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云波 吴广枫 张 宁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 北京 100083)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无论是从立法体系还是政府监管,或者是企业保障和社会认知,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回望过去,“大头娃娃”、“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让整个社会做出反思,进而催生了《食品安全法》出台。与此同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历经多次变迁,从“九龙治水”转变为“两段式”管理,新一轮改革中监管职责又进一步集中到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如何保障十几亿人都能吃得放心又吃得健康,始终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根本目标。随着转基因食品和网购食品等新概念和新销售模式兴起,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迎来新一轮变革,同时也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本文围绕我国食品安全的认定标准、法律建设和监管体系等问题开展阐述和分析,以期为科学认知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为新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新的方法和思路。
食品安全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而由此引起的公共安全问题。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简单说,食品安全就是指食品吃了以后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且不会因此引起群体性的公共安全问题[1]。
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食物供应处于短缺的状态,要凭票购粮以及许多副食,因此不会考虑食品安全问题。那时所定义的保障食品安全,通常指食品卫生,“吃了不干净的东西”、“拉肚子”,或者说“中毒”、“生病”甚至“死亡”,都可以归为“卫生”的概念。实际上,卫生只是食品安全保障中的一种措施,食品安全的范畴要大得多,且更全面,比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安全问题并不包括在食品卫生的概念里。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2]。
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取代了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进而全方位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使人们的身体健康不会因为不安全的食品而受到损害。此后,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健康中国”[3],这个过程也体现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概念认识的转变。
结合上述食品安全的定义可知,食品安全事件的认定需满足两个要素: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了人员健康损害。
从系统性和严重性来看,真正能够被称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典型案例,有安徽阜阳奶粉“大头娃娃”事件和发生在河北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03年,大量营养含量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流入阜阳农村,吃了劣质奶粉的婴幼儿由于蛋白质摄入不足,导致营养不足,最终造成近200例婴儿患有严重发育障碍。另一起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这个事件在全球的影响很大,属于系统性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也很大,最终也加速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此外,在食品安全事件的判定上,还需警惕一些错误的观念,以及由此引发的乌龙事件。比如“速成鸡”,这个说法本身暗含贬义、不科学。首先,工业化的鸡本身长得很快,45 d养成,这是品种选育的结果;其次,工业化养鸡的营养供应和药物管理非常严格,动物对激素的接受程度有限,摄入过量就会适得其反,甚至致死,而且成本很高,生产上用激素促生长根本不具可操作性[4]。
染色馒头、福喜事件同样也不是食品安全事件。染色馒头使用的柠檬黄是一种食用色素,主要用于饮料,用柠檬黄染色是为了假冒玉米面馒头,属于欺诈行为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福喜事件并没有造成人员的健康伤害,工作人员擅自修改保质期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国外常常对过了最佳食用期,但从安全性来讲仍然可食用的食品采取降价销售措施,前提是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
要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需要考虑到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目前主要有两部综合性的法律作为保障,一部是《食品安全法》,一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9年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的立法理念从“食品卫生”跃升为“食品安全”,与国际接轨,扩大了其法律适用主体和治理监管范围。同时,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了食品生产加工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强调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这更加符合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该法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提出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督,加强食品添加剂和保健品的监管。此外,该法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取得了突破,提高了赔偿标准,建立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也变事后监管为主动全程监管,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解决了此前食品安全标准太多、重复、层次不清等问题[5]。
2006年我国第一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时出台,填补了当时《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空白,因为《食品卫生法》并不涉及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而《产品质量法》则只适用于那些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却和人民群众生活、健康息息相关的农业初级产品的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张从源头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将原本局限于流通领域的风险防控延伸到生产源头的潜在风险预防。该法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基本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6]。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甚至《刑法》都对食品领域的违法问题,如添加有害物质、非食品添加剂如何处理,进行了修订和增补。另外,我国还出台了食品相关的条例规定,例如《生猪屠宰条例》、《农药使用条例》、《兽药使用条例》等,这些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通常食品安全领域的赔偿有两种:一种是过失性赔偿,另一种是惩罚性赔偿。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低值快消品,食品的价格普遍不高,3到10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足以震慑生产者。另一方面,相关司法判决的力度却很大,食品制假、售假将“直接入刑”,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终身禁业[7-9]。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应有固定的数额,而不是倍数。条件成熟时,对于蓄意造假的行为,应该根据生产企业/生产者的规模和资产水平确定赔偿数额。此外,由于现在直接入刑的力度较大,所以惩罚性赔偿可以在后续法律调整中继续完善,通过两者结合,真正震慑到蓄意制造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者。
