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护士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01-18 03:25周光霞温绣蔺李洁琼丁雪梅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条例权利

辛 霞,周光霞,温绣蔺,李洁琼,丁雪梅

(1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护理部,陕西 西安 710061,1074116614@qq.com;2延安大学医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3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护理系,陕西 西安 710061)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护士群体在逐步壮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6月12日发布的《2017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7年末,我国注册护士总数达到380.4万人,与上年比较,增长29.7万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从2.54人提高到2.74人[1]。广大护士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作出了重要贡献。护士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医患双方矛盾突出、护士权利未能得到保障等问题[2]。目前,对护士权利保护的研究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护士条例》)出台以来,各省市护士权利保护情况及医疗机构对条例的落实情况上,笔者拟综述我国护士权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为更好地保护护士的权利提供参考。

1 护士权利与护士权利保护

护士权利是护士在医疗实践过程中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护士作为社会人的身份而言,具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作为护士身份,其又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护士享有的其他权利。

护士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处理外部矛盾,通常表现在护士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反映护士与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利益冲突[3]。

2 护士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通过了《护士条例》,此条例规定了护士应享有劳动待遇、安全职业防护、培训晋升等方面的权利,成为我国第一部保障护士权利的条例。在一项对《护士条例》实施状况的质性研究中发现,《护士条例》中关于隐私权缺乏具体界定[4];中华护理学会对《护士条例》实施后效果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护士在未知情况下执行错误医嘱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以及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出现护患纠纷方面,责任归属问题划分不清。护士的执业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得护理工作充满了不确定性,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充满了风险。92%的护士希望通过国家完善相关护理法律法规,提高法律保障力度,进一步保障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5-6]。

2.2 社会未形成尊重护士的氛围

由于历史、医学模式、护理队伍自身因素以及政策等原因,医生的社会地位高于护士的社会地位[7]。社会对护士存在着偏见,认为护理工作仅仅是“打针发药”,没有技术含量,忽视护士的地位和作用。患者及家属认为护士只是为医生跑腿的,在医疗活动中若有不满情绪则可能迁怒于护士,出现言语或是肢体上的暴力行为。徐奕旻等[8]进行的全国医院护士工作状态的调查分析显示,7.58%的护士在过去1年内与患者及家属发生过肢体冲突,有高达73.29%的护士遭受过语言侮辱,由此可见护士在社会中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

2.3 医院对护士权利保护力度不足

2.3.1 未按标准配备护士。

我国护士,尤其是病房护士数量不足是一个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突出问题。吕晋洪等[9]对新疆昌吉州地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护理人力资源配置分析显示,昌吉州地区15家医院医护比三级医院1∶1.37,二级医院1∶1.55,床护比二、三级医院均为1∶0.56,15所医院临床护理人力配置不足,尤其三级综合医院更为突出。在《护士条例》实施3年时,有学者对上海市《护士条例》实施的情况进行了评估,医疗机构的护理管理仍然存在护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二级、三级医院普通病房、监护室床护比存在不达标现象,精神卫生中心、老年护理院护士配比严重不足,实际操作中,以护工替代护士的情况较为普遍[10]。护士人力资源配置不足可能对护患双方均有危害。国内外越来越多的研究证实,护理人力配置与患者病死率、感染率、护理质量、住院时间、患者满意度等密切相关[11-12]。对护士而言,护士数量不足势必增加护士的劳动强度或者工作负荷,易造成护士体力透支、过度疲劳、身心健康受损,逐渐丧失职业认同感,还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这对护士的休息权、健康权、获酬权等均造成侵害[3]。

2.3.2 重使用轻培养。

重医不重护的观念在我国很普遍,认为“医”才是关键,而“护”则无关根本。在这种观念支配下,长期以来,护理人员的地位较医生低,经济收入相差悬殊,而工作负担却十分沉重[13]。医院对护理工作不够重视,还体现在将护理服务范畴仅仅定位在执行医嘱方面,轻视对护理人员的配置和培养[14]。在一项质性访谈中,护士坦言医院往往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去培养医生,但对护士的经济投入很少,护士的自身价值不能体现[15]。医院对护士“重使用,轻培养”的管理误区,使得很多护士无法获得职称晋升等职业发展机会,缺乏职业安全感和成就感以及相应的职业生涯规划,制约其个人及护理事业的发展。

