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颖 郭梦蓉 谢伟民
随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中私车公用现象越来越普遍,涉及私车公用的私车数量也在日益增加。从企业角度看,私车公用有助于减轻企业公务用车压力,有效降低企业管理成本,但也存在安全、税务等方面的潜在风险。是否推行私车公用模式,以及推行私车公用模式如何让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有保障、更安心,已成为当前社会、用人单位及员工普遍关心的热议问题。笔者通过对本公司私车公用现状进行调研,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使私车公用进一步规范化,也帮助同类型公司更好地规避风险。
“私车公用”概念是实践先行的产物,暂无严谨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私车公用”是指员工使用自己私人产权的车辆,履行职务或者执行单位指派的任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
1.私车公用的主体,应当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个人。私车公用车辆应是其所有或有直接支配权的车辆。
2.私车公用之“公用”目的,应当是员工履行本人工作职务或者完成自己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具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因执行工作任务和因劳务的解释】加以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因执行工作任务”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因劳务”,是指执行职务。执行职务应当以用人者的授权或者明确指示为限。行为超出授权或者明确指示范围的,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执行职务。
3.私车公用时间仅限于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过程。员工驾车上、下班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内容,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
因各部门业务量增多、涉及业务区域扩大,致使公司车辆无法满足需求,各部门私车公用日益频繁。为了解本公司私车公用现状,笔者深入各部门进行了摸底调研,根据调查情况综合统计如下:
1.目前公司私车公用情况各部门均有涉及,行政部门普及率相对较低,但每月都有私车公用情况;业务部门则普及率较高,其中造价(招标)部门、工信分公司、安科中心等每月均有三分之一时间有私车公用情况,行驶区域一般为本市范围内。
2.粗略计算,公司私车公用员工数量占到员工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年龄基本分布在30-50岁,平均驾龄5年以上。
3.私车公用车辆购置时间平均在3年以上。车辆保险中必备交强险、车上人员险等基本都有,第三者险视车况而定,大范围保额为50万,小部分车价较高的车辆保额为100万。
4.私车公用报销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为公司车改人员,根据公司车改规定按月支付车贴;二是根据项目情况核定固定金额,按月报销,一般为500元~2000元不等;三是按照用车情况实报实销,一般为1~1.5元/公里,油费、过路费等另报。
5.截至目前,公司私车公用过程中未出现较大事故,刮擦等小事故及违规、违停等情况,都由车辆所有者或车辆支配者自行解决。
1.补贴:车补费用过低,尤其是高配置车辆往往入不敷出。
2.压力:部分员工私车公用时身兼司机和业务负责人双重角色,工作强度过大,易有安全隐患。
3.事故处理及责任承担:目前事故责任处理尚无明确的规范标准,若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分配待厘清。这也是本课题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4.监管:目前私车公用存在较为严重的成本失真、监管失控、耗时失效等问题。
由私车公用概念可见,私车产权人(支配人)对车辆所有权的实际支配发生在进入工作状态之后,从属于劳动或聘用关系。结合公司调查情况,绝大多数私车公用员工,获得了公司相应的经济补贴,故私车产权人(支配人)与公司之间,是受益人对员工车辆使用的补偿关系。该关系以私车的所有权能或支配权能为标的,公司以给付补贴为对价,换取了私车产权人(支配人)对该车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部分权能。在私车公用过程中,公司又将该种占有、使用权利回转给私车驾驶人,由其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过程中实际支配,公司从中受益。公司作为受益人,因其对员工的经济补偿不足以覆盖公车私用的风险责任,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受益人补充责任。该结论的法律支撑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一是总体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即以保险赔偿为主,其他赔偿形式为补充。二是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对象不同,可以将私车公用交通事故划分为两类:
1.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1)事故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A.若为己方责任,则先由私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超出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的,可要求所在公司根据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承担“雇主责任”,即赔偿除保险赔偿金外的损失。
B.若责任归属对方过错,可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也是先由对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此外的剩余部分赔偿应由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若存在双方混合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决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还是先在保险制度框架内解决,不足部分由对方承担侵权赔偿,仍然不足以补偿的,剩余部分由公司承担。
D.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件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损失,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道理同上。我方单方责任或者混合责任,首先在保险赔偿制度框架下解决。如果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仍存在赔偿责任的,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当事人的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人身伤亡额赔偿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1)事故造成自身受伤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私车公用的员工在履行公务时遭受意外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如果该交通事故存在第三方过错,如该事故是由对方肇事造成的,则该员工可以以侵权为由,向第三方主张赔偿。
