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质
(大连测控技术研究所,辽宁 大连 116013)
由于国防知识产权是涉及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用途或目的,使得国防知识产权具有许多区别于一般知识产权的特性。
在法律状态上,国防知识产权因涉及国防利益一般处于保密状态。正是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性,决定了它与一般知识产权在外延上存在着较大差异。理论上,一般知识产权可归纳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权。由于工商业标记权主要用于区别不同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识别和区分功能,如果让其处于保密状态,那么这种识别和区分功能就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因此,国防知识产权的外延主要是创造性智力成果。
国防知识产权由于具有保密性而使得其权利属性具有争议。一般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国防知识产权的形成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国家直接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而产生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知识成果;另一种是由单位或个人独立创造出来的具有国防价值的知识成果。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认为国家独享该类知识产权所有权;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国防知识产权保密性的存在,国家可采用征用补偿的方式可将其使用权收归国有。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与美国政府专利权归属有类似问题,因此可以借鉴美国政府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法。然而,我国国情与美国国情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包括国家体制等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在考虑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归属方法。
1.国防知识产权归属标准
从国防活动特点和知识成果应用规律来看,影响知识产权归属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表现为国防安全因素、出资因素以及激励创新和促进应用等情形。这些对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产生主要影响,对权利归属起主导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主要适用国防安全优势标准、出资优势标准、激励创新标准和促进应用标准四种。
国防知识产权归属首先要使用国防安全优势标准,在满足国防安全标准或国防安全标准不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国防知识产权可以按照其他标准归属。研制单位基于出资标准可以主张可分离的占有权、部分使用权和按出资比例的收益权;基于激励创新标准可优先无偿或有偿受让非军事性权利;基于促进应用标准可转让或受让非军事性权利等。这些权利归属一般要纳入国防合同条款明确。
2.国防知识产权的主体确定
为鼓励国防智力成果方、使用方积极投入成果创造与商业化的活动,应对其权益给予充分的考虑。为此,我们认为国防知识产权在归于国家的同时,应保留一部分权利给国防智力成果方,这类权利应以法律形式基于确认。此时,就需要对国防知识产权权利进行标准分类,明确哪些权利归国家所有,哪些权利留给智力成果方行使。同时应允许国防知识产权在适当范围进行交易,成果使用方通过交易也应能获得一定范围的权利。对于可以解密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解密并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
在国家对国防知识成果应有的权利内容方面,国家对一切国防专用的智力成果应拥有绝大部分的产权。由此导致国防智力成果研制方利益损失(比如因无许可权而使其收益受到损失)可考虑采用如现有《国防专利条例》中规定的那样,对成果方发放“补偿费”的制度性补偿手段来弥补成果方的损失。其次,应明确确定国家对国防专用领域内使用的国防智力成果拥有一定的权利。如国家有权控制国防智力成果的外贸活动,以确保国家应有的利益不被侵犯等。再次,为确保国防智力成果不流失,应明确规定对国防知识产权拥有终极所有权。即国防知识产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出租,但不允许将所有权进行出售。
基于以上我国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思考以及我所在国防科技知识产权推进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总结提出以下关于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建议:
1.尽快建立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分类标准,为明确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奠定认知基础。国防知识产权既有基于国防特征的权利属性,又有普通知识产权的全能属性,比普通知识产权内涵远为复杂,其中牵涉的权利类别也是复杂的,如保密权、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征用权、收益权等。将符合人们当前认知水平的属于国防知识产权内容的权利类别剥离出来,并进行分析界定,是研究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基础。
2.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建立“复合产权”的权属政策。国防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内在有机统一的系统,尤其是在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国防科研生产单位自身投入和社会资本投入均构成国防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生成物资基础的新形势下,国防知识产权呈现多维“复合产权”的特征。因此,应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复合产权”政策,在保障国家安全利益的同时,有效的调整智力投入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关系。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体制的特点,国防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为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由于国家不是一个经济实体,对于知识产权收益权、处分权到底由谁代表国家行使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3.在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分配中应充分考虑激励措施。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应当坚持激励科技创新、提高经济效率、维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充分鼓励技术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充分保障研发单位与知识产权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知识产权发明人以明确的经济与精神保障。
由于国防知识产权既有国防特征的权利属性,又有普通知识产权的权能特征,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划分问题也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国防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直接决定了其利益分配的格局,与国防科技创新能力息息相关,对国家安全、军工研制机构的发展等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具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国已开始着手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等问题的研究,并已取得大量成果,为建立合理有效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