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秋娜 郭玉辉
贫困可以分为收入型贫困和支出型贫困。所谓收入型贫困,就是用一条最低收入线作为甄别困难人群的标准,低于这条线就可以享受低保待遇,这是目前许多地方社会救助的普遍做法。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具有不同程度困难情况的贫困者。这个绝对贫困群体的致贫原因往往是其刚性支出过大,一般也称为“支出型贫困群体”。支出型贫困根据致贫因素可以将其分为医疗支出型贫困、教育支出型贫困、住房支出型贫困、灾害支出型贫困,等等。从我国社会救助和反贫困的实践来看,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现有农村贫困人口中约有四成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此,国家于2016年颁布了《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专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民政部则联合国家卫计委等多部门于2017年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力争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城乡居民扎牢最后一道防线。
从我国贫困的致贫因素及其反贫困的实践来看,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脆弱性高是其致贫的重要机理,具体来说,支出型贫困家庭脆弱性高的原因包括:一是家庭收入水平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脆弱性影响巨大,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与脆弱性息息相关。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家庭收入水平是影响我国家庭脆弱性最为重要的因素(杨文等,2012:40-51)。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收入水平虽然在贫困线之上,但是徘徊在贫困线边缘,由于不能享受低保等一系列政策惠顾,其实际收入水平并不能保证其免于陷入贫困的境遇。同时,支出型贫困家庭往往储蓄有限,因此,他们的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各种意外,或者有其他刚性支出的增加,整个家庭很容易陷入贫困的境遇。二是重大疾病和家庭成员患有残疾是影响支出型贫困家庭脆弱性的重要因素。患病或者残疾是侵蚀家庭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根源,侵蚀物质资本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侵蚀人力资本使得家庭失去部分或全部的劳动力,进而影响了家庭经济收入的增加。因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残致贫、因残永贫成为众多普通家庭难以抹去的伤痛。三是自然灾害是影响了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不可抗力。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福建省是一个山海省份,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率较高。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不是任何一个家庭或者个人可以预防的,这些因素大大增加了普通家庭的脆弱性。总的来说,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脆弱性主要来源于经济风险、健康风险以及自然风险。因此,解决支出型贫困就必须进行适当的风险预防。为此,我们不仅要提升家庭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更要建构起事先、事中和事后预防、救助的机制(胡洁怡、岳经纶,2016:19-23)。
灾难性医疗支出是衡量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贫困程度的重要指标。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当一个家庭的医疗支出等于或超过非生存支出的40%时,也即医疗支出等于或超过满足基本生存支出后的可支配收入的40%时,该家庭即发生了灾难性医疗支出(WHO,2010)。
福建省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政策出台较晚,最早进行实际救助的应该是厦门市海沧区,最早出台救助政策的是厦门市。厦门市在借鉴上海市的成熟经验后,在总结海沧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出台了有关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相关政策,并且实施了相关配套政策,即接受医疗救助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子女如果存在入学难的问题也可以享受教育救助,直接减免各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并享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种财政补助。因此,本课题的调研对象选定在厦门市,并且以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为访谈对象,入户进行深度访谈,以了解他们致贫的具体因素和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效果。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统计资料。由于福建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变动等一些因素,导致一些年份的数据存在着缺失等情况。为了研究的可靠性,也为了便于比较不同年份福建省灾难性医疗支出情况,我们选取了2013年和2015年福建省农村固定观察点中有关农户的人口学特征(如年龄、性别、学历、健康状况等),以及经济学特征,(如可支配收入、食品支出、医疗支出等)。
1.福建省医疗救助制度的初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建构在集体经济之上的合作医疗逐步衰败,农村医疗救助功能丧失,贫困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上海开始,全国各地逐步探索适合农村地区的医疗救助制度。