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月前,李某在上班期间因为锅炉爆炸而受到伤害,事后,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及7级伤残。而当李某因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索要赔偿时,公司的邱某等4名投资人却表示,公司早在半年前就刊登了公告,声明拟申请注销登记,并成立包括4名投资人在内的清算小组,请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李某没有申报(其实李某是一无所知),自然意味着已经放弃,更何况公司现在已被注销,没有了责任主体,李某只能自认倒霉。邱某等4名投资人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邱某等4名投资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可以要求他们4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的4名出资人属于责任主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即在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将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与之对应,李某自然可以要求将邱某等4名出资人作为承担责任的对象。
另一方面,公司的4名出资人难辞其咎。《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早在9个月以前就已遭遇事故伤害,相关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邱某等4名投资人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完全知道相关情况,但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没有将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列入清算费用,置自身法定义务于不顾,构成严重失职,理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