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枬1 张媛杰1 邓 禾2 金若愚
(1.重庆交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重庆 400074;2.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3.英国布莱顿大学 环境与工程学院,布莱顿,英国 BN2 4GJ)
近年来,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简称BIM)在建筑业的推广应用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和发展趋势。在我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指南中,均提出要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的集成应用。然而,随着BIM应用的逐步推进,由于建筑业多方参与机制和产品唯一性、建设移动性等特点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开始呈现出来,带来了潜在的应用风险,引起了国内外研究者的广泛关注。但是,目前国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极为缺乏,用“BIM、法律”和“建筑信息、法律”作为关键词在知网等文献数据库搜索,均未能找到相关研究成果。为此,本文拟采用文献综述的方法,引入介绍国外学术界针对这一问题所开展的研究,以期为国内学术界提供他山之石,激发相关学者的研究兴趣,填补这一空白的研究领域。
BIM技术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Building Description System”(建筑物描述体系)的概念[1],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基于数据交换标准,以信息模型和可视化工具为核心的先进技术,是建筑业信息化的基础要素。按照美国BIM标准(NBIMS)的定义,BIM是一个设施的物理与功能特征的数字表达[2]。这一定义被广泛认可,在中国的BIM标准中也得到了印证。BIM技术具有协调性、优化性、可视化、模拟性、参数化性、信息完备性、可出图性、一体化性等特点,可以有效地改善建筑行业信息互用的难题,打通建筑信息共享的通道,从而实现对项目的有效协同与控制,提高劳动效率和项目成功的可能。
作为一个新兴的技术,BIM在实际的运用及推广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受到阻碍,其中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已成为一个关注焦点。比如,Ashcraft[3]认为BIM应用的法律框架存在严重滞后,并从数据互用、数据滥用、知识产权、标准、信息所有权等方面做了说明。而Arensman和Ozbek[4]以及Eadie和Mclernon[5]则指出,BIM技术的复杂性在迅速提高,而法律的不确定性可能成为BIM持续发展的障碍,也可能带来潜在的风险。
针对潜在的法律问题,国外研究者已经开展了较为深入的工作,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描述和分析,也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了分类。本文做了较为全面的文献检索,力图从权属关系、责任与合同三个方面,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综述,以期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的研究工作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在所有BIM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中,BIM模型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问题是最受关注的一个,同时也是争议最多的一个,反映了BIM技术对传统设计与建设流程的巨大挑战。在传统模式下,按照法律规定和惯例,除合同另外约定外,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一般被认为属于原创作者。然而,建筑信息模型可以代替图纸,作为项目完成后交付给业主的最终成果之一,而这个模型包含了由多个参与方协同、彼此依赖而完成的多种信息,所有贡献者都可能选择使用最适合自己目的的工具并产出相应的成果,包括软件、内涵、细节、表达语言、专业沟通模式、表现风格等[6],因此,每个贡献者都可能对其模型的重新调整和数据的用途有权属关系的考虑。此外,由于在项目参与者之间模型是共享的,也可能会导致创意和设计的剽窃[5],这就提出了谁该拥有最终模型以及如何保护设计者的知识产权的问题[4]。
Olatunji[6]认为,传统的建筑设计是一个碎片化的过程,目前的法规相应地关注的是让各个专业分别按其提供物发布、保护和解决问题。然而,BIM是一个协同的工作,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的协同高度紧密,从设计师创建模型开始,承包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都不断地为模型提供数据,并在整个建筑生命周期交换和共享信息,因此,需要对设计师和其他项目参与者对模型的贡献分别界定[7]。
此外,模型中的数据及信息本身也具有知识产权问题。Simonian和Korman[8]认为,在BIM环境下,项目的参与者可能会无意中共享了模型的专有信息、商业秘密或专利过程。Ireland[9]也指出,由于数据是参与者构建的模型的一部分,专有信息可能会落到竞争对手的手中,这也是BIM应用的一个障碍[10]。
目前在模型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为权属归设计师所有、归业主所有和参与者各自占有自己的一部分,分别阐述如下:
