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虹
(乌马河区振华社区,黑龙江 伊春 153000)
选人用人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问题。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扩大民主,实行阳光操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民主推荐、差额考察、征求意见、任前公示、试用任职等规范程序,充分落实群众“四权”,让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些具体环节仍有着较大的改进空间,例如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一直没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性质界定,也没有相对规范的程序可供参考实施,对于初始提名的主体、适用范围、提名权限等也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往往以组织部门、上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提名为主,权力相对集中。谁来提名、提谁的名、怎样提名、如何接受监督,成为一个时期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薄弱环节,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行为。
一要建立完善初始提名责任追究机制,把好干部入口关。众所周知,干部选拔任用提名是第一关,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在实际工作中,初始提名的主体一般以组织部门、党委主要领导为主,在换届推荐和公开选拔进行的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自荐时,其他领导干部、部门党组织和干部群众都可以是初始提名的主体。因此,应把初始提名的主体作为责任人,探索建立初始提名责任人追究制度,并把责任追究具体化、清晰化。如单位党组织或领导干部个人向任免机关推荐干部人选时,要实事求是地填写干部推荐报告或填写推荐提名表,包括提名理由、任职意向等,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要包括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民意情况,同时党组织负责人或领导干部个人应作为初始提名责任人;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班子配备需要,经集体研究提出干部拟任人选的,组织部的主要领导也可列为初始提名责任人。此外,还可在纪检监察部门建立提名备案制度,即对初始提名责任人特别是有“初始提名权”的领导干部建立提名备忘录,把推荐材料(署名)送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推荐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初始提名责任人的责任,使提名变得严肃起来,一方面是在提醒用人者自身清正廉洁,另一方面也是督促提名人认真考察被提名人,这有助于提高提名人的责任意识,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能有一定的效果,更有利于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二要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做到群众意愿与组织意图相结合。由于受传统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束缚,仍有部分党员群众片面地认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上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事,与一般党员和群众无关,对参与干部选拔民主提名工作表现出不关注或无动于衷,民主意识不强,政治参与意识比较淡薄。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强广大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参与初始提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探索推行缺位预告机制,在民主推荐之前,应该对所有拟选任的岗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任职资格和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提前向群众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掌握必要的信息。在干部选任中,更广泛地运用民意,把群众意愿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标准之一,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力度,切实营造干部选任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在选人用人中,决策要科学、规范,立足民意,在严格干部考察程序的基础上,要坚持领导班子研究讨论集体决策,决不能搞“一言堂” 和“家长制”。要实行“任一选二”或“任一选三”,全面比较,反复权衡,在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决策,使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形成共同取向,做到群众意愿与组织意图相结合。
三要扩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创造好民主推荐的环境。必须在初始提名的准备程序上下功夫,通常情况下,民主推荐是初始提名的基础,民主推荐的范围越广,程序越规范,初始提名的质量就越高,就越能体现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首先,要科学界定参与推荐提名的主体范围。一般来说,如果单位规模不是很大,领导与干部职工之间相互比较了解,人员容易集中的,应实行全员推荐;对规模比较大,或者所属单位比较分散,人员不易集中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员时,除了让全体班子成员、机关干部、所属下级单位负责人参加外,还应到部分基层单位推荐或由部分干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推荐。确定推荐的范围,应把握的一条原则是,有条件的,要尽可能让更多的党员及群众参加,使广大党员群众都享有民主权利。其次,要创造好民主推荐的环境。提前向群众公开推荐职务和条件,给群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以至讨论酝酿。推荐时,要作好充分的动员,消除群众的顾虑,明确推荐的具体事项,减少群众推荐的盲目性,提高推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此外,还要科学分析推荐结果。要对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从干部的工作经历、岗位分工、个人性格以及参加推荐人员的情况等多方面对干部的得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时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在工作中要多做考察了解工作,多方面听取意见,在辨别意见真伪的基础上,正确分析个别人的意见与大多数人的看法的关系,干部小节与主流的关系,从而对推荐结果作科学的判断。
四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初始提名权的合理规范。从理论上讲,“初始提名权”只是职务空缺后的一个推荐权,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织部门干部、甚至一般群众都应拥有的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自上而下”仍是干部选拔至关重要的环节,“初始提名”对干部提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始作俑者”,后面的许多环节和程序,往往难以“入围”。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行为,主要的规范内容应是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主要领导的用人权。实践中,一些重要岗位的人选,常常由书记个人首先提出初始提名人选,这一过程基本没有成文规定加以规范,只是习惯做法,没有任何文字记录。同级组织部门无法对此进行把关,上级组织部门也无从检查监督。这一环节的制度缺失,很容易成为少数领导干部利用通过“走程序”的形式实现个人私利,造成“程序上看似中规中矩,实质上体现个人意志”的现象。当然,应当明确的是,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行为,是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用人权的合理规范,而不是取消。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承担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责任,应该具有对干部任用,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干部的任用进行初始提名的权利。所以,应探索加强对“一把手”用人权合理规范的制度,对某些重要岗位如乡镇党政正职、党政部门正职等,可实行地方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既使“一把手”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确定参考人员名单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又受到全委会成员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约,能够有效防止干部选拔任用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把提名上的失误控制在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