学,罗素、摩尔等人将黑格尔塑造成了一个满嘴胡话、逻辑混乱的小丑,这种对黑格尔的评价一直是早期分析哲学家的主流看法,这种观点导致他的著作和思想从未在早期分析哲学界得到讨论和重视。直到塞拉斯通过利用黑格尔哲学的相关思想对“所予神话”进行了批判,才扭转了一直被丑化的黑格尔形象,重新奠定了黑格尔在当今哲学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对知识基础问题的说明和探索一直是西方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中,无论是传统的经验主义,还是现代逻辑实证主义,都秉承同样的认识论预设,即认为知识的基础来源于经验性的感觉材料。这种观点是哲学中二元论的认识论反映。它将认知者和作为认知对象的感觉材料割裂开来,认为两者都是客观存在的,双方存在着一种直接的认识关系。感觉材料无需任何中介,直接呈现在我们的意识中。我们对感觉材料的认识是直接的、无需证明的。这种从感觉材料获得的直接知识是一切认识的可靠基础。这种对知识基础进行说明的观点被塞拉斯称为“所予神话”。早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就对感性确定性进行了批判。所谓感性确定性,就是在这里或这时我所意谓的一个直接性存在,它们本身并不能提供任何真理性的说明。因此,对感性确定性的任何认知都是不成立的,这是因为只有借助于概念或语言,我们才能对事物有所认识。塞拉斯充分吸收了黑格尔的以上思想,结合当代分析哲学方法,在《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中对“所予神话”进行了系统批判。
塞拉斯严格区分了“看”的逻辑和“看上去”的逻辑。他认为感觉材料论混淆了以下两个观点:
(1)存在某些“内在片段”,例如,关于一个红的三角形或关于C#声音的感觉;
(2)存在某些“内在片段”,它们是非推理地认识到(例如)某一项是红的和三角形的或者(就声音而言)是C#。[注]塞拉斯:《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王玮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7页。
第一种观点仅仅是一种感觉,它发生在完全私人化的内部感觉中。我们只能对这种认知感觉进行外在的语言描述,不能说出任何实质性内容。当我们在进行(2)这项活动时,我们就是在谈论知识了。内在的私人感觉超出自身获得了自己的存在,成为我们语言所谈论的事实。由此,塞拉斯认为,经验主义的内在诉求是矛盾的:它不仅要求感觉材料对于认知者来说是直接的、无需证明的,还认为对于知识本身应该是习得的。感觉材料自身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可以直接获得一个关于看的红色的感觉或一个听的C#的感觉,这种感觉是直接提供给我们的,是不需要习得的。但与此同时,要想知道哪些颜色是红的,哪些声音是C#,却必须预设概念的先行存在。这种既要求有感觉材料的直接性,又需要概念先行的做法是矛盾的。这种矛盾在于对“看”和“看上去”两种逻辑的混淆。
在塞拉斯看来,感觉材料论面临着一个调和以下三个互不相容命题的困境:(1)对感觉材料的感觉内在蕴含了非推理性的获得感觉材料;(2)获取感觉材料的能力是非获得的;(3)X是Φ这种形式是通过学习获得的。对于这三个命题,感觉材料论者都是必须予以承认的。首先,如果放弃第一个命题,那么感觉材料需要靠推理或中介才能获得,这样一来,它就不能直接构成知识的基础。其次,承认获取感受材料的能力是获得的,就意味着取消了概念与感觉材料之间的关系。最后,对第三个命题的放弃也就同时违反了经验主义的唯名论传统。因此,这三个命题内容虽然是互不相容的,但都是感觉材料论所坚持的,这就是感觉材料论面临的理论困境。塞拉斯由此断定“所予神话”是错误的。
事实上,塞拉斯认为,感觉材料论的错误就在于未能将直接的感觉经验和概念化的知识区分开来。直接的感觉经验是一次性的当下给予,涉及的是内在感觉活动,它是由于自然的因果作用而发生的,这并非一种知识,并不具有命题性质。概念化的知识是普遍性的感觉认知,它关涉的是知识之间的推理关系。我们只有使用概念或语言才能获得这种知识,因此它属于理由的或规范的领域。这种具有推理性特点的规范问题不能还原为自然领域的因果分析,它们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布兰顿接受了塞拉斯对“所予神话”的批判,认可塞拉斯对自然领域和概念领域的区分,所有的知识都处于概念领域,并不存在直接给予的知识,否认将概念领域的推理关系还原为自然领域内的因果关系。布兰顿尤其发挥了在塞拉斯哲学批判中所蕴含的规范性思想。在布兰顿看来,从对一个物理对象的感受到形成一个非推理的信念,是一种自然的因果性,它不能用规范性的词语加以描述。而从一个非推理的信念到形成推理性的信念,涉及的却是一种规范性关系,它关涉的是理由而不是原因。由此,布兰顿认为,正是规范性的渗入,使得我们可以谈论一个对象,并形成对于这个对象的知识。
