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 张雯涵 江世银
摘 要:近年来,高校教师学术失范现象不断出现,严重损害学术净土,影响高校形象。在有限理性假设框架下,基于前景理论构建了博弈分析模型,对高校教师学术失范的风险决策行为选择的心理与过程进行了分析,进一步建立高校教师风险决策模型以分析高校惩罚力度对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高校教师失范行为取决于心理参考点及对学术失范风险的主观感知等因素。在对高校教师失范行为的治理中,惩罚和治理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者的重视程度及高校教师对学术失范行为的风险态度。
关键词:前景理论;学术失范;风险决策
引言
学术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精华所在,并且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的强弱息息相关。学术界一直被誉为文化传承和学术创新的圣地,高校更是肩负培养国家高级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使命的重镇之地,理应是人类道德和社会文明的标杆。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文化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的同时,其价值观、道德观、生活方式以及对利益的需求都发生了深刻的改变,部分科研工作者为了追逐名利,忽视道德、违背良知,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甚至直接抄袭其他人的成果、随意篡改实验数据等一系列学术失范行为。近几年来,随着学术领域的监管加严及人们对学术本身的要求不断提高,学术失范、学术不端的相关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国际著名撤稿数据库“撤稿观察”提供的数据,2000年至今,因各种学术失范问题而导致的撤稿在全球撤稿总量中占比约60%,其中不乏国际顶尖院校的知名学者。这些学术失范行为不仅造成科研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对后续研究和实践造成误导,甚至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自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我国每年都有学术失范案例被媒体曝光,大多数发生在“985”或“211”高校,且涉事人多半为高级职称者。这種行为不仅损害了高校及科研人员的名誉,引发了普通大众对学术的信任危机,而且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从而动摇了学术的崇高地位,影响了学术的发展和进步,也成为了我国社会科技与文化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阻碍了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
我国非常重视学术诚信建设和学术失范的治理。早在2004年6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就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重复发表。教育部于2013年1月和2016年9月先后颁布实施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分别明确了学位论文作假和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及处理办法。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则被外界认为是旨在重拳整治科研环境的重大举措,从学术期刊层面对学术失范进行治理。
尽管国家已经制定了很多关于规范学术行为和惩治学术不端的政策法规,但学术失范现象依然不断出现。因而,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学术失范背后的心理动机。前景理论充分考虑了人的现实行为动机,可以较好地解释学术失范的行为动机。本文将前景理论引入学术失范的研究范畴,在充分考虑了人的现实行为动机基础上,分析了高校教师学术失范的行为决策的心理动机,并提出了科学合理的治理建议。
·教师与学生·基于前景理论的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治理机制研究
一、文献综述
对于学术失范行为的涵义,美国公共卫生署(PHS)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进行了界定,认为科研失范指伪造、篡改、剽窃,或者其他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关于计划、管理或者报告科学研究的普遍公认的惯例之行为(蒋美仕等,2008)。[1]2015年中国科协等7部门联合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规定,不准由第三方代写、代投、修改论文,不准提高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我国教育部于2016年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界定了7种学术失范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成果、不恰当的署名、虚报学术信息、买卖代写论文等。针对我国高校研究生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学术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引用而未标注、拼凑改造、伪造或篡改数据结果、一稿多投、不当署名、代写论文、中外文互译等(武晓峰等,2012)。[2]