2.3.3 未实行同工同酬。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公立医院为解决护理人员配置不足和编制分配不足的问题,大量聘用合同护士,形成了“编制护士”和“聘用制护士”共存的双轨管理[16]。目前,聘用制护士逐渐成为护理岗位的主力军。但聘用制护士的基本工资远远低于编制护士,一些医疗机构对聘用制护士的岗位津贴、绩效、晋升、培训等福利及政策上都大打折扣[17]。在一项质性研究中,临床护士反映在护士权利保护中存在“编制护士”与“聘用制护士”在晋升和职称评定存在差异[4]。对护士“同工不同酬”的双规管理侵犯了护士获取合理报酬福利权利,极大地打击了聘用护士的工作积极性,易造成人才的流失,不利于护理队伍的稳定,最终影响护理质量及护理专业的发展。

2.3.4 对护士的职业防护措施不到位。

谢媛媛[18]对护士职业防护的调查分析90名护士在8项操作中有292人次采取防护措施,482人次未采取防护措施,而原因之一是部分科室准备的防护用具数量较少,吴静等[19]对五所三级甲等医院肿瘤科护士化疗职业防护的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医院对护士化疗防护设备提供状况不到位,化疗职业防护管理状况欠佳。对护士的职业防护不仅体现在医疗机构为护士准备防护用具上,还应包括发生职业伤害后完备的处理措施、上报流程等。在对长沙市三级甲等医院临床注册护士针刺伤报告现状的研究中发现,护士发生针刺伤后的漏报和不报的现象严重,高达85.4%,而影响其上报的因素中有护士不知道上报流程,且有些医院对针刺伤的上报并不重视[20]。

2.4 护士层面

2.4.1 护士维权意识不强。

由于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护理人员权利意识普遍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在对湖南省护士权益维护的调查中,44.8%的调查对象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过权益被侵犯的情况,34%护理人员选择忍气吞声,只有1.7%的护士选择诉诸法律[21]。在香港大学教学医院进行的一项针对护士如何应对患者暴力行为的调查显示,有73%的被调查者经历过语言虐待,18%的被调查者者经历过肢体冲突,12%的被调查者经历过性骚扰。绝大多数的护士的处理方式是向朋友、家人或同事倾诉,42%的护士甚至直接忽视[22]。

2.4.2 护士的综合素养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护士社会地位低的原因之一是护士学历不高,社会对护理工作易忽略、易形成偏见。《中国护士群体发展现状调查报告》也指出由于部分护士的自身素质不够、工作中缺乏耐心、业务能力欠缺等原因,会成为引起护患关系紧张的导火索。多位学者研究显示,护士遭受工作场所暴力与其服务态度、业务能力有关[23]。

3 对策

3.1 呼吁出台《护士法》

《护士条例》相比于法律,其在护士权利保障方面的强制性和约束性相对较差。随着我国医疗改革和“优质护理服务”的深入,护士角色和职责范畴的加速更新,我国护士在执业过程中涌现出一些亟须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4]。《护士法》自1985年开始酝酿起草,至今尚未出台,中华护理学会前任理事长李秀华曾多次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提交政协议案,呼吁出台《护士法》,在法律的保障下,给护士群体更好的职业前景[24]。

3.2 改变社会对护士的偏见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出台相应政策措施,从政策上切实提高护士的社会地位,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尊重护士的劳动成果,从根本上稳定护理队伍[25]。新闻舆论能起到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的作用,因此改变社会对护士的偏见,还需要媒体多对护士进行正面报道,让媒体正面的舆论引导为护士职业形象增光添彩。如新加坡通过以护理为题材的宣传片、电视剧等方式提高社会对护士认可,我国媒体目前已开始加强对护士正面形象的宣传,如对每年护士节活动的重视与宣传,但是对其正面报道不应止于护士节,应将护士日常对患者、社会的付出告知大家,形成全社会了解护士、尊重护士的氛围。