可以看出,在对塞拉斯根本哲学遗产的继承上,布兰顿也认可了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性,由此将黑格尔的某些哲学资源纳入自己的语言哲学中。布兰顿从规范性的角度重新阐发了黑格尔哲学中的某些合理因素,为建立一种推理论的语言哲学奠定了基础。黑格尔哲学也重新纳入当今哲学发展的视域中来。
黑格尔认为,我们的言说和思维得以实现不是通过表象而是通过概念。一切显示在意识面前的东西,甚至意识本身都可以称为表象。这种表象思维根源于对所意识到的东西的一种素朴的信任关系,认为对表象的谈论就是对于事物本身的谈论。但是,康德批判哲学表明,表象思维是一种感性思维和知性思维,它只能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物自体。黑格尔哲学继承了康德对表象思维的批判,明确地指出“哲学是以思想、范畴,或更确切地说,是以概念去代替表象”[注]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9页。。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其一,黑格尔所代表的客观唯心主义的一个基本主张就是思维与存在是同一的,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们对桌子的思维就是现实中的桌子本身,而是说思维的逻辑结构与存在的逻辑结构是同一的。人要把握现实世界只有通过思维才可以实现,对世界进行思维的把握就是通过概念来认识世界。哲学的任务就是把表象提升到概念,把特殊性提高到普遍性。虽然情绪、直观、意见等表象思维是人的思想的特定形式,但终究只能提供事物的无序杂多,只有概念才能以内在必然性的方式认识世界。哲学思维并不是停留在表象思维中,而是透过现象,把握具有内在规律性的概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认为,人使用概念的过程就是“绝对”自我展开的过程。其二,语言与概念是同一的。我们在生活世界中是通过语言进行交流的,一种特殊性思想经过语言的中介就具有了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就是概念。因此,对语言的使用内在蕴含着对概念的使用。在《精神现象学》的感性确定性阶段,用手指出的这个或这时的一棵树并不能给我们带来知识,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获得对这棵树的认识,才能获得概念性的把握。
我们可以看到,在黑格尔哲学中,人作为概念的存在,其基本的能力就是掌握和使用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的内涵,才能对情绪、直观、意见等表象思维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整个世界是一个逻辑构造的概念世界,我们谈论世界都是以概念或语言为中介的。“绝对”的展开过程就是概念的逻辑发展。《逻辑学》展示了从“有”到“绝对”的概念发展进程,探讨了世界本身的概念整体,因此对于《精神现象学》而言,逻辑学构成了概念的内容,而现象学只是概念的外在显现形式。这样一来,在概念之外别无他物,黑格尔为我们提供的就是一幅由概念构造的世界图景。