2002年中央召开农村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农民和“五保”户提供医疗救助服务;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则对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标准、程序以及资金来源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为配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财政部和民政部于2004年颁布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了农村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央的精神,福建省于2005年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大病救助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问题,缓解农村贫困农民因病致贫问题,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同时决定自“2005年起先在罗源县、厦门市同安区、长泰县、安溪县、永安市、莆田市荔城区、武夷山市、龙岩市新罗区、柘荣县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点”,要求今后“凡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都要依照本《办法》规定试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在城市医疗救助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代城市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其中就包括要试点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全国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3年中共中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体系。在此背景下,中央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医疗救助文件,包括2005年3月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年6月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和2007年10月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的颁布为城镇困难居民建构起了一张医疗救助保护网。福建省则根据中央的要求于2005年5月制定《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提出至2008年在全省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并于当年率先在厦门、福州、泉州等地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2.新医改后福建省医疗救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保障覆盖城乡日益成为趋势。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随后民政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此后,福建省于2009年针对城乡居民分别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和《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这两份文件也成为医改后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提领性文件。这两份文件将福建省医疗救助的对象由原来的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扩大到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极大地完善了福建省医疗救助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生事业高度重视。2016年8月19日至21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一次召开此类型的会议。会议通过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成为今后我国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包括医疗救助服务在内的纲领性文件。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障领域的城乡一体化业已成为趋势。2015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支出负担。福建省根据中央的精神也制定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将医疗救助对象扩展到因病致贫的家庭重症患者,提高了救助标准,优化了救助服务,整合了救助资源,为下一步建立符合福建省省情的医疗制度指明了方向。此外,在福建省印发的《关于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等一系列文件中分别就应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基本地位、大病医疗保险、支出型贫困救助、儿童医疗救助、残疾人医疗救助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总之,福建省医疗救助从无到有,救助对象从低保户逐步扩展到因病致贫乃至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标准逐步提高,覆盖面逐年扩大,成为社会救助体系中发展较快的部分。
1.福建省医疗救助制度的基本情况
医疗救助是福建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社会政策兜底思想的重要基石。福建省自2005年试点城乡医疗救助以来,积极完善医疗救助模式,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医疗救助的城乡一体化,实现了医疗救助与医保结算的一站式服务全覆盖,不仅医疗救助体系更加完善、救助对象更加全面,而且救助方式更加多样化。从2016年起,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政府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2016年福建省省级财政共投入医疗救助基金6.07亿元,各地市配套资金超过3亿元,共救助266万人次。此外,福建省在医疗救助体制改革方面也走在全国的前面。随着福建省医保办的建立,福建省整合统一了有关医疗保障的管理职能,将原来属于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管理职能统一划归医保办。这样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提高医疗救助效率,更加有利于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整合各方面的资源以方便救助对象的报销,更好地推动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2.福建省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特点
