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视野下彝族花鼓舞保护的多主体协作

2019-01-09 15:06黄龙光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峨山彝族民间

黄龙光

(云南师范大学 学报编辑部 云南 昆明 650092)

一、问题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以往界定的文物、物质遗产、传统文化等文化形态都有所不同,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离不开一定的物理形式和物质载体,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明的非物质性特点,体现在遗产的价值主要附载于不可触摸的精神层面,诸如歌舞艺术遗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歌舞艺术审美能指符号背后的历史记忆、文化内涵与民族精神等深层所指,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蕴藏于各种相关手法、技法与心法等口传心授的内容,以及在这些口诀指导下经手工创制的各种技艺形式符号所指向的深层精神内涵。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特点,它具有一种随文化主体的生活而展开的自然流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源于其传承力,正是其内在的传承力不断推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代相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其主要形态是活态的,是传承人的活动,对它的保护要注重保持非遗的活态存续、传承生命力,并认可非遗顺应社会环境变迁而自然发生的变化、调适、发展与创新。”[1]非物质文化遗产理想的保护模式,是民族内部自发的传承式保护,这种主位视角下主体内源式保护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驱动,但这样理想的主体内源式保护模式要求民族原生文化生态未受破坏的前提,以及基于遗产主体一定的文化自觉意识。当今放眼世界,全球化依然席卷在地球每一个角落,国内工业化、商业化以及城市化遍及城乡,“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在发展主义大旗下民族文化传承及其保护往往被迫让位于地方经济建设,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文化生态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文化遗产自古有机传承的链条出现断裂,这时再单纯依靠内部内源性传承式保护,已无力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任。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政府、学界、社会、媒界等不同保护主体,都投入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工作中。

“彝族花鼓舞是彝族不断强化其民族迁徙记忆的一个神圣仪式舞蹈,更是其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的一个神圣机制。它以模拟远古彝族六组分支披荆斩棘、开疆拓土四方迁徙的艺术化行为和动作,不断重构并强化着祭祖仪典、迁徙征战的历史记忆。”[2]2006年彝族花鼓舞入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年来,具有良好群众基础的彝族花鼓舞传承总体上看起来依然如火如荼,但地方政府先后三次组织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却均未能入选。同时,可能正因为被彝族花鼓舞民间良好的总体传承表象所蒙蔽,一直以来在某种程度上彝族花鼓舞艺术本体已发生相关变迁的危险被遮蔽,加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导主体的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观与专业认知,导致长期以来彝族花鼓舞的保护理念与保护措施均未完全到位。随着目前峨山彝族自治县全面推进殡葬制度改革,即改传统棺木土葬为现代火化制度,作为彝族民间神圣“送灵”仪式舞蹈的彝族传统丧礼花鼓舞面临失传,而丧礼仪式花鼓舞展演是彝族花鼓舞的核心传承时空。

彝族花鼓舞千百年来一度自为的民间传承空间一旦被破坏,即意味着彝族花鼓舞原生传承链条断裂,长期以来单纯依靠民间文化主体的内部主位传承式保护显然势单力薄,亟需各相关保护主体全面参与彝族花鼓舞保护实践,因此,不论入不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彝族花鼓舞的现实保护都显得异常紧迫和重要,这也是其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的法定要求。主要作为外来客位关注的彝族花鼓舞保护,事实上需要政府、学界、社会、媒界、商界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协作,只有相关多方主体统一协调,相互配合,才能共同推进彝族花鼓舞的传承与保护。纵观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研究成果,提出政府、学界、社会、媒界、商界等多主体的不少,但这些相关保护主体如何在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展开有效协作,仍然缺乏具体的实证研究,本文拟结合彝族花鼓舞保护中政府、学界、社会等相关主体间如何分工协作的案例,思考并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主体协作的问题。