安全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是行之有效的一项监管措施。在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中,经济利益驱动型占比较高。这类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通常会制造出不必要的恐慌,迫使食品安全治理既要防君子又要防小人,且社会影响恶劣、持久。这个现象与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漠、处罚不严、违法成本不高直接相关。同时,“直接入刑”、“终身禁业”等规定也有助于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市场淘汰机制,净化行业风气。
《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两部平行的法律,然而两者之间仍有一些边界尚待明确。例如,豆芽到底是农产品还是食品的争论,曾导致豆芽监管责任的归属模棱两可,以致于基层无所适从。我国对豆制品实行分阶段管理,相比于美国,所有的豆制品由一个部门垂直管理,不存在监管责任归属的问题。正在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当对这些边界性问题进行明确,使这两部法律更好地衔接,做到两法并行、相互补充,同时各有侧重。
另外,对于一些新的商业形式,目前并没有专门的解释,或者是相关条例说得非常模糊。例如,网购食品和外卖都存在共性的食品安全潜在风险,而相关条例中并未将快递/外卖作为独立的门类加以区别。本文建议在食品流通领域关注“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包括对食品包装、食品存放的温度做出规定,确保食品不受污染,以及出现问题后如何进行处罚。让食品从业者能够看明白怎么去守法,让食品监管者明白如何去执法。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的要求来建立和实施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标准是从事一切与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销售活动均应遵守的规范,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石。
具体来讲,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10]。《食品安全法》第三章专门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目的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并且兼顾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其次,所有食品标准中,唯有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依据这个定义,可以分别针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如农药残留、添加剂的使用、微生物限量等。这显然不是一两个标准能解决问题的,也因此逐渐衍生出针对各种食品安全风险点的安全标准。而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就会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建立在食品安全标准定义的基础之上,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指依据系统、科学和标准化的原则和方法,遵循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风险分析规律,涵盖食品生产全过程中影响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要素及其控制措施的所有标准,并根据其内部联系形成系统、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有机整体。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可以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的有效监控,并提高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11-12]。可以明确地看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是对所有食品安全标准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有其自身的规律可循。这种规律就是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全过程管理。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大类。《食品安全法》中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个体系当中,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其次是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最高标准应该是企业标准。
早期的国家标准由各部门分别负责制定本部门标准,而政出多门的后果导致许多标准的内容互相冲突。最典型的说法是“合格的面粉包出不合格的饺子”,原因在于:面粉标准出自一个部门,饺子标准出自另外一个部门,产品类别不同,标准制定的着眼点也就存在差异,以至于衔接不畅。另外,不同检测方法也会导致检测结果不同,用一个部门的方法检测是合格的,用另外一个部门颁布的方法检测,就可能是不合格的。这类由于多标准并行导致的食品安全监管难题在过去一段时期内非常突出。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职责集中到卫生部门,过去的很多标准都得到了清理、整顿、废止或增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正成为“唯一强制性标准”。
然而,在消费者层面,对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存有认知误区。例如,2011年12月,国家实施了速冻食品新国标,将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含量由“不得检出”改为“限量”,很多消费者认为这是标准的倒退。其实这是一种误读,早期强调“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是因为仪器设备不够灵敏,无法检测出少量致病微生物,这时,以仪器检测的下限作为标准制定的依据,是行业共识。当仪器的灵敏度提高到可以检出少量致病微生物时,制定相应的限量标准就成为最符合风险评估原则的科学选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的多次演变。从监管主体数量和政府权力配置的角度,大致经历了单一部门主导的监管模式、多部门监管模式和大部制监管模式。改革开放之前主要是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后来自然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多部门监管格局,暴露出诸如职责重叠和空白等监管问题,自此开始了对监管体制主动调整的探索过程[2]。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规范集中到4个主要部门:农业、质检、食药、工商,统一由卫生部门进行协调。尽管责任较之前明确许多,然而各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监管的空白地带,仍然存在协调困难的问题。十八大以后,中央政府的机构改革将食品安全落实到两个部门:一个是农业部门,一个是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十九大后又进一步做出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集中到农业农村部和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两段:一个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另一个负责加工食品以及食品流通和餐饮。