大量针对学术失范的研究主要围绕影响因素,从个人和环境两方面展开。谢维营和刘晓雪(2004)从制度伦理角度分析,认为学术失范的制度根源在于学术管理部门权力集中,学术评价简单片面、过于强调课题论文级别数量而非研究成果的贡献和影响,缺乏强有力的学术审查机构和学术共同体规范。[3]云鹏(2008)认为学术失范根源在于学术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具体而言,科学的精神气质较为抽象、缺乏明晰的依据和操作性,往往取决于传承和互动影响;学术评价的标准和制度尚不健全,指标僵化同时无法避免权力、利益的渗透;过于强调经济物质利益的奖励制度破坏了学术本身应当具有的非功利价值观;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惩罚机制。[4]阎光才(2009)认为西方学术环境总体相对完善,然而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与高校结盟,政治意识形态的渗透和经济利益的诱惑引发了一些造假行为。作者针对北京高校进行了问卷调查,认为国内学术失范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环境的恶化、重量不重质的考核指标和过于激烈的竞争;而一些地位、影响力较高的学者的失范行为更可能形成错误的示范效应。摆脱失范危机的根源在于改进学术评价制度和学术资源分配方式,让学术回归“求真”的本意。[5]尹祝寿(2015)认为科研评价体制过于强调数量指标,导致学术研究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认为应该培育远离行政权力、具有内在规范和精神指引功能的学术共同体;以同行评议和专家评议为基础建立清廉自治的学术评价体系,尽量拓宽委员会成员以削弱可能存在的利益关联;从道德情操、治学态度、探索精神等方面提升学术主体的自律意识。[6]此外,彭颜红(2016)分析了大数据时代大众传播对学术道德的影响,认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剽窃拼凑等失范行为提供了便利,网络信息良莠并存催生急功近利的心态,不利于学术精神的培育。[7]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加强了对学术失范行为的曝光和监督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学术环境优化。
针对高校教师学术失范的研究包括:张英丽(2015)针对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的个人和环境影响因素进行问卷调查,结果表明环境因素影响大于个人因素。环境因素方面,同事的失范行为、学校对失范行为的袒护会助长学术失范倾向,周围同事对失范行为的反感和不赞同态度以及充分的规范教育会降低学术失范意图;个人因素方面,对规范的有效认知会制约学术失范意图,不公平感越强越会引起较高的失范倾向,低级学位以及人文社科领域的教师失范意图更强。[8]陈春莲和罗志敏(2015)认为大学教师学术失范本质上是一种伦理问题,教师主体队伍不断充实壮大但是伦理规制没有及时跟上。[9]梁钢等(2016)认为高校教师的学术失范行为主要取决于个人学术素养和单位学术环境,而非“抗压能力”和“荣誉认知”。[10]因此治理学术失范的重点在于提高教师学术能力和道德素养,完善考评指标机制,减少行政权力对学术的过多干预,建立学术权力主导的更加客观公正的资源分配机制。陈亮、李莹(2019)认为,学术治理要规范化、秩序化发展,需要建立以明确的理论导向、价值目标以及应有原则为理念意蕴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11]
针对研究生学术失范的研究包括:周宏岩和秦婷婷(2014)针对北京4所高校的研究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读研动机偏离研究生培养目标是学术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大量研究生为了避免就业、家长压力或者增强求职竞争力而读研,并非致力于科学研究;导师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方面的指导有显著的积极作用;对于学校评价机制的不认同可能不利于学术道德的提高。[12]张英丽(2015)针对研究生的学术失范行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规范教育和对规范的认知对学术失范行为具有较强影响,其他同学的失范行为、学校的容忍程度同样具有重要影响。[13]劉敏和张欣艺(2015)分析了成就动机和学科类型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自评的影响,结果表明,理科生的学术道德自评分数高于文科生;高成就动机者的自评分数较高,低成就动机者其次,中等成就动机学者的自评最低。可能的解释是高成就动机者具有较强的自我标准和约束能力,低成就动机者以保守稳定为主要取向,而中等成就者处于标准模糊的中庸状态。[14]戎华刚(2017)针对研究生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认为学校容忍程度助长学术失范意向,导师的管理监督有利于抑制失范倾向。法不责众的心理、学校的保护遮掩态度不利于研究生学术氛围的优化。[15]李睿婕和赵延东(2019)利用2007、2016年两次全国调查数据分析我国博士生学术失范态度行为的演变,结果表明较高的学术兴趣、对自身学术能力的积极评价、对于未来职业发展的良好期望,以及各种形式的学术规范教育都会导致博士生对学术失范行为的容忍度下降;相反,较大的科研压力会引起对失范行为的同情和宽容,如果周围师生朋友存在术失范现象会引起学术道德标准的下降;此外,不同院校和专业类型对学术失范行为有不同的容忍度。[16]
