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3月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陈锡文介绍说,这次修改法律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为了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农村取得一些新进展,承包地流转率超过三分之一,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面对这些新情况,有必要对土地流转进行法制化规范。二是将党对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的一些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等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如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需及时将中央精神转化为法律。三是将各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探索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农村改革发展。
陈锡文指出,这次修法最重要的内容是把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不仅保护承包农户的权益,同时也保障各种新型经营主体在流转经营权后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陈锡文强调,本次修法明确表达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并将十九大报告中“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给农民吃了一颗长效“定心丸”。同时明确,不能要求农民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在承包期内是否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己作主,要引导支持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把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从而减少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陈锡文认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是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律的精神,让农民知晓并能按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如法律允许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再次流转,或到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但必须取得原承包户的书面同意。
陈锡文坦言,法律还有很多具体的条款需要进一步研究。如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到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条件、限制和保障等;第二轮承包到期以后延长30年的衔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抓紧制定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关于全国人大正牵头起草的乡村振兴促进法,陈锡文介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在2019年内形成征求意见稿,力争2020年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法将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任务、要求、原则。同时对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重塑工农城乡关系、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中央提出的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进一步通过法律明确和规范,并与之前的政策和法规有效衔接,保持重大指导思想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各地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创造的行之有效的新鲜经验逐步上升为法律。
陈锡文指出,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心在于“促进”,同时也有相应约束。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擅自破坏生态红线和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引进严重污染农村环境产业、使用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等行为进行限制及管理,确保整体上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目标和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