福建省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目标、救助的基本原则、救助的主要任务、救助对象的选取、救助的标准与方式、救助基金的管理等内容。从福建省医疗救助制度变迁的历程可以看出,福建省医疗救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救助对象的确定性与扩展性。福建省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是以户籍作为主要依据的,而不是以是否是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这就将那些长期在福建省就业的外来贫困人口排除在被救助体系之外。当然,福建省少数地区(如厦门市海沧区)也将符合特定条件的外来人口纳入到当地的医疗救助体系中。当时,作为一个省统一的政策文件,以户籍作为救助的条件是不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这一社会发展趋势的。同时,福建省医疗救助的对象一直在扩展,从最初的局限于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三无”人员,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患病群体,乃至因病致贫的城乡困难群众(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医疗支出型贫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二是医疗救助体系呈现一体化趋势。福建省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伊始是城乡并行建设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基金的筹集以及医疗救助服务的供给都存在着重城市轻乡村的现象。随着国家启动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福建省也顺应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潮流启动了医疗救助城乡的一体化,将分立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并且已经在福建部分地区实现了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基金筹集的城乡统一。
三是救助基金的多元化趋势。福建省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早期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慈善基金已经成为福建省医疗救助基金的重要来源,对促进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是救助标准的逐年提升。福建省医疗救助始终秉承着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随着福建省财政支付能力的逐年提高,福建省委、省政府逐年提高对医疗救助的补助标准。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如厦门市)在全省已经率先将因病支出型贫困纳入到医疗救助体系中来;厦门市海沧区还将医疗救助对象扩展到非本地户籍人口,实现了基本医疗救助服务的均等化。
福建省医疗救助人数的统计表根据福建省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救助对象是特困供养人员;第二类救助对象包括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救助对象是低收入家庭成员。而新颁布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中的第四类救助对象则还没有被纳入到统计表中。因此,我们无法从官方正式的统计资料中知晓福建省第四类救助对象的具体人数。课题组成员从厦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得到的资料是,截至2017年2月,厦门市累计救助医疗支出型贫困对象31人次,其中湖里区4人次,海沧区27人次,累计支出救助金40多万元。而厦门市其他区,如思明区、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则为零。造成这种情况有多重因素:一是现实中支出型贫困家庭发生的概率较小。厦门市民政局预估厦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发生的概率在千分之一左右,按照厦门市常住人口386万人计算,这类救助对象一年预计不到4000人,这个估值也是厦门市在参考上海市的经验后得出来的。由于基数小,加之是新的救助制度,知晓的人可能较少,这就造成了申请者较少。二是政府宣传力度还有所欠缺。从目前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较多对象的海沧区来看,多数被救助对象是农村居民。厦门市海沧区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宣传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使得村一级居民基本知晓这项制度的存在,即使不知晓到村委会向民政协调员咨询也可以得到满意的答复。因此,海沧区申请因病支出型救助对象占了厦门市救助对象的多数。其他区县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致使潜在的被救助对象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削弱了制度的效用。三是新的医疗救助发挥效用还需时日。厦门市新修订的医疗救助办法从实施到现在不过半年时间,因此,整个制度从运行到实际的执行都需要时间的沉淀,这也是目前厦门市实际资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较少的一个原因。
由于厦门市海沧区救助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对象最多,因此,课题组将访谈对象选定在海沧区。课题组与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取得联系,最后确定入户访谈海沧街道两户被救助对象,一户是陈某,另一户是黄某。前者已经完成整个报销手续;后者的报销手续刚刚办理完结,所报销款项还没有拨付。下面我们详细描述调查结果。
访谈个案一:厦门市海沧街道囷瑶村陈某
陈某出生于1953年,与妻子育有两女,是失地农民,每个月夫妻二人有3100多元的失地农民退休金,目前与离异的二女儿及外孙女居住在一起。二女儿在一家小企业上班,一个月收入不足3000元,前女婿联系不上,外孙女全靠二女儿一个人抚养。大女儿住在海沧街道其他村庄,家里有一个残疾的孩子,家庭负担较重,没有多余的资金资助陈某。因此,陈某目前一家生活全靠夫妻俩的退休金加上二女儿不高的收入。陈某长期患有数种慢性病,并于2016年初查出肾结石,怀疑患有尿毒症,腰间盘突出、痛风症较为严重,每个月固定药费在1000元左右。陈某家庭年收入大概在7万元左右,但是,由于长期患慢性病,加之负担4个人的生活以及小外孙女体制外的教育开支,因此,家里的积蓄不多,大概不足2万元。2015年的医药费共18万多元。经过陈某本人申请,海沧区民政局最终将陈某家庭认定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其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课题组从陈某的访谈,以及海沧街道负责民政的科员那里得到了陈某具体的救助待遇信息。陈某在2015年10月份总共花费医疗费181435元,新农合医保统筹报销加上民政救助的45893元,陈某总共报销105289元,自己负担76145元。厦门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低保家庭可以报销医保统筹后的85%,而被认定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则可以报销75%(见表1)。陈某之所以自己还需要负担7.6万元,是因为陈某许多药品和手术费用不在医保目录之内。而厦门市医疗救助报销是参照医保目录来进行结算的。接受医疗救助后陈某家庭尚有外债近5万元,主要是欠其弟弟和哥哥的。家里的房子一般,并且由于房屋左侧地基沉降,二楼的房子不适合居住,属于半危房,陈某打算搬出去租房住。从访谈中不难看出,虽然陈某家庭有着相对稳定的收入,可以维持基本生活,但是,一旦家庭成员患重病,如果没有外界的救助,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将显著下降而陷入贫困的境遇,而支出型贫困救助体系可以帮助其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从这个个案的意义上说,支出型贫困救助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访谈中,陈某一再表示感谢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