大部制的优势是责任明确,效率提高,杜绝灰色地带。从分段监管转变为集中监管,从外部协调转变为内部协调,大部制的建立使相关部门的职责更加明晰,因而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以及餐饮服务在食品安全链条上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现在将这3个环节一并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范围,使得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更为明确,责任追究主体更为清晰,在体制层面上解决了以往分段监管模式中由于职责交叉所带来的推诿卸责问题,将食品安全监管的“外部协调”机制变为“内部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由外部协调带来的巨大成本和花费[13]。
当然,大部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专业性不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个部门要同时管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各环节的监管问题既有共性也都具有其特殊的规律,往往专业性非常强。部门整合后,部门内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大部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职能集中和边界的确立,重点应该探讨的是部门之间如何合作,如何进行综合协调。监管效率的提高更多地需要依赖于横向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和充分协调,在日常的运作过程之中不断增进联系和互信。
除了市场监管总局各下属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外,还应建立有效的中央和地方的协调机制。由于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频率和幅度较大,地方和基层监管机构“五花八门”,人员构成复杂,所以应保障中央和地方之间对接到位,上传下达顺畅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改革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机构拆分、合并、重组的狭隘视角上,更不存在“谁并入谁”的问题,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机构革新。机构设置虽然变化了,但是监管的要素并没有改变。机构变化是为了协调和顺应政府国家治理的整体环境和大局,以便能够与国家体制的整体相契合,形成有机的整体。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变化、调整是一个动态、不断优化的过程。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管成效依赖于高效的制度和运行机制。近年来,国内各级政府部门陆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通过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各地食品安全状况和工作成效,推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
在这些考核评价活动中,食品抽检合格率仍然是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指标。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以及食品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导致抽检合格率与食品安全监管成效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目前亟需针对考核指标开展系统性的梳理、提炼和拔高,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成效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方法。可通过建立综合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将以往分散在各部门、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治理指标有机整合起来,例如,除了较为直接的产品不合格率、食物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等狭义食品安全状况外,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状况、政府行政能力等过程类要素也从不同方面深刻地影响着当地的食品安全状况和监管成效。通过这种方式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水平,提升对食品安全整体形势的研判能力;通过科学评估监管薄弱环节,动态调整监管策略,回应社会关切。如此以来,才能做到标本兼治,把各项改革措施引向深入[14]。
自从有了农业活动以来,人类一直在努力用人工方式改变动、植物基因以获取新品种。今天绝大部分作物已经不是自然进化的野生种,而是千百年来人工选育的结果,即转移基因或通过基因变化而创造的物种和品种。
在过去20年间,市场上转基因大豆已占到全球大豆数量81%,转基因玉米占35%,转基因油菜占30%。实际上,转基因食品在全球非常普遍。美国是全球转基因食品消费最大的国家。美国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接近一半用于国内消费,95%以上的玉米也是转基因产品,还有转基因土豆、甜菜等,只是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加工品种就多达数千种。欧洲、日本也如此。在欧洲食品安全局的官网,每年都会公布消耗、进口转基因产品的数量。中国也研发了抗虫棉及抗病毒木瓜。在进口方面,中国主要是进口转基因大豆、油菜籽及小部分玉米[15]。
以转基因技术为代表的农业生物技术是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而出现的。生物技术产品从问世起,就伴随着严格的监管,只有确保它足够安全才会上市。事实上,为确保安全性,科学家考虑的会比消费者多得多,并在研究初始阶段就会涉及,主要包含两大问题:食用安全问题和环境生态安全问题。
从食用安全方面来说,通常会考虑急性毒性、慢性毒性、过敏性、营养性、致畸性[16]。从生态方面,通常会考虑出现新的性状之后,会不会影响到其它生物。比如转基因粮食抗虫了,虫子会不会慢慢也耐药,产生超级害虫。科学家会专门设计一处“避难所”,即在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地方,设计一处土地上的作物不具抗性,专门拿给虫子吃,给虫子的种群留下根。
另外,科学家还要考虑基因漂移和基因逃逸的问题,比如转基因作物的花粉吹到别的地方,会不会影响其它作物?如果一辆运载转基因作物的卡车翻车了,会不会造成基因逃逸?这都需要做相应的模拟。不计算实验室时间,仅进入安全评价阶段一般就需要3年以上时间,目前还没有其它食品需要这样严格的安全评价。
转基因安全性强调的是实质等同原则,从逻辑上表述,就是对于某种具体的转基因食品,如果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其有害,就可以认为其安全。在实质等同原则下证实了安全性的转基因食品,可以放心食用[17]。对于科学来说,没有必要且也不可能完全证明任何食品完全安全,因为所谓绝对安全的食品是不存在的。
电子商务的发展让网购食品成为潮流,目前预包装食品和农产品的网络销售量都呈现上升趋势。网购食品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8]:
第一,销售主体准入问题。目前,缺乏食品生产、流通、卫生许可证的“三无”网络店铺普遍存在,对销售主体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例如,产品类别归属、企业规模、必备的管理条件等。此外,农产品欺诈、售假现象比较严重,网络食品经营者通常会利用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不了解,在网上发布虚假的食品介绍及宣传广告。稍有不慎,引起交易纠纷事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事大。
