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9-01-09 07:04金银
丝绸 2019年10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著作权服装设计

金银

摘要: 针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采用比较研究与案例分析方法,对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进行了分析。相对而言,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的优势在于权利自动获得,但缺点在于:著作权对“创造性”的要求高、只保护艺术性的表达、权利效力不足以覆盖服装设计的商业过程;服装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虽然需履行法定程序、付出金钱与时间成本,但其优点在于:授权标准要求较低、保护范围大、保护商业全过程。研究表明: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以著作权作为补充,以商业秘密保护前期成果,在满足条件时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

关键词: 服装设计;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

中图分类号: TS941.1;DF5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7003(2019)10-0056-05  引用页码: 101109

Abstract: Aiming at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fashion desig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mode and design patent protection mode of fashion design are analyzed by means of comparative study and case analysis. Relatively, the advantage of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mode of fashion design lies in the automatic acquisition of rights, and its disadvantages are: copyright has a high requirement for creativity, only protects artistic expression, and has a right effect inefficient to cover the business process of fashion design. The design patent protection mode of fashion design needs to perform legal procedures and costs time and money, but its advantages are low licensing standard, large scope of protection, and coverage of the whole business process. Researches show that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fashion design focus on design patent, supplemented by copyright, and aim to protect previous achievements in the form of trade secrets and even in the form of invention and utility model patents as long as the conditions are met.

Key words: fashion design;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sign patent; copyright; trade secret

當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比较,归纳下来,著作权保护的相对优势在于:1)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即自动取得,无需登记、申请、缴费,权利的获得较便捷[1]。2)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范围比较大,只要是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均能受到保护;而外观设计专利要求服装设计必须是实用性的工业化产品,很多服装设计的成果无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对优势在于保护力度强,保护服装设计的生产、销售的全过程;而著作权侧重于保护服装设计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3],未能完全覆盖商业领域。

现有研究一般认为对于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具有较大优势,如张文娟[4]、杨萍[5]、周娇娇[6]等明确提出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应以著作权优先。这些研究主要是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并且依据较早的数据和案例。而实际上近几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非常迅速,一些法律规范和实务操作变化较大,并且相关的案例也逐渐丰富起来。本文将结合较新的规范与案例来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与现有研究的主要观点不同,笔者认为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外观设计专利所具有的艺术创新要求较低、排他性强、保护覆盖工商业全过程等特点使其更适合应用于服装设计领域。

1 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具有自动取得、覆盖面大、保护期长等诸多优点,但对服装设计而言,著作权保护模式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服装设计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的要求较高;2)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较小;3)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内容显得不足。

1.1 服装设计能否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虽然是自动取得,但并非所有的创作作品都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其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且作品具有创造性。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对创造性提出较高的要求,服装设计要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容易。在上海某公司诉颜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波浪花边AB版的设计与清代短褂上的图案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将后者仅沿着前襟分布的波浪花边延伸至整个领圈,但这种延伸性的处理并不能体现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将波浪花边和三瓣叶小花的组合使用在宽大短褂还是细长旗袍上属于对图案的应用问题,大襟和衣领的变化则主要牵涉到服装款式设计的需要,均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无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4号)可见,服装的款式设计由于涉及制作工艺、穿着等实用功能,其创新很难被认定为是艺术上的创造性,从而难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相对而言,服装的图案设计则以其接近绘画的表现形式而能够较为容易地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在上海某公司和颜某某之间发生的另外两起案件中,法院就认定了具有“如意头海浪边AB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3号)和“红色龙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6号)图案的服装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很显然,以服装的图案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来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是相当不充分的。

1.2 服装设计中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的同时,也设立了防止因作者对智力成果的垄断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制。主要表现在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不保护“公有领域的作品”。

依照著作權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原则,著作权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只保护具体的表达。服装设计中的“思想”包括:一、美学原理、廓形、色彩、风格等;二、功能性部分[7]。除开这些内容,服装设计由款式、结构、图案和色彩等元素共同形成的具体、明确的视觉形象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特的表达。在艺术作品的艺术语言、艺术形象和艺术意蕴这三个层次中[8],艺术形象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在胡某某诉裘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二者所使用的工艺手段和设计元素虽然大致相同,……而在普通欣赏者眼里,二者在整体色彩、造型、搭配组合及修饰上是不相同的,……即使二者的创作风格相同,也属合理的借鉴与启发,不构成剽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145号)可见,艺术创作实践与法律在对剽窃的认定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方面使服装设计能够合法地利用已有的设计形式加以创新,另一方面也使得那些创新程度较低的设计因其所体现的“创造性”不足而难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3 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权利效力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著作权侧重于保护文学、艺术等精神产品的创造,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侧重于保护工商业领域中智力成果的经济价值。服装设计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将设计进行批量生产并销售,因此,从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内容的角度来说,服装设计应该更适合使用工业产权进行保护,著作权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服装设计在工商业领域中的经济权益。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中与服装设计的商业利益相关的主要是复制权。从法理来看,服装从设计样品到制作、生产的过程可被视为“复制”,因而受到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人可禁止未经授权的制作和生产行为并要求赔偿。但是,在服装从设计到生产的过程中常见的依照设计图纸进行服装生产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有研究认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在复制行为上不保护从平面到三维的复制[9],这点虽然在实践中尚有争议,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并且,著作权的保护不能延及商业活动中常见的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等行为。