与上述文献主要通过理论分析、问卷调查进行研究不同,张广兵(2012)从博弈论的视角分析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认为学术失范不仅是道德问题,更多取决于收益成本的权衡。[17]陈翠荣和胡成玉(2014)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研究生和高校之间的博弈,建议从降低收益和增加成本两方面着手改善失范行为,例如,在奖学金、保博和各种奖励评优中加大查处力度和审查概率。[18]陈翠荣和胡成玉(2016)还进一步基于参与人具有完全抑或有限理性两种不同假设,构建静态和动态博弈模型进行分析。[19]
综上,国内学者研究大多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分析学术失范行为,主要围绕成因、影响因素展开,包含个人和制度环境两个层面,多采用理论分析和问卷调研方法,针对教师、研究生等具体人群进行分析,从收益成本出发构建模型分析学术研究者与机构(高校)之间的多方博弈行为,提出相应对策(向玉凡,2019;郝凯冰等,2017)[20][21],并没考虑人的实际行为动机。在明知道学术失范可能带来不良后果的条件下,为什么还会发生学术失范行为?传统的博弈分析在没有考虑人的行为动机情况下,无法回答。而学术失范行为和高校教师的行为动机密切相关。因此,在此背景下,研究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及作出学术失范行为的心理决策的过程,并进一步探讨如何根据心理决策的过程来治理学术失范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学术行为失范的前景理论模型分析
(一)学术行为失范存在的传统期望效用理论解释
根据期望效用理论,当学术失范行为按照概率为π的可能被发现,并施加额度为C的惩罚,那么他从学术失范行为中获得的期望收益效用为:
将期望效用模型加以分解,可以推导出EUA=uA-πuA-uA-C,按照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可以推导出uA≥uA-C,进而可以推导出EUA≤0,也就是说,只要施加一个不小于u(A)的惩罚措施,学术失范行为将不会发生。但事实上,即便施加一个很大的惩罚措施,学术失范行为依然存在,显然,传统的期望效用理论不能对学术失范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显然,在学术失范者的效用结构和被发现概率的自我判断上,存在一个与传统期望效用模型不同的内容。
(二)学术行为失范存在的前景理论分析
作为介于完全理性和非完全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理论,核心思想认为,人根据意识作为出的行为是理性的,但又是有限理性的。基于有限理性假设,通过调查与实验的手段,Kahneman和Tversky(1979) 以个体行为为研究对象,研究决策者的判断和决策表现。结果表明,即使个体的意识是理性,但实际上其行为的结果却是非理性的。[22]基于这一研究结果,Kahneman和Tversky提出了前景理论。
前景理论认为,如果外在条件存在不确定性,人们会选对自身有利的行为,并且作出的选择是非完全理性的。外在条件不确定的条件下,人们在进行判断后,作出的实际决策往往会与期望效用理论的预测不一致,实际行为往往会偏离期望效用理论预测的行为,人们的实际行为与期望效用理论预测的行为会存在偏差,而且偏差具有规律性。
事实上,学术失范行为者的期望效用结构中,获得的不仅仅是传统的期望收益,他同时还面临着一个学术失范和遵守学术规范的比较,并且将这种比较结果视为一种损失。这个比较的参考值,在行为经济学上被称作参考点。在此令遵守学术规范的收益为B,学术失范取得的收益为A,并且B≤A。同时面临一个学术行为失范被发现的概率为π,并且被施加一个惩罚成本C,那么高校教师面临的决策选择就表现为表1的备选项。
表1显示,无论学术失范行为是否被发现,高校教师在遵守学术规范时,相对于晋升职称或职务后的更大期望收益参考点,都面临一个确定损失。显然,无论学术失范行为是否被发现,遵守学术规范行为,相对于期望获得的更高收益,高校教师都面临一种确定的损失。由于人们是厌恶损失的,即vA<-v-A,面对损失A部分的收益,在一个确定的损失面前,人们更加倾向于选择一个不确定的损失,以放手一搏,以获取在学术失范行为没有被发现时的收益A,而不是确定的损失B-A。根据行为经济学前景理论,在实施学术失范行为被发现概率为π时,学术失范者获得的期望效用等于:
根据损失厌恶效应,只要EVA≥-vB-A,此时人们将选择学术失范行为。也就是说即便是学术失范行为面临可能的损失,只要它的期望效用损失,小于遵守学术规范时基于参考点的确定性损失,人们的损失厌恶心理就会驱动他选择学术失范行为。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当利用传统期望效用模型推导出期望效用为负值时,依然存在学术失范的原因。显然,只要学术失范行为存在不被发现的可能,面对确定的相对参考点的心理损失,学术失范行为就有可能存在。
(三)前景理论对学术行为失范存在的进一步解释
前景理論认为,人们在进行不确定性决策时,倾向于将期望收益分解为一个确定的结果,加上一个更大结果减去更小结果差值与更大结果的概率,因而,学术失范行为的前景被分解为:
也就是说,即便面对一个确定的被发现后的损失,只要存在一种从学术失范冲获得的收益效用,能够使确定的损失效用vB-A变得更小,无论是否获得真正的正收益,从人们厌恶损失的心理上,学术失范行为就会发生。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赌徒心理,但这种赌徒心理是基于对学术失范行为被发现概率的主观赋权前提下的。前景理论认为,人们倾向于将更大的概率加权为更小的概率,并将更小的概率加权为更大的概率。也就是说,将被发现概率在加权后变得更小,而被发现概率在加权后变得更大。前景理论的概率加权公式为:
通常情况下,被主观加权后的概率wπ,以π=0.5为界,小于0.5的部分变得更大,而大于0.5的部分变得更小。也就是说,即便是采取使学术失范被发现概率很大的措施,在学术失范者那里,也变得相对更小,从而形成侥幸心理。而不被发现概率变得很大,进一步加重了学术失范者的侥幸心理。因而,当面对一个确定损失时的损失厌恶,当学术失范行为被非理性赋权以后,相对于传统的期望效用来讲,规避损失的可能性就变得更大了,进而导致学术失范行为难以被严格杜绝。