(2)事故造成他人伤亡
私车公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失,由私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如果超出保险赔偿范围,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事故造成车辆同乘人员伤亡
如果车辆同乘人员为同单位员工且是因为履行公务乘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同乘员工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也符合工伤构成要件,可以主张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私车公用的车辆购买了车内人员险,同乘员工可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在存在交通事故过错第三人的情况下,同乘员工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过错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车辆同乘人员非本单位员工,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则不能主张私车公用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同乘人员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由保险公司了解到,私车公用事故理赔仍旧按照车辆保险情况赔偿。但私车公用作为近两年新生的特殊情况,越来越普遍,保险公司在经过一些经验摸索后,也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法。私车公用理赔关键点为提高各个险种的保额,以获得更高的赔偿。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车辆投保,尽量选择高档位的保额,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自燃险等,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事故发生,被投保员工直接享受理赔。保险理赔金越高,公司因“雇主责任”需承担的额外赔偿部分则相应减少。
私车公用风险,首当其冲的必然是车辆事故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但也需要考虑车辆费用补贴开支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及可能隐含的舞弊风险。
私车公用过程中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可理解为车辆行驶过程中需承担的法律风险。简单地说:车辆风险可分为车与人的风险,包括:汽车自身故障造成的财产损害、使用人故意或过失对汽车造成的财产损害;汽车自身故障对使用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使用人自身健康因素造成的自身损害、使用人故意或过失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外界因素如台风、大雪等可能对汽车和使用人产生损害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第10条第8项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由此可见公司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和“无关”的认定十分重要,若操作不当,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产生风险,公司可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员工支付租赁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签订租赁合同,则根据费用实报实销,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监管不严容易出现漏洞。
私车公用过程中,由于车辆路径、时间等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如果控制措施不严,很容易将车辆使用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混入私车公用费用里报销等类似情况发生。
根据本次调研大家提出的建议,结合保险、法律等相关人员建议,提出如下对策。
(一)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公司和个人的风险责任划分方法、分担份额、最高限额等内容。
(二)可以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基础上,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车辆投保,部分险种如第三者责任险等可尽量选择高档位保额,若发生事故,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和车主直接享受理赔。同时公司也可考虑以商业保险转嫁部分风险,如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等来转嫁工伤保险不予负担的工伤待遇。
(三)做好使用人健康状况和私车车辆状况的监督和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应当及时了解私车公用员工的健康状况,防止因自身健康因素造成损害。同时加强对私车公用的车辆状况的监管。包括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进入到报废阶段、是否经过年检、各项必要保险是否健全等。
(四)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开发(购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管理软件、聘请专业管理团队等方式对私车公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目前,市场上已有专业私车管理平台,致力于将“私车公用”概念的应用更加合理化。平台可提供从用车资格申请、审批、通知到车辆定位、线路轨迹以及用车费用结算、报表统计等一站式服务管理。不仅帮助企业实现费用可控化、数据透明化、管理规范化以及报销便捷化,同时降低了运营成本,解决了传统报销繁琐低效问题,降低用车单位管理风险,也保障了员工利益。
(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六)出台私车公用管理制度,对行程记录、结算方式、报销方法等方面进行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细化。做好监督,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防止舞弊或者风险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