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山
一是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按照中央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在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业制度改革最基础的工作要确保按时完成,得到农民认可,不留矛盾和隐患。
二是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要守好底线,要重点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有效途径。要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基本完成。同时,研究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开展闲置的宅基地复垦试点,允许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的闲置的校舍、厂房、废弃地的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的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严格农业设施的用地管理,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理需求。要结合发展乡村旅游、下乡返乡创新创业等,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
三是要研究和学习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离二轮承包到期还有几年,承包到期之后到底具体的政策措施是怎样的,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二轮承包当中也有一些遗留问题,到三轮承包的时候怎么解决,这些都是各地农民所特别关心的问题。这方面要出台一些具体办法,保证政策衔接平稳过渡。
四是要建立一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域调节机制,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的投入比例,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扎实开展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能够解决乡村振兴的财力保障问题。
(来源:人民网)
叶兴庆
第一,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发生历史性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土地所有权跟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把农民从集体统一劳动、统一分配的体制中解放出来,农民获得了自由劳动的时间。如今的“三权分置”则是把农民从“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情况下解放出来,让农民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为农民市民化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二,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也发生着历史性变化。在农业产业政策方面,实现了从“索取”到“给予”的根本性转变,取消农业税,新农合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制度、农村低保制度、新农保制度等的实施,让农民跟国家的关系发生变化,实质上是把农业从工业化原始积累者的角色中解放出来,把农民从非国民待遇的地位中解放出来。
第三,农民与村社共同体的关系发生历史性变化。我国早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成为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社会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村组集体虽然还要不同程度地承担集体公益事业,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通过改革废除人民公社,成立乡一级人民政府。这一改革的核心是实行“乡政村治”的治理新体制。这个体制在过去30多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未来,这个体制还将发挥巨大作用。
(来源:《半月谈》)
朱启臻
合作社被证明是最适合农业特点和农民特点的高一级组织形式。就中国现实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完善合作社组织形成机制。
一是合作社要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小农户特别是兼业农户,缺乏合作意愿与动力,而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载体的家庭农场由于适度规模的形成,合作意愿和发展动力被激发出来,在家庭农场基础上组建合作社就具备了微观活力基础。
二是应该以乡村社区为合作社基本单位。这是由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传统村落是熟人社会共同体,在共同体内部有互帮互助传统,有共同的生产与生活资源,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纽带,具有天然的信任与监督机制而容易形成合作关系。离开村落环境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与合作关系,是十分困难的。
中国的文化更适合以熟人社会为基础,也就是说,在合作社组织内部充分利用熟人关系的信任与合作传统形成合作机制,在合作社组织之间建立现代契约制度,实现合作社的联合。此外,中国的行政管理传统也决定了中国农民合作社要以乡村社区为单位。
“村集体”不仅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实者。独立于村组织之外的合作社,往往会成为“孤岛”,难融入村落文化体系,与乡村社区“两张皮”,甚至出现相互掣肘现象。因此,农民合作社组织应该与乡村社区一体化,在此基础上完善合作社功能,实现更大范围的联合与合作。
(来源:《农民日报》)
朱 隽
“大国小农”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依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加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对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实现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意义重大。
加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以及多元化生产性服务业的健康成长。为了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近年来相关政策给予有力扶持。作为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一种有效形式,充分显现了社会化服务在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方面的潜力和作用。
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水平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农业产业链条长,涵盖不同行业,针对不同品种、不同环节的农业服务,还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加之服务主体千差万别,对农业服务的监管仍存在诸多空白。看到这一产业成为“风口”,不少机构、组织、企业纷纷涌入农业服务领域,由于缺乏相应门槛约束,经营风险增大,农民权益保障也存在盲点。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首先应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需求——地怎么种、肥怎么施、粮怎么收等,有的放矢,让农民愿意用、用得上,才是相关服务应当追求的实际效果。其次应坚持多元化的原则,在农业生产的整个链条上,小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企业、农业投入品企业等主体处于不同环节、不同领域,各有专攻、各有优势,通过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长处,更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同时加快相关服务标准的出台,建立与小农户的有效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协调发展,让基础性服务有人管,特色服务有示范,服务规范不跑偏,农民利益有保障。当农业社会化服务到位了,精准了,村里的“重复建设”自然也就少了。 (来源:《人民日报》)
黄祖辉
不论是乡村本身的振兴规划,还是乡村的振兴发展,都应该与我们的城市发展,城市化战略紧密结合。乡村振兴与城市化存在密切的关系。在我们国家,城市化是以人为本的城市化,这也是我国新型城市化的核心问题。我国现在不少农民工的返流现象,既有城市经济转型升级,农民工难以适应的原因,又有城乡二元体制的问题,即城市不能最终解决农民在城市定居和养老等公共保障缺失等原因。因此,必须加快城乡一体公共保障体系的建立,同时切实将就业优先和教育优先放在优先地位,使广大农民不仅可以在城市就业,也可以在城市举家定居。
乡村振兴既是乡村本土人口不断减少的过程,也是乡村人口空间不断优化的过程,换言之,在我国,即使今后乡村大量人口进城了,乡村还会有好几亿人口,这些人口在乡村的分布不应该是太散落,不应该是自然的分布,而应该是经济的分布,这就需要通过乡村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来进一步解决。我主张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应该通过科学规划和乡村要素优化配置,建立乡村群,这种乡村群的概念与城市群概念相对应,也就是要建立和形成空间合理,生产、生活、生态相融合,公共服务有效覆盖的乡村群落。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