设计师和法律界人士普遍接受这种提法。他们认为,由于BIM并没有改变设计的固有原则,因此,在缺乏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权应该掌握在创建模型的设计师手中[11]。正如Larson和Gordon[12]所言:“谁创建,谁拥有”。这种所有权形式也与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传统合同文件中把设计定义为建筑师的服务相符。然而,由于这种所有权模式决定了建筑设计师对他们的设计作品拥有知识产权,他们通常不愿意允许其他人使用模型[13],因此应有条款授权业主、承包商及其他参与方使用模型,还应赋予业主在运维阶段使用和修改模型的权利。同时,由于业主和其他参与方可以有限度地复用模型,应免除设计师承担后续模型修改和复用产生的法律责任[13]。
AIA[14]和Bedrick[15]认为BIM模型是通过协作产生的,最终模型的所有权应属于业主而不是按传统方式由设计师个人所有,以方便业主在项目完成后管理设施。Mordue[16]和Bataw[17]则认为,如果将BIM视为一种产品,那么在项目结束后,BIM的模型所有权及其所有数据都应该在移交阶段交给建设项目的业主。然而,这种模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Thomson和Miner[18]指出,在这种所有权的归属方式上,设计师会以此为借口将由于自己设计错误而产生的风险转移给作为最终使用者的用户。
Dwyer[7]提出,如果一个建模人员将另一个参与者的模型或模型中的数据合并到自己的模型中,那么原始建模人员可以持有派生工作中的部分所有权。Chao-Duivis[19]也声称,尽管设计看起来是统一的,但模型是由来自不同方面的作品拼接而成,因此,每个元素的知识产权都应归其原始创建者按贡献的比例各自持有。但是,这种所有权模式在各参与方之间存在交叉授权的情形,因此模型中的数字信息易于复制和使用,要求参与方在模型中提供有专利的设计或商业机密信息时,签订防止盗用专利或机密信息的协议[20]。
除了模型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问题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关注外,BIM技术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问题也是一个研究热点。在传统模式下,设计师将设计图纸完成后交与承包商,承包商根据设计图纸施工,承包商施工完成后交付给业主,权责界限明显。而BIM技术的使用极大地改变了各方关系,混淆了他们的角色和责任[8]。在BIM环境下,项目参与者通过创建一个联合的BIM模型,来支持多专业的信息传递[21],这些BIM信息是数字化和参数化的,可以方便地提取和交换[22],但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责任问题。这些责任问题,尤其是模型中数据信息共享带来的责任问题、设计师对设计错误和不兼容设计的责任问题受到众多研究者的关注。
Simonian和Korman[8]指出,许多与BIM相关的问题都源于模型中包含和生成的信息的使用。这是因为,BIM模型的共享会带来数据的重复使用。当BIM信息共享给他人使用时,设计师就可能有风险承担专业责任[23]。而由于BIM具有预加载当地建筑法规数据的通用功能,当预加载的数据不兼容时,也可能会出现责任问题[24]。此外,由于文件交换错误、数据丢失或数据滥用等原因,项目参与者也可能在模型共享和使用上承担责任[13]。在这一方面,Thomson和Miner[18]举了一个例子,表明为某一特定目的而设计的模型(如用作钢结构的),被用于其他目的(如幕墙采购)的时候,就可能会带来灾难性的结果,并使得参与者连带承担责任。
由于存在着这样的责任问题,参与各方有可能不愿意分享自己的数据,以免于承担相关的责任。Simonian和Korman[8]曾提到专业顾问公司不愿意向承包商提供诸如估算数据之类的信息的情形,因为顾问公司分享这些信息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但如果数据有问题,反倒会让他们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信息没有实现共享,数据没在模型中得到有效利用,承包商依旧按他们自己的设想开展工程,BIM在项目中的使用价值以及效率和协同工作的作用被大大削弱[7]。通常情况下,参与各方会把模型标记为“仅供参考”,或者带有一些其他的免责声明[18],但是,这样的免责声明越多,人们使用新技术的可能性就越小,导致BIM应用出现严重障碍。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BIM模型有多个参与方的不同数据输入,要求模型管理做到把责任分配到正确的一方[25]。但是,BIM技术的应用带来了传统责任分担方式的变化[4],由于不同的人和组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都能更改模型中的数据,因此很难判定需要担责的一方[26]。Larson和Golden[12]也认为在各方协同作业、为相同的模型输入内容的时候,承包商会担心让他们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Andre[27]提出的解决办法是,谁控制数据输入模型,就应对模型中的相应错误负责。但Simonian和Korman[8]也发现,特别是在设计—投标—建造总承包模式下,很难确保总是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来负责创建和修改模型的。
此外,Simonian与Korman[8]还提到另一个问题,即负责更新BIM数据并确保其准确性会涉及大量风险,需要解决BIM用户复杂的赔偿问题、设计师的有限担保和免责问题。而由于软件缺陷导致的设计错误会导致模型或其他可交付产品的缺陷,从而使设计人员面临更大的风险[13],需要根据一方从BIM中获得的利益、控制风险的能力以及通过保险等方式转移风险的能力,合理分配风险。Pandey等[28]认为设计人员的赔偿应仅限于支付给供应商购买软件的金额,Enegbuma和Ali[29]则提出可能需要额外的专门保险来应对BIM模型的设计责任。
合同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规定项目各方的角色和职责,协调各方关系,进行设计和施工责任分配及风险分担,否则参与各方之间就会发生冲突[8]。Chong和Phuah[30]指出,传统的法律框架旨在管理建设项目中零散的做法和惯例。因此,传统的合同框架,如设计—投标—建造总承包模式,被用来容纳分散的工作安排,不再适用于应用模型来指导和监督建造过程的BIM协同方式[13],需要开发替代性的法律框架和合同文本,规范项目参与者在BIM环境下的实践[31]。