布兰顿接受了世界是由概念构成的观点,并把概念活动从规范性的角度予以阐发。布兰顿认为,经验世界就是一个概念的世界,没有任何先验的“被给予的”特征。人类具有一种智识能力,将我们与动物区别开来,这种能力就是掌握和运用概念的能力。概念同时就是规则,而人类进行概念活动的能力同时就是掌握规则的能力。进行一种概念性活动与非概念性活动的区别就在于规范性。康德最先通过对范畴的先验演绎来解说这种掌握规则的能力,因此,布兰顿将康德视为哲学史上“规范性转向”的关键人物[注]Robert B. Brandom,Tales of the Mighty Dead : Historical Essays in the Metaphysics of Intention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21-22.。在康德看来,传统形式逻辑只能是纯粹的分析判断,并不能说明先天综合判断的来源和性质。只有先验逻辑才能成为运用于经验之上的普遍法则,先天综合判断不仅是普遍必然的,还具有后天经验的内容。先天综合判断产生的过程也是不断产生规则和意义的过程。这种判断能力决定了我们自身具有应该承诺和负责的东西。这种自身承诺和负责的东西,就是给出理由来说明判断或行动的正当性。规则就决定了这种判断或行动的理由是什么。这种规则来源于理性,来源于理性所颁布的具有必然性的先天综合判断。这种必然性并不是自然界的因果关系,而是人在判断或行动时的“应当”。于是,人就是一个规范性的生物。康德将知识的判断形式与规范性的责任与义务联系在一起,认识论主体同时也是承诺判断正确与否的责任主体。这样一来,康德以先验自我意识的统一说明知识的客观必然性,从而将规范性奠基于先验必然性,最终完成了通过诉诸认识主体的先验理性来为规范性奠基的工作。
在康德之后,弗雷格通过拒斥心理主义来强调概念具有的规范性特征。心理主义力图客观描述我们在进行判断和行动时所发生的心理状态,其错误之处在于将这种客观描述心理状态的自然维度等同于应当如何去判断或活动的规范性维度。弗雷格提出要把主观的东西与客观的东西区别开来,在此基础上,弗雷格重新为逻辑学奠定基础。他认为,逻辑学是研究真理的规律的科学,不同于心理主义的描述规律。这是一种应当如何思维的规律,它规定了人们如何去思维。弗雷格认为逻辑学与伦理学具有相同的任务,即都在于为人类进行判断或行动提供一个正确与否的标准。因此,“逻辑如同伦理学一样也被称为规范性之科学”[注]Frege,G.,Gottlob Frege:Posthumous Writing,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p.145.。逻辑学不仅仅是说明人类思维的客观规律,更重要的是提供人类判断或行动正确与否的客观标准。在这个意义上,弗雷格将逻辑学改造为一门规范性科学。虽然弗雷格开始重视逻辑学的规范性,但过多关注了逻辑规范性的语义特征,真正将概念的语用意蕴发挥出来的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布兰顿认为,维特根斯坦对语言使用的讨论显示了意向活动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看来,意向活动的内容决定了我们如何正确地运用这些表达式,理解表达式的意义就是区分表达式的正确与不正确使用。这种意向活动的内容决定了我们的思考方式,这就具有一种规范性意蕴,它决定了我们应当如何去判断或活动。
因此,布兰顿将概念的使用看作一种规范性的活动,对概念的理解和使用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我们在进行判断或行动时,就会受到概念规范的影响和制约。这种概念规范规定了我们应当如何去判断或行动。既然我们的概念活动是一种规范性,那么就需要使用规范性词语来说明概念活动。事实上,意向性活动涉及两种不同的规范性关系。第一种规范性关系是推理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意向性活动和行为与其他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中;这种关系要求我们在相信某个信念的同时应该相信它的后果也是正确的,比如我相信现在正在下雨,不出门是唯一不被淋湿的方法,那么我就应该留在家中。第二种规范性关系是表征关系。它要求我们对真和表征的说明要符合事态本身。信念本身具有概念内容,理解信念就是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这个信念为真。持有信念意味着我们要把信念接受为真。这两种规范性关系都使用了规范性的词语来说明意向活动。但是,我们是用规范性词语来解说概念,并不是忽视对意向内容的因果性说明。而是说,对意向内容的因果性说明要建立在对意向内容的规范性说明之上。布兰顿使用“应该”、“责任”、“承诺”这些具有规范性的词语来说明意向活动,因此,他把社会实践看作一种给出并说明理由的概念性活动。