二、彝族花鼓舞保护现状及问题

有意识的彝族花鼓舞静态保存,始于20世纪80年代实施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十大集成志书”文化工程。1984年峨山彝族自治县文工队与各乡镇文化站开始进行首次田野普查,1986年正式启动峨山县民族民间舞蹈搜集整理工作,1987年编纂完成《云南省民族民间舞蹈集成·峨山彝族自治县资料卷》(内部资料)[3],共搜集整理了包括急鼓和板鼓35个花鼓舞套路。也正是在此基础上,20年后2006年彝族花鼓舞顺利入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此前,为响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系统工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玉溪市组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县文化馆进行了相应的搜集整理工作,但因专业知识、技术条件以及经费所限,基本是在已有资料基础上的简单整合。2006年塔甸镇为打造乡镇文化品牌,民间筹资拍摄《花鼓飞花》光盘,将舞蹈集成中的35个套路进行了情景再现式多媒体摄制,现在看来成了彝族花鼓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早的多媒体数字化记录,光盘拟态保存了舞蹈的基本套路和动作技巧。2006年为配合55周年县庆活动,县里组织召开“中国彝族花鼓舞艺术节暨花鼓舞学术研讨会”,会后2007年出版了会议论文集《花鼓舞彝山:解读峨山彝族花鼓舞》[4],但入选文章包括讲话、散文、随笔等文体,专业性和学术性不足。2015年笔者的《民间仪式·艺术展演·民俗传承——彝族花鼓舞田野民俗志研究》[5]出版,是第一次以主位视角对彝族花鼓舞的起源内涵、传承保护以及文化政治学批评等较为系统的民俗志田野调查研究。[6]2016年2月,笔者在塔甸镇政府支持下组织召开“首届中国彝族花鼓舞传承与保护学术研讨会”召开,共有50余专家学者参与研讨,其中有6篇彝族花鼓舞专题研究论文,但遗憾至今未落实经费论文集仍未出版。同年8月在彝族火把节期间,县里组织召开“彝族花鼓舞传承与保护学术研讨会”,但因准备仓促,竟办成了彝族花鼓舞非遗申报意见咨询会,未设学术研讨环节。2017年在彝族火把节期间,笔者在县委政府支持下组织召开“第二届中国彝族花鼓舞保护与传承学术研讨会”,省内外60位专家学家参与了研讨会,总共入选30篇论文,会议规范专业,学术研讨热烈。从以上可知,彝族花鼓舞真正的静态保存,基本经由上级部门各种相关文化工程推动,本土自觉组织实施的只有乡镇《花鼓飞花》光碟的拍摄制作,但其艺术性与社会性目的显然淹没了学术性。四次彝族花鼓舞学术研讨会,已公开出版一本论文集,目前正在准备出版第二本。

