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飞红
对湖南省13市州银行机构开展碳金融情况的调查显示,截至2018年1月末,全省共有16个银行分支机构参与碳金融业务,分布在9市州,主要参与银行是中农工建四大行,及农发行和华融湘江银行。从碳金融业务类别来看,湖南省银行机构参与碳金融的主要业务是碳项目贷款,累计发放60笔、合计56.48亿元;共办理了9笔合计4.93亿元的碳交易保理和信用证结算业务;办理了1笔合计0.2亿元的CDM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业务。上述三项业务的金额分别占碳金融业务总金额的91.67%、8.01%和0.32%。从碳金融参与项目类别来看,参与最多的是水力发电项目,合计41笔;其次是风力发电项目,共18笔。上述两类项目分别占项目总笔数的57.74%、25.35%;其余12笔为节能环保碳金融项目,占比16.9%。
(一)从业务环境看:中介资源不足制约了碳项目在基层落地发展。如湘西州泸溪县能滩6.4MW水电项目原计划根据发改气候(2009)3125号文件向瑞士碳资产管理公司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不低于8欧元的价格转让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但由于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提供技术咨询,该项目的转让价格一直无法达到发改气候(2009)3125号文件的规定价格,导致项目停滞,也无法获得碳金融支持。
(二)从政府层面看:碳项目投入激励措施和碳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均有缺失。
一是部分碳项目缺少投入激励措施。岳阳、邵阳、益阳、衡阳等4市州银行机构反映,由于本地发展的碳项目缺乏产业投入激励措施,未能参与任何碳金融业务。如中国银行益阳分行2015年与桃花江核电项目进行沟通并达成授信意向,但由于核电板块尚未出台明确的专项激励政策,中国银行益阳分行对该项目的授信流程只能暂时中止。
二是缺少针对碳金融的风险补偿政策。目前,各级政府部门采取财政补贴、费用返还、所得税抵扣等方式对碳项目企业进行补贴,但针对碳金融相应补偿政策或措施较少,开展了碳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也不得不提高门槛以覆盖业务风险。如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农业银行湘西州分行针对碳金融项目发放的贷款均要求碳项目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而不是完全根据碳金融项目发放融资贷款;中国银行娄底分行向湖南海螺水泥有限公司9000千瓦余热发电工程发放的碳项目贷款中,除要求该公司提供一般抵押外,还要求该公司所属集团公司进行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与其他大项目贷款进行捆绑。
(三)从银行机构看:碳金融门槛“一刀切”和专业人才缺失无法满足碳金融在基层的发展需求。
一是碳金融门槛设置过高。如湖南省内虽然小型或私营水电站较多、发展潜力较大,但是银行机构信贷政策对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和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有硬性要求,导致中小水电站进行碳金融项目融资较为困难。如农业银行总行规定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贷款利率可下浮10%,但湖南省内娄底市、张家界市等小水电资源丰富的市州水电项目最大装机容量仅3000千瓦,无法享受银行信贷优惠。
二是缺乏专业碳金融人才。由于碳金融交易规则严格,项目研发程序复杂,业务开展需要精通法律、化工、项目管理等诸多知识的复合型金融人才,此类人才的缺乏限制了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如农业银行娄底分行参与的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富余低热值高炉煤气发电项目,即使贷款申请人已提供由第三方环保工程公司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银行对项目分析评估的能力有限,一直难以准确判断项目风险,致使项目贷款进展缓慢。
(一)建立完善的碳金融法律制度
如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美国)节省能源法案(德国)、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碳主张和交易实践法(澳大利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碳排放交易制度相关内容,包括交易主体、标的物、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权利移转和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二是碳基金有关的法律制度,如基金融资路径、管理基金制度、如何分配、聘雇和监督制度等。三是减排项目融资相关制度,如政府鼓励生态融资的方式、法规与政策。四是碳保险制度,包括碳金融的保险方式和责任的适用范围,碳保险如何进行责任免除、设定赔偿范围、测算保险费率、界定索赔时效及设置相关的保险机构等。
(二)建立健全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一是政府设立金融激励措施。如英国气候变化组织通过致信的方式呼吁全国100多家按揭贷款机构,希望这些机构能提出促进展碳金融发展的详细规划,并承诺会对这些机构提供奖励措施。如澳大利亚对于新旧房屋使用低碳节能改造产品时,商业银行提供的碳金融房屋按揭贷款能给予利率优惠。二是搭建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如欧洲建立了能源交易所和气候交易所、奥地利建立了能源交易所、意大利和北欧成立了电力交易所。
(三)商业银行创新碳金融产品
一是创碳金融信贷产品。为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住房抵押贷款、项目融资等的碳金融贷款产品和服务,如加拿大多伦多大气基金为公寓开发商的建设项目提供绿色商业建筑贷款,美国富国银行为认证的并且满足一定绿色商业建筑条件的项目提供第一笔抵押贷款和再融资,开发商无须支付初始保险费。二是创新碳金融消费产品。德意志银行创新性推出德银气候保护和德银环境气候变化这两个基金产品相挂钩的投资品;巴克莱银行在英国建立首个碳信用交易平台;荷兰拉博银行发行了气候信用卡,基于持卡消费项目可以计算出持卡者的碳排放量,持卡者能够进一步到可再生能源项目中购买对应减少的碳排放量。三是完善碳项目风险管理支持。荷兰合作银行积极扩展美国的太阳能业务市场,为地产开发商提供太阳能项目融资,与多个太阳能面板制造商签订租赁计划,并为荷兰太阳能面板和制造商提供在线租赁解决方案。汇丰银行也正在筹划为碳信用交付提供担保,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四)完善对碳金融市场的监管和保障
一是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监管。如欧盟责令金融监管当局建立完善的碳金融风险信息监测系统及相应的评估机制,出台相关的碳金融交易风险控制指导标准;责令金融机构及时披露碳金融业务信息,严惩违规操作。二是设立碳基金来分散碳金融风险。如英国政府出资成立于碳基金,由企业缴纳能源税费作为运营资金,以激励各部门创新低碳技术、发展低碳项目,防范碳金融的项目风险和市场风险。三是鼓励保险公司分担碳金融风险。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子公司欧洲国际保险公司为美国私募基金管理RNK资本公司定制了清洁发展机制保险产品,承保了碳权初始认购环节的部分风险,涉及CDM项目中断、延期及减排指标核准等方面。
(一)制定碳金融政策方针
金融监管机构应对从事碳金融的商业银行提供明确的鼓励政策,如降低商业银行办理碳金融相关业务的利率,扩大CDM项目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对资本金额度的要求;将人民币纳入碳交易计价的主要计算货币;建立碳金融绿色通道,减少审批层次,缩短审批时间;鼓励商业银行创新碳金融模式,鼓励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培育碳金融中介市场
采取相关鼓励措施,培育银行业主动参与碳金融中介市场。一是鼓励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提供碳金融咨询业务。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三是推动国内咨询、担保、评估、法律、核准和认定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并推动碳金融项目。
(三)建立碳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建议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碳金融有关的风险补偿基金、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在充分考虑银行对碳金融项目既有授信支持的基础上,就项目中出现的贷款损失,以专项资金直补或者税收返还、不良贷款核销等形式给予补偿。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对碳项目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四)加强碳金融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金融机构可以定期举办碳金融业务知识培训班;在每年举办金融知识宣传月活动时,对碳金融进行宣传介绍,鼓励商业银行组建专业化业务团队,培养熟悉业务的碳金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