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锋, 杨志伟
(张掖市甘州区靖安乡畜牧兽医站,甘肃 张掖 734000)
2016年12月,张掖市甘州区某奶牛养殖户突然发生奶牛群体性死亡事件,经动物防疫部门现场检查及实验室诊断并结合发病前后外围情况调查,最后确定为触电死亡。现将该起病例的处置情况总结如下,供广大动物防疫工作者和养殖户参考。
2016年12月27日上午,甘州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该区某养殖户的奶牛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死亡的报告,要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开展诊断和处置。区动物疫控中心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及时上报了市动物疫控中心。据畜主袁某自述:该养殖场共饲养奶牛31头,其中产奶牛12头,其他育成牛、犊牛19头,分圈舍饲养。12月26日下午,袁某对所饲养的31头牛均进行了饲喂和饮水,其中产奶的12头奶牛进行了挤奶,未发现任何异常。夜里23:30左右,又将产奶的12头奶牛赶入挤奶厅进行饲喂、饮水,准备挤奶。27日24:00左右,袁某突然发现有10头奶牛同时浑身发抖、吼叫,而后在10 min内全部倒地死亡。袁某立即向110报警,并将另外两头未死亡的奶牛赶出挤奶厅,在原圈舍饲养。经市、区两级专业技术人员27日上午11:30左右到死亡牛舍现场观察,见死亡牛均瞳孔散大,腹胀,外阴、肛门突出、出血,其中两头口吐鲜血。未死亡的两头中其中一头正常,另一头表现兴奋、口鼻流涎。所有奶牛均饲喂同一种自配饲料,所用饮水由场内自备井提供。反复询问袁某是否过量添加药物发生中毒或发生触电现象,袁某表示未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任何药物,故排除药物中毒,因本人就在现场,未感觉有触电现象,故初步判断牛不会因触电死亡。袁某怀疑有人投毒或突发什么疾病死亡,要求公安部门和疫控部门协助确诊。
因奶牛突然发生死亡,且死后肛门突出和流血,为排除炭疽感染可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采集了10头死亡奶牛的耳尖血和耳尖组织,进行了染色镜检和炭疽沉淀试验,结果均为阴性。排除炭疽后,为进一步摸清死亡原因,区疫控中心和区公安部门共同剖检了2头死亡奶牛,其病理变化主要为肝脏肿大、边缘钝圆,胃肠鼓气,胃粘膜脱落,心肌变性,肾脏有出血斑;心脏、肾脏、脾脏均有不同程度的淤血;奶牛胃内容物大量发酵,形成恶臭。剖检中采集了各脏器和胃内容物,准备由公安部门开展毒物检测,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病料进一步开展疫病检测。
鉴于奶牛死亡原因不明,27日下午,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召开死亡牛处置紧急会议,开展了以下处置工作:一是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由甘州区畜牧兽医局组织人力,立即对死亡牛所在地5 km以内的所有饲养牛进行拉网式排查,若发现异常,立即按程序上报。二是采集病料送检。鉴于死亡原因不能确定,市、区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有限,立即采集病料由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一步检测确诊。三是消毒灭源。由甘州区畜牧兽医局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畜主立即对饲养场地、饲养设施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清扫消毒。四是隔离观察。由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对袁某饲养的其他奶牛进行隔离观察,坚决防止移动或外卖;密切关注动态,发现异常,按程序及时上报。五是无害化处理。基于奶牛死亡原因不明,且死亡时间已超过16 h,死亡尸体已经发生腐败变质,臭气明显,为防止死亡奶牛危害人畜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对所有10头死牛及剩余的450 kg鲜奶进行了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六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畜主和周围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引起社会恐慌。
12月28日早晨,袁某告诉区疫控中心人员,昨晚在拉运死牛过程中,他感觉有触电现象,经详细检查后发现配电盘漏电,挤奶厅的铁门关上后和牛栏的铁栏杆形成通路,电流通过牛栏致奶牛死亡,他本人当时穿的胶靴故没有感觉。奶牛死亡原因得到袁某确认后,区疫控部门停止了病料送检。
2017年6月,袁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张掖市畜牧兽医局、张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州区畜牧兽医局、甘州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处置原告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袁某的诉讼理由主要是他在装运奶牛死尸过程中发现牛舍有漏电现象,告知行政执法人员牛因触电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将他的动物产品强制销毁,侵害了他合法财产权利。法院在经过2次开庭后最终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本次病例中,袁某平时忽视安全生产,不及时检修供电设施,致使奶牛发生群体性触电死亡事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广大养殖场户应引以为戒,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安全管理,严防各种安全事件发生。
本次奶牛死亡事件发生后,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马上行动,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奶牛尸体进行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按此规定,奶牛尸体不属于动物产品。《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46条第2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畜主袁某事后提出行政诉讼虽然没有法律依据最终败诉,但各被告单位多次出庭应诉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严重影响了各自本职工作。因此,在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中,各级动物防疫部门一方面要尽职尽责,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各种突发疾病。各养殖户应发挥好各自的安全生产和防疫工作的主体责任,保证养殖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