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悦
(黑龙江大学哲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在马克思之前的时期,思想家们对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问题的探讨经历了古典国家主义思想、近代自由主义思想以及国家理性主义思想等一系列的发展演变的过程。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前人思想的批判与继承上慢慢形成发展的。这其中,黑格尔的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非常大。
在古希腊时期,城邦的地位最高,城邦作为一种共同体、共同生活,单个人的生活离不开它。柏拉图认为,人们仅靠着自己无法达到自足的水平,必须要建立城邦。亚里士多德认为,人“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1],个人和城邦的紧密相连。他还认为在古希腊,国家与社会“其复合的基础和纽带是城邦正义和善业,只有在城邦里,人在家庭和村坊中潜在的本性才能得以实现。”[2]。虽然亚里士多德认为古希腊的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他将城邦与村坊、家庭进行了区分,这可以看作是对国家与社会的区分的一种尝试,开启了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研究的先河。总之,在古希腊时期,城邦的地位最高,权威不容置疑,其他任何的社会机构都无法挑战它。
然而,国家与社会的复合状态并不是长期性的,在中世纪时期和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兴起,能够与国家抗衡,成为了有组织性的、大规模的在社会中的强大的力量,许多研究城邦的思想家们也开始研究起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奥古斯丁提出了“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并对这两者进行了区分,前者是教会,后者是国家。阿奎那强调教权的地位,并认为国家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这时期,教会与国家的这样一种区分是抽象的,而两者实际上是复合在一起的。
到了中世纪后期的时候,商品经济发展,城市逐渐兴起,俗权逐渐的突显了自己的优势,教会被击垮,一些思想家们开始试图回归到古希腊的制度上去。但是这种回归还与古希腊还有所不同,这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手段,以此将社会限制在自己的控制之中,反映了传统向近代的一种过渡。总之,在古典国家主义中,社会与国家是相复合的,这个时期的市民社会可以当做是政治社会。
霍布斯在自然法学说中,强调了个人权力的重要性,并认为它是国家权力的基础,由此进入了近代的思想。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商品经济发展,在专制又封建的帝国的统治之外,产生并形成着市民社会,它拥有着独立活动的空间,不受国家的束缚。在这个时候近代自由主义出现了,它主张社会在国家之前就存在着。这之中存在着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两个方向。前者批判专制统治,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力,后者限制国家的干预,强调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
自由主义主要是想通过个人的权力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以洛克为典型代表。他认为自然状态是无序的,是有缺陷的,为了弥补,所以人们让出自己的一份权力给社会,立法机构得到人们让给的权力,并由它来制定相应的法律,而国家的行政机构行使执行权的权力,但是国家的行为不能够超过人们让给它的用以保护自己自然权力的权限。在这个时期,国家与政治社会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还没有作出区分,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时候的国家与之前的自然状态是不一样的,并且洛克还将立法权与执行权进行了划分,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意识的萌芽。
孟德斯鸠在洛克之后提出了要保护社会的权力,限制国家的权力,为国家与社会权力的划分奠定了理论的基础。卢梭认为,“公共意志”的社会契约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的基础,强调主权不可分,反对分权制衡的思想。康德认为国家之前的原始的自然的社会是存在的,那是一种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契约使得人们得到了在法律限制下的自由,而失去了那种外在的自由,而国家产生于每个人的意志联合在一起的“公共意志”。由此可以看出,康德提出了社会在国家之前就存在的思想。潘恩则“在拓深有关国家行为限度的早期现代理论方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4]。
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中,社会的经济基础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亚当·斯密强调国家不要干预,限制国家的权力,通过发挥市场的作用来保护自由竞争,以此来获得社会财富。近代的经济自由主义者看到了社会和国家的区别,并从市场和国家职能的划分的角度,打破了国家专制的思想。总之,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们让出自己的权力,冲出了古典国家主义的局限,提供了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新思路,为黑格尔的思想奠定了基础。
与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相反,国家理性主义主张国家决定社会,认为国家是公共意识的化身。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黑格尔,他主张不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自古希腊时期以来,很多的思想家们都对国家与社会的区分进行了尝试,近代的市民社会这一阶层的兴起,使得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更加明显,在黑格尔之前的理论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复合在一起的,他把握到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将逐步分化的这样一个趋势,把国家与市民社会真正的作出了区分。黑格尔不同意近代的自由主义者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混为一谈,他认为契约具有随意性质,带有单个人的随心、随意的表达,这样的建立起来的并不是真正的政治国家,而只是市民社会,他将以往与“政治社会”混同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就这样对立了起来。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有一定的缺陷,是不自足的,于是他对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国家是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最完美的,市民社会要以国家为基础和前提,国家决定着市民社会。