Ashcraft[3]指出,使用BIM引起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是否改变了传统上业主、设计师、承包商和供应商之间的责任和风险分配。Andre[27]进一步提出,BIM的创建和使用必须得到合同的支持,在负责创建和使用模型的参与者之间适当地分配责任、分担风险。同时,还要考虑参与者各自的的职责和输入输出工作流的确定方法[32]。因此,正确的合同形式是一个BIM项目成功的必要前提[33]。
但是,显而易见的是,一个包含有BIM条款的合同会与通用的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比如在知识产权的设定上会更完整[34]。不对合同的原则、标准格式和实际工作进行规范的话,必然导致混淆不清、不一致、理解错误等问题[35]。目前,对于BIM项目所需的角色和法律责任变化仍然不够明确[36]。因此,Winfield[37]从流程和数据、互用性、标准化和一致性、产权和所有权、风险分配、鼓励协同和责任等方面讨论了在BIM技术下合同条款应作出的响应,一些国家的机构或行业组织也分别在合同标准化方面做了一些努力,比如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Document E203 TM-2013-BIM 和Digital Data Exhibit(2013)ConsensusDocs的ConsensusDocs 301-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addendum,英国的AEC BIM Protocol和CIC BIM Protocol,以及皇家建造学会的Complex Construction Contracts等,但它们目前只能起到一个“导引”的作用,甚至很多从业者对此还一无所知[38],离真正的实际应用还有相当距离[39]。
Fan等[13]指出,在应用BIM的项目中,参与方可以选择是否在他们的合同中包含BIM相关的条款。Pandey等[28]发现项目参与方可能把BIM模型作为一个合同支撑材料,也有可能只是作为合同的“仅供参考”的几何表现形式,这一发现得到了Chong等[39]的支持,表明在没有BIM合同文本的情况下,项目参与者往往只是将BIM模型附加在合同上用来描述项目的几何要求[3]。但是,Ku和Pollalis[40]认为,仅在合同中运用几何语句描述不能有效地表达项目的几何复杂性,最好的方法是用数字模型来表示,但这又可能使得大多数设计师对于在合同中应该包括哪些模型内容感到困扰[28],因此,需要有一种替代性的合同结构来适应BIM背景下建筑采购方式的变化[41]。
在实践中,业界也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也即如果BIM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那么承包商将有义务按照BIM规范来开展工作,这将使模型变得至关重要[27]。但是,模型是随着工作的进展而发展的,因此需要根据模型的发展来确定设计师和承包商受什么约束以及何时受约束。还有当模型与其他合同文件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应该优先考虑什么。Andre[27]认为,如果模型作为一个整体在协同使用,并且设计团队的各个计算机系统是可互操作的,那么模型应该在所有的设计文档和数据中占据最高的优先级[27]。然而,正如Jo等[35]所言,模型的精度是随着项目的推进而渐次提高的,需要有一个机制来控制模型的互用,否则,对于BIM的过度热情将会摧毁与之相关的专业服务。
BIM技术驱动下的项目是协同作业的,所有项目利益相关者也都在BIM项目中协作工作。要成功实施BIM,需要制定BIM实施计划,提供必要的检查清单和指南。通常,BIM实施计划不会构成合同的一部分[24],但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和项目范围需要明确的界定和管理。在这一点上,Simonian和Korman[8]指出,如果合同关系不成立,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可能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甚至单纯的经济损失也不会有。因此,Lowe和Muncey[42]建议在关键利益相关者(包括BIM经理)之间应建立起清晰的合同关系,以规范BIM执行计划中所需的职责或功能,而当责任或义务在合同中被确定并明确后,接下来需要明确的就是标准的遵循和严格的执行了[43]。
Thomson与Miner[18]认为,设计师在使用BIM技术时所产生的效率和节省并不一定会得到额外的补偿,所以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充分利用BIM的潜力。然而,创建模型的行为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可以为模型的下游使用者增加价值[4]。而且,由于合同变更的减少,BIM应用下的项目对业主来说往往更便宜。所以有必要在合同中对BIM应用情况予以补偿,以参与者是否因BIM增加成本而得到补偿。但是传统的设计合同缺乏对他们实施BIM的财务激励,设计行业仍然在试图弄清楚如何在当前的合同中明确定义BIM的附加价值,从而获得补偿[44]。
综上所述,BIM作为一种建筑业的新兴信息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若干明确的法律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解决。本文较为完整地梳理了目前国外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体阐述了所有权归属的不同方式、数据安全、信息依赖以及专业设计责任、合同框架、合同的BIM条款、权利与义务和针对BIM的补偿等内容,基本涵盖了这一领域的热点研究话题,从而为下一阶段我们在中国语境下,结合国内的BIM实践和法律环境展开研究有显著的借鉴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