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校园的多元化法治路径

2019-01-17 08:47尹文斌江霓赵佩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1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和谐校园法治

尹文斌 江霓 赵佩蓉

关键词校园暴力 欺凌 和谐校园 法治

校园本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是承载文化传播功能的重要社会主体,更是陪伴人从幼稚到成熟、从无知到文明成长的重要社会环境。然而,近几年来的校园暴力之现象屡次上演于此,使得原本纯真无邪、阳光灿烂的校园之地开始承受着法治、道德、人性质疑的拷问。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着正常的教育工作和教学管理。由此值得思考的是,如何从法治的路径出发构建和谐校园,这无伦是从理论分析上,还是实践价值上都意义重大。

一、校园暴力的界定

从实践中来看,我国目前学界和官方尚未就何为“校园暴力”达成一致共识。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这是我国官方首次界定校园欺凌的含义。同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比《通知》,《意见》增加了“暴力”这一概念。《意见》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和暴力问题,要采取相对应防范措施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震慑犯罪。”

由此可见,将校园暴力行为视为一种犯罪行为,从这一点来看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有质的不同。本文认为,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行为人直接以身体伤害和财物侵夺为目的,采取肢体冲突、语言侮辱恐吓等手段,导致另一方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的犯罪行为。

二、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一)成为影响和谐校园构建的“硬伤”

校园暴力的存在对学生、老师以及校园教学秩序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首先,对于学生而言,校园暴力的愈演愈烈,施暴者变得更加有恃无恐,进而带动其他未成年人加入施暴行列。当面临利益的选择时,因为暴力的投入成本少且获利见效快,施暴者通常会选择以暴力的手段。规则意识的缺失,施暴者会与本来对他有利的社会制度选择对抗,如果等到对抗时再去惩戒施暴者,那么只会让其增加对社会的仇视情绪,进而选择更加严重的暴力来报复社会。这显然与学校为社会培养人才的目标相违背。

其次,对于受害者的影响主要有:学习成绩下降、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辍学等,而受暴力伤害带来的安全感缺失以及产生的恐瞑感可能会伴随一生。对于老师而言,老师在处理这一暴力行为时往往面临着“无规可循”的尴尬局面,而老师由于惩戒尺度把握不当,导致家长不认可、不接受老师的处理结果。轻者,家长要求老师赔礼道歉、学校处分老师;重者,学生甚至对老师施以暴力报复。于是出现大多数老师“不敢管”“不想管”的局面。在校园暴力面前,跪着教书的老师是永远教不出站着的学生!

最后,对于校园教学秩序来说,影响着正常的教育进程,实际上的教学、管理都会受到挑战。同时校园应是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如果不能及时治理校园暴力,很难实现文化的宣传以及法治文化的建设,更不利于构建和谐校园。

(二)有违“和谐社会”和“法治中国”的社会总体发展目标

何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当是对生命的敬畏、对他人的尊重、对自身行为的自律。而校园暴力有违时下对“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

从“法治中国”的角度讲,即社会上所有的角落、所有的区域、所有的主体都应接受法治的方式,以法治的思维去回应发展中的问题。而校园是当前和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部门,因此校园也应当遵照法治思维和法治规律的发展。何况校园暴力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三、校园暴力频发的原因分析和防治措施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救济措施不到位、制度规范设计不完善

刑事责任年龄法定给惩戒校园暴力提供了无形的法律庇护。目前《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只有法律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不满十四周岁者,也不予处罚,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更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甚至极端案件中出现“知法犯法”的现象。另外在现有法律体系方面,治理这一暴力往往是“无法可依”。而对于防治校园暴力的特别法,无论是全国性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均处于缺位状态。鉴于此:

其一,需要各部门共同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对行为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结果以及受理、处置程序和惩戒标准等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让治理校园暴力有法可依。

其二,各部门在相互协作的基础上,加速推进针对校园暴力的专项立法,共同对校园暴力作出法律定义,为治理校园暴力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明确政府、学校、社区、家庭的社会主体责任。

其三,加强法律救济,完善司法救助。在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其中有一起由校园暴力引起的正当防卫案件(陈某正当防卫案)。这一正当防案例的选入,明确了未成年人受到校园暴力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重视对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的学生,给予司法救助。要清晰明确的认识到:合法没必要给不法让步。

(二)学校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之间的错位与失衡

在社会重视知识教育的形势下。学校普遍重视应试教育,轻视法治教育和惩戒教育。学校缺乏与公检法部门的合作,仅有的普法教育枯燥乏味,学生对惩戒教育也难以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因此导致学校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失衡。同时,学校只重视学生成绩,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又出现错位。法治教育流于形式,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也出现失衡。因此:

其一,健全制度措施,实施教育惩戒,落实主体责任。国务院于2019年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写进法律,既是一种赋权,也是一种对教师随意体罚学生的约束。

其二,重视法治教育,落实法治教育举措,让学生知晓法律的底线,提高对危害行为、不良行为的认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家庭、学校、社会之间要密切配合,增强学生的法制和道德观念。让学生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明确违法的成本,强化规则意识。

(三)多方协同防治机制不健全,社会对暴力认知不清

国家从2016年起,相继出台了《通知》《意见》,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校园暴力行为的复杂性,实际操作性并不强。媒体有失客观真实的报道,无限放大惩治结果,导致社会上存在“侵犯人权”的舆论氛围不利于治理校园暴力。这都为治理校园暴力设置了障碍。最高检公布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促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制度化,进一步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截止目前,全国共有1.73万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其中有3096名检察长。

因此,应继续大力推进校园法制副校长制度建设,同时建立防治学生暴力工作组,探索建立由教育、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部门的多方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校园暴力案件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治理校园暴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结语

世间重大的罪恶往往不是起因于饥寒而产生于放肆。校园暴力行为中的“小恶”如果听之任之,那么必将铸成“大恶”。目前,校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危害社会且不能一忍再忍的行为了,我们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进行罪责讨论,并不是特意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更不是有意去处罚、惩戒他们,主要目的是去讨论校园暴力行为中事实有罪但法律上却无罪的一系列行为的规制问题。因此从法治的路径出发,健全完善法律规与制度体系,重新审视和界定教育惩戒权以及提升法治教育水平,从而构建一个和谐、有序、健康、美丽的校园,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新时代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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