彝族花鼓舞的动态保护,包括县歌舞团彝族花鼓舞文艺展演、县文化馆彝族花鼓舞培训、彝族花鼓舞进校园以及县乡各级别彝族花鼓舞大赛等活动。1981年,塔甸彝族花鼓有幸代表玉溪地区参加云南省农村文艺调演,根据民间花鼓舞编创《丰收花鼓》。1985年县里创编《鼓舞》参加云南省农民文艺调演,荣获二等奖。1988年创编《彝族花鼓龙》,赴京参加“国际舞龙旅游大赛”,荣获第三名。1992年组织排练《龙鼓舞》,代表云南省参加第三届中国艺术节,荣获“开幕式大型文艺表演一等奖”。1999年晋京参加首都国庆50周年联欢晚会演出,因为具有高度的政治象征,使峨山彝族花鼓舞的文艺展演达到了一个历史顶点。2008年代表云南省参加上海国际旅游节开幕式表演。除了赴外参加各级别彝族花鼓舞文艺展演,在县乡彝族火把节、开新街等重大节庆活动中,也往往少不了组织彝族花鼓舞巡演。2006年县庆彝族花鼓舞艺术节文艺展演更是达到了“万人同跳花鼓舞”的舞台盛况。县文化馆也赴各乡镇文化站对民间文艺骨干、中小学生进行花鼓舞培训。2013年县里号召全县中小学以多种形式开展彝族文化推广传承活动。2014年峨山职业中学聘请歌舞团、非遗传承人、民间艺人,开办了首期彝族花鼓舞培训传承班。[7]峨山县组织2015年省级保护名录《彝族花鼓舞》传承人骨干培训班,重点对全县13个彝族花鼓舞传承点民间花鼓舞龙头师傅和主要传承人进行培训,内容为彝族花鼓舞文化内涵以及主要套路恢复等。“阳光花鼓操”彝族花鼓舞进校园活动,始于2008年塔甸镇中心小学将课间操融入花鼓舞的创举。塔甸中学随后也请民间花鼓舞艺人进校园培训,开展“课间花鼓操”活动。如今,峨山县双江中学、县职业中学、玉溪工业财贸学校等也相继开展了彝族花鼓舞进校园传承活动。彝族花鼓舞大赛是彝族花鼓舞动态保护的一个重要制度性平台,也是广大彝族民间花鼓舞队就舞蹈套路、动作技巧以及艺术表现力等技艺性交流的重要场域。2004年塔甸镇首次组织全镇彝族花鼓舞大赛,作为每年开新街的一个重要民间文艺赛事,至今已共举办13届。2005年峨山县在火把节期间举办首届“惹波哔”①比赛,2006年举办“玉林泉杯”第二届花鼓舞大赛,同年12月县里联合云南省舞蹈界协会举办高规格的“首届中国彝族花鼓舞大赛”,各邻县也派代表队参赛,舞队间得到了很好的舞艺交流。在2017年彝族火把节期间,县里组织“第二届中国彝族花鼓舞大赛”,新平、玉溪等邻县市也派出舞队参与角逐。事实上,彝族花鼓舞的现代展演以及“阳光花鼓操”等进校园活动,都与彝族花鼓舞真正的文化本体产生不同程度的位移、改编现象,但从激发广大主体对彝族花鼓舞的价值重估和文化自信等功能来看,对彝族花鼓舞的总体保护仍具现实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般分为静态保护与动态保护,静态保护包括学界启动的非遗知识生产和学术研究,动态保护主要是政府主导下制定落实各项具体保护措施,投入人力物力充分激发非遗的生命力。30年来,彝族花鼓舞的保护总体而言仍然停留在一种零散的保护状态,不论政府、学界、社会哪一方主体不同时段不同程度的参与,都是一种缺乏整体规划的碎片化保护,其中,有的是为了完成上级部门的行政任务,有的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彝族花鼓舞的静态保存,特别是彝族花鼓舞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立档以及数字化等基础性工作至今仍未真正做好,因缺乏相关彝族文化博物馆等专业遗产展示机构,至今未能公开策展彝族花鼓舞文化遗产的相关静态展示。彝族花鼓舞的动态保护,由于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彝族花鼓舞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虽然开展了“阳光花鼓操”彝族花鼓舞进校园的学校传承式保护,但未能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切实有效的整体保护措施,更重要的是未获得持续性保护经费支持。从民间社会的自我保护来看,主要得益于彝族传统丧礼花鼓舞“送灵归祖”的宗教诉求,使彝族花鼓舞传承式民间保护依然停留在一种自然、自发的状态。但细致观察起来,彝族花鼓舞队配置减少,直筒鼓(含技艺)消失、展演仪式简化、套路单一(仅拜四方),花鼓歌谣失忆,板鼓面临失传,男性花鼓舞队全县仅剩1支等诸多严峻问题,被相关节庆活动中组织的“万人花鼓舞”的繁荣表象所遮蔽。归结起来,彝族花鼓舞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作为保护主导主体的政府对彝族花鼓舞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投入不够,作为主脑主体的学界的学术支撑不够持续深入,而作为遗产主体的民间社会的文化自觉意识仍未被充分激活,而作为传播主体的媒界的持续宣传影响力欠缺,作为资本主体的商界仍未激起足够的参与热情,以及这五方主要保护主体各自角色分工不清,一种合理的结构性通力协作远未达成。

