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与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的实现路径
——基于网络化关系的视角

2019-01-04 03:42
关键词:网络化创新性互联网+

吴 倩

(浙江大学 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7)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文化自信的根基,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是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基本路径。同时,优秀传统文化还是滋养文艺创作、优化文化供给的源头活水,其创新性发展的成果将成为文化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和研究议题。

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历经20余年的发展,互联网已渗透至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也为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带来新的可能。2018年5月18日,由浙江省博物馆、山西博物馆等七大博物馆制作的名为“第一届文物戏精大会”的H5在微信朋友圈刷屏。中国经济网数据显示,该视频在抖音上三天的播放量为1.18亿,点赞量达650万,分享数超过17万,相当于大英博物馆2016年全年参观总人次624万的184倍。“第一届文物戏精大会”的刷屏并非孤案,近年来,“淘宝故宫”的走红、《我在故宫修文物》纪录片在B站的火热等诸多实践探索证明“互联网+”已成为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语境。2016年,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印发了《“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就是以促进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中华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与发展深度融合为出发点。

另一方面,即使追求商业利润的互联网企业也走向越来越高的文化自觉,腾讯集团的“科技+文化”的战略、优酷的“泛文化”战略、今日头条的“国风”计划、抖音的“传统文化千人传承计划”等即为表征。其背后的逻辑在于:中国互联网产业历经20余年的粗放式发展之后进入深耕细作的“下半场”和“后流量”,依靠人口红利驱动的发展模式已显露不可持续之势。这种战略转向不仅仅是因为文化娱乐产业潜在的市场容量,更在于其对电商业务、搜索业务等的协同作用,还出于从单体竞争向生态竞争态势转变中,数字娱乐内容承担着增加用户对平台粘性的考量,这其中传统文化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理论面向上,有学者用“约前文化因素”解释传统文化在契合文化消费偏好方面所占优势的现象。他们认为,“约前文化因素”是指在某种社会结构、制度或秩序定型以前,就已内化于一定社会人群心中,并决定该结构、制度和秩序内在取向和使之合法化的文化因素。一方面,在“约前文化因素”的惯性作用下,社会公众对于文化满足的选择具有一种先天性的“恋旧情结”。[1](P65)“任何文本的意义都依赖于它的语境,依赖于其与其他文本的关系(互文性),依赖于它激活心理结构的能力”,[2](P31)这里的心理结构可以解释“约前文化因素”的恋旧情结。方文山在“腾讯新文创生态大会”的演讲中提到,其创作的中国风歌曲实际上只占到其总创作歌曲的六分之一左右,而这些歌曲传唱度广的重要原因是浓郁的文化识别度。因此,“互联网+”时代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既关乎文化传承的经典议题,更是产业发展的当前困境,而发展实践中的积极探索为理论研究的推进提供了新的经验材料。

在既有研究中,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意义已得到普遍共识,包晓光认为“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在‘新时代’语境下提出的重大历史课题”;[3]江畅等认为“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于当代中国文化的繁荣发展乃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4]在“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实现路径”方面宏观原则论述较多,如万光侠认为“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须坚持传统与现代相统一、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统一以及民族性和世界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则”;[5]王增福提出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应正确处理“传统与现代、历史作用与现实价值、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等六大关系”;[6]傅才武等认为应“创新文化理论,加强文化政策的顶层设计。打通事业与产业的隔阂,从整体上建构有效的政策路径”。[7]此外,研究者已关注到作为一种新媒体的互联网对传统文化传播带来的影响:如彭欣认为“随着网络新媒体终端的广泛使用,依托报纸、书籍、杂志为主要载体的传统文化传承直接受到来自大众文化传播、外来文化输入和数字娱乐化推广的冲击”;[8]程亮等认为“新媒体时代传统文化传播呈现虚拟性和公共性、交互性和综合性、开放性和自由性新特征”。[9]总体来说,从微观机制和具体路径层面探讨“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的实现路径”的研究不足,针对“互联网+”语境下发展实践中显露出来的优秀传统文化与文化产业融合共生、产业价值和文化价值互相赋能的新景象更是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以此为背景,具体关注以下核心问题:第一,互联网新媒介技术是如何作用于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的?第二,这一过程机制背后的规律对于相应的文化政策制定而言有何启示?以期为“互联网+”时代传统文化传承和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借鉴。

二、“互联网+”时代:网络社会的到来

“互联网+”时代,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何以爆发如此大的新能量?抛开互联网企业和传统文化机构的主观发展意愿之外,作为物质支撑的媒介技术是可解释的重要变量,应作为我们的探究起点。