表1: 访谈个案一陈某的具体救助金额(单位:元)
访谈个案二:厦门市海沧街道青礁村黄某
黄某出生于1943年,与妻子育有一子二女,也是失地农民,每个月夫妻二人有3600多元的失地农民退休金。目前与小儿子、儿媳和年幼的孙子一起生活,两个女儿均远嫁。由于儿子及儿媳都在厦门船舶重工打工,孙子在城里上学,因此老伴去城里照看孙子,黄某时常一个人在家里独自生活。儿子加儿媳的月收入约5000元,因此家庭年总收入大约10万元。1976年黄某右边甲状腺发病,需服药;1996年左边甲状腺也发作;2006年甲状腺疾病复发;2016年甲状腺疾病再次复发,在去医院看病的公交车上因心脏病突发而晕倒,送医院确诊后需要做心脏搭桥手术。同时,由于复发的甲状腺也需要动手术。因此,黄某两场手术前后花费约25万元,在新农合统筹报销后尚有10多万元需要自费。由于花光了家里的积蓄,欠了一部分外债,并且需要长期服药,黄某的家庭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在向村里民政协调员咨询可以得到救助后,黄某向海沧区民政局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名额。在课题组访谈时,黄某刚提交完申请不久,只不过审批刚结束还没有领到报销的费用。根据海沧街道负责民政事务的科员介绍,根据厦门市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黄某可以报销8.5万元左右。访谈的时候,黄某及其家人表示,如果申请救助获得通过,将大大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使他们的家庭不至于因为黄某的患病而陷入贫困。
课题组还从海沧街道负责民政的陈科员那里了解到海沧街道另外一个被列为因病支出型贫困的救助对象沈某。从沈某的报销记录里可以看出,沈某的总医疗费是10多万元,在被救助后,沈某自己只负担2.5万元的医疗费用,极大减轻了家庭负担。
表2: 海沧街道海兴社区沈某的具体救助金额(单位:元)
从以上我们访谈的两个对象,以及海沧街道提供的另一个被救助对象的信息来看,厦门市将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到医疗救助体系中来是一项惠及民生的民心工程。这项制度的设立不仅减轻了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而且使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维持了既往生活水平,使得他们不至于陷入贫困的境遇。当然,从这两个案例的访谈中我们还得出另外一些基本信息,那就是城乡中低收入家庭的脆弱性。访谈的这两个案例,不论是从家庭总收入还是人均收入来看,都不是收入型贫困家庭,但是由于家庭成员实际收入水平处于社会的下层,家庭日常收入仅能够勉强维持既有的生活水准,一旦有家庭成员患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发生,家庭就很容易陷入贫困境遇。因此,这类家庭的脆弱性较高。从风险的防范角度来讲,降低家庭因病致贫的脆弱性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一是要完善现有的医疗救助体系,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到福建全省的救助体系中来,降低救助的门槛,使更多的社会群体受益;二是要加强疾病防控体系的建设,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确实降低一些疾病发生的概率,提升民众的健康素质,从而在根本上降低这类家庭的脆弱性。
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率,即在总样本家庭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家庭所占的百分比。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深度,即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严重程度,仅仅知道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率难以明确其对家庭的影响程度,因而需要用灾难性卫生平均发生率这一指标进行测算。其中样本家庭数据来源于2013年和2015年福建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农户。家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确认条件为按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家庭卫生医疗支出占家庭可支付能力的40%以上,家庭可支付能力为家庭消费性支出扣除食品支出的部分。
假设:N为样本容量,X为家庭卫生医疗支出占家庭消费的百分比,若X〉40%,则家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同时,建立变量Ei ,若Xi〉40%,则令Ei=1,反之Ei=0 。那么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率Hcat为:
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深度,即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严重程度,仅仅知道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率难以明确其对家庭的影响程度,因而需要用灾难性卫生平均发生率这一指标进行测算。
在Ei=1的前提下,设Oi=Xi-40%,则灾难性医疗支出家庭的平均深度Gcat为:
其中,n表示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家庭数。
计算得出结果见表3。根据上述公式,2013年的样本家庭的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率Hcat约为3.88%,按相同的标准,2015年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率Hcat约为5.27%,相比2013年增长了1.39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深度Gcat即严重程度也有所增加,由2013年的17.33%增长至2015年的22.27%,增加了4.94个百分点。经过2013年与2015年两年的横向对比,显而易见的是,福建省2015年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增加,人民的医疗支出负担变重。因此,这一结果进一步论证了建立一套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体系的重要性。
表3:2013年、2015年福建省灾难性医疗支出指标对比
1.影响因素的选取
要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前提就是要明确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致贫机制,通过对其致贫机制的探究,明确医疗支出型家庭致贫的影响因素,从而把握救助体系构建的方向。
为了探究致贫因素,本文将福建省农村固定观察点样本家庭是否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作为因变量,选取及定义如下自变量:家庭人口规模以连续变量型纳入模型;户主文化程度以分组变量形式纳入模型;家庭中是否有65岁及以上老人、是否有12岁及以下儿童、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否低于省人均水平、是否有参加医疗保险、家庭成员是否患有慢性病、家庭成员是否患有大病均以二分类变量形式纳入模型,变量名及其赋值详见表4。其中,福建省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2015年福建省年鉴定为25402元。
