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形势下艾滋病的防控工作

2019-01-17 04:33蒋漫洋
锋绘 2019年12期
关键词:性传播感染者入境

蒋漫洋

摘 要: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艾滋病疫情处于低流行水平,防控工作成效显著。但面对新的艾滋病疫情警讯,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必须立即予以有效应对。

关键词: 艾滋病;防控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11月23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报告存活感染者85.0万人,死亡26.2万例,全人群感染率约为万分之九。新诊断发现的感染者人数,从2013年的9万人,2014年的10万人,2015年的11.5万人,2016年的12.5万人,2017年的13.5万人到2018年目前预估的8万人,呈增长态势。

艾滋病是当今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传染疾病,其传播途径有三种,分别是性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过去,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是血液传播。目前我国已全面实施临床用血艾滋病病毒检测全覆盖,输血传播已基本阻断。经注射吸毒传播已得到有效控制,2017年报告经注射吸毒感染者较2012年下降44.5%。母婴传播也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从2012年的7.1%下降至2017年的4.9%,处于历史最低水平。与此同时,性传播成为感染最主要的传播途径,2017年报告感染者中经异性传播占比为69.6%,男性同性传播为25.5%,当前新增案例主要是通过性传播产生的。

参照国际标准,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艾滋病疫情处于低流行水平,防控工作成效显著。但面对新的艾滋病疫情警讯,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必须立即予以有效应对。当前,性传播作為中国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波及范围广泛,影响因素复杂多样,防治形势严峻,防治任务艰巨。我国艾滋病防控工作必须做出及时、有效的针对性调整。

1 加强青年群体的引导教育,提供咨询和服务工作

数据显示艾滋病的高发人群在20-30岁,这个年龄段大部分是校园中的学生与刚踏入职场的青年一代。我国每年约有3000多例学生感染艾滋病,2017年有3077例学生感染,其中81.8%是经过同性性传播途径感染。调查显示,有过性经历的学生安全套使用率还不到40%。高校学生一方面处于性活跃期,另一方面又欠缺必要的性教育,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由此易发生不安全的性行为。

对此,学校与家长应“以疏替堵”,加强性健康教育,从小做起,关口前移,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性道德、性意识。现在,有个别高校已经在试着开设教导学生恋爱与健康性行为的选修课,通常都会面临选课人数爆满与成为新闻事件的情形。这说明,此类课程在当前学生群体中的必需性与欠缺性。学校应该将其正式纳入课程体系设置中,配备相应师资,使其类似体育课般常态化。

同时,卫生机构要与学校合作,建立和完善校园艾滋病感染的疫情通报制度,在学校周边开设志愿者检测门诊与自助检测服务,为学生提供咨询与服务。

2 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同时,保障他人知情权与健康权

江苏南通一对夫妻当初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不久,妻子生育孩子后,丈夫发现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遂将婚检机构告上了法庭并索赔。经调查,女方在婚前早已得知自己得了艾滋病,并在疾控中心有过备案,她还曾因此做过中期妊娠引产手术。

此新闻被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极大争议,争议焦点就是责任在谁:婚检机构应不应该告诉男方,以及关于女方隐瞒病情的讨论。对此,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应当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也就是应该由她本人在结婚前告知她的丈夫。但这条规定在现实中缺乏约束力。此外,《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艾滋病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即使在婚检时,发现男女当中一方患有艾滋病并在传染期内,医师一般也只会提出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婚检机构的做法虽然符合相关规定保护了女方的隐私,却对男方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直接的影响,男方的生命健康权让渡于女方的隐私权,这有本末倒置的嫌疑,有违公平对待人人的原则。

当对个人的隐私保护切实触及损害到他人健康与合法利益时,医疗机构与行政部门理应承担责任,维护公民合法的知情权与健康权。

对此,我国已有部分省份出台了配偶告知的相关政策。比如云南省规定,若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则由负责告知的人员在阳性结果确认后,尽快(不超过1个月)采取适宜的方式告知其配偶,并为感染者配偶免费提供检测和咨询服务。其他省份也应尽快行动起来,建立合情合理符合伦理道德并可操作的配偶告知政策。

3 做好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与行为监控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等各项活动的发展,国内及国际的人口流动更为频繁,这些都给艾滋病防控带来巨大挑战。

2010年4月,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取消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并限定禁止入境的患有精神病和肺结核病外国人的范围。这背后的原因在于随着对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限制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的做法,对本国疾病防控工作的作用十分有限,反而屡次成为我国举办各类国际活动的一个不便之处。允许艾滋病感染者入境是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目前全球有140多个国家都不限制感染者入境。

然而,不限制入境不代表不防控不作为而任其发展。参照对生物制品入境的严格监管与涉恐信息的全方位搜集分析,针对艾滋病这一传染类疾病的防控,卫生机构应与出入境方面合作,建立已感染人员和高风险人员的数据库,针对流动人口、出国劳务人员等重点高危人群,应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使其懂得洁身自好,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

4 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联动社交网络平台打击故意传播病毒行为

近日,新浪微博上关于“艾滋病渣男炫耀又感染一名大二女生”的事件引发热议。事件中一网名为“动物无常”的艾滋病感染者在社交平台上炫耀称:“成功传染艾滋给一名大二女孩,这次不中就天理难容了”,而群组中竟然还有不少人为之点赞“666”。艾滋病毒感染者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和帮助,这一点毋庸质疑。 这些年我们国家也做了大量工作,而且还在继续努力。但是,将自己的不幸恶意嫁祸给他人、给社会,这种报复他人和社会的变态心理,竟然兑现为明目张胆的公开炫耀行为,显然已经践踏了人类良知和法律尊严。对于这种禽兽不如的行径,仅靠道德谴责或社会公愤已经没有实际效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然而,对于相关故意传播行为的定罪处罚,在我国刑法中却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实际情况中也因难以界定“主观故意”而难以判罚。且对于思想上已处穷途末路的感染者来说,判罚的犯罪成本并不具有威慑力。对此,相关部门一是应与网络平台合作,重点监控清理这种交流艾滋报复社会的群组。二是针对此类典型恶意行为,需要从刑事层面考量,按照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严惩不怠,起到“亮剑”示范效应。三是有关部门应及时厘定故意传播艾滋病者的刑事责任,补齐法律短板,严密防范可能出现的扩散或严重传播风险。

当前艾滋病的性传播存在隐匿性,且涉及的人群趋于多样化,艾滋病疫情的发现和控制都变得更加困难。有关部门应迅速扩大艾滋病防治宣传的范围,除了学校课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场所,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也应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同时,更要对各类不实传言予以及时澄清,以避免造成对某些特定人群的指责和歧视,避免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造成新的干扰。

面对艾滋病这一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只要各级政府强化公共卫生职责,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展开一场防治艾滋病的持久攻坚战,艾滋病的传播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就一定能够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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