布兰顿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对形式逻辑的批判精神,认为仅仅依靠形式逻辑不能说明复杂的世界。在黑格尔那里,形式逻辑是知性思维方式的产物,不足以认识理性的客观真理。形式逻辑只是外在的思维形式,只是两个概念的简单联结,并不关心逻辑的具体内容,因此这种逻辑的推理也与真理本身毫无关系。而且,形式逻辑之间也是外在的平行关系,它们不能依靠逻辑发展的演化构成一个相互依靠、相互推理的整体。黑格尔发展了一种辩证逻辑,旨在克服形式逻辑的固有局限。这种辩证逻辑依靠概念之间的互相推动,使得各个概念之间互相联系构成一个整体的推理之链。
布兰顿虽然没有认可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但是他在批评形式推理的基础上主张实质推理。黑格尔与塞拉斯对经验主义的批判证明,传统经验主义把经验看作自我确证的、非推理的知识是错误的,经验并不能为知识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塞拉斯将自然空间与理由空间区分开,前者关涉的是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被认为是具有推理关系的概念构成的复杂的推理之网。这可以说是塞拉斯对黑格尔概念推理关系的当代解读。布兰顿继承了这一观点,承认概念的使用必须处于推理关系之中,对概念的掌握必须与实践联系在一起。这也是概念自身的必然要求,“掌握和理解一个概念就意味着对它所涉及的推理有实践的把握,在能够辨识的实践意义上,知道使用一个概念能推出什么以及这个概念从何处推出”[注]Robert Brandom,Articulating Reasons: An Introduction to Inferentialis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p.48.。在布兰顿的推理语义学中,概念的内容来自推理,推理就是一种使用概念的实践,正确的实践需要遵循规范。同时,概念内容也是推理角色,要知道某个概念的推理角色,就必须知道从它推出的推理角色,以及能推出它的推理角色。概念的意义是在这样的推理之链中获得的,对概念的理解是不能单独进行的。因此,我们对于概念的掌握首先是对推理之链的认识,否则我们不能认识任何一个单独的概念。
布兰顿所说的推理是一种实质推理,这种实质推理是所有推理的基础。推理主义的语义学就在于把实质性的命题内容作为研究对象,形式推理本身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命题内容。所谓实质推理,就是通过理性实践的形式把语言表达式中的隐含意义清楚地表达出来。比如,我比他跑得快推出他比我跑得慢,现在外面正在打雷推出马上就会下雨,这些都是实质推理。这些推理内部并不包含形式逻辑所包含的逻辑词,只要能够掌握概念的含义,我们就能做出这些推理,而不需要其他特殊的逻辑推理能力。在形式逻辑中,进行推理需要逻辑词的帮助,进行一项推理就是要知道它的逻辑推理形式,形式上的有效性保证了我们做出的推理是有效的。而实质推理是一种表达隐含理解的逻辑,它是根据推理内容之间的相互排他性来理解推理内容的确定性。一种明确表达的命题,只有处于隐含的或已存在的推理之链才是可能实现的。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逻辑策略,布兰顿将逻辑推理首先看作一种实践能力,只要我们在生活实践中能够区分正确的推理和错误的推理,就可以证明自己是理性的。这也说明了很多不懂得形式推理的人,为何在生活上依然可以做出正确的实践上的逻辑推论。我们不能说一个不懂得形式逻辑的人就不是一个理性的人,只要能够在生活中做出正确的实践推理,我们就可以认为他具备人人共有的理性因素。布兰顿将人们生活实践隐含的知识视为实质推理的原始起点,在实质推理过程中,推理是从一个概念的适当的具体应用情境和适当的后果开始的。推理内容的适当性取代形式逻辑的适当性成为更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布兰顿事实上将形式逻辑奠基于实质逻辑之上,他并非反对形式逻辑,而是认为形式逻辑是一种比实质逻辑更高级的能力,它要求我们能够使用逻辑词清晰表达出逻辑内容,但是真正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则是实质逻辑。“以虚拟条件句阐明的实质推论对于科学和日常生活中的概念内容都是不可缺少的。”[注]Robert Brandom,Making it Explicit,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03.实质逻辑与辩证逻辑虽然都要求我们在进行逻辑推论时关注推理内容,但是辩证逻辑依然是概念之间的逻辑推论,它的诉求在于保证概念内容的有效性,并能够展示出逻辑不断进展的动态图像。实质逻辑作为一种实用逻辑,它要求人们首先说明在实践中做了什么,在此基础上再说明人们相信什么,它关注的是在生活中的有效行为和信念。
