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矫正的可行性分析

2019-01-16 20:17郭斯琪吴慧玲
山西青年 2019年11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社会工作者矫正

郭斯琪 吴慧玲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优势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适用于矫正体系中,主要是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运用社会工作的知识、技巧等,为服刑人员或在矫人员及其家人,在其审判、执行、监禁、社区矫正、刑满释放期间提供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就业咨询等服务,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帮助其再次融入社会。矫正社会工作同时是一种福利性服务,为罪犯及其家人创造福利、为社会造福,使得社会更加安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优势

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工作相比,矫正社会工作更适用于司法体系。第一,矫正社会工作者具有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熟知法律法规,可以在为服务对象服务的过程中,对服务对象进行普法教育,同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安全;第二,矫正社会工作有专门针对矫正对象的理论和方法,可以更好的适用于服务对象,更好的发现服务对象及其家人的问题,并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

二、当前我国司法矫正的现状

(一)司法矫正工作人员少,犯罪人员较多

根据笔者对相关区域的部分司法局进行了走访调查,以社区矫正为例,笔者发现,一个区司法局会有几个分管的司法所,司法所大概在5—10个之间,每个司法所配所长一人,司法矫正干事三人,但是每个区司法局几乎都有300—500个服刑人员。在矫人员人数较多,司法矫正人员工作量较多、工作压力较大,难以对每一个在矫人员进行服务。

(二)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对矫正的认知不到位

司法矫正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均是通过国家或地方公务员考试进行选拔,在没有社会工作这一专业之前,司法矫正系统的工作人员均是由其他专业的人员考入,一定程度上缺乏矫正相关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知识的匮乏导致工作效率较低;部分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不知道或者不是清楚矫正工作的重要性,不能明确的意识到做好矫正工作就是造福社会,就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司法矫正工作人员对社会其他组织配合度较差

通过笔者的了解,很多司法矫正工作者并不知道或者并不完全了解何为社会工作,更不知道矫正社会工作的重要性与意义。使得司法矫正人员在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时的配合度较差,使得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难以进行,难以吸收其他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为司法矫正工作人员所用,无法整合其他方法减轻司法人员压力。在与其他部门联动时支持力度较小,难以实现部门联动的意义。

三、矫正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矫正的可行性

(一)司法矫正与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相同

司法矫正和矫正社会工作都是针对服刑人员的一种工作,他们的服务对象是一致的,这也就意味着矫正社会工作可以运用于司法矫正中,共同为服刑人员服务。虽然矫正社会工作与司法矫正的方法不同,但其目标一致,都是为了解决在矫人员的问题,帮助在矫人员走出困境,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司法矫正主要为集中说教式教育,矫正社会工作为引导式服务

以社区矫正为例,司法工作人员对矫正人员主要为说教式教育,矫正人员需进行“双八”活动,也就是8小时学习、8小时劳动,工作人员通常会对再叫人员下达学习与劳动要求,带领在矫人员进行活动,对在矫人员进行一周一次的谈话后者几周一次的大型教育活动,主要以说教的方式为主,对在矫人员进行灌输性教育;矫正社会工作者是针对在矫人员的问题和需求对在矫人员进行服务,通过对在矫人员的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了解在矫人员需求,发现在矫人员问题,然后根据问题和需求进行分类,在运用矫正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对在矫人员进行引导式服务,引导在矫人员自我发现,建立自我自信心,降低在矫人员二次犯罪率,帮助在矫人员实现自我矫正。由此可见,将矫正社会工作应用于司法矫正中,会使得司法矫正更加全面详实的、更加专业系统地为在矫人员提供帮助,所以,矫正社会工作介入到司法矫正中是可行的。

四、总结

综上所述,矫正社会工作介入到司法矫正中是可行的,它与司法矫正相辅相成,对司法矫正的不足进行了弥补,帮助司法矫正的工作人员减轻了压力,同时可以更加系统的和完善的为在矫人员服务,根据在矫人员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社会工作方法,与司法矫正人员共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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