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珊
(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河南 郑州 450000)
陈某(女方)与刘某(男方)系再婚夫妻,陈某与前夫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陈大红(化名)和陈小红(化名),刘某与前妻无子女。在陈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二人工龄以刘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已下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刘某于2013年8月14日去世,因陈某自幼患有小儿麻痹症行动不便,现独居于房改房中,两个女儿均已出嫁且各自均有住处,三人协商欲将房改房通过继承的方式过户到陈某名下,作为养老保障。因此,陈某与陈大红、陈小红共同到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相关事宜。
因继承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普通老百姓对专业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如果再遇到文化水平低、素质不高的人,一个问题需要反复解释很多遍,对接待人员来说是个很大的考验。这就要求待人员必须要沉得住气,做到有责任心、有耐心、有诚心。要在详尽了解当事人家庭关系、遗产状况、利益诉求等情况后,依法依规并结合不动产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主动为当事人厘清思路、分析利弊,设计好符合其意愿的继承方案。
在初次接待时,公证人员要尽可能详细的了解案情,案情了解完毕后,再讲解相关的法律关系,以防止当事人了解清楚法律关系之后对案情有所隐瞒。具体到本文所列案例,分析如下:
1.死亡情况:刘某于2013年8月14日在郑州某家医院去世。刘某生前无遗嘱、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
2.家庭情况:陈某与刘某均系再婚,陈某再婚前系丧偶,刘某再婚前系离异,陈某与前夫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陈大红(化名)和陈小红(化名),刘某与前妻无子女。陈某与刘某再婚时陈大红与陈小红均为6岁,二人一直与陈某及刘某共同生活至出嫁。陈某与刘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刘某去世。
3.房产情况:该房改房为陈某与刘某再婚后购买,且使用了二人的工龄,该房改房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4.工作情况:陈某及刘某均为下岗工人,且双方单位均已破产,仅留有一位留守人员负责处理单位老同志的社保等遗留问题,陈大红及陈小红均无正式工作单位。
5.居住情况:陈某现居住在该套房改房里,刘某去世前、陈大红及陈小红出嫁前亦在此居住,该房所在小区为刘某单位家属院,房子年限比较久,小区里住户均为刘某单位老职工。陈某单位家属院就在刘某单位家属院的隔壁,陈某单位家属院里住户均为陈某单位老职工。
1.确定继承人范围:即确定本继承案子中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有谁。这里要重点注意死者父母及全部子女的生存情况,是否发生转继承及代位继承等。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上述案情,陈某是刘某的配偶;陈大红和陈小红是与刘某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陈某、陈大红、陈小红。
2.确定遗产范围:即确定哪些财产是遗产以及遗产的产权状况;上述房改房属于《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上述房改房为陈某与刘某再婚后购买,且使用了二人的工龄,因此该房改房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上述房改房的一半产权为刘某的遗产。
3.确定核实方案:咨询与核实看似相隔甚远的两个流程,实际上有很密切的关联。在初次接待时,公证人员就要形成一个很清晰的核实方案且要有备选的1-2个备选核实方案,以保证在后期核实能够顺畅的完成,提高办证效率。
该案情所涉及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因陈某、刘某、陈大红、陈小红均无工作单位,按照正常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单纯证明模式是无法达到受理条件的。笔者当即决定为其办理绿色继承公证,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线索,为当事人提供“跑腿”服务,由公证人员先收集证据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结果出具继承公证书。根据陈某、陈大红、陈小红三人所述案情,笔者所确定的核实方案为:首先到陈某、刘某各自单位,找到单位留守人员,了解陈某、刘某的档案情况及家庭情况;其次到刘某生前所居住小区及陈某单位家属院,了解陈某、刘某的家庭情况。
每个家庭情况都有所不同,所以每个继承案子都不尽相同。公证人员在询问时要有针对性,不可机械地要求当事人仅提供格式化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初次咨询时往往不知道自己有哪些证明材料是可用的,公证人员要通过有条理的询问,引导当事人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将当事人手里的证明材料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在面对初次到公证处咨询继承业务的老百姓来说,公证人员首先要通过自己热情专业的态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厘清继承关系之后,确定三个核心问题,主动走出去,开辟绿色通道,将传统继承公证服务向证前、证后延伸;并学会换位思考,赢得当事人对公证工作的理解,以此来达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同时也保证了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公证的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