因此,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缺陷在于: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的“创造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且主要保护服装设计中艺术性创造的具体表达形式,功能性的、以及创造性不高的部分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著作权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复制权,而复制权的保护只能有限地延伸到服装的制作、生产环节,对服装设计的商业价值的保护显得不足。由于这些缺陷直接缩限了服装设计的保护范围和商业应用价值,故服装设计并不适合采用著作权作为主要的保护模式。而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优点在于:1)保护对象的形式广泛,任何类型的作品均可受保护;2)保护期长,中国法律的保护期至少有50年。故服装设计的著作权可用于概括的、兜底的保护。著作权在作品完成之后由作者自动取得,无需经过申请或登记,但进行著作权登记可为著作权提供较强的证明效力。此外,对于复制行为不保护从平面到三维复制的问题,可对有价值的设计图纸及时制作样衣(三维形态),防止出现争议的风险。

2 服装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偏向于保护文学、艺术领域的创造,专利权偏向于保护工业、商业领域的创新。服装设计固然有其显著的艺术性,但相较之下,其由设计转变为成衣而批量化生产、销售的工业化、商业化属性更为突出,相关的经济利益更需要保护。因此,从法律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说,专利权保护比著作权保护更加适合服装设计。服装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优点在于:1)授权标准要求较低;2)保护范围大,各类设计图基本上都能获得保护;3)专利权属于强保护,保护商业全过程。而其缺点诸如需申请、等待授权时间较长等,笔者认为并不会对服装设计的保护带来实质性影响。

2.1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设计只要与被公开的在先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即可获得授权。因此,服装设计只要与在先的设计在视觉上有一定的差别,就能依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而不需要达到如著作权要求的“创造性”那样的高标准。与在先设计有明显区别,应该是设计的原创性的最低要求了,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较低,这也是专利权保护侧重于工业、商业领域的体现。

2.2 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服装设计而言,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显示的服装的视觉形象即为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手绘图、草图、线框图、轮廓图、效果图、结构图、样衣照片、成衣照片等均能要求保护它们所描绘的服装造型。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只能覆盖其申请的相同种类及相近种类的产品,但在“服装”及相近产品类别下,外观设计专利对服装设计中的各种设计成果基本上都能有效覆盖。相比之下,著作权的保护则没有类别的限制,其覆盖面最广,但如前所述,著作权对“创造性”的要求最高,且存在不保护从二维到三维复制的风险。

2.3 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权利效力

专利权的权利排他性强,《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权人可禁止其他任何人实施专利——即使他人更早或自行研发。《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对服装设计的整个商业过程都能给予直接的保护,其与工业、商业领域的契合度比著作权要高得多。

2.4 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对缺点

中国法律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相对较短,但服装行业样式更新快,10年的期限应该足够保护服装设计的经济价值;而在外观设计专利到期之后,依据中国法律,同样的设计仍然可受著作权保护。

不少研究都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程序不利于服装设计的保护,有代表性的如:“从进行申请到获得审批期间的公开更容易使他人获知该项设计,造成更大的被抄袭的可能性。专利保护需要缴纳专利年费和提供繁复的申请资料,增加服装设计者的成本……如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需经过申请和审查阶段,而这一般都需时一年以上。”[10]专利保护的效力强,与此相对应的是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专利、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费用,以此换取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值得的。在专利实务中,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之后并不会自动公开,而是在授权公告日公开——此时专利权已经被确认有效,抄袭行为将直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相关收费标准与减免政策,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费用最低不到200元,经济成本并不高。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过长的问题,也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而大为改善。笔者查阅最近的服装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现,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普遍在3~4个月,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这个时间规划服装的生产和销售,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中国专利制度中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可,这一方面使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难度大大降低,有利于保护设计;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容易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例子非常多。因此,对于有价值的外观设计专利有必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专利进行审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此报告较客观地评价了专利的创新程度,可作为企业实施相关商业行为的参考,并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作为较为充分的证据。

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基本上可为服装设计主要的商业价值提供效力较强的保护。与此同时,服装设计仍需要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作为有力的补充,共同构建更完善的保护体系。

3 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除了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对服装设计也比较重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服装设计的各类成果,只要未公开且采取保密措施,均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得到保护,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则失去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当服装设计在技术、功能和工艺等方面有所创新时,还可以寻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综合上述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特点及相关分析,在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做到:1)在服装设计项目开始之初就制定规范的存档与保密制度:对设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构思、草案、阶段成果等进行整理、存档;项目参与人员要签署相对应的保密协议,并按照保密要求展开工作。存档与保密制度应贯穿整个服装设计过程,一方面使服装设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成果都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为将来主张相关权利保留证据。2)在项目进行到一定程度时,选择具有商业价值的设计方案进行权利的申请或登记:结合生产与销售规划,在预期销售之前的3~4个月,将准备实施的设计方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将设计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功能和工艺相关的创新成果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将设计方案相关的服装造型、纹样图案等按照著作权中“作品”的要求进行整理和存档,尽量将平面的设计稿制作成服装样品实物,使其更好地符合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对其中有价值的、可公开的内容进行著作权登记。对于有价值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在授权后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专利的申请有严格的“新颖性”的要求,故相关内容只有在专利申请之后才能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对外公开。3)单纯的创意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只有以物质载体具体地表达出来才能获得保护。因此,有价值的创意可以进行扩展思维,由其引申出多个具体的设计方案,以此申请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或进行著作权登记,从而对创意实现最大化的保护。4)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不排斥多重保护,同样的内容可在申请专利之后再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在专利权有效期屆满之后主张著作权保护;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内容,仍然可受著作权的保护,但这些内容如果进行了专利申请或著作权登记,则因其已被主动公开而不再适用商业秘密保护形式。相对而言,服装的款式设计更适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服装的图案设计更适合著作权保护。服装的整体样式和具有新颖性的面料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服装的样式、图案、纹饰及局部细节效果可分别进行著作权登记。

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以著作权作为补充,以商业秘密保护前期成果,在满足条件时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

4 结 论

本研究通过对服装设计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两种保护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能更有效地保护服装设计的商业利益。并结合服装设计的实际设计流程,提出了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为服装行业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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