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缺乏的原因与解决之道

2019-01-14 09:13陈春雷
人民论坛 2019年35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环境保护法律

陈春雷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社会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乡村干部、农民群众、生产经营者等缺失必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所致。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缺乏,有农村经济的因素,也有农村环保执法的因素,还有农村环保宣传教育的因素等。要对症施策,切实培育和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 法律意识 培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农村环境问题背后是缺乏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农村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呈现分散、面广、数量较大的特点。对于农村常见的环境污染问题,如农村地表水源污染、乡村居民生活垃圾污染、農村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乡镇企业工业废弃物污染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控制农村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为农村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但由于不少乡村干部、农民群众、生产经营者在环保法律意识方面有所欠缺,存在侥幸、懈怠心理,影响了这些法律制度的实现效果。

有的乡村为了追求短期的、局部的经济效益,不考虑成本代价引进高污染性企业,结果“富了口袋、穷了环境”。有的农村生产经营企业因为地处偏远,环境执法部门难以对其环境守法情况实施动态实时监管,滋生了即便从事环境违法行为也不会被监管部门发现的侥幸心理。还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常常以本村经济条件差、农村环境治理成本高,或者本村村民不配合为由,怠于执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本区域的违法、违规、侵权行为不管不问、消极应付。我国农村社会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表面上是由漠视法律、放任违法、纵容侵权、甚至以身试法等行为所致,但实质上背后是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的缺失。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缺乏的主要原因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影响。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我国农村社会的经济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地区,造成了农村社会环保法律意识相对贫乏的问题。首先,在“贫”字当头的农村,脱贫扶贫、改善生计是首当其冲的任务,相比之下环保工作就显得不那么重要,这会淡化农村社会对于环境利益的诉求,削弱对于农村环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其次,农村社会的经济活动会带来环境负外部性问题,而解决这类负外部性问题,需要花费不菲的成本。在农村严格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将不可避免地触动、减损个别生产经营者的眼前利益,这会使他们产生对农村环保执法工作的否定、抵触、甚至逆反心理。最后,农村相对贫困的经济条件,限制了农村环保法治宣传、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这不仅制约了农民群众对于环境保护法律的认知水平,也会使他们因为不具备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客观条件而无法遵循法律,进而使他们难以在内心深处产生对农村环保执法工作的敬畏感。

农村环保执法工作有效性问题的制约。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生态环境污染活动不仅分散而且隐蔽,而农村环保执法工作存在诸如执法力量有限、监测手段落后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少农村地区的环保执法工作暴露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制约了农村社会环保法律意识的培育。首先,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者而言,不平衡、不到位、不充分的环保执法,将使他们逃脱环境保护法的制裁,降低他们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从而助长了他们继续从事环境违法活动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其次,对于农村环保执法部门而言,执法工作的有效性问题,会破坏环保执法部门行使环境执法权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减损环保执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从而诱发消极、应付、懈怠,甚至扯皮的心理。最后,对于普通农民群众而言,执法有效性问题会影响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会使他们难以形成对待法律的内心认同感,影响到生态法治意识的培育。

农村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效果欠佳的制约。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教育工作存在形式单一、脱离实践、缺少法理分析等问题,致使这项工作没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首先,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宣教工作欠缺深层次的法理分析,未能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背后蕴藏的法治观念、民主意识、权利精神和国家关怀等立法初衷进行通俗、准确、全面地讲解,使广大乡村干部、农民群众因为不能领会法律之法理而无法在内心深处产生环境保护的自觉意识、责任意识、权利意识以及主人翁意识,无法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其次,从宣教形式上看,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宣教工作,多是照本宣科,或是填鸭式灌输,农民群众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也就受到了影响。最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宣教工作存在脱离实践的问题。当前的法制宣教工作,主要是传达法律文本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不仅缺少针对农村典型环境违法案例的分析讲解,而且缺少对农民群众如何参与环境保护法治实践提供操作性较强的指导,难以做到学以致用。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育路径

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确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由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在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矛盾冲突,经济利益会诱导农村社会陷入“轻环保、重发展”的错误“泥潭”。因此,摆脱“泥潭”的方法之一,便是通过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村经济,调和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矫正农民群众头脑中“环保与经济相对立”的认识,使他们因为受益于可持续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从而在内心里肯定、接纳、认同、维护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比如,有的农村地区在发展养猪产业时,引入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巧妙地将臭气熏天的农畜排泄物转变为沼气和肥料,既解决了养猪带来的环境问题,又提高了当地的经济效益。绿色的发展模式会带来绿色的发展意识,进而促进农村社会形成自觉守法、积极护法的法律意识,促成实现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的转变。

改变被动执法的执法方式,鼓励村民群众主动参与环保维权活动,营造农村社会遵守环境法、维护环境法、热爱环境法的绿色法治环境。首先,通过加大农村环保执法资源投入、实施跨区域联合执法检查、采取异地交叉执法检查、适用较高环保处罚标准等方式,提高环保执法的有效性水平,形成执法对违法的高压态势,扑灭违法者由于侥幸心理而产生的嚣张气焰。其次,通过实施绿色政绩考核体系、采取以查代训等方式,消除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在农村环保执法方面的懈怠思想,提升其对农村环保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平,持续塑造农村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并不断提高农村环保执法队伍的荣誉感、使命感和归属感。最后,通过保障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民主权、环境安全权和环境保障权等,激发他们自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热情和活力,培育他们遵守环境法、维护环境法、爱护环境法的生态法治意识。

创新环保法制宣教方法,寓教于乐,做到学以致用。首先,通过加强法理分析,使农民群众理解法律的初衷,感受法律的温度,并体会法律背后浓浓的国家关怀。其次,广泛调动文艺团体、高效科研机构、律师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寓教于乐,不断提高学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趣味和效果。最后,加强环境违法案例的讲解和情景分析,把农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危害性、违法性、惩处必要性、惩处程序和惩罚后果等讲清楚,使农民群众不仅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更要知道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以及如何来运用这些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学以致用。

(作者为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编/于洪清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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