如上所说,掌握一个概念意味着必须掌握很多概念,这就说明布兰顿的推理语义学具有整体论的特点。这种整体论是推理论的内在要求,既然概念之间具有推理的联系,那么只有在整体论的视角下,各个概念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下来。传统的语义说明是一种原子论的形式,词项自身具有独立的意义,这种意义来自词项与事物之间的指称关系,然后通过对概念的说明来进行判断,并且以判断与事态之间的表征关系来说明判断的意义。布兰顿的整体论的推理语义学优先赋予判断内容的确定性,概念的使用是在命题内进行的,对概念的说明依赖于对命题的说明。因此,对概念的说明必然受到公共语言规范的限制,具有不同信念的人们进行交往不得不受到这种语言规范的制约。任何感知经验和判断都来源于一定的社会历史实践,它本身就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结构。这种整体论的观点也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基本特征。黑格尔把世界视为由概念之间相互联系构成的逻辑学整体。在布兰顿看来,这是一种基于不相容关系之上的弱的整体论。这使得各个概念自身没有绝对的内容,任何概念的确定内涵只有在概念间的相互联系中才能够实现。黑格尔逻辑学的真正价值在于说明概念之间不相容的关系表现了事物之间处于不断生成的联系之中。
因此,布兰顿事实上发展了基于生活实践的实质推理。所谓推理,就是一种使用概念的能力。概念的意义是在推理之链中获得的。这样一来,对概念的理解要求我们具有一种整体论的观点。我们对于概念的掌握首先是对推理之链的认识,否则我们不能认识任何一个单独的概念。
在对概念的推理主义说明之后,布兰顿从实用主义立场出发,秉承维特根斯坦“意义在于使用”的原则,主张把语义学奠基于语用学之上。布兰顿语言哲学的根本旨趣就是把概念推理作为话语推论的一部分来看待,这就需要说明语言表达式的内容是如何由它们的使用赋予的。因此,布兰顿建构了一种话语推论的计分的实践,即道义计分的实践。
康德哲学的二元论把人分为了两个部分:一种是自然的个人,他要受到自然的因果性的制约;另一种是自由的实践理性的人,他所面对的是概念的法则。这种先验的概念法则是理性自身设立的,它是先于人的实践存在的。对于人来说,先验的概念法则作为一个明确的道德律令是现成的,拥有自身的应用规则,我们可以通过概念法则对人们的道德行为进行判断。所谓合乎理性的道德行为,就是符合概念法则。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需要在进行道德行为判断时考虑具体的实践情景,也就不存在概念法则应用的适当性问题。因为所有的道德行为判断都可以在独立于具体的实践情境下进行。这不免造成一种对概念法则的形式应用。布兰顿据此认为康德规范理论只是一种外在的调节论,这导致人类实践的自主性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规范的具体应用应当是一个独立环节,它要求实践者具有自主的判断能力。
布兰顿反对康德外在调节式的对于规范性的说明,他借用黑格尔哲学资源把推理的规范状态理解为一种社会状态,将康德哲学内在的先验规范问题带回现实的世界,从而把先验的建构转化为对社会生活状态的说明。在这种解读下,布兰顿认为黑格尔说明了人类的社会生存状态。我们在生活中总是处于相互联系之中,在进入社会之前,与各种事物相互关联的关系之网就已经预先存在。我们就是依靠这种关系之网才能在社会中发生作用。对自然做出规定的先验主体是不存在的,真理或意义的判定标准并不是直接为“我”所拥有的,真理是在“我”的对象性意识中自然而然建立起来的。因此,“我”并没有权力仅仅凭借自身的主观自我意识去规定事物,并没有理由去考查知识的可能性条件。人类认知就是凭借实际存在的社会实践规则建立起来的。社会成员主体间性的一致性就是人类认知的正确尺度,一切经验判断、行动的适当性、信念的合理性都要在这一尺度下才能得以衡量。这样一来,黑格尔在拒斥任何形式的表象主义、认识论基础主义的基础上,建构了一种推理主义的语义整体论。