表4:灾难性医疗支出影响因素的变量赋值情况
2.结果与分析
根据统计学方法,对上述数据通过SPSS软件进行处理和分析,同时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拟合,显示结果见表5。
模型结果显示,家庭中是否有12岁及以下儿童、家庭成员是否患有慢性病、是否有参加医保以及家庭中是否有65岁及以上老人为影响样本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重要影响因素。我们认为,家庭成员的年纪是家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危险因素。根据拟合结果,有12岁及以下儿童的家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可能性是没有12岁及以下儿童的2.279倍,原因可能是12岁及以下儿童身体机能相较于成人更弱,免疫力与抵抗力较低,因而患病风险比较大,进而导致医疗支出增加。而同样的,由于老年人身体素质在不断下降,身体机能大不如从前,患病率也有所增加,最终导致卫生医疗支出增加,因此,有65岁及以上老人的家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可能性也比家庭中没有65岁以上老人的可能性大。
表5: 家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logistic回归模型
家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危险因素还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慢性病。拟合结果显示,家庭成员中有慢性病患者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可能性是没有慢性病患者家庭的1.666倍。众所周知,各类慢性病患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抑制病情发展,病情难以根治,再加上长期患病引起的其他病变,医疗支出比重在家庭消费中必定不低。
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同样是影响家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危险因素之一。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包含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能在很大程度上分散患者家庭的医疗负担,尤其是门诊大病以及需要住院的情况,因此,参加医疗保险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很必要的。拟合结果显示,没有参加医保的家庭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可能性是参加了医保家庭的1.422倍。
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是指对于医疗费用支出过大从而严重影响原有生活水平的家庭,政府提供一定经济支持和服务的社会救助。
省医保局主管本省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生活救助工作。
省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政府领导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组织与实施。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与指导办事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1)具有本省户籍的居民。
数据往往是最接近事实的途径,如何对大学生进行网络贷款的内在原因进行定量分析,使人们可以根据研究结果做好防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获取大学生进行网贷的原因,通过2种回归模型定量地分析大学生进行网贷的原因,从而为正确引导大学生进行网贷提供一定的参考.
(2)本省户籍居民的直系亲属,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患大病、慢性病的;②丧失劳动能力的;③配偶达到退休年龄的;④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3)在本省就业或创业、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满3年并具有固定住所的非福建省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4)享受医疗救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5)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加救助对象。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可申请该项救助。
(2)家庭医疗支出总额超过家庭可支付能力的40%以上的可申请该项救助。可支付能力指的是家庭总支出扣除食品支出后的部分。
(3)已经申请取得医疗救助的不得重复申请该项救助。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可以申请该项救助。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5)医疗费用须是本省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同时申请者还需提供各类能够证明其收入水平、家庭资产等材料,且家庭经济情况须得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实证明。
(1)参保救助:依据实际情况帮助未参保救助家庭参加医疗保险。
(2)住院、门诊报销:对被救助家庭的住院费、门诊费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费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救助。医疗费用范围可在“两定点、三目录”之外,但应设置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每年总的报销上限。
(3)岗位服务:①在竞争同一简单岗位时,该类家庭成员享有优先权;②设立岗位,供给残障病人就业机会。
该救助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定时复审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决定。复审的家庭要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决定。若决定停止救助,则采用救助渐退办法,逐渐停止救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并将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救助资金由省、市财政部门按比例分摊。资金筹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保障。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对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