黑格尔真正的对国家与社会进行了区分,开创了对两者关系的新的现代的理解。但是他的市民社会理论也存在着局限,他过度的强调国家的作用以及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控制,这与一开始区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企图是有冲突的。黑格尔论述了一个想象中的、很理想的国家,但是这一思想并不是他切实对现实国家历史发展的考察,说明他对社会与国家的区别并不是完全的了解,没有将两者划分出非常鲜明的界限。
从《博士论文》到《莱茵报》,是这一理论的萌发阶段。在《博士论文》时期,马克思与青年黑格尔派有了分裂,强调“自我意识”,同时又主张整合黑格尔及其派别的思想,研究哲学与现实的作用问题。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在接触了许多的社会现实问题之后,面对理性国家和现实国家之间的矛盾问题,面对现实生活中尖锐的物质利益冲突,他产生了困惑,思想逐渐发生转变,对黑格尔产生了质疑。但这个时期,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念只是“动摇”,他只是只是看到了存在的矛盾,但是还没有清楚这种矛盾存在的原因。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德法年鉴》,是这一理论的发展阶段。马克思首先批评了黑格尔的法哲学,由此,他的这一理论开始建立。受到费尔巴哈的影响,马克思“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特定的颠倒”[5]。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主张把主客体关系重新颠倒过来,由此,他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但是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思想没有全面否定,而是取其精华。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发表了两篇文章——《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这时他的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这一时期,他运用了政治异化论述关系问题,阐释了“人类解放”的任务,并指出了依靠谁来完成和实现这一任务的途径,初步阐释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理论。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通过对国民经济学的批驳,发现了其内在原因,建立了劳动异化学说。后来马克思批判了私有财产,指出它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并指出了市民社会的根本冲突。他在批驳黑格尔的过程中使得市民社会理论得到了深入进展,为唯物史观的建立埋下伏笔。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批驳了鲍威尔,论述了国家是市民社会的自然意义上的基础,,揭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自然”属性。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是这一理论深入发展的阶段。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用“实践”这一概念取代了“对象性的活动”,超越了费尔巴哈。他还看到了市民社会作为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的作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论述了市民社会对于国家是具有现实性的基础,首次系统的阐明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提出了“生产关系”的概念,将市民社会与其相链接,用“交往形式”等不确定的概念来表征“市民社会”。
从《哲学的贫困》到《共产党宣言》时期,这一理论的发展愈发的成熟,并且马克思逐渐明确了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哲学的贫困》中,他确立了生产关系概念,并把市民社会与生产关系相联系。在《共产党宣言》中,他和恩格斯为无产阶级指明了一条路,把革命与生产关系结合在了一起。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重大,它吸取和批判了前人的理论,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创新。
马克思和黑格尔都主张要将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独立起来,但是他们两人的理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单纯的是市民社会与国家谁决定谁的问题。马克思不同意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完全对立,他认为两者之间的对立不是绝对的,是表面上的,实际上两者在本质上是统一,在市民社会中的和在国家中的是一个人。
马克思进一步论述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规律,他站在物质利益的角度,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他看到了人们困苦的生活,走上了寻求市民社会解放的道路。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是唯物史观形成和发展的来源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是唯物史观的形成的基础。马克思在分析和研究这一理论的过程中,从现实的人出发,从现实的生产活动出发,他通过对实践的研究,阐述了唯物史观的出发点。不同阶段中的市民社会中的生产、交往等活动就是唯物史观的基础。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西方这一理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他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市民社会的基础性作用和对国家的经济基础作用,这一理论推动了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对后世的关于市民社会的分析与研究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