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创
(湖北鄂电德力电气有限公司 荆门 431900)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正在以迅猛的速度发展,随着经济的增长带来的城镇与工业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但是发展过程中相携而生的生态问题日渐加重,不容忽视。环境问题的形成,与国内的企业甚至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都脱不开干系。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往往会高度重视企业和项目带来的利益,如此带来的一些环境问题就被忽视掉,使得设备落灰、条款无效。中央的政府机关所起到的作用是环境保护相关条例的制定者及执行的监督者。在环境和生态的治理过程中产生污染的企业、引进企业的地方和制定和监管的中央三者之间的角色扮演与关系成为了当下争议最热门的话题。
一个企业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经营管理,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生态保护就是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基于目前的生态问题,全国总动员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势在必行。如此大规模的行动,就很容易发现一些企业拒绝履行应尽的治理责任。将精力放在与监管部门进行“躲藏游戏”上,想尽办法的逃避因不合规生产带来的需治理问题。所以想要治理工作全面推进,一定要明确企业在这一工作中所必须承担的工作。第一要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明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主动的放弃以污染和破坏为代价的生产活动,积极引进和开展绿色的、环保的生产模式,将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切实作为企业发展必须承担的责任。第二要让法律法规走进企业的文化中,让每个企业的发展过程都依法、守法。我国《环境保护法》里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企业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做了明文规定。这就表明我国的法律有关于企业存在的底线,这也是一条边界线。这条线的存在标志着一个企业自成立开始就必须要依法承担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责任,否则国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2.1 履行相关职责
(1)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它有权力和义务对它管理的客体履行相关职责。自然环境是客体履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对生态环境的治理责无旁贷。
(2)政府能动的调动社会资源的能力是企业无法比拟的,其所发挥的宏观调控作用也是企业无法替代的。
(3)政府可以充分的发挥其杠杆作用,通过宣传等手段对公民进行意识教育,营造全社会生态治理的氛围。企业对生态环境的治理也同样需要政府政策的指导和政府的扶持,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
(4)政府在生态治理的过程中,调和着各方利益的矛盾,最终达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中央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因此中央政府在生态环境整治过程中自利倾向和晋升偏好相对较小。在对待环境问题上,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治理,并且制定一系列关于环境治理的政策法规并且将环境保护上升到了作为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站在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地区之间环境治理的改善所带来的外溢效应是不存在的,任何地区质量的改善都意味着整体环境质量的提高。
中央政府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它的主要目标是寻求中央利益的最大化,而地方政府代表局部利益,它的主要目标是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寻求本地区利益的最大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治理生态过程中,对环保政策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收益预期,这使得中央政府颁布的环保政策往往得不到有效地执行,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因此,加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整合,有效实现双方利益均衡,是促使环保政策目标得到实现的重要手段。
监督是整个生态治理的终点,也是其起点,因为监督是否有效是保证其他各个环节能否切实有效运行的基础。中央政府能否正确且及时地惩罚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能否对地方政府产生可置信威胁以规范其在博弃过程中的战略选择,这都取决于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增大中央政府的监督概率,就会使得地方政府在抵制中央环保政策的行为中得到惩罚的承诺变得可置信。而且,目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效监督制约的创设对代理人责任之履行至为重要。因此,为了实行有效地监督,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实际上就是中央政府为保证地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既定目标的一致性而对地方政府实施的检查、控制、纠偏的活动。加强中央政府的监管权威。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博弃很大程度上源于地方政府及官员政绩考评体系的不合理性。我国现行的许多地方政府及官员政绩考评体系是以GDP作为考核核心的政绩考评体系,把本地GDP作为官员工作业绩表现的主要参考依据。不治理的地方政府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对中央政府的环保政策采取各种对抗措施,只是尽力追求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和GDP的增长,往往以地方财政收入的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必须树立更加科学的政绩观和建立更加科学的政绩考评体系,更多地将诸如生态治理等与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纳入到考评指标体系中。
要使中央政府与地方在生态治理中的利益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和平衡,首先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土壤。这里的“公平”是指通过健全宪法与法律,建立一个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的、公平的竞争博弈规则。要建立“规则”层面上的公平性,必须要以法律制度作为基础。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一个立足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公平竞争机制,才能使生态治理中各方利益都得到保障。
在生态治理过程中,环保政策的执行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有效的信息沟通过程。信息的完备与畅通是保证生态治理政策有效执行的必要条件和关键因素。信息不对称和沟通渠道受阻,都会影响生态治理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而生态破坏加剧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博弈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信息是一种特殊的资源,中央与地方所能获取信息量的多少、广泛程度和获取时间的迟早,决定着他们釆取行动的方向,决定着他们在策略集中会做出何种选择,博弈双方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性会导致利益博弈结构走向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