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懿韬
成都工业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0
家庭的教育和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父母的言传身教在潜移默化中对青少年规范行为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调查显示,青少年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与在家庭中有虐待、性侵等行为有直接联系,甚至是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因此当前各个国家都重视家庭教育在防控青少年犯罪的作用。美国对于性犯罪的青少年实施综合的“家庭治疗”和“家庭策略”。通过系统的运用家庭亲情感化、父母的培训以及心理治疗等方式,帮助性犯罪的青少年逐步摆脱家庭的影响,改正不当的行为。英国出台了《教养法》,要求监护人应当参与并接受有关咨询,用专业化的教养知识抚育青少年健康成长。除了在立法及政策上进行引导以外,英国政府还开展扶助改善养育的项目,尤其是对青少年的管护、行为约束和教育等问题给予大力的支持。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非常重要的场所,也是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学校针对青少年开展性教育活动,结合行为训导和生活管理等教育,能让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接受早期的干预和教育,对预防犯罪起到很好的效果。美国部分学校和警察机构合作,共同承担起预防犯罪的责任。日本为了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一方面加强教育改革,一方面大力实施“充实心灵计划”,实施美德教育,提升青少年的性道德水平。德国各州的教育法规都规定了要培养学生的公德意识和守法精神,并作为教育的重要目标。尤其强调学生的人格教育,加强青少年性心理和性道德的知识传授,培养与社会和谐相处并人格健全的人。
许多国家在发挥社会机构和社会团体防控青少年性犯罪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美国有许多帮助青少年的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帮助青少年约束和改不良行为。相关组织针对青少年性犯罪成立的工作组教授改善家庭关系、非暴力的互动方法和加强再犯控制力等处理方法。英国则通过成立各种社会公益机构,指派经过培训的“辅导员”深入社区和家庭,做好犯罪青少年的转化工作。除此之外,还成立监禁培训中心,帮助性犯罪等重犯及重复犯罪者,加大保护青少年的教育权等。荷兰通过开展“新视角计划”帮助青少年重塑周边的环境,负责帮教的工作者对性犯罪等青少年罪犯进行强化指导,对顽固不接受的采取更重的处罚等方式进行帮教。德国则通过改革教育制度来防控青少年性犯罪,多数工厂和行业协会实行的学徒制度,让青少年在更长的时间内接受技能训练,从时间上限制了参与犯罪的机会。
我国传统的犯罪预防理论主要是以家庭、学校和社会预防为主要内容的“三层次”预防体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新型犯罪形式的不断出现,加之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的角色定位不同,相关标准也不同,因此需要将“三层次”预防体系进行重新审视和划分。结合国外实践和我国实际,以青少年性犯罪发生、发展为依据,着眼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事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重,构建我国青少年性犯罪社会防控机制。
以最大化消除青少年性犯罪发生的条件、改善青少年成长的环境为主要目标,应当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最大化消除犯罪行为发生和条件和诱发犯罪的因素。
1.完善家庭作为青少年教育的基本功能。通过提高家庭对预防青少年性犯罪的作用的认识,宣传青少年性犯罪与家庭环境的紧密关系,发挥好家庭预防犯罪的基础功能。以制度化的措施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通过建立专业的青少年托管机构,对问题青少年进行托管,为其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建立“青少年性犯罪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家长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强制家长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2.发挥好学校作为青少年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加强学生道德教育,创新工作思路,拓宽教育途径,着重培养青少年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能力。开展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学校还应当担负青春期性教育的主要责任,围绕性知识、性心理和性健康等主题,对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性教育活动。美国性教育专家玛丽考古特曾指出,性知识教育不仅培养青少年健康性意识的外在信息和引导,更重要的是培养性适应力。加强性道德教育,引导和帮助青少年树立基本的性道德意识,培养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此外应重视性心理教育,尤其是近几年高发的青少年强奸、猥亵等激情性犯罪案件,与情绪控制能力差、性心理存在障碍等有紧密联系。要通过性心理的知识的传播,使青少年学会正确疏导自己的情绪,增强自我控制的能力。
3.净化网络传媒环境,加强社会文化建设。网络在扩大青少年视野的同时,不良的文化也侵蚀和污染了文化环境,成为青少年性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要提高网络传媒的社会责任感,坚决切断利用网络媒体进行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渠道,保护青少年成长环境。建立健全影视分级制度,改进网络游戏出版审查机制,坚决抵制有悖伦理道德的游戏作品。依靠技术手段如面部识别、指纹扫描、网络密匙等方式防止青少年对色情、暴力网站的浏览,筑好“防火墙”。发挥好网络警察网络安全防范、网络犯罪等侦查和信息收集职责,完善网络警察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震慑”作用。
犯罪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青少年性犯罪虽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偶然性,但也时有征兆可循的,许多不良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开端,是“量变产生质变”的结果。要预防青少年性犯罪,对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是至关重要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明了有关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主要为“不得”或“应当”实施某些行为,对行为的后果缺乏明确的表述,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同时,对于当前出现的利用网络进行性犯罪的情况,现有的事前预防体系还未进行相应的改革,还不足以覆盖到网络性犯罪的各个方面,对青少年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方式还有待创新。因此应该加强青少年性犯罪事前社会预防机制的建设,在加强管教、训诫、收容教教养和治安处罚等方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采取保护观察、电子监控、社区矫正等形式对青少年进行犯罪预防。
通过健全青少年性犯罪的法律治理系统,对性犯罪再犯和累犯等问题提供解决的思路。我国目前尚未设立与青少年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相关的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青少年性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这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青少年犯罪侦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也需要具备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相关知识,应当探索设立专门的青少年犯罪侦查工作体系。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实体法层面主要通过量刑来区别未成年与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沿用成年人犯罪的治理思路,需要制定独立、统一的未成年人实体和程序法,以适应当前新的社会发展形势。要重视青少年性犯罪再犯和累犯的问题,在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基础上,落实农村留守少年、城市闲散未成年等重点群体的教育和引导,杜绝“一刀切”,分类施治,重点预防。
青少年性犯罪的社会防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今后应当继续优化防控机制,通过建立独立的青少年犯罪预防组织系统,完善预防信息系统和资金运行机制,更好地推进青少年性犯罪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