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谈赋予教师惩戒权的重要性

2019-01-07 15:18
福建茶叶 2019年6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教育

马 宁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天津 300350)

近几年,社会出现了一些怪现象,一旦有学生受到伤害不明真相的人们将矛头直指学校、教师。个别媒体为了博人眼球对不实事件进行大肆渲染,让教师体罚、伤害学生的事件屡屡曝光,形成不利于教师的一边倒舆论导向。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绝大多数的一线教师对学生倾注的心血甚至多于关注自己的孩子。处于弱势地位的教师们变得越来越小心翼翼,开始回避正当的教育惩戒,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这该让认真负责、有教育使命感的教师如何把握是好?

1 缺失教育惩戒权教师在从事教育职业过程中的困境

1.1 错误理解和定义教育惩戒将教师逼向了两难的境地

当前学生越来越难教已经是社会的普遍共识,人们感慨熊孩子越来越多,因此社会各界对教育与教师的关注和期待也越来越多。但另一方面家长与学生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学生稍有差池先不问学生是否有责任便会第一时间问责教师。社会各界普遍对于教育惩戒的概念和内容有所误解,又盲目扩大了对“惩罚”的理解,认为指出错误、批评、训斥都是不能在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上述现象让教师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维护教学秩序,教师对违纪学生就必须及时制止、进行教育,很多时候仅靠苦口婆心说服不能解决问题。但是教师们又感慨说不得、动不得,你如果批评孩子就要小心家长会说你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造成了心理问题;你更不敢罚他,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轻则挨处分、重则丢饭碗。长此以往则必然导致教育过程只允许运用夸、赞、捧的方式,便无法对学生的偏、误、错进行纠正、让其改过。

1.2 缺失教育惩戒权将无法实现教育的核心目的

自古以来教师就是要“传道、授业、解惑”,但是没有教育惩戒权的教师,恐怕也仅能够进行“授业”,根本无法传授社会规范之道。任何的社会规则都是集奖惩于一体的,教育的目的是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使其能够遵守社会规则,不能只允许夸奖、称赞、鼓励而一厢情愿地否定教育惩戒,否则学生无法树立规则意识,不能养成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长此以往,教师不能也不敢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惩戒,遵守规矩的学生必然会困惑规则到底有没有效力,教师也就没有办法实现“解惑”的职能。

1.3 校园暴力事件激增是缺失教育惩戒权的必然后果

教师担心自己的批评教育会引起学生的心理波动、会造成家长的指责、刁难,使自己成为风口浪尖、众矢之的时,不能也不敢去纠正学生的错误,师道尊严将荡然无存。中国城市家庭大致结构是三口之家,家长平时工作忙,对孩子在管教时多是不忍心、不舍得。成长的最初阶段,如果孩子犯了错既缺少家庭教育中的纠错惩罚又缺失教师的管束惩戒,便不会确立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谁都希望得到褒奖,因为那会带来愉悦,谁也都不希望受到惩处,因为这意味着痛苦。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在孩子受教育的过程中凭什么要求教师只有义务让其快乐,而不能享有让其因被管教所遭受痛苦的权利,当然这种惩戒必须是合理合法的!纵观当前中国,一方面是校园凌霸越来越猖獗,熊孩子层出不穷,花式作妖、崇尚暴力,一言不合就动手,另一方面则是一旦被拒绝、被否定、被批评、被指责就玻璃心、寻死觅活,这显然是家长一味娇惯纵容、学生以自我为中心、教师不敢干预惩戒的结果!

2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传统与立法现状

2.1 教育惩戒权在我国的传统与立法现状

2.1.1 我国古代的教育传统。中国古代的教育方式中早有“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老话,历史证明在当时的制度之下,惩罚的确是纠错匡正的不二之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家长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现在采取罚站、戒尺打手心、书本敲头、蹲马步等体罚措施显然是不被接受的体罚措施,但对此类体罚措施是不是会造成对学生身心的伤害教育学家对其教育功效的利弊权衡众说不一。多数教育学家认为必要的、不会造成身体伤害的惩戒措施不应该一概认定为是体罚。笔者需要特别强调,“教育惩戒权”不是特指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专有权利,而是应当在一个孩子受教育过程中所有担任教育者角色的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尤其不能缺失家长对孩子的惩戒。古代“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古训皆是从家长的角度出发,这就是为什么“养不教,父之过”,然后才有“教不严,师之惰”。

2.1.2 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过于原则,仅在《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力,但完全没有明确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方式、范围、限度以及教育惩戒权被滥用的后果及救济途径。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仍未明确“适当方式”是何种方式、有哪些手段。截止到笔者执笔之时,终于看到2019年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2.2 世界各国关于教育惩戒权的典型规定

从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性质看,它是一种不可放弃的公权力。英国、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的教育立法,都对教育惩戒权作出了明确规制。例如英国2006年颁布的《教育与督学法》和官方建议的《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详尽列举了教师对违规学生可以实施的惩戒措施有口头训斥、罚写特定作业、丧失参与某些学校活动的权利、参与社区服务直至短期或长期停学等。一贯被我们看做最重视人权的美国居然有19个州在立法中仍明确允许“体罚”,美国最高法院1977年承认了学校体罚行为的合宪性,将裁判权转移给各州法院。

3 如何让法定的教育惩戒权得到认可

3.1 通过立法明确教育惩戒的范围、方式、具体手段,对教师进行合法保护

尽快修订《教师法》,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在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不被非法责难、不被错误追究,使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惩戒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惩戒行为来改善学生的不良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应该在坚持目的性原则的基础上,避免惩戒权被滥用。

3.2 会同多方面专家学者确保明确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国家层面应当会同教育学家、法学家、心理学家共同进行研判,既要尊重教学规律、考虑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行为取向,又要从立法层面将“教育惩戒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同时研究制订出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具体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如果不能一一详尽的,则可采用将体罚、侮辱等违法行为予以明确禁止的方式排除在教育惩戒权之外,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被滥用教育惩戒权所侵害。

3.3 教师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法律高素养使自身教育行为更具合法性

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应督促教师加强业务学习,在进一步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常态化,特别是要加强对《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后续实施细则的学习,尽快掌握好教育惩戒权的方式方法和法定标准,保障更多的孩子能够在秩序良好、环境轻松、氛围和谐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3.4 营造社会良好氛围,让教育惩戒权得到全社会的认可

在全社会对教育惩戒权进行正面宣传,广泛倡议,使社会各界给予积极理解,让更多、更权威的媒体及时、准确、真实地报导教育惩戒权正当行使的案例,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氛围,用1+1+1〉3的模式实现教育效果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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