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使用中的隐私信息泄露与保护研究

2019-01-13 16:44胡月玫
魅力中国 2019年38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公众

胡月玫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山东 德州 253000)

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以及互联网的极速发展,互联网让人类获得了各种生活的便利,把人类带入真正的信息时代。在当前社交媒体的发展过程中,微信得到了广大网民的使用,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平台。但是,我国的互联网和与之相关的全面的信息产业还处于不成熟不健全的阶段,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国的网络隐私还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但假若再这么让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并且任其发展,那么在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同时,也会对我国互联网和与之相关的产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也有可能对微信使用者的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害。本文分析了当前微信使用中的隐私信息泄露现状,并提出保护使用者隐私权的对策与建议。

一、微信使用中的隐私信息泄露现状

(一)微信朋友圈使用中的隐私信息泄露

不少人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缺乏隐私保护意识,往往在无意中泄露个人信息,例如曝光自己和家庭的照片,提供自己的联络方式,显示个人当前的位置等,这些信息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即使微信用户使用了是“分组可见”功能,将信息发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这一方式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信息的目标人群并不知道朋友圈所发布的信息仅仅针对部分对象。例如,当用户在朋友圈中发布个人情感信息,并建立一个对朋友可见的群组时,将这部分朋友带入了自己的隐私边界,形成一个集体边界。但用户的朋友并不知道,这一朋友圈只对包括他在内的一些朋友可见,往往会认为用户所发布的信息是对微信所有联系人公开的,有时候进行转发就会造成隐私的泄露。当用户旅行或经过某些地方时,可以选择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显示自己当前所处的位置。如果用户并未关闭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的功能,附近有恶意的人就有可能根据定位的信息找到用户,用户就会处于危险之中。

(二)“微信运动”功能造成的隐私信息泄露

“微信运动”是微信官方推出的功能。用户先要关注这一公众号,然后就可以计算自己日常的步数。其工作原理是通过移动终端的GPS定位芯片和重力传感系统记录用户的运动轨迹,然后将其转换成步数。这一系统还有排名的设置,用户可以看到微信好友步数的排名,并能够进行互动。“微信运动”可以帮助用户记录自己日常的运动量,不需要另行下载其他运动软件,因而受到体育爱好者的欢迎。但这一功能将向其他人展示用户的个人行动轨迹,从而产生了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危险。

(三)微信公众号造成的隐私泄露

微信公众号包括三种类型:订阅号、服务号和企业号。订阅号强调媒体属性,服务号则强调功能和服务,而企业号是在企业内部所使用的。公众号采用序列号来区分用户,而序列号就是一组加密的字符串。当用户关注了特定的公众号之后,公众号就会获得特定且唯一的序列号。掌握了这个序列号,公众号就能够得到用户的个人头像、性别、昵称、位置等信息。微信公众号主要是帮助微信用户获得感兴趣的内容,很多公众号每日都会将信息推送给微信用户。如果用户点击之后,有的公众号就能够获取用户的位置,有的甚至要求默认下载软件或填写个人信息。有时,一些订阅号码为了吸引更多用户的关注,推出投票活动。用户可以将活动的链接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如果其他用户想帮助朋友投票,就不得不先关注公众号,然后再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就被公众号所掌握。

二、影响微信使用者隐私信息泄露的因素

(一)微信的内部运行机制存在缺陷

在微信发展过程中,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变得模糊,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变得愈来愈困难。微信公众号可以进行内容推送、商业广告;微信用户可以交互语音、视频、文字;朋友圈可以是图片、视频和链接,多种形式的内容传播,给微信后台管理团队也增加了难度,难以开展全面的内容审核,统一管理渠道存在缺陷,隐蔽性差,尚未建立专用筛选机制。微信后台如果能及时发现同一个人多个账户的情况,向相关用户发送警示信息,就可以有效防止诈骗现象。还有一些打着测试游戏幌子的公众号,本质上是为了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获利。而微信后台没有能力进行及时屏蔽,因而导致更多的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

(二)文化背景差异造成隐私观念存在差异

在社会交往中,人的自我认识通常是以他人对自己的评价为参照的。他人的评价已经成为影响我们行为的一个关键因素。每个人都有潜在的从众心理:我追随别人的行为,因而我的行为就是正确的。我们认为我们很有主见,实际上与此相反,我们习惯于从众,因而失去了判断事物好坏的能力。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用户很容易就放松警惕,忽视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听从他人的错误引导,从而侵犯他人隐私或泄露自己的隐私。微信形成的社会关系与传统友谊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有很大不同,在社交媒体时代,简单地交换个人信息可以很快建立起所谓的朋友关系。但微信本质上是一种陌生的社会交往关系,在信息传输中,由于对方真实信息的不了解,使得个人的身份具有虚拟性。而由于空间的错位,用户也往往没有能力判断对方提供的信息是真是假,也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是想骗取隐私信息的不法人员,因而微信交往可以说是陌生且不确定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文化层次、不同的成长环境以及历史文化观的差异,造就了不同的隐私保护观念,从而对微信上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造成影响。