(一)关系泛在,且呈现网络化结构

有“互联网女皇”之称的玛丽·米克尔(Marry Meeker)发布的报告显示,截止到2018年5月30日,全球互联网用户数已超36亿,互联网全球普及率为49%;CNNIC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8.02亿元,普及率达到57.7%,我们正在进入真正的互联网络时代。早在2011年,Facebook和米兰大学合作,针对7亿多Facebook用户之间的好友关系网络所做的研究发现,两个用户之间的平均距离已由四十年前的6度缩短为4.74度。[10](P8)直观看来,“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在变得更为广泛,也更为紧密。

广泛存在的关系使得人类社会日益网络化,也即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所言,“网络社会”正在崛起:“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因此,我们可以称这个社会为网络社会(the network society)”。[11](P569)约翰·厄里认为有三种基本的关系结构,第一种是链条式的,节点主要以线性方式向外蔓延;第二种是中心式的,重要关系通过一个中心或者多个中心向外扩展;第三种是全信道网络(all-channel networks),通讯的成功主要依靠信息在网络中同时向所有方向扩散。[12](P64)而网络化关系就是第三种结构,既不是链条式的,也不是中心式的,是一组相互关联的节点。在通信技术没有那么发达的前互联网时代,自上而下的垂直组织方式是最有效率的,因此,“工业社会是围绕大规模的、垂直的生产组织和等级森严的国家机器建立起来的”。受益于新媒介技术,更具灵活性、适应性的网络组织形式正在成为可能”,[13](P6-7)网络化关系被凸显出来。

网络化的连接、互动与关系并不是21世纪的社会或者人类群体所特有的,按照汤姆·斯丹迪奇的说法,人类作为灵长类动物,天生就是社会性动物。和别人建立关系、交流信息,这是人的本能。今天几亿人利用Facebook、Twitter、微信等互联网工具与两千年前的古罗马时期人们依靠莎草纸卷和信使组建关系网络传递信息在基础结构和发展态势上有很多相同之处:信息沿社交关系网从一个人横向传给另一个人,而不是由一个非人的中心来源纵向传播。这种情况从19世纪中期开始的大众媒体时代发生变化,信息的传递采取了单向、集中、广播的方式;而互联网时代的众多社交媒体正在使得双向、交流、社会化的交往传统重生。[14](P5-15)互动、交流而来的关系交织在一起形成网络化的结构。历史学家也提出“在人类历史上处于中心位置的,是各种相互交往的网络……塑造人类历史的,正是这些信息、事物、发明的交换与传播,以及人类对此做出的各种反应”。[15](P1)目前,这种网络化关系正在因航空、铁路、高速公路等现代交通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等新媒介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浮现出来。

(二)行为主体镶嵌于网络化关系

我们的经济活动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在后工业社会理论家阿兰·特莱尼和丹尼·贝尔看来,信息处理越来越成为决定所有生产、分配、消费、管理效用和效率的根本而重要的活动。信息处理中心地位的强势崛起来源于以下诸多进程的推进:大规模生产和集中化管理产生不断增长的信息流,生产过程越来越依赖于科技、管理和知识等,大规模市场的形成使买卖双方产生了联系的需要等。[16](P15-22)换言之,我们越来越需要通过信息处理来组织经济活动。如前文所述,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使得个人和组织能随时随地进行互动和联系,关系泛在且行为主体(消费者、生产者以及第三方机构等)交换信息的关系越来越趋向于网络化结构。关系结构的重置为我们理解经济活动带来震荡,这种结构性的变迁也使得“互联网+”成为理论研究的重要语境。

具体来说,“互联网+”环境中,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互动加强,点对点成为可能,个体所嵌入的网络化关系既深且广,由此开展的生产、传播和消费等经济活动并产生结构性力量。在新媒介环境中,一方面,依托行政权力等契约式的中央控制被击溃,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依靠政治力量的宣传和推广的失灵即为表征。“中心主宰者”坍塌为我们带来了混沌和失控,不确定性增强,瞬时和流动成为常态,成为传统文化遭受冲击、面临危机的背景;另一方面,个体借助其嵌入的网络化关系迸发更大的能量,被压抑的消费偏好、被闲置的生产能力被激活。非线性关系之中也会涌现出一些新的价值,借助微信等新媒体技术不断涌出的新业态和新能量使得“互联网+”成为资本追逐和政策聚焦的目标对象就是最好例证,成为(文化)创意企业升级叙事的重要背景,也为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带来新的可能。

