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

2019-01-08 18:45刘华彬,孙超超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3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民事行为民事

问题一:残疾人可以加入合作社吗?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对于自然人加入合作社,法律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即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动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对成员的规定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涵盖了限制行为能力的范围。残疾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可以土地经营权等加入合作社,其民事权利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行使。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成员开放的原则,符合我国的农业农村实际,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发展和脱贫攻坚。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问题二:近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 部门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清理整顿的问题主要包括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等六类,但是怎么清理或者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还不是很清楚。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方案》明确,在摸底排查、精准甄别问题合作社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合作社区分类型,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合作社,可采用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指导其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社;对发展遇到困难的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对缺乏合作社组织特征,但符合其他市场主体设立条件的,可引导其自愿设立、依法登记,并从政策咨询、经营方式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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