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登科
中共定西市安定区委党校,甘肃 定西 743000
党的十九大立足于中国己经发生重大变化的社会现实,高瞻远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历史征程中,从全局出发提出了社会矛盾转化的重大论断,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己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论断,不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开启新的发展阶段,为新时代谋划发展、推动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也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提供了新动能。
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作为一种“观念的科学”或“思想的科学”,意识形态永久地承担着执政党合法性证成的历史使命。对任何国家、任何社会来说,意识形态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的政治安全,关乎社会发展。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是每个政党、每个社会维持生存、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如何使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深入人心,得到人民群众内心的认同,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关键。恩格斯说:“我们不知道有任何一种力量能够强制处在健康清醒状态的每一个人接受某种思想。”[1]这就是说,意识形态的传输不可能单纯地依靠传输者的高度重视和主观热情来完成。意识形态工作本质是做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而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始终把凝聚人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世纪90年代初,发生了苏联亡党亡国这一令世人震惊的重大事件。虽然这一重大事件是由许多复杂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苏共自上而下的腐败和官僚利益集团无疑是其中的重要推手之一。苏联解体前,苏联社会科学院做过一次问卷调查。被调查者认为苏共仍能代表工人的占4%,仍能代表全体人民的仅占7%,认为代表官僚、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却占85%。一个不再代表人民利益的执政党,注定要“雨打风吹去”。[2]
马克思曾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3]。人们要生存和发展,首先要满足物质基础。民众最基本的物质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他们对党和政府所奉行的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和政治评析。因为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他们更多关注党和国家到底能给他们多少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邓小平指出:“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4]只有从根本上满足民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并过上好日子,他们才会发自内心地认同马克思主义,真正从行动上支撑党和政府的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充分认识到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党的方针和工作重心果断地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40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民生福址不断增强,提高了民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信任感,大大增强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说服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做了很多努力,如推行“精准扶贫”、放开“二孩”政策、简政放权……这些改革深孚众望,赢得了民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通过整治“四风”和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等,人民群众间接地从这些举措中得到了实惠,办事时的“潜规则”少了,程序简捷了、顺畅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以党风政风的好转赢得了民心。与此同时,党的意识形态也越来越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综上说明,只有政党政策切实解决好民众最直接、最关心的利益问题,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拥护,政党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才能不断增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法治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党中央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不断深化法治领域体制改革,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法治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立法领域,立法能力相对不足、节奏相对滞后、效率相对低下,国家和地方的某些立法短板已经成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体制性瓶颈,立法的需求强烈与立法的供给不足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张力甚至矛盾;经济领域立法快而全,但社会领域立法还不完备不充分;立法对民众利益的保护还存在漏洞;党内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备等。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一方面是人民群众遇事渴求有关部门能公平公正得到解决,但另一方面,权责脱节、多头执法的执法体制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未得到根本扭转;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足,法治手段、法治方式欠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个别部门法治仍存在权力的影子,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政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社会不信任感仍然存在。司法领域,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水平以及权益保障等离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还有差距。法律服务领域,与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比,偏远县市区法律服务资源欠缺、法律服务匮乏、法律人才不能人尽其才的现象依然严重。社会治理领域,民意表达机制不够健全,诉求渠道不够畅通,底层民众的实际状况和利益诉求难以及时上传,一定程度影响了社会和群众对法治的信心等等。
当前,我国社会领域内意识形态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原因复杂,但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和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无关系。当需求旺盛而有效供给不足或需求和供给不能“契合”时,就会形成一种社会张力,这种张力会造成意识形态的紊乱,对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带来一系列挑战。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党和国家确立一个时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基本依据。法治是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最强烈需要之一,只有以矛盾转化为依据,把党和国家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实现平衡发展、充分发展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方能切实增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现实说服力。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在党的领导下,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的权益作为法治的根本出发点,加大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力度。紧紧扣住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立法工作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对人民群众的呼声,立法应有所回应,用法律呵护百姓的幸福生活;执法工作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切实保障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放管服改革,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优化服务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
坚持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基础。老百姓遇事总说要找个讲“理”的地方,这个“理”,就是道理,就是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立法中的“理”就是要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执法中的“理”,就是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做到不偏不倚、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司法中的“理”,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符合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只有“理”通了、“理”顺了,老百姓就心平气和了,就会对法治充满信心。实践证明,人民群众实际生活中的每一次切身遭遇、每一次求告无门,损害的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社会公平正义信心的消解。
盘活法律人才资源。应重点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人才是兴国之本、富民之基、发展之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能事业兴旺。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力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要针对基层法律人才特别是律师不足、而很多通过法律资格的人才又被挡在门外处于“闲置”状态的尴尬局面,应从体制机制上盘活法律人才资源,从政策上消除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和限制。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和到位,应允许基层党校、行政学校以及一些事业单位考取了法律资格的人兼职律师执业,既可以解决基层律师队伍不足的现状,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化、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又能在基层党员干部培训中将法治实践和鲜活的案例带入课堂,不断增强基层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法治能力。
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保障公民平等享受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应紧跟需求导向,搭建有效平台,强化服务理念,发挥职能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应重点在法治宣传、主动服务、拓展服务领域上下功夫,让人民群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