在此危与机并存的背景之下,重新理解背后的作用机制越来越离不开行为主体所嵌入的网络化关系。将“关系”作为社会结构基本单元的研究传统最早可追溯至德国古典社会学家奥尔格·齐美尔。不同于埃米尔·涂尔干将社会看成一种实体,“早在1894年,齐美尔就提出社会学的对象是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和互相性的性质以及社会的相互作用借以发挥作用的形式”。[17](P2)这种研究脉络关注的不是孤立的个体,也不是宏观泛泛的社会,而是关注互动、连接以及由此形成的关系如何作用于行动者。也即,行动者既不是孤立的理性个体,亦不是亦步亦趋地被结构规范;个体依据关系网络作出行动选择,甚至个体也可借助网络的力量对更为宏大的结构产生影响。

以马克·格兰诺维特为代表的新经济社会学家将关系视角落实在经济领域,他们认为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以理性人为假设,主张社会性孤立的、低度社会化的人类行为,假定生产、分配与消费行为完全不受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影响;而在另一个极端也即过度社会化的研究者们眼中,人被视为完全敏感于他人的意见,并完全屈从于共有的价值和规范系统。以上两种研究视角共同地以社会性孤立的行动者作为行动与决定的中心,而马克·格兰诺维特们则认为,行动者既不是像独立原子一样运行在社会脉络之外,也不会奴隶般地依附于他/她所属的社会类别赋予他/她的角色。他们具有目的性的行为实际上是镶嵌在真实的、正在运作的社会关系之中的。[18](P1-7)总之,“互联网+”时代,个体嵌入到多重关系网络之中,演变成“网络化”的个体,理解其文化消费行为就需要关注其所在的网络化关系。

三、过程机制:作为物质支撑的网络化关系

行动主体镶嵌于网络化关系之中,在价值衍生、精准分发、创意生成和动力机制四个面向上作用于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

(一)网络化关系中的价值衍生

效用和价值是我们关注和消费文化产品的原初动力。戴维·思罗斯比在《经济学与文化》一书中对经济学中的价值理论进行了梳理:亚当·斯密和19世纪追随他的政治经济学家提出了基于生产成本的价值理论,这些学者指出,一种物品的价值由生产该物品所使用的投入品的成本决定;然而,到了19世纪末,基于个人效用的经济行为模型取代了基于生产成本的价值理论。效用理论由此产生,并构成了现代经济学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基石。它假定所有消费者都拥有对商品的良好性状的偏好序,以使他们能毫不含糊地表明,他们更喜欢一定数量的这种商品而非一定数量的另外一种商品;而效用是一种社会建构的现象,也即消费者对商品效用的判断不能脱离其发生的社会环境,由此,我们对产品效用和价值的判定与人际互动、关系网络和社会环境勾连起来。

在文化消费领域尤其如此:我们会因为观看某一部电影的人数多、引发热议而产生观看的“需求”,个人的消费行为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在网络中的其他人的选择,而互联网络时代的愈加紧密的网络化关系使得这种影响愈加明显。经由微信这一社交网络传导而来的“第一届文物戏精大会”使得此前不关注文物的微信用户产生了观看热情,自觉点开这一个H5页面,作为网络化关系中的节点之一的个体的二次转发又会触发不可计量的“观看热情”,“第一届文物戏精大会”这一条H5就这样刷爆朋友圈。传统文化“+”互联网之所以能爆发出我们意想不到的“×”的能量与互联网这种网络化关系的放大、扩散效应密不可分。视频播放中的弹幕、网络社区中的评论勾连起观看者、弹幕发送者、网络视频的网络化即时互动关系形成一种共在的观影氛围,弹幕中关于影片的“笑点”和“槽点”也成为精彩的“观看内容”。于观影者而言,弹幕和影片内容形成的互文效应还会生产出额外的价值和效用,这本身就是对文化产品的再生产和再赋值。《我在故宫修文物》虽首播于央视,但起初收视率平平,而真正走红却是在B站,其中观影者自发生产的几万条弹幕带来的知识增值和情绪传染是很重要的增值机制。

(二)网络化关系中的精准分发

我国幅员辽阔,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以此为资源开发的文化产品种类多样,除去少量知名品牌外,更大比例的文化产品普遍知名度并不高,属于非热门、非标准的产品,因此产品分发既是重点更是难题。“互联网+”时代,网络化关系正在为优秀传统文化和忠实消费者之间的高效匹配提供新的路径,克里斯·安德森(Chris Anderson)将这种效应称为长尾机制:“连接供给与需求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Google的‘群体智慧’搜索引擎,可能是iTunes的好歌推荐,也可能是口头传播效应或消费者的博客”,而在社交媒体时代,大数据、算法推荐等更是“降低了消费者寻找非主流的‘搜索成本’降低了”,[19](P38)而优秀传统文化特别契合长尾机制中非热门产品特性,在“互联网+”语境下焕发新的生机。