三、彝族花鼓舞保护多主体协作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角色及职能,苑利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不同于传承主体,它们包括政府、学界、商界和媒体。他特别指出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即“将保护主体误读为传承主体,并凭借着自己的强势地位,以政府取代民间,以‘官俗’取代‘民俗’,最后将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改造得面目全非,甚至变成不折不扣的‘伪民俗’‘伪遗产’。为什么好心不得好报?道理很简单,越俎代庖,我们做了我们并不熟悉,也不该做的事。”[8]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部主体是遗产拥有者群体,他们是真正的遗产权益主体,其非遗传承和保护的职能自然地有机融合于其日常生活中。政府、学界、媒界与商界等主体都是作为外部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其中,政府作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定的责任主体,扮演着组织、协调和管理整个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角色,起到自上而下行政主导的重要作用。但也恰恰因为政府拥有相对强势的行政权威,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在具体组织实施非遗保护的协作过程中,往往容易犯以行政思维取代学术思维、以官方意识取代民间意愿的全能式错误。因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策动发起的,加上历史上形成的“等、靠、要”依赖心理,民间社会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式保护主体,缺乏与各相关外来主体沟通协作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导致在非遗保护中被动让渡主体话语权,从而使自身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处于以上二者间的学界是价值中立而客观理性的智识型保护主体,除了易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诗性想象或理想保留外,往往也因学术资源配置不合理而面临一种被意识形态裹挟甚至被行政同化的危险,因此,夯实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保持一种学术自省和独立品格,对每一位参与非遗保护的学者都至关重要。新闻媒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的宣传主体,应加强对非遗的理念与价值、传承与保护等的持续宣传,以唤起全社会的文化自觉意识。同时,也对非遗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错误给予即时报道,以责成政府、学界、社会、商界等相关各方主体及时反思与纠偏。商界携带着商业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然出于任何商业投资背后掩藏着的逐利天性,因此须调整好商业盈利与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经营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商家都应怀有一种文化情怀,政府也须以制定有关非遗开发的政策、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资本的商业行为。

由于峨山彝族自治县至今尚未成熟为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加之涉及彝族花鼓舞的文化产业开发投入大回报小,至今未有相关文化商企直接涉足彝族花鼓舞的保护性开发,因此在彝族花鼓舞的保护中尚未出现商界主体的身影。2016年峨山县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此前彝族花鼓舞等非遗项目的调查、立档、申报与保护全由县文化广电体育局下县文化馆负责。但遇上自治县县庆、彝族火把节等重大节庆活动,包括非遗在内的民族文化及其宣传工作则交由县委宣传部主抓,县文化体育广电局、民宗委、文联等部门配合。这样,政府与媒界事实上合二为一成为保护主体,导致各部门分工不明确,事无巨细,亲力亲为,一方面可能造成行政资源浪费且效力低下,另一方面在非遗保护具体环节上缺乏科学性与专业性。另外,对彝族花鼓舞等非遗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2004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调查时县里共投入1万元,但共涉及54项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名录调查,平均1项不到200元。“由于经费有限,技术设备短缺,事实上也缺乏专业人员参与,很多项目的调查到最后做得非常粗糙,有的甚至几乎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就在县城等地就近找几个老人询问后编写出调查报告”[5](234),而彝族花鼓舞2006年能成功入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正是基于此次调查报告。相比之下,2006年县庆彰显政绩的大型舞台展演晚会等却投入颇大。专业化全面深入调查、立档以及实际保护理应是彝族花鼓舞非遗保护的根本,这个工作至今远未做好,离开这个基础性环节,后续非遗保护、传播与开发等工作只能是空穴来风。