三、前景理论下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治理措施选择
(一)高校教师风险行为决策模型构建
根据博弈的均衡点,高校教师在学术失范可能的博弈后果有两种,一是被发现,二是不被发现。现假设被发现的概率为p,则不被发现的概率相应为(1-p)。因此,p、(1-p)即为博弈函数的权重值。由前景理论可知,假设有限理性的行为值和有意识理性的决策值之差记为Δw,如果Δw为正,表示有限理性的行为值超过有意识理性的决策值,也就是超过自身的预期,因此获得额外收益。反之,如果Δw为负,表示有限理性的行为值低于有意识理性的决策值,也就是低于自身的预期,因此获得额外损失,反映在学术失范行为上,则表示为产生学术失范行为后面临相应的惩罚成本(或者支付成本)。
其中,x=Δw为高校教师通过学术失范可能获得的收入,p为高校教师进行学术失范行为可能被发现的概率,b为高校教师的学术失范行为被发现后,根据学术失范行为获得的收入施加的每单位惩罚。其中:
(二)高校惩罚力度对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的影响分析
基于式(3)建立的高校教师风险决策最优化模型,从个体理性的角度,考察不同的惩罚力度对个体决策行为的影响,根据式(3)可知:
基于对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的分析,其最优选择函数x(b)满足条件U(x(b),b)x=0,两边对参数b取微分得出:
根据阿罗—普拉特定理,相对风险规避度量主要考察人们的风险资产投资行为随着个人财富的变化情况。在上述中,ρ(-bx)表示高校教师从事学术失范行为时,面对学术失范行为可能遭受的惩罚力度而产生的对学术失范行为的风险偏好的变化。对式(5)进行分析,决策权重w(p)>0,v'(-bx)>0,因此,dxdp的取值范围取决于ρ(-bx)是否大于1。那么,对于惩罚力度b而言,面临以下三种可能。
当ρ(-bx)<1时,dxdb<0,意味着高校教师对学术失范行为的风险态度表现为风险规避,此时,学术失范的相关监管机构或部门如果增加对学术失范行为的惩罚力度,可以有效抑制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的发生,达到减少学术失范行为发生的目的。
当ρ(-bx)=1时,dxdb=0,意味着惩罚监管力度的加强或降低并不会影响高校教师的学术失范行为,此时,惩罚监管措施不产生作用,采取任何惩罚措施均难以实现抑制或降低高校教师的学术失范行为的目的。
当ρ(-bx)>1时,dxdb>0,意味着高校教师从事学术失范行为时,心理上的风险态度为风险偏好,愿意承担高风险,此时,增加对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的惩罚力度,效果会适得其反,会使得高校教师加大对学术失范行为的投入,可能会选择可以获得更高收益的学术失范行为。
(三)研究结论
结论1:高校教师对学术规范的遵守与否,实际上是基于博弈基础上的一种风险选择行为。如果严格的学术管理能够提高博弈过程中的参考点依赖,进而提高学术失范的惩罚成本,那么将有利于从外部有效规避相应的学术失范风险。
结论2:作为在意识上的理性个体,高校教师在作出相应的学术规范的选择时,对博弈结果的预测与感知将直接影响其决策行为。如果感知被发现的概率较高,将会明显增加其对风险的感知进而约束其学术失范行为,从而有利于净化学术氛围。
结论3:由于监管博弈中均衡点的存在,导致监管力度具有相应的最优点。若低于最优点的监管力度,将难以有效约束个体行为的非理性选择。相反,若监管力度超过最优点,则同样会出现监管失灵的现象。这对监管者采取合理措施并加强监管的力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高校教师学术失范的治理建议
第一,由于监管力度最优值的存在,使得对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的惩罚存在最优解,因而在对策设计上,高校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框架,通过政策框架的有效运行对高校教师学术失范行为进行最合理的约束,并采取相适应的惩罚力度和措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办法》虽然明确了七种学术失范行为和五种处理办法,但只界定了学术失范的严重情形,而对具体的行为对应哪种处分,并未明确。因此,高校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详细的学术失范的处理办法,对不同的学术失范行为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只有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真正落到实处,规范得到遵守,使得学术失范带来的损失不再是一个不确定性的事件,而是一个确定的、可明确追究责任的事件,教师从事学术失范行为的主观概率加权问题才能得到基本控制。此外,高校需要重视学术道德规范的系统教育。对于高校而言,可以通過开展与学术道德规范相关的讲座、课程,对重大学术失范案例进行分析,开设系列知识竞赛和征文活动,大力宣传遵守学术规范和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学术工作者将对学术规范的遵守从外部压力转化为内在的领悟。在开展学术道德教育课程教育的同时,强化科研工作者的个人道德修养和自我约束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学术道德可以有效保障高校教师发扬学术自由的精神,保持高校教师等科研工作者的独创精神;另一方面,学术道德也能为学术工作者提供行为准则和规范。学术失范行为的治理除了要靠法律条文的约束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求高校教师本身要做到严于律己、严守学术道德规范。[23]因此,科研工作人员应该将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相关法律规范作为自身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行为规范。在研究过程中,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和学术价值观,加强训练,提高自身的学术能力,并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加强自律,合理借鉴。