以创作手艺人电商平台“东家”APP为例。我国传统工艺门类众多,遍布各族各地,在现代化生活方式冲击之下面临着濒危或者退化的困境;另一方面,在消费升级背景之下,富有历史传承与地域特色的手工艺品又具有潜在的消费市场。手工艺人普遍缺乏营销意识和推广技能,而电商平台现有的粗制滥造的产品又难以满足手工艺爱好者的需求,再加上很多手工艺产品都是定制且价高,交易达成更为困难,“东家” APP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该平台不仅搭建了传统手艺人和消费群体的连接平台,还形成了涵盖汉服、茶人、书画等多个传统文化爱好者的小型社区,分享信息、交流心得、互相推荐,其发明的“探宝”交易场景通过在线观看、讨论和社群讨价还价的方式促成交易。既解决了传统手艺人单枪匹马、资源有限的发展困境,也帮助热爱传统文化的用户找到真正喜欢的好物,还能培养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东家”APP创始人兼CEO俞海华的数据则显示,截止到2018年5月26日,共有100万件匠人手工作品得以卖出,而在前互联网时代销售货架有限、营销展位有限,非头部产品大规模销售是不可能实现的量级。

(三)网络化关系中的创意生成

优质的传统文化借助网络化关系实现价值衍生和高效分发的前提是文化产品本身能达到引爆的标准。那么,如何创新?如何创意?通过更时尚、更现代和更有趣的表现形式从中华文化资源宝库中提炼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以产出真正底蕴深厚、涵育人心的优秀文化作品也一直是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也关系到互联网科技企业能否高效利用传统文化资源促成产业良性发展。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化关系使得携带创意潜能的个体也能借助更为便捷的互动“发现”自己的“消费”群体。文化企业和文化机构不再是单一的“创意”来源地,个体的创意潜能得到释放,生产和消费的界限正在被打破传统文化产业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链式结构转变为由创意者、文化机构以及用户之间多重互动形成的网络化结构,以自媒体、短视频、网络直播等形式各异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模式最具代表性。互联网络中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互动以及生产者内部的互动还能作为指导再次生产的反馈机制,更广泛的创意来源和更高效的创意生产成为可能,解决了“如何创新”“如何创意”的问题,为传统文化资源开发带来了新的变革。

这种“创新”和“创意”生产主体的拓展、生产过程的高效在传统文化领域亦有所显露。2018年5月份,国家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南京博物院等七家国家一级博物馆集体入驻抖音,并合作推出“博物馆抖音创意视频大赛”。该项赛事激发了年轻人的创作热情,借助抖音上流行的“拍灰舞”“千人千面”等流行元素对获得博物馆授权的图片进行年轻化的重新演绎,过程之中涌现出来的优质作品又借助微信等社交网络进行再次传播。来自湖南省博物馆的数据显示,20余天时间内,参赛人数5.5万人,总播放量6.6亿次,总点赞量2807万个,分享次数63万次。

(四)网络化关系中的组织生产

在组织目标达成的面向上,网络化关系(遵循互动协商机制)还是一种区别于层级(遵循命令机制)的治理模式或组织结构。有学者总结了适用于网络化自组织治理模式的情况“交易行为不确定性高,很难用可观察到的评量工具收集绩效指标;多区隔的产品需要大量的细致入微的信息不利于层级制的信息传递;产品是感受性的,适合相对独立的团队对消费者有非常细致的观察;环境高度不确定性,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但是又需要随时应变等”。[20](P19)较之于线性传导的层级模式和理性交易的市场模式,网络化关系拥有更便捷、更复杂的生产-消费连接,在快速响应日渐个性化、多样化和变动性的消费者选择需求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文化消费是一个非标准化且快速迭代的领域,天然适用网络的组织结构。