由政府组织的彝族花鼓舞专业学术活动,有1986年的民舞集成调查,2006、2016、2017年的彝族花鼓舞学术研讨会,最后只产出了两本彝族花鼓舞研究学术论文集,民舞集成至今仍为内部资料。真正由地方政府专门组织的只有后者,前者为上级部门安排的调查任务。其他有关彝族花鼓舞的学术活动与学术成果基本源于相关学者个人的学术旨趣及其实践,但其学术含量及其影响力反而更大。可见,在彝族花鼓舞保护的学术实践和知识生产中,机构化的地方政府与专业化的学术共同体之间至今并没有真正的沟通协作,形成有效合力。彝族花鼓舞研究的相关学科涉及历史学、艺术学、文学、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民俗学、非遗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地方没有真正发掘组织彝族花鼓舞研究专业人才队伍,没能充分整合相关学术资源参与非遗保护。事实上,目前有关彝族花鼓舞研究的学术成果,已覆盖其历史源流、文化内涵、艺术展演、仪式功能、社会变迁与传承保护等主要论题。②一方面,关于彝族花鼓舞的遗产评估、申遗指导、遗产策展、遗产传承与保护等专业性领域,亟需学界以专业的眼光和深入的研究提供智力支持,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彝族花鼓舞保护的学界参与意义认识不到位,有时把自己不熟悉的学界的学理性专业工作代做了。因此,须真正认清角色分工,“有所为有所不为”,站在县域非遗整体保护的高度,全面整合各种学术资源,有效推进彝族花鼓舞的真正保护。

“目前来看,在政府发挥保护主体性作用的同时应该调动社区和公众,特别是遗产主体的参与,将‘自上而下’的规划性保护与‘自下而上’的参与式保护结合起来,以此激发遗产主体对遗产的感情认同来推动遗产保护的顺利进行。”[9]对于彝族花鼓舞来说,“自上而下的规划性保护”尚未出台,“自下而上的参与式保护”仍然停留在民间自然自发状态,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上下一心合力保护的理想格局尚未形成。社会由无数的个体成员构成,作为彝族花鼓舞非遗保护内生传承式保护主体的民间社会,其内部结构包括龙头师傅等杰出传承人,包括彝族民间花鼓会等民间文艺自组织,也包括彝族花鼓舞协会等现代文艺组织。民间花鼓会是基于彝族民间地缘和血缘的固有传承自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了满足小到村民小组的地方秩序和单独家庭的血缘认同,为了满足彝族传统丧礼花鼓舞艺术展演“送灵归祖”神圣义务的宗教诉求。塔甸镇文化站下辖彝族花鼓舞协会受镇政府的支持,作为一个超越小地方和固定血缘关系的专业性民间社团,但因与镇文化站主体关系不清,未能充分实现民间保护的自行组织和自我管理。目前,囿于塔甸彝族花鼓舞协会在日常组织和管理等运作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成员规模少,经费有限,使其在全县范围内彝族花鼓舞整体保护中影响力不大。事实上,塔甸镇彝族花鼓舞协会的成立,是外力策动下民间主体文化自觉意识觉醒后非遗保护的自我组织,它向下可凝聚彝族花鼓舞传承者个体以及民间花鼓会等固有自组织团体,向上通过与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获取保护所需政策与经费等行政资源,对外可积极宣传、推广并组织各种公益性、商业性彝族花鼓舞现代艺术展演,由此发挥好彝族花鼓舞协会作为位居政府和民间两大主体中间的角色,上下协调互通有无,实现彝族花鼓舞的活态传承与整体保护。但显然,彝族花鼓舞协会目前没有这样的组织意识和能力,因为缺乏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精英来领衔。隶属于县民宗委的彝学学会是全县彝族文化研究传承保护的专业性团体,一直以来主要以毕摩培训与彝文古籍保护为中心工作,因为相比彝族花鼓舞的传承,毕摩文化与彝文古籍更显濒危。同时,彝学学会长期以来属于行政化组织管理模式,其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的开展受行政指令影响,且内部因存在专业人才缺乏,与外部学术力量联系不足等问题,导致彝学学会在包括彝族花鼓舞在内的全县彝族文化生态整体保护上明显乏力。

