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雨西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2018年10月26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次修正,修正的条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在本次修正中,对速裁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做出了比较大的改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是此次修正案的一大变革,实际上是法院对未到庭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活动。缺席判决制度对我国司法审判来说非常重要,该制度的建立体现了现代诉讼的发展且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提升诉讼效率。在刑诉法进行这次修正之前我国除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都已经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这次修正案中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是为了打击外逃贪官,追缴赃款。在打击反腐败的工作中,有一些人以为进行贪污,贿赂犯罪以后,逃脱境外,便能躲避法律的制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在于,该制度可以帮助我国的司法机关尽可能快的查明逃脱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及时挽回相关人的合法利益;在查明犯罪事实,维护权益的同时也为打击贪腐犯罪提供法律依据。没收违法所得在司法实践中是最普遍存在的一种程序手段。值得提及的是缺席审判程序其实不是刑事诉讼的普通状态的一般程序,它适用于特殊情况,所以缺席审判是一种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设计该程序对于腐败分子来说,设计这个程序最终的目的不是为了让被告人不在场时对其进行定罪判刑,而是通过这种程序能够敦促他归案,接受审判。也体现了国家打击贪腐的决心和法治精神。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追究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也应予以追缴没收等处理。对涉及到被害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最基本的。在缺席审判程序当中也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在通过缺席审判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应当对其违法所得财产做出相应的处理。至于对涉案财产的怎样合法处理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缺席审判是针对审判阶段范围的一种案件处理程序,但这之前的侦查、审查、起诉这些阶段,立法机关严格控制了案件的适用范围。但贪污贿赂的犯罪和对国家安全有严重危害的、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种情况审判机关需要及时进行审判,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充分利用国外所在国的‘非法移民遣返制度’遣返在逃贪腐官员,加大对贪官的打击。”副教授吴沈括表示,以往我国没有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很难利用所在国的非法移民遣返制度来遣返向境外逃脱的贪腐人员,加上许多外逃贪官已经在国外取得了正式居留身份,加重了我国的打击贪腐和追回赃款工作的困难程度。要想追缴境外赃款首先要没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但要将腐败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仅仅靠没收违法所得,是无法彻底反腐败达到其目的的。现在,怎样能够实现国际协议的下犯罪人员的引渡与遣返,是实现打击贪腐,追缴赃款的关键。
鉴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对打击贪腐犯罪分子潜逃境外的制度是时代的要求。在设计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时,在被告人缺席审判时在满足法定条件时要保证被告人应该享有的权力及相应的保障措施,这一切还需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刑事缺席判决程序的特点是审判对象没有亲自参与审判过程,但是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的被告人。就算被告人没有参与审判也不能因此侵犯他们的人权。无论在建立任何制度的时候,都应考虑相应的当事人和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立法时对被告人合法权力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也赋予了被告人享有近亲属上诉权以及罪犯的异议权。
在法院进行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其生命和身体自由等重要生命权益作出判决其实从某方面来说削弱了正当程序的价值。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证据充分且事实调查清楚,但是由于被告人不到案而导致被害人的诉求不能实现,这是程序正义的价值也得不到公平完整的体现。
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缺席判决程序的目的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证缺席的被告人诉讼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活动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定程序来进行,对于刑事诉讼的程序又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在对是否是缺席审判做出判定的时候,要对证据标准和程序进行严格的把握,法院要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审判人员要懂法,尊法才能公正的审判案件,才能受到人民群众的尊重。审判人员遵守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进行审理时要依证据证明案件中出现的争仪事实。在现代诉讼中,证据的质证以及审查越来越引起法庭和控辩双方的重视。首先必须要有犯罪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进行定罪,如果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也不得对其进行定罪。除了免证事实之外,在法庭上证据必须经过举证方证明其真实性以外还需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法庭认为其证据是真实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考虑条件。
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三种案件适用范围,除了刑诉法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该制度外,其他案件不得适用。顾名思义,此类情况脱逃到境外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此种程序。首先是特定案件里面犯罪分子脱逃到境外的情况。其次是刑诉法规定的因被告人患有重病不能出庭,中止审理超过了六个月的案件。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被告人死亡而进行缺席审判的案件。
每一个不同的国家的诉讼价值理念都有不同,各自对案件范围的划分方式也有所不同,我们汲优去粕。有的国家以“缺席”的理由来划定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的犯罪可以适用该制度。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范围规定明确,符合程序法定原则。但也有一定的弊端,劣势在于将适用范围限制太过固定,不灵活适用,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不利于及时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只大体的规定了文书送达程序,对于细节规定不是很清楚。其第29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实行开庭审理在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情况下,但是被告人已经逃脱境外的无法或不知情收到起诉书的,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文写明了是不是应该考虑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的同时送达一份给被告人的辩护人或其近亲属。因为缺席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在普通程序中享有的权利,还享有独立提起上诉的权利,因此,法院还要保证对其近亲属的知情权。送达程序的规定较为笼统,不能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难题。
刑诉法里对被告人在境外怎么行使上诉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人提起上诉是否需要经过公证的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刑诉法里规定的上诉期限一般情况下为十天,这对于已经逃脱到境外的被告人来说时间是不够的。还有,如果被告人没有能够代表他的近亲属在境内,自己又不能及时提起上诉,此种情形对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不是一种公平的表现。
建立缺席判决制度是我国反贪腐工作的最新成果,要严格把握几种法律规定其需要及时追究的几种类型的案件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缺席审判。但是缺席判决制度的建立极大的推动了国家打击反贪腐,也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致力于实现打击贪腐犯罪、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捍卫国家司法的威严,彰显了国家司法价值。在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促进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威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敢贪污腐败,挽回脱逃贪腐官员造成的国家和人民的损失,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