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明海关,福建 三明 365000)
今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了《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修订公告[1],修订食品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其中,修订了乙酰甲胺磷(アセフェート) 和甲胺磷(メタミドホス) 在蘑菇(マッシュルーム,Agarius bisporus)、香菇(しいたけ,Lentinus edodes)、其他菌类(その他のきのこ類)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将原来乙酰甲胺磷最大限量1.00 mg·kg-1和甲胺磷最大限量 0.10 mg·kg-1均修订为限量标准0.01 mg·kg-1,并自2019年4月18日起实施[1]。基于我国食用菌产品出口日本贸易情况,分析限量修订带来的潜在风险,并提出建议对策。
日本是我国食用菌产品主要出口国家之一,据海关数据统计,2018年我国输日冷藏、盐制、干燥、罐装等加工蘑菇、香菇、松茸、牛肝菌等各类食用菌产品共108 392.97 t,收入4.07亿美元[2]。
日本对于在食品中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化学品,在食品农产品中设置了残留限量为0.01 mg·kg-1的统一标准,而经查询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3-201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得知,乙酰甲胺磷和甲胺磷2种农药均未针对食用菌设置限量,因此出现呈现国内外限量标准不对等的情况。此次日本加严乙酰甲胺磷和甲胺磷2种常规农残限量,将对我国食用菌产品输日造成潜在影响[3-4]。
2008年起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农药甲胺磷[5],2019年8月1日起禁止在蔬菜、菌类等农产品中使用乙酰甲胺磷[6],但这2种农残在食品农产品中被检出的事件仍屡见不鲜。据国家和省食药监公布的2017年抽检信息统计,在食用农产品检出的1 504次不合格项目中,乙酰甲胺磷被检出1次,甲胺磷被检出6次[7]。“海南毒豇豆事件”就因甲胺磷和水胺硫磷而起,食用菌中也曾检出甲胺磷[8]。
1993年六六六和滴滴涕禁用而甲胺磷未禁用前,有机磷类杀虫剂占我国杀虫剂总量的70%,其中甲胺磷又占70%以上[9]。在甲胺磷全面禁用后,乙酰甲胺磷因其安全、广谱、持效期长等特性成为高毒性有机磷类农药替代产品,一度呈现良好的应用前景[10-12],但因其代谢物为甲胺磷,间接导致了甲胺磷残留,产生了食品安全隐患[13-14]。甲胺磷具有内吸性较强、水解速度慢、在土壤等中残留期限长等特性[15]。随着乙酰甲胺磷和甲胺磷的被限制,在食用菌栽培生产过程中,使用有甲胺磷残留的基质原料、生产用水或喷洒过乙酰甲胺磷的菌袋等均可能导致甲胺磷残留迁移,造成间接污染[16]。
日本加严食用菌产品中乙酰甲胺磷和甲胺磷2种农药残留限量,可能增加企业通关成本、产品检测成本等贸易风险。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食用菌栽培、加工企业自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MP)和日本进口食用菌产品要求等,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制度,严格监控原料环节农药残留,加强产品出口前自检自控,严把产品质量,有效运行追溯体系,保障产品顺利输日。
主动与进出口监管机构、国外客户联系,密切关注、深入研究日本在食品农产品上实施的进口政策,密切关注国外通报情况,提早做好应对,提升防范风险能力,主动规避风险。
推动出口食用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产学研合作,依托品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做大做强产业集群,提高出口食用菌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探索市场多元化战略,确保产品发展后劲。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交流和协作,与国外进口商或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在保持传统出口市场基础上,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等政策红利,开发东南亚、非洲等潜力市场,避免市场集中引起的贸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