第二,对于有相关监督责任的监管主体,必须推行问责制度。监管主体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包庇现象日趋严重。当发生学术失范时,监管主体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同事之间相互的交情,对学术失范行为视而不见,没有发挥监管主体的作用,助长学术失范的恶劣风气。而当监管主体的作用不复存在时,原先只发生个别的学术失范行为,接着可能发生大面积的学术失范行为,最终败坏高校的整体风气和声誉,无论对高校还是社会,这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事情。[24]因此,必须要强调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强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动性,发挥监管主体的能动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科技部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也要求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对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但相关措施主要针对期刊和成果作者,并没有针对具体的监管主体的措施。因此,未来,要制定针对监管主体监管不力的处理措施,如对高校,如果监管不到位,发现学术失范不及时处理等,上级主管机关需要及时追究高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罚、降职等;针对编辑,除了要求作者证明其学术作品未抄袭,自身也得对其证明进行验证、考核,当发现学术失落行为时,应向相关部门举报,让涉事主体受到相关的制裁。若编辑不顾学术失范事件的发生,默许有失范行为的成果发表,一旦查处,发现编辑存在包庇现象,应取消其学术杂志编辑的资格。
第三,发挥高校内部学术监督作用。当前大部分高校内部监管缺失,很多高校学术委员会流于形式。因此,高校在注重学术法规、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的同时,更要重视对学术失范的监督与治理。高校应该成立专门的学术失范监管小组,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专业化的监督与治理。一方面,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学校诚信委员会在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学术管理和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学术管理组织的权威性、公正性。从根本上培养研究生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25]另一方面,要想使得高校内部监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高校整治失范行为的决心与力度。高校的学术道德监管小组不仅要组织开展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相关的教育课程和宣传讲座,还要负责制定有关学术诚信的规章制度,并且专门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和评估。对于调查的进展,及时向公众公布,保证工作的透明化。[26]对于已核实的论文抄袭者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维护被抄袭者的权益。此外,还应该对高校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对研究生导师的行为做诚信记录,对学术失范的导师采取一票否决制,形成一定的威慑力。
此外,要想将高校内部的学术监督制度落到实处,高校内部各部门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管理部门可以拓宽原有的传统举报途径,构建网络举报平台,使大众可以更加直接、快捷地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揭发检举,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大众的监督作用。可喜的是,2016年9月实施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了高等学校防范和处理学术失范行为的权力和责任,有利于高校加强和改进相关管理措施,完善高校防范学术失范行为的治理机制,而且还增加了“买卖论文、代写代发论文”条款,充分体现了教育部对学术失范行为惩治的决心和力度。高校要制定细化的处理措施,对每一种学术失范行为给出明确的惩罚规定,明确学术失范带来的损失,降低教师进行学术失范行为的投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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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钟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