3.3 医院层面

3.3.1 严格落实《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规定了护士在享有劳动待遇、安全职业防护、培训晋升等方面的权利,自条例出台以来,各医疗机构研读学习、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6]。但是仍有部分医疗机构在执行力度上大打折扣,针对此问题,应加大政府在公共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完善医疗服务体制,保障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将《护士条例》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医院评审评价的核心元素之一,保障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护士条例》。

3.3.2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一方面,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医疗机构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情况的监管力度,保证其满足临床护理工作正常运行的人力配置,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同时,护理管理者转变管理方式,如可借鉴磁性医院“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尊重护士意愿,采取弹性排班,实施优劳优酬激励政策等,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多措并举应对人力资源紧张的问题。对我国相关管理部门而言,可借鉴英国“护士银行”的管理方式,借助社会力量,如相关中介机构提供有资质的护士,以此为医疗机构长期、快速地补充护士人力资源,保障患者护理安全,控制医疗机构的成本[27]。

3.3.3 推进护理人员“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的实现宏观上需要国家从立法上给予保障,从人事制度改革上给予动力,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中观层面的落实[28],即医疗机构正确理解现有《护士条例》的精神,无论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在劳动关系上均属于本单位员工,应给予其相同的工资标准[3]。打破护士按身份管理的模式,以工作量、工作质量、技术难度、患者满意度等客观指标为依据,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形成公平、合理、公正、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增加护士的幸福感,稳定护理队伍,提高护理工作质量[26]。

3.3.4 重视对护士的培养,为护士提供职业发展空间。

医院、科室要逐步建立护士职业生涯规划的管理体系,管理者要承担起护士职业生涯规划引导者的角色,帮助护士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护理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专业或感兴趣的方向,选择不同发展方向,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搭建专科护士、临床技能、科研、教学能手、健康教育等专业发展平台,为其创造良好的职业化发展道路,保障护士权利的同时激发其对职业的认同感、自豪感,进而推动护理事业的发展。

3.3.5 完善对护士的职业防护。

对护士职业防护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是提供完备的防护用品,特别是针对特殊科室,如放化疗科、放射科;其次是制定完备的职业伤害后应急预案、上报管理流程等,准确应对护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发紧急意外事件,同时应建立护理人员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在职业暴露发生后定期追踪;最后加强护士的自身防护意识,在护士入岗培训及后期的继续教育中,应把职业暴露及职业防护的课程纳入计划中,使护士掌握充足的职业防护知识和技能,保障其职业安全。

3.4 护士层面

3.4.1 加强护士的维权意识。

在法律体系逐步健全、患者维权意识逐渐加强的今天,护士应增强法律意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了解、争取、维护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医院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护士通过对《护士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的方式来有效提高护士法律意识,为往后的护患纠纷做一定的避险工作,从而对护士执业权利提供更好的保障[29]。同时,医学院校应重视护理在校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在课程内容上,重视医疗护理法规方面的教育,使学生了解护士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4.2 提高护士的综合素质。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发展与完善,以及患者就医过程中与日俱增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者行医过程中人文关怀缺失之间的矛盾的加深,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学技术与人文精神融合的重要性[30]。护士作为技术工作人员,既要提升业务水平,也要强化人文素养,努力锻造过硬综合素质,以高质量的工作和良好的职业形象,争取社会广泛关注,影响并改变人们对护理事业的传统认识,努力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合法权利。

4 小结

护士权利保护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可持续改进的过程,护士权利得到保障,是良好护患关系建立的基础和基石,是提高护士执业成就感和幸福感,促进护理事业长足发展,保障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护士权利保护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仍有大量问题亟待探讨和解决。“有为才能有位”,护士是“护士权利”的主体,也是最有力的发声者,护士权利的维护,不仅需要护士群体内强综合素养,外树专业形象,通过赢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还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的重视、社会的关注与理解。通过各方努力,将保护护士权利的工作落到实处,给护士提供安全、安心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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