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慧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的主观意愿不强,如何提高公安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使得侦查环节即启动该制度,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繁简分流,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最大程度的实现,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第一时间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这既是法律对侦查环节告知义务的要求,同时也是侦查环节贯彻自愿认罪认罚合法性的体现。
1.有利于提高口供的稳定率。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即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自行权衡利弊,主动承认罪行的比例会提高,减少翻供及口供反复,增强稳定性。
2.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简化取证。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虽然按照目前相关规定,不会降低证据的取证标准,但在具体的取证上,如案件的起因、赃物的去向等可以适当简化。而且避免了因犯罪嫌疑人口供反复,导致侦查人员侦查环节多次重复讯问,并根据其供述周边多次取证,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3.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侦查环节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时间与精力允许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必然会加快相应的办案流程。同时犯罪嫌疑人侦查环节即认罪认罚的,案件流转到检察环节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侦查环节的认罪认罚情形,快速简单的对案件作出分类处理,适用认罪认罚速裁或者简易程序,提高案办案效率。
如前所述,侦查环节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法律要求,也有其必要性。但实践中,侦查人员仅履行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告知义务,这既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便想得知处罚结果,也和捕诉一体下,认罪认罚从宽,提升司法效率的司法理念不契合。但侦查环节认罪认罚的无法顺利展开是由其客观原因决定的。
法律只规定了侦查环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告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在侦查环节下,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该如何操作。
首先,侦查人员主观上不想适用。一是证明标准不变,取证无法简化。二是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会增加侦查人员工作负担。三是案件羁押率并未降低,无法提高诉讼效率,也影响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侦查人员客观上很难适用。现有的认罪认罚具结模式,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和办案程序,都应该予以确定,但侦查人员普遍办案能力不高,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不熟悉,无法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如果量刑建议失当,即影响法律权威、法律公信力,也对后续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的认罪认罚存在负面影响。
侦查机关仅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义务,显然和现有司法理念不符,但要求侦查环节有更进一步的尝试,又存在诸多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做一些有益尝试,推进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环节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1.明确告知程序。在侦查之初,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及各个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比例,认罪越早,从宽比例越大,促使犯罪嫌疑认罪认罚。
2.简化签订程序。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签订具结书,但仅对犯罪事实和从宽幅度签署具结,不要求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也不要求值班律师在场见证。
3.认罪认罚案件适当降低证明标准。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特别是轻罪案件中,在保证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下,取证可以相对简化。此外,也可以积极探索,制作类罪证据收集指引,避免收集不必要证据,浪费司法资源。
4.做好认罪认罚相关衔接工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侦查机关在文书卷上加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印章,移送审查起诉。检察环节充分考虑侦查环节签订的具结书和从宽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对其从宽的比例和事实认定予以采信,同时做好繁简分流,加快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进程,要求侦查机关一般应当在批捕后的二十日内移送审查起诉。
1.做好侦查指导。捕诉一体情形下,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提高侦查人员事实认定、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如案件在批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需要签订认罪认罚具结时,侦查人员可以和批捕的检察官进行联系,要求检察官进行指导,提出较为准确的定罪、量刑、程序适用意见。
2.强化取证引导。可以详细类案在认罪认罚条件下的证据标准及收集指引,通过学习、授课、观摩庭审等各种方式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能力及证据判断能力,减少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比例,切实提升取证效果,节约取证时间。
3.改变现有捕诉模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可以繁简分流,进行取保直诉。对认罪认罚的速裁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并进行直诉。也可以探索刑拘直诉模式。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并由法院作出裁判。
4.适当提高犯罪嫌疑人自愿性审查。自愿认罪认罚的核心是自愿和从宽,进而提升诉讼效率。侦查机关同时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的、惯犯、累犯,因为想要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而实际上未真正认罪悔罪的,应当严格掌握从宽的比例,做到罪责刑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