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桥
西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十自然段分别写入“中华民族”的概念,这标志着“中华民族”被正式写入宪法。从清末民族危亡,有识之士提出“开国会、立宪法”到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宪法已逾百年,这既是对中华民族追求民族解放、独立统一的民族精神的宪法确认,也是对新中国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宪法确认,更是为民族关系发展、国家领土完整和祖国统一提供了强大的宪法保障。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资源,我们应当高度重视,不断挖掘宪法解释的本土资源,提高宪法解释的实效性和水平。
“民族”一词本身不是中国本土自发的概念,或者说,中国古代“民之族类”意义上的民族,与西语nation不能进行直接的对译,而是中国接受立宪主义和民族国家理论过程中获得的舶来概念,应当从中国近代以来对西方立宪主义的实践历史切入,做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法解释。该词从日本正式传入中国,开始于戊戌维新时期的《时务报》,更大规模的传播则是在20世纪初年。无疑,这是日本在向西方学习建立现代国家结构时,对宪法政治启蒙较早的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nation一词的接受。Nation一词本身具有复杂的含义,或者说在不同文化传统、法治传统国家都有不同的解释,本文的写作意图也不在于对nation的内涵进行全面的论述。在此,仅为指出当提到“民族国家”时,有一种解释认为,一个民族可以通过现代性民族自决和自治实现“民族独立”。籍此进行的宪法解释并非是对宪法秩序的维护,而是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宪法秩序的摧毁。
中国接受“民族”、“国民”、“国家”概念,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必然结果,对新中国宪法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中华民族”概念写入宪法后,理应受到宪法学界的高度重视,要结合宪法学一般原理和中国传统与国情对“民族”概念进行宪法解释,如此才能产生积极的法律效果。
宪法修改后,序言第七段“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既出现“中国各族人民”又出现“中华民族”,这就要对“中国各族”和“中华民族”关系进行必要的解释。解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中华民族是既是一个集合概念也是一个整体性概念,作为集合概念,中华民族是中国五十六个民族的总称;作为整体性概念,中华民族还是被宪法法律确认的国家民族,是一个国际法上和国内法上的政治实体和法律实体。制宪权的行使主体是中国各族人民,即整体性意义上的中华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族人民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建立的共和国政权。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叙述同时表明,中华民族在国家发展中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和作用,是实现国家发展目标(伟大复兴)的主体,因此对中华民族的理解不能简单局限于是五十六个民族的总称,要充分认识中华民族独立的法律地位。
一国宪法承载着一国民族的民族精神,正如法国宪法承载着法兰西民族精神,德国宪法承载着德意志民族精神,美国宪法同样承载着美利坚民族精神。对宪法的解释当然不能脱离宪法文本,但宪法解释如果脱离了对本国历史传统尤其是民族精神的话,则是无源之水。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的那样,美国先于《美国宪法》存在,创造美国的并非13州的《邦联条例》或《美国宪法》,而是美国成功反抗了英国的革命,这样的论述所揭示的宪法解释原理对于中国同样适用。对中国宪法的解释在时间上也不能限于1954年成文宪法律的颁布,或者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应当把解释的历史渊源最少追溯到晚清以降,中国人民进行追求民族独立的斗争开始,这针对中华民族概念的解释尤为重要。
如果仅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历史来研究中华民族概念则不能反映这一宪法概念的全貌以及蕴含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地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这是我国现行民族政策对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认识的理论依据,为数千年“家国天下”宪制传统向现代国家宪制转变提供了可供继承的历史渊源,是针对现代国家建构中新出现的民族问题系统思考的结果,也是对近代以降中华民族理论争议的全面回应,能科学回答文化人类学、民族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民族问题,并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民族理论认识也伴随着革命、改革、建设不断完善。1902年,梁启超在《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提到:“上古时代,我中华民族之有海思想者厥惟齐。故于其间产生两种观念焉:一曰国家观,二曰世界观。”最早使用了中华民族概念,其后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到1919年五四运动时这一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但就概念的具体内涵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中华民国的成立,尤其是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提出的“五族共和”“五族平等”的建国主张,对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毛泽东是首位在较为完全意义上使用“中华民族”一词的领导人,华北事变和七七事变之后,1939年他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开篇就单独以“中华民族”作为第一节标题,并在文中多次使用中华民族一词。新中国成立后,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文件,在不同语境下分别使用了“民族”、“各民族”、“各族人民”以及“中华民族”,直至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写入宪法,这些都是进行宪法解释的历史资源。
宪法修改后,序言第十段“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将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与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直接联系起来。宪法文本确认,中华民族在革命、改革、建设中都发挥了积极地作用,昭示了中华民族不断从自在走向自觉的过程。因此,对中华民族概念的解释也应当放眼于一个较长的历史线索,最起码应当从中国现代国家意识觉醒开始,从中华民族的反帝反侵略斗争开始,这样更能清晰地揭示中华民族概念的发展演变及其完善,进而为中华民族精神在宪法中的体现奠定深厚的历史依据。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指出,包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这充分表明中华民族将进一步在维护祖国统一中发挥巨大的作用,不仅限于在大陆范围内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范围内使用,更是动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人民反对分裂,实现祖国和平与统一。
要高度重视宪法文本的解释对实施“一国两制”,反对国家分裂和推动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积极作用。2005年颁布的《反分裂国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国歌法第11条规定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本次宪法修改案中,“中华民族”正式入宪,为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实施反分裂国家法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宪法依据。因此,对中华民族概念的宪法解释在适用空间上不能局限于中国大陆,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