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7月,王小姐进入了浙江宁波某饮品店工作,担任店长职务,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王小姐一直尽责工作,公司对她的表现也还满意。今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7月初的一天22点23分,公司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言说,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由于当时时间较晚,而且不属于上班时间,王小姐已经入睡,所以未及时回复。于是,10分钟过后,这位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辞退了”。7月下旬,王小姐来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而这一天距离王小姐被辞退,只有15天时间。
[评析]王小姐所在的用人单位存在两个违法之处:一是没有及时与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二是在王小姐怀孕期间以其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有《勞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王小姐仅仅因为在非工作时间未及时汇报业绩就被辞退,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案情]2012年8月23日,张全与燕子登记结婚,2013年7月17日燕子生下女儿妮妮。2015年4月30日,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妮妮由燕子抚养,张全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张全分20个月,共计给付女儿抚养费10000元,并为妮妮购买了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但这一切,却在2017年2月16日被一纸《亲子鉴定》打破。重庆市某鉴定中心对张全和妮妮作出如下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全为妮妮的生物学父亲。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燕子在婚后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原则,所生女儿非张全亲生,给张全带来了较大精神伤害,支持张全要求燕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认定精神赔偿20000元,并判决燕子返还张全给付的抚养费等。燕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燕子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全是“知情”的。故原判判决燕子赔偿张全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燕子应返还的抚养费进行了调整,其余维持原判。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其中,夫妻忠实义务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具体到本案中,燕子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使张全相信妮妮为亲生女儿,并抚养多年。燕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张全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评价降低。参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燕子作为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张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侵犯其人格尊严权,张全可以要求燕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过错方一方对子女已履行抚养义务的,过错方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履行的抚养义务无法通过充足明确的证据以具体金钱来衡量。法院可依据当地一般生活消费水平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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