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江大学法学院, 湖北 荆州 434023; 2.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 广州 510230)
农作物种子检验报告对农业生产活动来说至关重要。一方面能有效保证种子质量在市场流通中的优良性;另一方面能有效预防不合格种子进入播种阶段,为农业生产起到严格把关的作用,还为市场主体在交易决策过程中判断种子质量优劣起到了参考作用。而在农业市场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种子质量纠纷,要及时化解纠纷,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是案件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种子检验报告的效力认定影响因素成为监管部门严格监督的重要依据。1996年6月实施的《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总则》,对签发检验结果报告单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规定,对完整的结果报告单所具备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但目前我国对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的一般性规定并不能绝对控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效力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影响检测报告结果效力的因素较多,包括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外部客观因素有:检测设备精确度不够、操作环境不合规、机构人员不足、机构经费短缺等[1];内部人为因素有:鉴定机构本身不合规、机构检测人员不遵守相关法规、出于人情关系的违规报告、虚假报告、超越检测权限的报告等。由于外部客观原因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具有可控性,本文暂不讨论。而内部诸多因素存在不可控性,且相关问题讨论较少,本文重点从影响检验报告效力的三个因素进行分析。
我国《种子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我国相关实验室以及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检测能力和检测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考验合格。并具备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取得以上两种证书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MA 和CASL 两个标识及两个证书的编号。我国所有对社会出具证明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具有证明资质的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有拥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从事检测工作,其检测报告上也可以使用用于产品质量评价、司法鉴定的CMA标记,且具有法律效力。计量认证的基本内容中的设备、环境、人员、正确的措施和有效的管理制度是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过程中最重要的底线[2]。只有拥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从事检测工作。因此,对于不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其报告的效力当然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之情形的情况包括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接受当事人的送礼请客、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都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或相关检测机构回避。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也规定了检测人员与被抽查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予以回避,不得参与抽样和检测工作,同时需要保证其内部人员不受到来自内外部的商业贿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盈利范围的扩大,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公司企业发展的经营准则。公司的用户、供应商甚至债权人,在公司企业的发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任何一种利害关系的存在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以及判决的公正。利害关系人影响到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的生成和诉权的行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理解为双方具有权利义务性关系,以及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种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又不同于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鉴定机构与种子企业之间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应当归属于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我国农业部于2008年的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也对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和有关检验信息的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检验结果的质量和检验机构资质以及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作了说明。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农产品检验质量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家质量监督技术的进步,最终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总则》的相关规定,种子检验结果单的签发单位必须要做好填报的检验事项。同时,还规定了检验机构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检测,其检验的品种必须属于规程里所列举的范围,检验的方法应当按照规程方法进行,所检验的内容属于该机构从事的检验项目。该规程还规定了检验结果报告单的完整填写内容,其中包括: 1) 签发站名称。 2) 扦样及封缄单位的名称。 3) 种子批的正式记号及印章。 4) 来样数量、代表数量。 5) 扦样日期。 6) 检验站收到样品日期。 7) 样品编号。 8) 检验项目。 9) 检验日期。检验报告书的底稿签名部分还应当包括检验者、校核者以及各级审核者的签名及经办日期。
但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验报告缺少鉴定人签字是否会影响鉴定效力,从相关法律法规对种子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进行的严格管控已经体现了其在鉴定过程的重要地位。一方面,检验报告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经验以及职业道德素质;另一方面,鉴定报告作为检测机构替当事人做出的最终成果,理应对检测报告的权威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我国《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检验人员的文化水平、资格审查、检验知识、检验能力都做了具体规定。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结果时,应当对检验过程中的人为误差和风险错判作为检验机构的管理内容。因此,超越检验权限进行种子质量检测的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与检验机构不具备合法资质所出具的报告效力一样,属于无效报告,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上的效力。而缺少鉴定人签字的瑕疵检验报告并不当然属于无效报告,若相关鉴定人员到庭就检验过程和检测依据进行了说明,检验报告缺乏鉴定人签字的瑕疵并不必然影响检验结果的真实性。
影响农作物种子检验报告效力的认定因素复杂多样,其中不合格的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包括未经农业部批准授权的机构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失效或被注销的机构。因此,委托人应当选择具有农业部考核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省级农作物质量检验机构。对于计量合格证书被注销或失效的机构,严厉禁止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数据和结果。同时应当让具备合法检验资质的机构将能力验证作为评价其技术水平的重要指标,确保检验机构在资质合法的基础上提高检验质量和检验水平。在检验机构中,人是技术操作中最重要的核心要素,任何时候人所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协调性的程度都能够对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的效力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而责任意识、人情关系、利益驱使又将对检验报告的结果造成极大缺损。农作物种子的抽样检查是由质检人员随机在仓库或经营场所抽取的,要保证样品抽取的公正性还需要对抽样检测人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进行培训,避免出现抽样的偏向性和弄虚作假,对产品的不同部分进行取样,能够降低工作人员有意识选取种子质量的几率,从而有效保证样品抽取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提高检测人员职业素养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检测人员的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专业人员的业务考核,提高其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掌握程度,掌握先进的检验手段和检测技术,从而提取准确的检验数据。只有完整的检验报告才能确保报告效力的有效性,而其效力又关系到企业与客户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报告单的编写程式填写,机构内部严格审核并核验。同时,合理编排相关数据和表现方式,减小阅读障碍,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数据。只有检验结果做到了规范性、科学性相结合,清楚表述了产品的性状,才能有效确保产品质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效力导致的刑事案件、民事合同纠纷、行政纠纷等问题,不仅影响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公众信任度和社会形象,也涉及我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农业的稳定发展。种子检验报告效力的影响因素除了上述的检验机构资质是否合法、委托检验机构是否应当回避、检验报告瑕疵等因素外,种子质量的检验程序以及检验参照标准都对检验结果起到关键作用。因种子质量的真实性受诸多因素制约,检验报告的证明效力也受到其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的制约[3]。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内部制度管理方面、检测人员的配置与考核、更新检测设备等方面严格控制。在当事人对检验机构的结果不服,申请复检时,检测机构必须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增加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检测样品的检验结果,又不应当完全否定其他种子的合格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