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宇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
目前,我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运行主要包含融资平台、融资者和投资者三大主体,此外,融资资金存管的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应的征信机构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融资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现有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行模式:
1.凭证式
凭证式融资模式,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把购买股权获得的销售凭证可以与股权进行结合,以此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投资者通过获得的凭证参与到融资项目,但在这种模式中,投资者并不能成为股东。
2.会籍式
会籍式融资模式,指的是投资者通过股份认购成为融资项目的股东,但股东人数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上限。该模式与传统投资模式通过投资来获取回报不同,其往往在特定群体内,由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共同发起,获取资金回报只是其目的之一,通过融资项目来进行交流,相互学习也是其目的之一。
3.天使式
天使式融资模式,指的是由“领投人”带头选择项目进行投资,“跟投人”根据领头人的选择参与投资,该种融资依托于互联网平台,投资者可以很快获取项目信息,然后参考领投人对投资项目的选择,结合个人的判断,选择合适自己投资的项目,这种情况下,就对领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领投人具有相当的投资经验,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该模式在运行上与传统的投资方式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投资人均可以根据个人出资最终获取股东身份。但是,天使融资与天使投资等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天使融资中跟投人不需要缴纳相关的手续费,可以直接把资金投入项目,也不需要先行募资。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传统私募管理办法难以做到面面俱到,所以容易触碰“红线”,涉及相应的法律风险。笔者通过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相关从业者、投资者进行调研,对投资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作以下分析。
目前,资本市场中信息证实成本费用是交易中相当大的一笔投入。传统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等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作为信誉中介机构能够确保投资者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同时证券交易市场也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融资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信息,这些能确保投资者在信息获得上的可靠性、准确性。然而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中,传统的信誉中介机构很少介入融资过程,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强制性的信息公开制度,所以难以保证融资项目已经公开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仅靠投资者自身进行信息真实性判断,很容易造成误判,导致投资者自身利益受损。总而言之,该模式中投资者属于严重的信息缺失方。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的监管规则目前仅在《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有所提及,然而该通知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仅给出一个监管的方向,整体来说,目前该模式现处在一个法律法规相对空白时期,导致相关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活动中处于尴尬地位。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作指导使得监管工作找不到着力点。这不仅仅使广大投资者对该模式运行的安全产生质疑,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也是一个巨大的障碍。
很多非法集资活动借着融资的外衣骗取投资人的资金,使得投资人遭受重大利益损失。这也使很多人误把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当做是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丧失投资信心,这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饱受怀疑的一个重要方面。分析其原因,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流程来看,融资者和投资者并没有直接联系,而是通过融资平台进行联系,这导致投资者无法第一时间有效监督融资者运营管理,增加了集资诈骗的风险。其二,信息证实的缺失,信息不对称等也增加了集资诈骗的风险。其三,该模式发展迅速,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出台,使得整个行业缺少一个法律制约,仅靠融资平台的制约,很难保证融资者融资目的的真实性,进而增加了诈骗风险。其四,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不义之财,建设融资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扰乱市场,欺骗投资者,也增加了集资诈骗风险。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流程中,融资平台起着媒介作用,在融资者和投资者中间居中。有的融资平台还临时负责融资资金的管存,当成功融到的资金达到了一定的比例之后,才会进行资金的转移,由融资平台把融集的资金转到真正的项目融资者手中,最终实现投资者资金和融资者项目的对接。在这个流程中,如何保证资金的安全,在整个模式运行中至关重要。其中,两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其一,融资平台能否保证该资金不被挪用,如果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如何弥补。其二,资金在没转移之前产生的利息如何分配。对于这种资金沉淀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早就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平台私设资金池,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并非如此。
首先,要对融资平台准入进行严格审核,建立融资平台准入制度。《监管细则》可参考《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其一融资平台必须接受证券协会管理,在证券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其二必须加强资质管理以及提高准入条件。其次,建立融资者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对小微以及初创企业所参与融资项目进行一定的标准放宽,减少金融监管机构对融资者的审批流程。在不超过《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人数上限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发行人数。当融资金额较大时,则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相关的审核。最后,加强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个人利益,可以对投资者现有财产以及工作收入状况,投资经验等方面进行考察,确定投资者是否适合准入。
笔者认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中投资者的隐私要制定一系列保护措施,不仅要依靠立法约束,也要建立一套适合该融资模式的隐私保护制度。首先,对于融资平台来说,其平台含有大量的投资者信息,应建立相应的数据保护防火墙,防止信息泄露。其二,对于融资者来说,在融资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对投资者信息保密,融资者采取的措施,得到的效果应当受到融资平台的监督,融资平台应当把融资者对投资者信息的保密工作纳入融资平台对融资者的审查范围,对于那些隐私保护工作不到位的融资者应给于一定的惩罚,甚至禁止其在融资平台内进行融资。最后,对于投资者来说,应当对自己的信息有选择性披露权,投资者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融资者和融资平台应采取措施进行重点保护,那些不得不公开的信息,可采用匿名等措施进行保护。
融资过程资金的运作安全问题也是影响该融资模式稳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构建相应的资金安全保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投入的资金应委托第三方保管,禁止融资平台私设资金池来操控投资资金。进行资金风险管控的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必须是国家相关机构审查批准,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该第三方机构可由融资平台推荐,三方共同选定,确保三方平等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保证各方都能够及时了解资金情况,增加平台、融资方、投资方彼此间的信任度。其次,作为媒介的融资平台,也需要出台一系列的资金保护制度,以便更好地协助、监督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最后,加强融资平台的监督作用,不仅要负责融资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也要监督以下问题:一是项目的进展情况;二是项目在成功融资进入项目的运作阶段后,股金、红利是否按照协议分配给投资方;三是项目失败后投资者资金如何返还等问题。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征信制度建设,在整个融资的过程中,要引入征信机构,定期对融资三方进行征信测评,并将测评信息统一公布在相应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当然该征信制度必须独立于三方之外,在一定程度上要凌驾于融资三方之上。
首先,明确投后管理的标准和义务,该投后管理机构也由第三方机构担任,该第三方的产生方式可以参考第三方资金管存机构,投后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在相当程度上是代表投资者的意志开展工作。其次,投后管理机构应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主要包括资金使用信息以及项目运行过程中进度、出现的问题以及股金红利等方面的各种信息,确保投资者的全面知情权。此外,可以结合普通信息披露,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中投资者权益保护进行更为具体的解释,联系该融资模式的特点,明确融资者以及融资平台应尽的提示义务,例如,风险提示,项目运作的及时信息等问题,确保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中投资者信息获取覆盖范围更加全面、完善。
综上所述,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作为一个近几年出现的融资模式,其发展前景无可估量,特别是在疏通融资方与出资者之间闭塞已久的“管道”方面具有重大意义,虽然目前出现了一些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但是通过该模式从业者以及专家学者的不断努力,由此呼唤监管层尽快明晰相关细则,为平台合规运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