四、结论与建议

入选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年来,彝族花鼓舞的保护工作有地方政府、学界、媒界与民间社会等相关多方主体不同程度的参与,但系统性的彝族花鼓舞保护仍然缺乏一种整体规划,特别是作为主导主体的政府协调整合各种现有基础性保护资源的作用仍未充分发挥出来,导致彝族花鼓舞的整体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呈现零散性、碎片化状态。随着当前殡葬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彝族花鼓舞传统内源性传承式主体保护模式已消失,加上长期以来彝族花鼓舞仪式、套路、动作等本体出现不同程度的变迁,因此,新形势下彝族花鼓舞的保护亟须建立一个多主体协作的保护机制。彝族花鼓舞协作保护机制建设的关键,在于作为主导主体的地方政府,应在非遗视野下全面系统地规划彝族花鼓舞的整体保护,主动加强与处于其两头的两个关键主体——学界和民间社会的沟通交流,有效整合三方资源,共同协作从而有序推进彝族花鼓舞的整体保护。

滇中峨山是中国第一个彝族自治县,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彝族花鼓舞应成为彝族文化生态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彝族花鼓舞协作保护的工作思路,首先要求政府在遵守宪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造性地灵活运用民族自治权,制定一系列切实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并监督落实。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可争取在彝族聚居山区乡镇设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部分保留彝族民间丧礼等文化传统,移风易俗注意区分城乡区域和民族差异,充分尊重传统风俗习惯。适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绩效纳入政府行政考核指标体系中,将现有孤立的非遗保护工作有机整合进政府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彝族花鼓舞整体保护的投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保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规对作为非遗权利主体的各级政府要求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须设计结构性统筹分配方案,尤其注重对彝族花鼓舞调查、立档、数字化保存与展示等基础性工作,以及包括彝族花鼓舞本体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端学术会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等在内的彝族花鼓舞多学科综合专业研究给予优先支持,以弥补和充实先天不足的彝族花鼓舞静态保护。在具体保护实施环节中,重点支持彝族民间花鼓会、彝族花鼓舞协会等专业性民间社团,特别是真正扎根民间的彝族花鼓会自组织与杰出传承人个体,内外协作共同推进彝族花鼓舞的动态保护。学界主体在政府支持下积极整合各学科力量,为彝族花鼓舞本体的深入研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持续提供专业学术支撑。民间社会响应政府号召,全面激发对彝族花鼓舞在内的彝族文化生态传承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恢复和重建其内生性传承式保护模式的生命力。总之,地方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主体,应主动统领并协同民间社会与学界相关保护主体,三方联动,有效协作,共同推进彝族花鼓舞在内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全面提升县域民族文化软实力,使全县各族人民不仅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红利,也能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福祉。

注 释:

①当地彝语汉语音译,也译作“者波必”,意为“跳鼓”。

②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有:峨山彝族自治县民舞集成办公室编:《云南省民族民间舞蹈集成·峨山彝族自治县资料集》,1987(内部资料);聂鲁:《从高亢的创世古歌中诞生的峨山彝族花鼓舞》,聂滨,张洪宾《花鼓舞彝山——解读峨山彝族花鼓舞》,北京: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黄龙光:《仪式舞蹈与历史记忆——彝族花鼓舞起源初探》,《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10,(3);《文化翻译与民俗真相——彝族花鼓舞起源再探》,《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院》,2011,(1);《神圣的送灵——彝族民间丧礼花鼓舞仪式展演》,《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院》,2011,(4);《神圣与世俗——彝族花鼓舞展演及其传承》,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2012年中国艺术人类学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彝族丧礼花鼓舞展演的仪式与功能》,《民间文化论坛》,2016,(3);《民间仪式·艺术展演·民俗传承——彝族花鼓舞田野民俗志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李金发,施建光:《峨山彝族花鼓舞的变迁与内涵重构》,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玉溪师范学院:《2011年中国艺术人类学论坛暨国际学术会议——艺术活态传承与文化共享论文集》,2011;《艺术人类学视野下彝族花鼓舞的现代性复兴》,《毕节学院学报》,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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