事实上,在前互联网时代,文化生产环节围绕临时“项目”组建团队开展工作的“项目网络”(project network)的生产方式就较为普遍。艾伦·J·斯科特对法国的电影产业集聚区进行考察:经常性的重新配置员工和职位的需求、频繁的小规模交易以及产业中普遍存在的功能分解和关系变化的环境促使法国电影产业呈现集聚加强的趋势,成功的企业集团和个体企业形成了准循环生产网络;[21](P120)而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为这种网络化组织的实现提供了更易实现的物质基础,网络的节点也正在延伸出生产者范围进而拓展到携带创意潜能的消费者以及更广泛的非生产性的社会机构等。文化企业外部借助互联网络整合群体力量的众包模式;文化企业内部打破金字塔式组织结构,围绕项目形成小团体成为互联网语境下组织创新的方向即为表征。网络化组织结构弹性、专精且更能适应消费者个性化消费需求的优势在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中也有所体现:腾讯集团与故宫博物院举办的“腾讯NEXT IDEA×故宫”创新大赛就是采用网络化组织结构将企业的技术及市场资源、文化机构的文化储藏和个体所具有的创意潜能共享的跨界合作,在探索传统文化IP活化模式、推动青年人与传统文化深度交流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传统文化+互联网时代的政策启示

互联网新型媒介技术为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带来新的过程机制,其中遵循的新规律为政策调适提供新的启示。

(一)打破连接壁垒,实现价值涌现

连接是网络化关系中的核心议题,既是实然状态,也是应然准则。在优秀文化传承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面向上,首要的政策启示是打破连接壁垒,达成生产与消费、产业与事业、商业与社会等的多重连接,以捕捉“涌现”中的价值。“涌现”是复杂研究中的概念,强调“整体不等于部分的简单加和,总会存在一些其他的相关事物参与进来,即通常所说的‘涌现’”。[12](P29)腾讯提倡的新文创“更加系统的发展思维:通过更广泛的主体连接,推动文化价值和产业价值的互相赋能”也是网络化关系视角下捕捉连接中涌现的价值的新型产业实践。

这种连接壁垒的打破需要理念更新、制度保障予以支撑。大量优秀传统文化贮藏在文化事业单位,而在我国“党的十六大报告建立了对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该模式支撑了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政策路径,也造成了公益性文化与经营性文化的制度性分隔导致文化资本流动不畅,在转化创新环节出现阻滞”,[7]因此这种连接不畅在传统文化领域是非常突出的。以博物馆为例,目前,我国国有博物馆为事业单位,而对事业单位必要的经营活动如何界定,却没有明确定位。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和营销,甚至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和质疑;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中的扶持政策对博物馆这样的“事业主体、公益经营”主体并不适用,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22]事实上,文物博物馆单位在藏品资源、学术研究、人才队伍等方面贮藏多方面的能量,既不利于产业领域获取文化资源,也阻碍了传统文化以市场为中介走到群众中去。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就是针对“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发展过程中创造的博大精深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背景下,寻求“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就是打开储藏文化资源的文化事业单位大门以接入产业活力和能量的常识,是非常及时的思路,未来应通过具体的政策、规范和标准将其落地,唯有接入到更为广阔的关系网络中去,才能吸纳关系网络中涌现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二)走向多元主体与系统治理的政策转向

互联网络时代特别强调网络化关系中自组织的力量,突出内部自下而上的力量而不是外部自上而下的控制,这不是否定政策和管理的意义,而是强调“有为”的方式和方向的调适。事实上,实现从政府主导向多元主体治理模式转向一直是我国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这样的转向在传统文化+互联网模式中、在文化产业+互联网迭代发展的新阶段中变得愈发迫切。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以及传统文化传承相关的政策体系更多地关注文化企业和文化机构等有形主体,对蕴藏消费潜能、创意动能以及为整个网络文化系统提供活力和动力的网民个体的关注不够,其通过互联网媒介技术和政策保障被赋能的机制和通道尚未完全打通。有学者以网络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为切入点,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杭州五大城市599份有效问卷为实证研究基础发现:政府监管主体对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大于企业、协会与媒体主体,大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大于网络主体,大于技术环境。当前中国网络文化产业仍处于政府主导的生态系统中。该研究还发现数量庞大的中国网民与产业生态中的其他主体和环境因素是疏离的、缺乏积极互动的。[23]

此外,对作为关系网络节点(文化企业、文化机构、创意者个体、用户等)之间的互动、连接以及由此生发的关系关注不够,缺乏一种系统治理的思维。边界被打破、融合成常态的新背景中,不同文化管理部门之间的分隔、重叠这一老生常谈的问题显得愈发突出。当前传统文化+互联网发展模式已显露出多元主体参与的趋势,互联网科技企业的文化自觉促使其积极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借助媒介技术赋权的网络个体在整个网络文化系统中越来越具有“可见性”。但是,在这样一个良好机遇期,如何真正地促成多元主体的系统治理,互相滋养真正实现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优秀传统文化良好传承乃至中国文化自信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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