第二,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网购不是面对面经销模式,消费者无法对食品进行真实性鉴别。无论是品牌、厂家还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都只能得到卖家的口头承诺,食品质量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第三,网购食品包装问题。网购食品的包装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包装所带来的资源浪费如何应对?对于这些问题,现行的网络食品法律法规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未来还需要有实施的条例和细则。另外,针对网购餐饮产品,应该出台相应的配送安全标准,对保温箱的清洁和温度控制以及配送距离或时间,都应该制定相应的标准。
第四,产品标识问题。在网络销售的食品中,很多进口食品没有合格的中文标签,部分进口食品存在来源渠道不明等问题,没有经过正规的检验检疫程序,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检疫。
第五,维权的难度比较大。网络食品交易存在虚拟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并且网店大多没有实体店,许多没有取得工商、食品、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证照,无法出示购物发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很难得到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多涉及异地维权,消费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不具有管辖权,异地维权难度较大。
网络食品是食品安全的新领域,可能会成为食品安全隐患的新爆发点。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水平已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也有了很大提升,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食品监管同样也是全程监管理念的应有之义。不仅是 “最后一公里”,网络食品的经营与准入、制作过程、添加过程、添加情况、运输情况等,都需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
要提高网络食品安全水平,建议先从政策层面加强新《食品安全法》的执行力度,细化执法操作实施细则,提升可操作性。同时要重视和扶持食品企业和食品实体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市场淘汰机制,净化行业风气,提升行业诚信道德水准。
此外,也要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加强食品物流环节相关的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为安全物流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还要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提高真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辨识能力和食品安全自我防护意识。
小作坊式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食品行业,小企业、小作坊吸引了大量的从业者,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生产获得报酬,也为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方便。对小作坊式企业的监管需另辟蹊径,不能搞一刀切。
首先,地方政府应充分了解辖区内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情况,详细记录其生产条件和从业人员责任。可以通过建立诚信档案进行管理,将违约或者失信的生产者纳入黑名单,使其无法继续在食品行业从业。
其次,对于辖区内的小作坊,地方政府可以提供一些社会化服务,集中进行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宣贯,帮助他们完善生产过程中的不规范。也可采取集中管理的模式,开辟食品生产园区将小作坊集中化,同时创造交通、水电等便利条件,鼓励小作坊来此创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财富的进一步积累,食品行业的生产集约化程度也将不断提高,在今后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市场格局下,小企业、小作坊或者被大公司兼并,或者被逐渐淘汰,从业者迫于生存压力选择转行。那些能够生存下来的小企业,往往也是老字号,会十分在意自己的品牌。
近年来,保健食品领域渐渐成为虚假和违规广告的重灾区,以至于现在人人喊打,极大地挫伤了行业内守法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使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遭到重创。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和其它特殊食品的监管,也是今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国饮食文化源远流长,食补、药膳等传统保健养生理念在民间有一定影响。从现代医学和营养学的角度看,膳食干预调节对于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虽有一定效果,但很多机理和量效关系还有待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种情况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特有的一个现象,无他国先进经验可循。在这个背景下,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和其它特殊食品的监管必须慎之又慎。
一方面,必须将监管纳入科学的轨道,在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和其它特殊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价的过程中,适时引入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力争做到程序合理、过程合规、结果可信。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评价方案细则,用于指导产品的技术评审。此外,还要兼顾对饮食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兼顾制度创新和行业发展,为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和其它特殊食品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产业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并取得一定成效,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已进入全面攻坚阶段。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文化水平发展阶段的制约,食品安全监管对象的复杂程度有增无减,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仍会不断挑战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坚持问题导向和坚持改革创新,是解决这类问题的不二法门。也就是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兼顾监管制度措施创新与行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充分发挥科技发展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引领作用,推动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产业转型升级,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