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家春
每年的冬春季节,各处江、河、湖、沟的水位下降,有的地方几乎枯竭,电鱼者蠢蠢欲动。说起电鱼,大家可能会经常看到,也恨之入骨,但对电鱼的危害却不一定了解,这里笔者根据本人工作中所知,来细数电鱼这一灭绝性作业方式的危害及如何有效制止的方法,呼吁身边的人共同抵制,还我们一片蓝天绿水!
电捕鱼不分种类大小,直接造成许多鱼种的数量减少,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被电过的水体没有任何生机,漏网逃脱的鱼类也难逃一死,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
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破坏。尤其是冬、春季节,正值鱼类育肥、繁殖期,电鱼将使得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而且电鱼设备在升级,输出电压达上千伏,并且范围扩大到山塘、水库等水深的地方。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实验表明,220V电压会导致半径20m内的水体真空,因电击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电鱼时的电流也会对从事电鱼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经改造的电鱼工具有时甚至达到瞬间几千伏的高压,各省市曾多次发生过因电鱼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
电击后鱼的味道会发生变化,可能会对人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目前国内已经有专家在研究电击后的鱼对人类身体的具体影响
电捕器经过处,所产生的电量对鱼类是灾难性和毁灭性的,藻类植物、寄生体、虾类、鱼类等有效分解和稀释河道中物质的生物在这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伤害,特别是大水域中的电鱼船,高达1到2万伏的电压,这是何等的毁灭性和灾难性,藻类植物被伤害,让虾、贝壳类、鱼类断了食物链,鱼想找东西吃,找不到了,就算鱼在寻找食物的过程中,找到了一点漏网的小虾,在满怀喜悦的心情中也会因乐极生悲而不小心被电船给电死了。电船电死了藻类、寄生体,电死了河虾,电死了贝壳类,电死了上下左右忙于觅食的大小鱼类。
电船电鱼的最大危害性是鱼在产卵季节时,把卵产在河岸边的石头和岸边没入水中的植物支干上,鱼卵还没孵化,就被电死了,这就影响了鱼类的繁殖;有的鱼类在寻找产卵地点时,因为被电船的电力电了,鱼的身体给破坏了,体内容易造成肿胀,排不了卵,鱼被体内的坏死鱼卵肿胀而死,这就彻彻底底地破坏了鱼类的繁殖。鱼类繁殖不了,那河道里的各种有害物质会成等量级的储存下来,这样就直接影响了河道的水质,就直接危害到人类的生存。
真正了解电鱼的危害,不是痛恨电鱼的只是因为人们怕无鱼食,更重要的是对环境的破坏。只要有人说起电鱼,基本每个人都恨之入骨。电鱼者认为,不给我电鱼,鱼还是被别人钓了、网捕了或者捕捉了,可以捞可以网,为什么就不让我电呢?不就怕都电没了你们没鱼可吃吗?而且有些电鱼者还认为只要合理使用电鱼设备不会对鱼业资源造成影响。其实不管电鱼者认为是合理电鱼,还是我们恨电鱼是因为会影响我们吃鱼,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电鱼真正危害的本质是水。如上所述,电鱼时小鱼及鱼卵被当场电死,大鱼被电晕,被电过又侥幸逃脱的鱼也会因电击而造成生殖系统发育畸形,而影响繁殖,导致野生鱼类资源的减少,但大家忽略了除鱼和鱼卵外,在电鱼过程中,水中其它的水中生物也会遭到灭顶之灾,比如螺狮、水生昆虫、蜻蜓幼虫及更小的水生生物,这些都是水中生物链条不可缺少的链接,当某一节极少或断裂后,整个生态链体系就会完全被破坏,因此水中平衡就会被打破,水也就失去其自身净化、稳定、调节等作用,进而影响到周边整个系统的生态环境。
为什么电鱼现象屡禁不止?我们认为还要在源头上将电鱼器生产和销售环节严控起来,一旦查到生产或销售就应严惩,罚他个永无翻身之日,不再重蹈旧业!只有正本清源,此种“绝户”生意才能得到禁止!那么,我们遇到电鱼行为,该怎么办呢?
1.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及网络媒体等形式,可将其危害发布微信转发给身边朋友,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让电鱼行为无处藏身、隐匿。
2.遇到电鱼行为,请先行劝阻,告知电鱼者对环境的危害、危险性,如果电鱼者仍然不听劝阻,及时向当地渔政、公安等部门反映,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3.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重视电鱼问题,出台更为严格、有执行性的法律法规,增加对电鱼的惩罚力度。
4.市场监督部门要严肃查处电鱼相关设备产业,在源头禁止电鱼工具在市场流通。
5.发现有商贩每天早上贩卖电获的野生鱼,请大家积极抵制,没有直接的经济收益,我们相信电鱼者也不会冒那么大风险去电鱼。
对于使用电力捕鱼的违法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利用电场、药物、爆炸致鱼虾昏迷死亡后进行捕捞的,属于灭绝性、掠夺性作业,应明令禁止。对非法电鱼作业,可作10万元以下的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