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艳 陈 菁
农产品物流仓单质押,是指涉农企业将一定的农产品储存在物流公司指定的仓库中,然后凭物流公司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凭证,即仓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根据仓单名下货物的价值向涉农企业提供贷款,由物流公司负责监管农产品的行为。它是物流公司的一种延伸业务,是同时服务于涉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一种增值服务。对于涉农企业来说,顺畅的资金流是加速企业发展、获取丰厚利润的有力保障。近年来随着物流公司的兴起和发展,农产品物流仓单质押作为一种创新金融产品,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成功解决了涉农企业的融资问题,同时扩大了物流公司的仓储规模,拓展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实现了涉农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利益共赢,并促进了农产品交易。
我国作为农产品生产、加工大国,开展农产品物流仓单质押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据资料显示,自2009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帮助下,农产品物流仓单质押业务在印度、保加利亚、东非和南非等一些国家广泛开展,有效解决了中小型涉农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并获得了一些有益经验。我国的仓单质押近几年才开始引起政府、企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其具体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本地自有仓库仓单质押。质押仓库地点选择在物流公司内部,是一种静态质押。通过农产品物流信息交易平台,涉农企业了解农产品的信息需求并准备农产品,第三方物流公司把发货信息传递给涉农企业,涉农企业把货物质押给物流企业的自有仓库,获取仓单,然后进一步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这种方式有效地利用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自有仓库,节省了涉农企业的仓库建设、管理费等成本,同时,涉农企业可获得物流公司的专业服务,降低涉农企业物流成本,避免农产品在收获旺季滞销或被压价出售、调节农产品市场余缺等问题。该模式一般比较适合中小型物流公司。
(二)异地监管农产品仓单质押。该模式的质押仓库地点为第三方物流公司外部仓库,是在自有仓库仓单质押的基础上,对地理位置的进一步拓展,仓库选择就近质押管理,有效解决物流公司网点覆盖问题,整合了社会仓库资源甚至涉农企业自身仓库资源,极大地降低了涉农企业的质押成本,也方便了农产品加工企业。该模式比较适合物流业务量大,但网点覆盖面积不广泛的物流公司。
(三)统一授信仓单质押。是前两种仓单质押方式的业务升华,物流公司与质押货物监管融于一体。金融机构根据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规模、经营状况及信用程度,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物流公司根据此信用额度向涉农企业提供灵活方便的仓单质押贷款,并由其直接监管质押贷款业务的全过程,采用这种方式减少了涉农企业贷款中的繁琐环节,提高了涉农企业的产销运作效率,同时,物流公司放款、质押物管理、仓储的运作效率也得到了有效提升。
农产品物流仓单质押把涉农企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物流公司有效地结合起来,解决了涉农企业的融资难题。但农产品自身固有的不易储藏、易腐烂变质的特性使农产品物流仓单质押存在一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农企业信用风险。主要考虑涉农企业之前各种交易的历史信用、企业规模大小、在行业中所处地位、企业财务透明度、资金周转状况、盈利能力等。如果涉农企业的商品不具有完全的取得资格,该物品就存在非法性;如果涉农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超过50%,企业就存在资金周转不畅、资不抵债、破产的可能性,就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二)质押物选择风险。农产品质押物与其他商品质押物存在较大差异。农产品价格季节波动大,大量上市时价格就会相对便宜;错开成熟季节,农产品价格就会相对较高。有些农产品如水果、蔬菜、肉类等又易于损坏及腐烂变质,在农产品质押时要考虑农产品质量等级及投保情况。
(三)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考虑的是农产品的保值能力,考虑农产品受季节影响的价格波动和变现能力带来的风险。这时就要对质押的农产品涉及的产业链、流通的周期、市场价格和波动规律进行总体评估。
(四)质押物监督风险。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代理监管人,在仓单质押中应该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占有农产品,实时有效地监管农产品这种质押物的种类、等级、数量,做好相应的防潮、防腐、防损等安全措施,做好农产品的存放、盘点以及入库等管理等工作。
农产品物流仓单质押对于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仓单质押得当,涉农企业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农业发展的各种贷款,并降低双方的融资风险,拓宽农村普惠金融的服务范围,有利于支持我国农业、农村快速发展。因此对于上述风险必须做好充分的预防和规避。
(一)做好涉农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和资信考核。涉农企业的资信水平决定了其质押贷款的按时偿还能力。对涉农企业的资信水平评估主要包括企业的业务能力和信用状况两方面。第一,根据涉农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的绩效表现对其进行评价划分为优、良、差等不同等级,从而成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资质信用的有效指标。第二,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率控制在30%左右是企业财务状况稳健的表现,在进行贷款考察时,涉农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50%。第三,调查贷款方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分析该客户在以往贷款归还的履约能力。
(二)严格审核质押物。农产品质押与钢材、有色金属等大众化物品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对于大宗农产品,如棉花、粮食等,由于质押稳定、易于保管,可以采用标准仓单质押。但对于大多数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等,市场需求量巨大,保质期较短,作为质押物又不能进行置换,所以在审核管理时要严格监督,避免错过最佳销售时机,可采用动态质押方式,同时,由于对这些农产品储存要求很高,一般采用就近质押监管。
(三)规范农产品仓单质押操作程序。第三方物流公司与涉农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农产品的入库验收和养护要求,并开具明确表明该产品已抵押给金融机构的专用仓单,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该质押物品的保险,确保在仓储过程中出现毁损时,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其次,还要与金融机构签订不可撤销金融机构行驶质押权保证书,保证仓单与商品存储情况相符、手续完备。
(四)加强和完善仓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物流公司应当使用统一、规范格式的仓单,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存货人的姓名、住所、仓储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存储场所、存储时间等基本内容;其次,对仓单提货、换单以及解除质押应认真审核,严格执行质押监管协议和业务流程,与金融机构的单据传递、预留的印鉴的确认应有专人保管和操作。仓单管理人员要做到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确认后,方可提货。对于同一仓单下的农产品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依据货主和金融机构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协议提货,每提货一笔在相应仓单下做销账减少处理,直到销售完毕。
(五)加强质押物的监督和管理,合理处理质押物。物流公司是质押物的监管者,对质押物的监管责任重大。首先,应建立严格的农产品出入库程序和仓单管理操作流程,要对质押的农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进行适时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另外,加强质押农产品的动态管理,防止农产品在质押期内价格波动风险。贷款还没到期前,当仓单质押下的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时,设置警戒线,保证仓单的变现价值始终超过或等于贷款本息。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失。
(六)完善涉农企业、物流公司、金融机构三方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由于农产品的自身特点,涉农企业多处在偏远地区,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尤为重要,可以避免三方沟通不畅带来的风险。良好的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涉农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平台信息,了解农产品市场需求,灵活快速地收集商品信息并进行反馈、组织货源;第二,利用信息平台可以提升物流公司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降低监管质押物失误风险,物流公司通过平台了解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变动趋势,对质押物做出正确估价和选择;第三,可以促使金融机构方便获得涉农企业历史信息和实时信息,包括农产品生产情况、销售对象和销售情况,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降低各参与方的经营风险。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涉农企业众多,尤其是小微农业企业遍布全国各地,农产品物流仓单质押作为适度规模经营下的新的金融创新实践,拓宽了涉农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力支撑了我国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相信涉农企业仓单质押业务的实施,必将对未来我国农业农村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