至此,布兰顿事实上提供了对概念规范性的实用主义解读。规范来自社会实践,社会中隐含的规范是日后以规则或规律形式展示的清晰之规范的基础。布兰顿语言哲学的根本归宿是把推理表达同时当做话语推论实践的一部分来看待和解释。布兰顿的推理主义把推理表达置于话语的参与者的视域,以及现有的实践概念的规范前提下来讨论。他又建构了一种从语用学的角度进行的话语推论的计分的实践,即道义计分的实践。仅仅用推理主义语义学还不能解决语义内容中命题的指派性的真的问题,只有进一步求助于一种道义的或规范的、在语言共同体内部展开的话语实践才能最终对命题内容的指派性的真做出正确定义。
布兰顿借用了刘易斯的计分概念,用来说明语言实践的模式。在语言实践中,其道义地位就是一种得分,这意味着对话者的承诺与资格。承诺和资格分别是一种规范地位,布兰顿希望用承诺与资格取代传统道义逻辑中的责任与许可这两个概念,试图“更加准确地对于语言实践中的功能角色进行说明”[注]Robert Brandom,Making it Explicit,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59.。因此,承诺与资格只能是规范世界的产物,一个行为被看作承担某种承诺取决于其他实践者将这个行为看作是承担了某种承诺,一个行为是有资格的也是因为其他实践者将此行为看作是有资格的。当一个实践者做出某项承诺的时候,其他实践者就具有了追究其责任的资格,这说明了当这个实践者违反了此项承诺,其他实践者都有资格对其做出惩罚。在这种建立规范地位的实践中,承诺与资格作为同一实践的两个维度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参与实践的人互相指派承诺与资格的道义态度就是记录了道义得分。道义得分本身并不是主观的,它完全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布兰顿用道义计分的视角性来说明道义得分的客观性。这种视角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首先,我们在生活中可能具有众多相同的承诺与资格,比如代数几何知识、物理定律等这些人们都认可的知识,但因为我们拥有不同的地位和观察视角,致使我们具有不同的承诺与资格。如同莱布尼茨所说的,“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获得的承诺与资格也是不同的。其次,一个实践者可以给其他实践者归派不同的道义地位,其他实践者也可以对这个实践者归派不同的道义地位,每一个实践者所获得的道义计分形成了整个生活共同体道义得分的视角。布兰顿以此说明道义得分具有客观性。之所以要保持道义得分的客观性,是因为一个实践者不可能承认自己承诺的所有后果,因此,不能凭借实践者自身对自己的道义计分来看待实践者的道义地位,只有依靠其他实践者建立的生活共同体从不同的视角进行道义计分来理解实践者的道义地位。
参与语言实践的人都可以进行道义计分,不仅需要理解自己的承诺和资格,对其他实践者进行计分,还需要接受其他实践者对自己进行道义计分。言语行为的差别就在于道义计分对每一个实践者的影响。一个实践者做出一个承诺,意味着他承诺了该承诺的概念内容,其他实践者就应该将此承诺归派于他。由于承诺的内容是在推理联系之中的,实践者同时承担对该推理论后果的承诺。至此,推理主义成为布兰顿语言哲学的核心,“推理是将语义内容与语用意涵联系起来的关键概念”[注]Robert Brandom,Making it Explicit,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90.。不仅语言表达式的语义内容要在推理之链中才能获得意义,更重要的是道义计分也是一种推理实践,言语行为的语用内涵也只有在推理关系中才能得到理解。
从塞拉斯利用黑格尔哲学的资源批判“所予神话”开始,黑格尔哲学的影响重新回到了当代哲学中。布兰顿本人在书中虽然谈论黑格尔不如弗雷格、维特根斯坦等人,但是黑格尔在布兰顿语言哲学的关键之处都体现出了独特的影响。当然,布兰顿视野中的黑格尔并不完全是历史上的黑格尔,他对黑格尔哲学进行了实用主义化的处理,但是这恰恰展示了黑格尔思想的独特之处和当代活力。布兰顿承认自己虽然借用了黑格尔的哲学资源,但是自己的理论建构还没有完全“推进到黑格尔阶段”。由此,我们在对当代分析哲学进行考察时,黑格尔哲学便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也只有充分吸收黑格尔的哲学洞见,才能更好地促进当今哲学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