(三)网络大数据对微信用户隐私信息保护的影响

网络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在成长过程中积累的认识、观念和经验。网络大环境充满着诱惑,人们都愿意追逐新奇的事物。网络社会虽是虚拟空间,但也具有现实属性,是针对部分人群的公共场所,会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影响。例如一些商业网站,已经开始注意到个人信息蕴藏的巨大价值以及个人信息对信息主体的重要作用,大型商业网站会有比较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手段,而一些小型网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则相对薄弱。这样的薄弱环节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结果就造成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流入市场,被用于买卖。由于我国对于网络管理的法律并不完善,互联网环境又比较复杂,微信用户的素质存在很大差异,很多不法分子用微信进行非法活动,他们利用网络环境的复杂性,藏身于此,想法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不法获取他人的信息数据,以实现个人的非法目的。

(四)法律对公民网络隐私信息保护的不完善

截止目前,我国还尚未制定一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缺少法律的参考依据,而用户在保护自身权利时也不得不使用一般的人格权保护立法如《侵权责任法》。对公民网络隐私的保护,往往仅仅是国内一些网站里的隐私权保护的声明,但它们的大部分内容比较简单,没有实质意义,而且也不涉及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说明及相关的安全保证,相反还会附上许多限制性的条款,所以难以达到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效果。由于法律法规未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使网民在面对信息犯罪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也导致个人信息犯罪的违法成本较低。

三、保护微信用户隐私信息的策略

(一)完善个人隐私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

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个人隐私法律保护机制,让法律成为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保护屏障。要充分发挥政府对于个人信息搜集和利用的监督作用,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作为监督主体,政府要不断加大贩卖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持续推进微信使用中的道德行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提高政府对于互联网的监管能力,打击不法使用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个人隐私信息也开始成为一种价优且抢手的特殊“商品”,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在互联网上被非法贩卖。对于搜集个人隐私信息并无法解释合法用途的行为,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定期对掌握大量个人隐私信息的产业进行检查,确保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督微信这类社交软件的发展时,应要求其制定完善的行业信息保护规范,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保护个人隐私,严厉打击一些非法的隐私泄露渠道。同时,政府还应当尽快根据微信等社交媒体的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为公民个人保护隐私提供救济渠道。

(二)强化微信服务提供者的隐私保护义务

第一,说明和提示义务。微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络应用的醒目位置说明和提示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政策,明确告知用户注册填写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以及服务提供者所采用的保护个人网络数据的有效措施。例如,当用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时,服务商就应当提醒用户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第二,对微信用户网上信息的部分观察义务。微信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对微信用户网上信息的部分观察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负有事先审查义务。具体而言,微信服务提供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用户开展信息观察,重点对诈骗、攻击等严重影响微信用户使用服务的有害信息加以审查。但我们应当注意,微信不能对所有用户的社交信息进行审查,也不是每时每刻都要进行此种审查。一旦微信服务提供者在审查过程中,以其专业能力能够预见到严重侵权的现实危险,就应当进行主动观察核查。在微信网络服务提供者推出某项功能或服务时,要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如果预见到这一功能或服务将具有泄露公民隐私的可能性,就应当取消或重新设计该功能和服务。

第三,合法与合理使用义务。微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微信个人用户数据,同时要明示其收集个人数据信息的目的、方式、用途、时效等,对于收集的数据应当在事先约定的范围内处理、利用。未经用户同意或者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擅自变更对用户数据收集、处理、利用的协议。如果是基于营利性的搜集、使用用户个人数据,微信服务商必须向用户支付一定的对价,具体的支付方式可采取多样化的方式。

第四,救济义务。微信用户发现个人信息隐私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微信服务提供者协助,及时对其权利进行救济。例如,微信用户被黑客攻击修改密码后,微信服务商在核实后应当迅速为用户更改密码,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扩大,协助用户维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三)提高微信用户的隐私保护意识

当前,互联网不断扩张,持续吞噬着个人隐私的范围,而互联网使用者的隐私边界保护意识亦变得日渐模糊。微信用户要改变错误的隐私观念,提高警惕,维护个人信息数据的隐私权。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用户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采用隐私信息的传播方式,明确私人领域与公众领域的界限,注重保护个人的隐私信息。当个人发布的信息被别人转发时,要及时进行沟通,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隐私的行为。如果对方不听劝阻,就可以使用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的隐私权。同时,用户要克制自己了解他人隐私的欲望,不参与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每个人的道德观念都存在差异,而在微信使用中,道德观念方面的差异造成了隐私保护观念的分歧。因此,我们要强化信用道德建设,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来营造诚信的社会交往环境。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在整个社会营造出一种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环境。微信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后台数据库,构建微信用户的信用评分机制,每隔一段时间对用户的信用进行评分,并设定一定的规则让用户之间能够相互掌握信用状况。在微信的使用中,营造良好的信用道德环境有助于规范用户之间的交往行为,保障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

结语:微信作为新兴的事物,在发展中出现一系列隐私泄露的问题。用户在使用中过多披露个人信息,造成个人隐私被他人不当使用。同时,微信软件本身的功能存在缺陷,再加上来自于社会环境和大数据的影响,都会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造成不利影响。政府要完善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机制,强化微信服务提供者的隐私保护义务。微信用户也要提升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微信可以建立信用评分体系,建立诚实守信的微信社交环境,以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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