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首次明确了市、区政府、街道乡镇以及宣传、政法、教育等18个相关委办局的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依法强化了学校安全工作的属地责任;首次建立了由市、区两级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首次建立了由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各相关委办局参加的学校安全联合检查机制,加大了对学校重大安全隐患的执法检查力度;首次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引入学校安全管理,打通了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落实“最后一公里”关键环节。《规定》对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作出规范要求,并在管理措施上有多项突破。一是明确学校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部门),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明确提高了学校专职保安员的配备标准;三是在学校周边环境方面,明确了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学生安全区域,全面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四是在交通秩序方面,明确了校园门前100米(校门两侧各50米)禁止停放机动车,解决了学生上下学安全问题;五是明确了依法查处校闹行为,严禁借学生伤害事故,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建立符合基层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鼓励人才到基层任教,在基层长期从教。
山东这一政策中的基层中小学是指山东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山东在基层中小学增设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基层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职称。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只可申报高一级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
山东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结合,仅限在基层中小学中聘用(任)。取得基层职称的教师交流到非基层学校,不得按照基层职称聘用(任),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称和工资待遇。取得基层职称连续聘满5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相同级别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同时,山东还将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根据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的标准条件。
日前,浙江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规范中小学进校园活动的实施意见》,对进校园活动的申报流程、内容、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每学期不超过5项。
《意见》规定,进校园活动特指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幼儿)开展,非列入课程标准纲要的各类走进校园或组织学生走出校园的主题教育活动。活动需公益免费且未被国家和地方的课程标准纲要覆盖。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已纳入日常教学的相关专题活动,主体不是学生的活动,如各类“小手拉大手”活动,以及上级部门已举办的类似活动一律不予认定。
在申报流程上,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应提前梳理进校园活动,于每年7月和12月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下学期的进校园活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申报材料后进行集中认定,同时按照有关程序公布认定的进校园活动清单。学校每学期在清单中选择不超过5项进校园活动进行组织开展。除时政教育、安全健康教育等即时性、事先无法计划的活动外,凡未经审核认定的活动,一律禁止。
近日,《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学校教师不得偏离家庭教育指导目标,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的责任。其中父母是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人,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征求意见稿》提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设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并通过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形式,借助信息化手段,定期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信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保障家庭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社会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鼓励相关研究机构、相关社会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新闻媒体等开展家庭教育公益宣传和指导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